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发展混业合作业务的必然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崔毅[2](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李仲林[3](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陈静思[4](2015)在《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研究 ——以上市银行为例》文中认为对于中国商业银行而言,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的驱动下,加之其自身逐利性和扩张性使然,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而当前经济下行、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兴起、市场准入放开和资本市场发展等因素让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正发生了颠覆性变化,给分业经营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经营模式转型将成为中国商业银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文系统梳理了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的相关文献,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混业经营”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渗透,呈现出金融业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同时,归纳总结了混业经营转型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围绕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这一主题,首先,对现行分业经营模式下中国商业银行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选取14家上市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四个核心指标具体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盈利性、安全性、成长性和创新能力四方面的基本现状,发现商业银行已暴露出收入渠道较为单一、资产压力持续增大、流动性趋紧状态难以从根本改观、银行间同质化竞争激烈、金融创新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而指出这系列存在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于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已局限了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现存问题必须转分业经营模式为混业经营模式。另外,利率市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兴起和金融脱媒现象凸显,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也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混业经营转型。这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存在着混业经营转型的内在需求。其次,为从实践上进一步证明上述结论的真实性,引入数据包络分析(DEA)对14家上市银行2007~2014年的数据从投入产出角度来衡量了这些银行的综合效率。再结合主成分分析方法(PCA)以避免样本数据反映信息重叠的现象,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实证分析达到了预期目的。实证结果显示: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上市银行在技术效率水平明显高于其他上市银行,在规模效率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效率明显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有着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主动创新动力。但总体来说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无论在纯技术效率还是规模效率方面均有明显改进的空间。这为中国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提供了实证支持。然后,又具体分析了三种全球具有典型意义的混业经营模式,即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和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对这些模式的形成背景、组织结构,及其相应的优缺点作了详细分析,也明确了三种混业经营模式对中国混业经营具有明显的启示作用。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转型的现实和必然选择,并提出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路径可按“进阶”方式的思路来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具体模式的选择、实现途径和设立方式三方面作了分析论述。最后对于基于目标监管模式提出了在进行混业经营转型过程中要构建树状式监管体系的理论构想,进而完成对混业经营转型的路径设计与研究。
原巍[5](2012)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是指金融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相互融和、兼业经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出于竞争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业经营的限制,实施了金融自由化,全球范围内金融业掀起了混业经营的浪潮,与之相应的推动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面对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为了应对来自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充分利用混业经营的优势,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中国金融业也开始互相渗透,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开发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等方式规避法律限制,进行混业经营的创新与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基础上的,明显不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在混业实践中暴露出金融立法的滞后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研究议题和迫切实践需求。笔者认为,为顺应金融业混业发展趋势,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此维护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而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之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证明混业经营趋势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并列举了两种主要混业经营形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结合的方法,说明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后,对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介绍,为下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通过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沿革,得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第三部分通过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首先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产生了种种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在最后一部分,笔者结合我国国情,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逐步构建金融监管体制和加强金融监管体制的配套机制建设三方面对我国混业经营体制下的法律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尤其在逐步构建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立足于我困金融业发展状况,提出“两步走”的监管规划,短期内保留现有监管格局,建立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当时机成熟,打破格局,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对我国金融业进行统筹监管。
张营营[6](2012)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后半期,金融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金融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业综合经营逐步获得各国认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新型组织形式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现实中早已存在各式各样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的必然选择。金融业本身就是关乎一国经济命脉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采取母子公司式控股组织架构,加之其规模庞大,进行跨国跨行经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极具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一国的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意义重大。在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客观情况下,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实践需要,从内部防范和外部防范两个角度,论述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本文运用法经济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与模式选择。首先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分别阐述。接下来分析了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的必由之路,最后论证了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第二章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具体风险。这部分首先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接着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的复杂性,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资本不足风险、利益冲突风险、不当关联交易风险、传递性风险、垄断风险和透明度风险。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面临着自身特有的诸多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使下文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更有针对性。第三章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法律制度的构想。内部防范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两方面制度的完善。本文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方面,本文建构了一个“两级四层”的风险防范内控组织架构,并对防火墙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对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接着论述世界各国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的发展,在分析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进行完善。之后,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资本充足监管法律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和责任加重法律制度等系列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
