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义理念大致沿着美德正义、神性正义、契约正义、分配正义的路径衍变。在当代社会,分配正义是正义的核心关涉;福利正义是其核心组体,指称福利分配体现的公正、适当、恰如其分。福利正义理念有着深远的渊源、价值要素(需要、应得、平等)和实现要素(再分配、承认、权利)。福利正义通过再分配和承认两条途径得以实现,权利——在现代社会概化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此赋予法理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福利正义;价值;正义理念
人类社会有悠久的赈灾和救济传统,但直到工业革命以后对失去土地和家园的农民以及城市流浪人群的生活保障和救助,才将这些举措成为福利(welfare)。以1601年济贫法为开端,英国政府开始承担起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德国俾斯麦推行社会保险政策以后,福利供给逐渐由国家系统、规范、成体系地履行。二战以后,随着《贝弗利奇报告》的主张在欧美主要国家获得广泛认可和推行,国家有责任实行一定的福利政策成为世界的共识。福利的形成与发展是现代社会变衍的重要成分,埃斯平-安德森、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波兰尼、尼尔·吉尔伯特、伊恩·高夫等学者从制度、发展、历史、实证、需要等视角对此做了深刻诠释和演绎。福利具有两种正当性:一是作为社会政策和治理机制的施政合法性,可将其称为外部正当;二是作为社会制度平衡、调节个体利益的公平性,可称其为福利公平。但两者绝非可以截然分立——实际上,前者构成后者的法理基础:权力的施政合法性、公民权利保障了福利分配的公平。政治哲学的福利思辨大体属于后者,关注福利分配的正义原则,有着绵延的理念渊源。
一、从美德正义到分配正义
对于正义理念的观省,向来遵循着两条逻辑:其一是历史逻辑或说是叙事逻辑;其二是结构逻辑。我们先来看前者。从古希腊到今天,正义理念大致沿着美德正义、神性正义、契约正义、分配正义的路径衍变。柏拉图指出优秀的城邦公民必须具备智慧、节制、勇敢、正义四种美德;正义是公民乃至城邦的核心美德,意味着“做其应做,为其应为”;也即正义在于城邦或灵魂的每一部分“做其天性最适合的工作”。[1](p172)亚里士多德同样将正义视为美德的核心,①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希求幸福和善业的城邦,必须具备智慧、节制和正义三种品德(《政治学》,第393—394页)。因而不仅有着形而上的美德渊源;他还首次将(权利)“分配”视为正义之主要呈现,即正义意味着“得其应得”,相等的人就该被分配相等的事物,[2](p151)政治权利的分配尤应如此。古希腊正义思想为后世的分配正义奠定了学理基础——正义意味着分工、职守、所得的恰当、合理;基于美德、秉性的分配依据是福利正当的道义基础。不仅如此,亚氏之公民观还深刻影响了近代契约“权利”说以及马歇尔等“公民身份”理论,成为福利外部正当的学理渊源。
加拿大林间猫头鹰的鸣声“呵呵——呵——呵——”,极像老翁冷冷的笑声,与我记忆中江南的猫头鹰的叫法“骨碌碌碌……”圆滚而阴森的鸣音,大异其趣。鸱鸮的鸣法会超过人类的方言上万种吗?鸟啼人语,都是天趣。
奥古斯丁结合亚氏德性思想与基督信仰,提出神性正义观。他认为,最高意义的正义依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要求低级服从高级,在人类社会如此,人之外亦然。人类社会等级秩序的基础是善良的臣民服从智慧的统治者,后者的精神服从于神律。[3]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人的优秀并不能仅仅由城邦生存的功能来衡量,而应由神的正义来判定;公民社会乃道德的唯一负责者,它本身也须由上帝的意志来评判。[4](p251)这些思想为中世纪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秩序注入了强大的甚至是终极的价值关怀,也为宗教、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的福利伦理赋予了神性依归;后世新教徒的节俭、勤奋、荣耀上帝的财富观、救济观、慈善观也被其广泽。①韦伯认为,新教徒的经济理性美德来源于路德宗的天职观以及加尔文教的命定论。但其神性指向最早却可溯源到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神性正义(参见:《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经过中世纪的漫长沉寂,古希腊正义理念随着近代“自由”“天赋人权”观念的兴起获得重新生发。封建制度逐渐解体,新兴工商业阶层要求摆脱各种束缚。尤其在英国,革命的爆发,国王被处死,君权神授观念、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以及主权的合法性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社会契约论。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古希腊正义思想的权利指涉已有实质性改变。可以这么说,霍布斯、洛克都是为主权及其统治寻找世俗的合法性依据,卢梭的目的则要为人民的自由寻找合法的实现途径。[5][6][7](p18-26)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的契约观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是:人民将主权或治权让渡给主权者,政府因此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责任;在现代社会,这一契约合法性延伸为政府的福利供给义务:政府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满足民众基本需要;公民享有自由、生存、安全的权利。这因此成为福利正义的法理渊源,并由马歇尔等现代权利论者做了系统。契约论思想根本上是一种程序正义或者说形式正义;但是,本身又蕴含着实质正义的承诺——即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正是这一实质正义的承诺,成为正义由契约过渡到分配的桥梁。因为,公民不仅应当免受他人暴力、侵夺、敌意等威胁,也应免受因贫困、无知等因素造成的自身软弱的威胁。
