导读:本文包含了直接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主观,组织部,案件。
直接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刘建明[1](2019)在《扛牢直接责任 推进扫黑除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去年1月23日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叁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明确各级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即抓落实的责任。作为基层检察长,履行直接责任第一位的职责就是司法办案。围绕这一责任,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落实以下几项职责。一、深入学习动员,(本文来源于《邵阳日报》期刊2019-06-17)
蔡文勇[2](2019)在《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很多情景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即存在过失,具体表现在:未能履行监督人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产生,或者由于未按照要求打造安全体系,进而引发损失现象形成。在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时,特别是监督、管理过失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往往是多因导致一果,如何在众多的原因寻找属于玩忽职守罪的原因,是查办玩忽职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表明,传统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直未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个清晰、可操作性的标准,如果机械的进行违法性判断是不妥的,无法做到罪责一致。在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影响其责任大小的因素,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和主观归责理论对实务中因果关系判断,特别是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能提供较为清晰和可操作的标准和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郦筱迪,晋海[3](2019)在《认定基层工作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背后原因是在该问题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处于空白,学理上也存在缺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重要作用予以明确。重要作用应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分析情节确定,考虑其是否具有特殊职责,是否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等情节。具有特殊职责的员工,为单位犯罪提供智力支持的员工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文来源于《四川环境》期刊2019年02期)
廖昆,李洪磊[4](2019)在《经济责任审计直接责任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监督对象,不仅要求把经济活动审深、审透,还要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在相关经济事项中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不但关乎领导干部本人的切身利益,更是全面考核干部、严肃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界定时必须准确、客观、谨慎。但由于有的军队经济活动参与主体众多、决策程序多样,加之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收集不充分、评价标准较笼统等,准确界定责任一直是经济(本文来源于《现代审计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李婧源[5](2018)在《逃税单位人事变更对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总经理由被告人王某生变更为钟某铎。另查明,被告人薛某顺于1998年至2004年担任甲公司的财务经理,被告人彭某辉于2004年至2008年担任甲公司的财务经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01)
李皓[6](2018)在《危险驾驶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关于“直接责任”问题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大多集中在2002年左右,但对刑法典中广义范围内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相关问题的体系性研究尚付阙如。尤其是当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又增加了两种危险行为方式和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刑法典中增加了一种关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新的表述方法,成为第叁种类型。可以说,危险驾驶罪本身的争议问题就不少,但尚未有人单独研究该罪第二款。查阅整部刑法典,包含有“直接责任”的条款可以分为叁种类型:单位型、罪状写明型及危险驾驶罪型。本文欲在研究成熟的第一种类型的基础上,寻找其共性,分析其差异,着重以第叁种类型也即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所牵扯出的可能性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能够认定为直接责任人的范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当如何,与此问题相关的危险驾驶罪第二款本身性质如何,能否包含所有人、管理人与行为人共同犯罪之情形以及如果包含会不会产生双重罪过,对机动车责任人追责依据究竟是什么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刑法典中涉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的叁类罪状表述类型的差异、共性分析,从语义解释角度、体系性解释角度剖析危险驾驶罪新增条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叁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的“直接责任”内涵,为后面的责任依据与司法适用研究打好基础,扫清障碍。笔者认为“直接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主体身份特质、行为本身主动性程度以及主体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到的作用综合考量。第二章主要研究危险驾驶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分类及主观方面考察。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划分,比如按照车辆性质(法条列举)划分为校车型、客运型、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又比如按照社会实际划分为单位与个人、现场与非现场等等,从而更有利于圈定需要负责的直接责任人范围。关于该条行为人主观方面,本身就存在争议,而驾驶人员主观过失的意见更为妥当。同时,从狭义角度看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基于监督过失理论被追责,那么主观就是过失。如此,可保证同一条款中主观方面一致性。第叁章主要研究叁种不同类型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的依据,在承认主观过失的前提下,应用监督过失理论没有阻碍,同时否认共犯理论的运用。无论是针对现场型还是非现场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失的主观能够保持前后一致性,同时也不会突破监督过失理论的“双过失”原则,因而显得更为恰当。第四章主要是基于实践判例研究司法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路,分析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直接责任”的界定与运用,尤其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追究人员范围及刑事处罚中反应出的特征和问题。整合判决书发现,存在大量判决书对“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方面一笔带过的情况,仅仅点明“车辆实际管理人身份”或者“校园安全负责人身份”从而直接得出“负有直接责任”的结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依据也不够明确。这种现象不得不值得警惕。虽然该类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但也不能因此忽视相关的阐释说明。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钉紧每一颗螺丝钉。尤其针对此类风险社会下诞生的“枷锁式”罪名,如果涉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不由分说地被动承担风险社会过限的风险也显得有点冤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勇[7](2017)在《切实履行直接责任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化局党建工作现状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现有职工9607人,其中在职职工3690人,离退休职工5917人。直属单位中16家设立党委,4家设立党总支,2家设立党支部(其中双重管理的党委15个)。截至2017年7月底,共有党员2626人,其中,在职党员1(本文来源于《中煤地质报》期刊2017-11-09)