罗志华[7](2011)在《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法律上,“信托”与“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是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种主要类型;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制度和行为显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由此推论,信托业和金融业在概念的外延上是一种交叉关系:信托业是指信托制度的运用领域;金融业是指资金融通的业务领域。我国当前存在名义信托与实质信托的概念区别。但凡一谈及信托,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信托公司,因其具有信托之名,但不一定具有信托业务之实,可称之为名义信托。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业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基金业务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信托业务等,因其具有信托之实,可称之为实质信托。信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和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由小到大的延展关系如下:(1)我国分业体制下的信托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2)我国实质的金融信托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以代客理财、信托、基金、企业年金等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3)我国《信托法》定义的营业信托业:含金融信托业务与非金融信托业务;(4)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业: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本文认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将信托业局限于上述(1)的范围是错误的,应修正为上述(2)的范围。2、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围绕“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这一研究主题,构建了一个包括信托的定位表现、定位分析、定位影响、定位修正等研究层次在内的研究框架。本文的整个研究框架包含四个问题,依次形成具有递进关系的研究逻辑。本文的四个问题如下:问题一、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选择与改革中,是如何对信托进行定位的?这样的定位反映和表现出哪些问题?这是本文的论点,即提出信托定位存在问题。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三章予以论述;问题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的金融分业体制国家,信托是如何被定位的?我国的信托为何会定位错误?这是本文的论证部分,依据相关论据对信托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得出信托定位错误的结论,并对信托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四章予以论述;问题三、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信托公司、对我国金融业与代客理财市场发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仍然是本文的论证部分,通过对信托定位错位的影响分析,以提出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重要意义。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五章予以论述;问题四、如何修正我国信托定位的错误?如何解决信托定位错误导致的遗留问题?这是本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六章予以论述。3、本文的篇章结构“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这一选题,使本文的研究必须构建于金融分业体制下。若是在金融混业体制下,或者在即将走向金融混业体制的背景下,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均是没有意义的。既然须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就须对金融分业体制作出解释,对全球金融体制的发展方向和选择逻辑作出判断,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选择逻辑做出判断,并评价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般理论和特殊问题,从而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选题构建研究基础,回答由此提出的相关研究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创新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是对与本文论据有关的文献综述和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寻找支持本文观点的相关研究论据;第三章“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信托的定位”,是通过对西方国家金融体制发展方向与选择逻辑进行辩证和归纳,回答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理论与改革方向,提出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是对信托在西方金融业中的定位进行考证,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错误以及导致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反思;第五章“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就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第六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则提出了修正我国信托定位错误的意义与主要改革措施。4、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体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抽象出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辩证发展观”和全球“金融二元体制观”,并在这一金融体制改革框架下对各国金融体制选择的逻辑进行分析和给出一般性结论:德国全能银行的混业模式是基于安全而追求效率,美国分业模式则是基于效率而追求安全。在这样的选择逻辑下,我国选择金融分业体制的逻辑则可解释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从本文对于西方金融体制的考证来看,全球金融业发展并不符合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所认为的“正在由金融分业体制转型为混业体制”的观点。本文通过确定金融分业体制与混业体制的界定标准和选择逻辑,由此解释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体制不但没有终结,反而在“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发展中得以日益完善的发展趋势。这一分析方法符合美国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美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日本、英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对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全能银行模式的混业体制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全球国家均在“金融二元体制”中确定其发展方向的结论。同时,这一分析方法也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现状,将我国金融体制融入全球金融二元体制之中,并在必要的选择逻辑上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方向。(2)关于信托定位的研究无疑,本文认为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方向选择上是正确和科学的,但对信托的分业改革是错误的。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对信托公司的改革中,其“信托公司是信托业,信托业是金融业之一”的假设前提不成立,也就是“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为四大金融业支柱”的假设前提是错误的。本文通过从当年信托公司抽取实质性信托业务的研究方法,考证信托公司的成立目的、成立背景和主营业务内容,从而对名为信托公司的这类金融业机构进行定性。本文考证和分析认为,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是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全能银行,具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因此具有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融资管道。作为全能银行的信托公司与当时同样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专业银行一起推动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并由此导致了当时经济与金融业的混乱。但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基本不具有信托业务功能,社会经济与法律层面也不具备支持信托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进行财产权分离并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以及保护和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从这个概念上来看,造成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业混乱的罪魁祸首是当年信托公司和专业银行的全能银行模式,与21世纪始现的信托业务并无关系。既然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并无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如何能对信托分业呢?也就是说,当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即便要对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信托公司分业,也只能称之为“信托公司业”,而不能称之为“信托业”,因为这时候并不存在真正的“信托”。本文之所以提出我国当年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中对信托分业存在错误,并希望改革与决策者修正这一错误,主要是因为21世纪初基于我国私人财富大量积累而推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三大金融业机构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由于运用信托原理而形成了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并因此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业法律的相关分业条款存在法律上的冲突。由于信托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所禁止,导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从理论上缺乏适合于财产管理的通用性工具。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只有基于大量可供信托的财产,信托业务才能够得到发展。因此,尽管信托公司被我国法律授权专营信托业务,但由于金融分业体制下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其信托功能难以有用武之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对于信托的错误分业不但阻碍了信托原理在国家经济与金融业中的运用,而且阻碍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的转型和发展,阻碍了上述金融业机构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另一方面,我国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由于得不到足够金融资源的支持,其作为持有信托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化趋势十分明显,通道出租和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监管部门参照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以及市场逆向选择等问题的约束下,我国的部分信托公司长期发展前景堪忧。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理财市场发展方面己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一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基于信托制度的代客理财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我国信托业与金融业的发展。(3)关于修正信托定位的建议结合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信托业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考证,本文认为,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没有任何一段信托独立定位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之外的成功历史。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旦脱离了财产这一主体,信托关系就不再存在。在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样或类似的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不可能标新立异。我国的信托不可能脱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的财产管理而独立存在,我国的信托必须同样植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因此,我国金融改革者与决策者须正视历史,重新反思,让信托特别是营业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得到科学的、正确的定位,以信托原理、信托制度推动我国代客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本文还对包括信托制、合伙制的主要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辨析,对当前业内关于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的概念混乱进行了辩驳。本文认为,现代金融业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类型。其中:公司制是指公司型信托,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英国的投资信托、日本的投资法人;契约制是指契约型信托,包括英国的单位信托、日本的资金信托、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合伙制主要指有限合伙人企业,而普通合伙人企业较少运用于财产管理。本文认为,我国对于公司制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与分歧,一些政府部门和学者认为公司制是类似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这严重扭曲了财产管理制度中“公司制”的涵义。本文认为,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与风险控制要求下,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唯一能够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只能是契约型信托,但不排除今后如日本一样引进公司型信托的可能。无论如何,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可能运用有限合伙制,不可能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人企业中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为客户管理财富。因此,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新定位对于我国金融业机构的业务转型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本文提出了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定位的具体修正建议,包括从法律上拆除信托分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受托人准入标准与准入机制,在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间构筑严格的防火墙,让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者证券业机构,等。5、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在论证中提出了包括“金融分业体制的辩证发展观”、“信托投资公司非信托观”、“信托分业错误观”、“信托公司应回归银行业和证券业观”等较具争议的观点。本文毫不避讳地提出上述观点以及针对上述观点的见解和论据,正是希望在争议中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信托业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或许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价值所在。
冯聪[8](2011)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内银行的一种普遍选择,不但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其中,作为在国内银行业具有核心地位和最具实力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在积极进行混业经营的实践。但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有着完全不同的模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实践上亟需回答和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的分析结论是,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只有这个选择,才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金融资源的配置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同时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国际经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有三种基本的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在组织架构、运作模式、风险隔离、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同的经营模式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关系到所在经济体金融体系的总体布局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乃至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稳定性,同时将对金融机构自身的综合盈利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核心,业务规模庞大,网点资源丰富,公司治理相对完善,与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保持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在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最值得注意的是,国有控股性质赋予了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兼具实现自身营利最大化与充当国家金融政策工具的双重目标,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与一般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区别。由此,国有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必须认真研究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照搬国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例,需要选择并构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业经营模式。本文认为,立足于我国当前特殊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以及自身国有特性,国有商业银行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应朝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坚定地推进,并且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优选模式,通过资本纽带充分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以及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建立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超级一体化金融机构,在实现既定条件下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发挥全社会金融资源适度聚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充分整合、跨领域金融风险向上集中(向政府及其控制的金融控股机构集中)的金融稳定效应,从而实现银行主体微观效益与金融体系宏观效率相统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尽管将增强国有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然而在现阶段却是与我国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当前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有利于我国在促进金融稳定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金融资源支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发展。