孙强[8](2017)在《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单位犯罪论述颇多,但主要集中于犯罪主体范围、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而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较少,也缺乏深入。(为了行文流畅,本文所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限于单位犯罪,亦与自然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相区别。)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问题上,立法层面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定,司法实践层面对具体认定标准理解也不尽相同。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环境犯罪切入,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予以探析,以期有益于单位犯罪之研究、打击和预防。全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基本问题。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内涵和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业务上存在明显过失,对单位犯罪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内部成员。因为他们不属于单位决策人员,一般不参与单位犯罪犯意的形成,只是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处于被领导、指挥的地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首先要分析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独立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对单位犯罪具有直接的责任,决定了其能够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刑罚功能之需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基于此。但是,对行为人迫于压力不得已而实施领导人员指令所为的行为,因一般无期待可能,通常不宜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叁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层面,主要讨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笔者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执行的是单位意志,受单位意志支配,所以应为单位内部成员;是否属于内部成员应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判断依据;因对单位犯意无决策权,通常表现为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主观要件层面,主要讨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形式。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包括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而单位的过失必然是由于单位成员的过失,因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罪过形式当然包括故意和过失,但要结合各罪认定。推定“明知”行为违法时,可以从行为人背景、客观行为表现、单位管理规范、正常人的一般认识等方面判断。行为违法性认识不局限于犯罪行为,违反行政法律即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过失限于业务上的明显过失。行为要件层面,主要讨论故意犯罪形态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认定。“积极参与”体现出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参与实施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执行的是单位意志,否则是个人行为,不能放到单位犯罪中评价。履行岗位职责通常对犯罪行为无认识,对危害后果不追求,主观恶性及所起作用较小,一般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层面,要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单位犯罪的实现起“重要作用”。重要作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参与实施了促成单位犯罪的关键行为,一种是实施了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5)
谢峰[9](2017)在《强化专职副书记党建直接责任 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谢峰)7月3日至7月7日,2017年北京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党委副书记研修班完成全部课程后结业。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贾沫微出席开班仪式并做动员。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巡视员赵林华做培训总结。此次研修班为期五天,培训主题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本文来源于《首都建设报》期刊2017-07-10)
周小玲,邓涵予[10](2017)在《新都区:试水党建“直接责任”述职》一文中研究指出抓党建,归根结底是个责任问题,责任压不实,从严治党就会沦为空谈。"党建责任述职,我还是第一次。"刚述完职的新都区军屯镇党委副书记刁蜀梅说,"感觉像是戴了个‘紧箍咒’,促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花大力气抓实党建工作。"1月6日,在新都区老政务中心9楼会议室,一场特殊的"期末考试"——党建直接责任述职大会正在举行。13个镇(本文来源于《四川党的建设》期刊2017年03期)
直接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玩忽职守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很多情景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即存在过失,具体表现在:未能履行监督人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产生,或者由于未按照要求打造安全体系,进而引发损失现象形成。在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时,特别是监督、管理过失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往往是多因导致一果,如何在众多的原因寻找属于玩忽职守罪的原因,是查办玩忽职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表明,传统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直未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个清晰、可操作性的标准,如果机械的进行违法性判断是不妥的,无法做到罪责一致。在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影响其责任大小的因素,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和主观归责理论对实务中因果关系判断,特别是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能提供较为清晰和可操作的标准和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直接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刘建明.扛牢直接责任推进扫黑除恶[N].邵阳日报.2019
[2].蔡文勇.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3].郦筱迪,晋海.认定基层工作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学探讨[J].四川环境.2019
[4].廖昆,李洪磊.经济责任审计直接责任的界定[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9
[5].李婧源.逃税单位人事变更对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影响[N].人民法院报.2018
[6].李皓.危险驾驶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王勇.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N].中煤地质报.2017
[8].孙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9].谢峰.强化专职副书记党建直接责任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N].首都建设报.2017
[10].周小玲,邓涵予.新都区:试水党建“直接责任”述职[J].四川党的建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