从长期来看,与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所共生的国家金融垄断是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相悖的,需要前瞻性地做好模式演进中的制度设计,防止我国高度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最终确立并发生体制“异化”。本文将通过以下逻辑架构,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选模式进行系统论述。第一部分阐明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指明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优选的混业经营模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提出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与路径设计、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垄断与金融稳定效应、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国家角色这三个重大问题,同时就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阐述。第二部分就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进行一般理论分析。从制度经济理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以及市场竞争理论等角度,为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并选择优选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就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美国次贷危机进行关联分析。从次贷危机的产生背景、演进历程、形成原因等角度,论证混业经营与金融危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因金融危机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爆发,就将混业经营作为金融危机的根本诱因。同时,指出次贷危机在财务杠杆比率、适度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模式转变等方面,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就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及进展进行分析。论述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与宏观经济金融体制的关联性,得出银行混业经营的一般性发展规律。同时,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进行制度均衡分析,从制度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得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开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第五部分就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三种可选模式进行分析。对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从所在金融体系、模式特征、产生背景、经营效应、典型案例等维度进行比较分析,抽象出一般的规律性特征,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优选的混业经营模式提供借鉴和依据。第六部分就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选模式进行分析。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目标设定,从与宏观金融体系、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发育水平、国有控股性质、避免同质化竞争等角度,论证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正是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最优模式,同时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由初级阶段混业经营至银行控股公司直至金融控股公司的动态发展路径。第七部分就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宏观效应与国家角色进行分析。论述在我国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对于充分调动社会金融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指明这一发展趋势在总体上有利于我国提高金融效率和增进金融稳定。同时,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者,应发挥控股股东推动、金融环境建设、监管制度供给等重要作用,特别要做好前瞻性制度设计,防止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导致我国金融体制发生“异化”,丧失向更高效率金融体制演进的自我发展机制。
田丽[9](2011)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凸显,金融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业的创新日益增多,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运作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前,各国的金融业经营普遍采取的都是分业经营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单一的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明显不足,而采取综合经营的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20世纪末,在国际形势的压力下,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意识到只有改革传统的金融经营体制才能不遭受被国际市场淘汰的厄运。而如何改革、如何在“安全”与“效率”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目前仍是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单一经营的金融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兴起弥补了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缺陷,一方面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金融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现了金融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是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必然选择。我国现在已经存在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还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从事多种金融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对国民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产生的风险也具有特殊性。一旦发生风险,极易危机国家金融业安全与稳定。因此,探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防范风险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一部分来自它的自身内部,一部分来自外部,其风险防范对策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体系,需要内外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进行风险防范。本文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容易产生的特殊风险,重点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其中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借鉴作用。本文结构包括前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及金融经营体制的比较。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进行分析,对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两种金融经营体制进行了界定和比较,分别论述了两种体制的各自特征,进一步对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类型进行了比较,并对三种综合经营模式进行了评价。并分析了域外部分国家金融体制的发展历史及我国金融体制的变迁,根据我国国情分析实行金融综合经营体制的条件和为什么要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及论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第二章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进行了论述。这些风险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风险、监管体制的风险、资本重复计算的风险、外部利益冲突风险、内部关联交易风险、内部利益冲突风险、垄断的风险。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论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对策。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为内部和外部风险,在保证安全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寻找风险治理的手段。第一节论述了外部风险的防范措施,具体分为我国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风险控制措施、资本监管中的风险防范、监管体制不合理引致的风险及改善。第二节论述了内部风险的防范措施,分别为我国金融防火墙制度的构建、内部关联交易的的法律对策、加重责任制度的构建。总结全文,现在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还是分业经营体制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分业经营体制的缺陷,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结构的复杂性,又会产生一些新的特殊风险。只有有效的防范这些特殊风险才能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
周瑾[10](2010)在《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的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放松管制进程的不断深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剧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全球掀起了一场金融多元化的浪潮。这次金融多元化浪潮是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共同作用的结果,各国开始逐步放松对金融行业的管制。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并购此起彼伏。面对发生着剧烈变革的外部金融环境,国内金融急需打破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拓展发展盈利的道路。但是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允许金融混业经营,介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间的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则成为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首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也出现了很多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通过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进一步提高了银行的综合化经营程度。但是我国还没有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并且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数量较少、模式不够成熟、公司治理不完善、缺乏与之匹配的监管机制等不足之处。在众多发达国家中,美国的金融业发达程度已是屈指可数,其混业经营、多样化经营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并且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2007年爆发的次债危机再次引起人们对混业经营优劣的思考。虽然从2007年次债危机爆发到至今美国的许多多元化金融集团遭受到了危机的重创,但是我们还是不能磨灭他的研究价值。相反正是这种既有成功又有教训的历史才更能全面准确的体现多元化经营对公司绩效和风险的影响,以便于发现问题,为我国及其他国家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参考价值。因此本文以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为研究对象,以各样本公司整理后的财务数据为数量指标进行实证与理论结合的研究,希望通过对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与绩效风险的研究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发展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主要内容及结构框架。通过本部分的写作,理清了思路,阐明了写作目的,为全文的写作做好了初步的准备工作。第二章,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出现与发展现状。从20世纪30年代前开始,美国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历程。现阶段的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主要有两种模式,即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其主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由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而来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结束了以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可以肯定的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生效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是在美国金融业多元化迅猛发展过程中,由于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增加,多元化经营带来的风险和成本日益凸现出来。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一些超级金融集团的此类问题较为明显,并且也开始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第三章,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的相关理论概述。金融业多元化经营行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超越单一服务产品种类或范围的活动,其内在实质是一种产品创新活动,外在表现为银行在产品服务上超越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界限,为公众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全部或其中几种服务,以及在传统银行业务中实现银行信贷、投资以及中间业务等产品服务的多样化和每种服务内部的多种类细分,这是有别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由于美国的主要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本文研究多元化经营更加符合实际、对我国的实践意义更准确深远。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将会由于其具有的信息优势、规模经济、协同效应等获得专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收益,同时会分散风险。但是多元化经营会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跨行业补贴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以及利益冲突风险、系统传染风险等方面的特殊风险。第四章,本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即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的实证研究。本人从理论和实践综合考虑的角度下对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与绩效和风险的关系作出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本文选取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绩效的指标、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为风险的指标,便于研究用多元化程度量化多元化经营。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对本文的假设进行验证,选取美国60家金融集团1999-2008年连续十年年报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数据来源于BvD全球金融分析、各国宏观经济指数库中的BANKSCOPE—《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分析库》,同时本人根据研究的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整理。另外,为了完善研究结果,本文还利用EXCEL软件对样本各年的相关指标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作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以对线性回归分析进行补充说明。第五章,研究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的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也即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金融集团资产规模与经营绩效负相关、与风险正相关,即当公司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由于边际效应递减,规模效益开始下降,风险日益增加,为了追求持续增长和盈利目标,公司战略应该由单纯的规模扩张转向追求多元化成长。第二,金融集团多元化程度与绩效正相关、与风险负相关,即美国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起到了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正面的积极效应,提高了绩效、分散了风险。第三,追求多元化的同时要考虑到绩效和风险的平横,多元化的积极效应是在各金融集团合理地多元化的前提下出现的。在本文对美国金融集团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建议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多元化业务发展方面,注重在稳健的基础上创新,有效开发多元化业务与产品,同时应突出主业、建立核心竞争力。2.在多元化经营模式选择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较好模式,但是各微观主体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战略目标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和组织架构。3.在多元化经营的风险控制方面:慎重选择进入的行业,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战略绩效评价系统,在开展综合化经营的同时,应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4.在多元化经营的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同时,监管法规要顺应市场需求和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本文的写作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来讲,对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没有明确的定义与界定,而是与混业经营混为一谈不相区分,本人在借鉴其他行业多元化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金融业的特征总结得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概念以及与混业经营的区别。第二,国内外已有的相关实证研究大多单独使用线性回归模型或者其他研究方法,本文将要运用到的实证研究方法是线性回归和描述性统计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研究方法上是一种创新。第三,本文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进行写作的,写作对象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为严重的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本文在特殊时期用新的数据进行研究,有很强的时效性,并且对危机主体进行了研究,从而对多元化经营的效果有了更加理性、全面、客观的理解。
二、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发展混业合作业务的必然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发展混业合作业务的必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研究 ——以上市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 |
一、混业经营的基本内涵 |
二、混业经营模式的关键特征 |
第二节 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 |
一、规模经济理论 |
二、范围经济理论 |
三、协同效应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混业经营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一、关于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的研究 |
二、关于银行混业经营与经营效率的研究 |
三、关于银行混业经营与潜在风险的研究 |
四、关于银行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研究 |
五、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创新与制度安排研究 |
第三章 中国商业银行现行经营模式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演进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1977年:中国银行业“大一统”时代 |
二、1978~1992年:银行体系专业化建设和强制混业的阶段 |
三、1993~2000年:国家强制作用下回归的严格分业时代 |
四、2001年以来:银行业混业经营探索阶段 |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基本现状 |
一、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性现状 |
二、中国商业银行安全性现状 |
三、中国商业银行成长性现状 |
四、中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主要问题 |
一、利息收入是仍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 |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将持续增大 |
三、流动性趋紧状态难以从根本上改观 |
四、商业银行间非同质化竞争意识淡薄 |
五、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
第四节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转型面临着利率市场化挑战 |
二、互联网金融加速了混业经营改革的推进 |
三、金融脱媒化日新月异 |
第五节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的内在需求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现行经营模式下中国商业银行效率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样本选择与指标选择 |
一、样本选择 |
二、指标选择 |
第二节 以主成分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处理 |
一、主成分分析方法原理及模型介绍 |
二、主成分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处理 |
第三节 以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进行商业银行效率测算 |
一、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原理和模型介绍 |
二、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算商业银行综合效率 |
第四节 结论 |
第五章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分析 |
一、美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背景 |
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和主要特征 |
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应的分析 |
第二节 英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分析 |
一、英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背景 |
二、英国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 |
三、英国银行控股公司经营效应的分析 |
第三节 德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分析 |
一、德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背景 |
二、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构架 |
三、德国全能银行经营效应的分析 |
第四节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美、英、德三种混业经营模式差异性比较 |
二、不同混业经营模式的共性因素 |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转型路径设计 |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转型路径的选择 |
一、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与中国当前经济金融水平相匹配 |
二、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有效防范跨领域金融风险 |
三、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 |
四、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能与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有机契合 |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进阶式转型路径 |
一、逐步涉足非银行金融业务 |
二、建立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协议合作 |
三、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展综合业务经营 |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转型的支撑平台 |
第三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原则 |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选择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途径 |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 |
第四节 金融控股公司树状式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主流监管模式 |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树状式监管体系的理论构想 |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树状式监管亟需解决的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5)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概述 |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概念 |
(一) 金融混业经营的含义 |
(二) 与分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
1. 支持分业经营的理由 |
2. 支持混业经营的理由 |
二、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
(一) 外在原因:金融创新 |
(二) 内在原因:对市场利益的追求与分散风险的需要 |
1. 对市场利益的追求 |
2. 分散风险的需要 |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 |
(二)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 |
第二节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法制沿革与现状 |
(一)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法制沿革 |
(二) 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法制现状 |
二、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一) 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
(二) WTO以及外资金融集团的压力 |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 金融控股公司 |
(二) 金融业务的混业合作 |
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概述 |
一、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 |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
(一) 机构监管 |
(二) 功能监管 |
(三) 目标导向监管 |
三、金融监管体制与经营体制的关系 |
第二章 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立法比较 |
第一节 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 |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二、次贷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
第二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监管体制 |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
第三节 对我困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启示 |
一、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跟随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调整 |
二、建立总体上的监管协调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总的监管和协调 |
三、以法律制度来确立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
四、重视行业自律 |
第三章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挑战 |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沿革及现状 |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法制沿革 |
(一) 统一监管时期 |
(二) 分业监管时期 |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对面的挑战 |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法律真空 |
(一) 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 |
(二) 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法律真空 |
1. 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位的空缺 |
2.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3.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不完善 |
二、监管主体法定职责权限不明确,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 |
三、现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 |
(一) 监管机构沟通不畅,缺乏信息共享 |
(二) 现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决策机构 |
四、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欠缺 |
五、现行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 |
第四章 混业经营趋势下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监管秩序 |
一、借鉴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对现有监管法律规范统一清理、修订和整合 |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填补法律真空 |
(一)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
(二) 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 |
三、建立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预警、测评和危机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构建 |
一、构建功能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监管框架 |
二、短期目标: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
(一) 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
(二) 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三、长期目标: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
第三节 加强金融监管体制的配套机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与模式选择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
(三) 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
二、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
(一) 发达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 |
(二) .我国金融业也必须走综合经营之路 |
(三) 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
第二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型与复杂性 |
(一)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 |
(二)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复杂性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现状 |
第三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 |
一、改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 |
(一)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 |
(二)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二、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 |
(一)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的建立 |
(二) 设置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制度的建议 |
第四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 |
一、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 |
(一) 金融控股公司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式的发展 |
(三)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
(四) 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不足 |
(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完善建议 |
二、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监管法律制度 |
(一) 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借鉴 |
(二) 资本充足率监管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 |
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议 |
五、构建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加重法律制度 |
(一)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含义和产生原因 |
(二) 加重责任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区别 |
(三)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内容 |
(四)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设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我国的信托定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
1.1.2 《信托法》的法律定位在我国金融分业环境下被扭曲 |
1.1.3 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营业性信托业务的特别法 |
1.1.4 应重新审视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关于金融分业体制的含义 |
1.2.2 关于信托的定义 |
1.2.3 关于代客理财的定义 |
1.3 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容、思路与框架 |
1.3.1 本文的研究范围 |
1.3.2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3.3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4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与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主要的创新 |
1.4.3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 |
2.1 关于金融体制选择与发展的研究 |
2.1.1 金融分业体制形成与发展的辩证观 |
2.1.2 金融体制的界定标准与选择逻辑 |
2.1.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标准与依据 |
2.2 信托在典型分业体制下的法律定位研究 |
2.2.1 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2 信托在美国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2.3 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4 信托在日本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3 关于金融中介与金融功能的研究 |
2.3.1 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脉络研究 |
2.3.2 现代金融中介的理论解释 |
2.3.3 金融功能的源起与发展研究 |
2.3.4 金融中介代客理财行为的理论解释 |
2.4 关于信托原理、功能与制度的研究 |
2.4.1 信托原理的研究与解释 |
2.4.2 信托制度的分歧与考证 |
2.4.3 信托功能的研究与解释 |
2.4.4 信托原理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的运用 |
2.4.5 信托功能、信托公司与信托业:基于金融功能的解释 |
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与信托的定位 |
3.1 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发展理论 |
3.1.1 西方金融体制的形成与选择逻辑 |
3.1.2 金融分业体制发展与完善的辩证解释 |
3.1.3 西方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
3.2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理论 |
3.2.1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依据与理论解释 |
3.2.2 信托公司的全能银行模式引发了我国分业体制改革 |
3.2.3 我国对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分业改革 |
3.3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问题 |
3.3.1 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中的定位显示出政府意志 |
3.3.2 我国的分业立法对“信托业”缺乏清晰界定 |
3.3.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发展与信托业务的异化 |
3.3.4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局限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
3.3.5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导致我国代客理财市场面临制度缺失 |
4.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 |
4.1 信托不具有单独作为金融行业的历史案例 |
4.1.1 对信托在金融业的定位的研究意义 |
4.1.2 信托在英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3 信托在美国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4 信托在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5 信托在日本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6 信托在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7 信托在旧中国时期与台湾金融业的定位 |
4.2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缘何错误 |
4.2.1 我国恢复信托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引入信托 |
4.2.2 我国早期信托公司的本质是全能银行 |
4.2.3 信托公司全能银行模式的错误与信托没有关系 |
4.2.4 金融分业体制改革混淆了信托、信托公司与信托业的关系 |
4.2.5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改革的参照标准存在问题 |
4.2.6 信托的本质是制度而不是金融业务 |
4.2.7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的假设前提不成立 |
5. 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5.1 信托定位错误下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5.1.1 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适用的监管标准存在问题 |
5.1.2 信托公司面临信托财产与业务资源的局限 |
5.1.3 部分信托公司缺乏担任合格受托人的能力 |
5.1.4 信托定位错误下部分信托公司发展前景堪忧 |
5.2 信托定位错误下代客理财市场的法律问题突出 |
5.2.1 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2 商业银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缺乏信托责任 |
5.2.3 证券业代客理财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4 保险公司年金管理等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6.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 |
6.1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意义 |
6.1.1 从制度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必要性 |
6.1.2 从业务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紧迫性 |
6.2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措施 |
6.2.1 对信托分业立法的修正与对相关法律的完善 |
6.2.2 建立以合格受托人为准入标准的受托人授予机制 |
6.2.3 构筑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信托业务的防火墙 |
6.2.4 建议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证券业机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银行混业经营的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经济理论与银行混业经营 |
一、银行混业经营的交易成本分析 |
二、银行混业经营的制度创新分析 |
三、银行混业经营的路径依赖分析 |
四、银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深化分析 |
第二节 规模和范围经济理论与银行混业经营 |
一、银行混业经营的规模经济分析 |
二、银行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竞争理论与银行混业经营 |
一、银行混业经营的市场竞争分析 |
二、银行混业经营的市场势力分析 |
三、银行混业经营的收购兼并分析 |
第二章 银行混业经营与次贷危机的关联分析 |
第一节 次贷危机的产生背景 |
一、不断放宽的金融监管政策 |
二、由宽松到紧缩的利率政策 |
三、失衡的全球经济 |
第二节 次贷危机的形成和演进 |
一、次贷危机的形成 |
二、次贷危机的演进 |
第三节 次贷危机对于银行混业经营的经验启示 |
一、次贷危机后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混业经营的启示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及进展 |
第一节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体制背景 |
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演进历程 |
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律分析 |
第二节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制度均衡分析 |
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需求分析 |
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供给分析 |
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一、美国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效应分析 |
第二节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 |
一、德国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
二、全能银行模式 |
三、全能银行模式的效应分析 |
第三节 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
一、英国偏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
二、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
三、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效应分析 |
第四节 银行混业经营国际借鉴的经验启示 |
一、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工具 |
二、混业经营模式的横向比较 |
三、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选模式与路径设计 |
第一节 一个优选模式——国有金融控股公司 |
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目标 |
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初级模式 |
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选模式 |
第二节 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设计 |
一、一个动态发展路径:由银行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 |
二、实现动态发展路径的优选方式 |
第六章 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效应与国家角色 |
第一节 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垄断分析 |
一、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垄断的两种观点 |
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市场集中化趋势 |
三、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稳定与风险集中分析 |
一、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稳定分析 |
二、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集中分析 |
第三节 中国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国家角色 |
一、国家的控股股东推动作用 |
二、国家的金融环境建设作用 |
三、国家的监管制度供给作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及金融经营体制的比较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及分类 |
1、金融控股公司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
2、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 |
(二) 两种金融经营体制的界定及比较 |
1、两种金融体制的界定 |
2、两种金融体制的比较 |
3、金融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类型与比较及其评价 |
(三) 域外部分国家金融体制的发展历史及我国金融体制的变迁 |
1、域外部分国家金融体制的发展历史 |
2、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历程 |
(四) 我国实行金融综合经营体制的条件 |
(五) 我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现实条件 |
(六)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 |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 |
(一) 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风险 |
(二)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风险 |
(三) 资本重复计算的风险 |
(四) 外部利益冲突风险 |
(五) 内部关联交易风险 |
(六) 内部利益冲突风险 |
(七) 垄断的风险 |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对策 |
(一)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的防范措施 |
1、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风险防范 |
2、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中的风险防范 |
3、我国监管体制不合理导致的风险及改善措施 |
(二)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防范措施 |
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
2、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对策 |
3、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
1.2.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2.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 主要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 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
2.1 美国金融多元化的背景 |
2.2 美国多元化金融集团主要形式的出现及发展 |
2.2.1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 |
2.2.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 |
3. 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的相关理论概述 |
3.1 多元化经营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
3.2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概念 |
3.3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 |
3.4 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的经济原理 |
3.4.1 多元化经营的正面效应 |
3.4.2 多元化经营的负面效应 |
3.4.3 多元化经营的特殊风险 |
4. 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假设与统计方法 |
4.2 指标的选取与模型的设置 |
4.2.1 绩效与风险指标的选取 |
4.2.2 多元化程度指标的选取 |
4.2.3 模型的构建 |
4.3 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
4.4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4.5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 研究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我国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启示 |
5.2.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
5.2.3 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后记 |
致谢 |
四、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发展混业合作业务的必然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转型研究 ——以上市银行为例[D]. 陈静思. 华东师范大学, 2015(03)
- [5]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D]. 原巍. 中央民族大学, 2012(01)
- [6]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之构建[D]. 张营营. 山东大学, 2012(02)
- [7]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D]. 罗志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8]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D]. 冯聪.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9]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防范对策[D]. 田丽. 山东大学, 2011(04)
- [10]美国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的研究[D]. 周瑾.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