分配成为现代正义的要涉始之马克思。资本主义萌发一百年来创造的生产力超过过去所有世纪的总和,同时却将失地农民、产业工人等底层民众置于饱受盘剥、辛勤劳作尚且不能养家糊口的悲惨境地。马恩的科学社会主义主张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彻底改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社会化大生产取代资本主义无序竞争;在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实行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p364-365)马克思按需分配社会财富的理想是现代福利最坚实的学理基础和来源,后者或多或少是对马克思分配观的回应和再解释。福利的本质就是超出“启蒙”以来型塑而成的个人财产权利之局限,对于困境或弱势中的人们的基本需求予以顾全,现代福利更将人的发展视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分配观引起了西方学界的激烈回应和深入思考。譬如,罗尔斯承认马克思主义分配方案的平等指向,但他主张维持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度,在自由主义语境中构筑分配正义体系。他基于“无知之幕”推导的正义原则以康德主义、社会契约同时回应马克思主义平等关怀和功利主义分配观,也为现代福利创立了新的学理基础。[9](p47)诺奇克以最小国家论和赋权理论回应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干预。[10]德沃金对平等做了深入的界定,提出“资源平等”应对罗尔斯的结果矫正。[11]阿玛蒂亚·森提出“可行能力”理念,力图对罗尔斯、德沃金的平等趋向进行双重改良。[12]沃尔泽提出建立在自由交换、应得、需要三原则之上的复合平等观;[13]在此基础上,米勒认为正义应源于社会交往的性质而不是社会益品的性质,由此社会分配应该体现三种原则:应得、需要和平等。[14]在这些分配思想中,福利的价值逐渐衍显,由人的需要延及更为细致、多元的领域。那么,这些价值有着怎样的内涵?它们之间有着何种关联?
二、福利正义的理念
(一)何谓福利正义?
现在让我们从另一条逻辑——结构逻辑探讨分配正义的内涵,即社会分配中蕴涵、体现的正义特质。按照益品(social goods)的不同性质,分配正义大致可分为三个范域:(1)交互正义,体现着对等原则的经济生活的自由交换、社会生活的互惠以及对不当行为的相应惩罚。①按照传统的理解,交互正义与分配正义是并列的。正义的类型学研究,最早可见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界定——“亚里士多德首先把作为一个整体的伦理德性相吻合的普遍正义与从其他德性中挑出一种特殊德性的特殊正义区分开来。在特殊正义内部,主要的区分是本文中分配正义和关于订正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的伤害的校正(矫正)正义。此外,还增加了第三个范畴,即当商品在市场上交换时要求互惠的交换正义。在后来的著作家那里,亚里士多德的第二个和第三个范畴常常合并在‘交互正义’的名目下。”(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第23页。)可见学界主张其与分配正义并列,主要基于亚氏观点。如果从广义角度,后者可以将前者包含进来。这是因为:第一,由于现代社会的高度通约,脱离经济领域的自由交换以及社会生活的衡等,我们无法详尽有效地解释福利益品以及公共权职的分配;第二,自由交换实际上是由市场主导的资源分配;惩罚则是由公权力或共同认可的机构将恶的元素按照应得原则分配给相应受体。由此,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分配正义是恰当的。其实,在现代政治哲学界,很多学者已将分配正义的涵盖范围延及自由交换乃至对恶性元素的矫正,如罗尔斯、沃尔泽甚至米勒等人,如此社会分配的涵涉将大大拓展。(2)公民依法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享有获得相应的公共职位,可将其称为权职正义。权职正义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公民政治生活的法体而言表征为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从社会益品而言又寓涵着权利、职位等分配的正义指谓。罗尔斯、德沃金、米勒乃至阿马蒂亚·森等大多将这一领域视为现代正义的基础。(3)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社会救助、社会服务、慈善事业等领域中资源、益品的流转、配置之正义即本文所称的福利正义。如果概括起来,交互正义是现代正义的社会基础;权职正义是其政治基础。而福利正义建立在这二者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是这二者的必然社会后果。现代社会由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转型,[15]公民生活的尊严、得体与保障使得福利成为正义的核心关涉。
2.4.1 样本筛选。样本筛选要剔除掉离平均值较大的样本点,研究采用标准差分析方法进行筛选,将各个遥感、GIS因子中为样本的标准偏差,为样本的平均值,Xi为样本的数值)的样本数据给予剔除。最后,选取了90个满足条件的样本点数据参与建模,30个满足条件的样本点作为验证样方。
第二,承认(Recognition)。再分配展现了福利正义的制度性规范基础;但是人际交往和资源流转还存在独特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联结基础。承认是主体间意识,是对他人的人格认同,也是自我经由他人镜像得以呈现的自我认同。①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行动理论分析社会行动的意义以自我为指向,即行动的意义在于实现某种自我的目的,无论是价值性的、工具性的、情感性的,都是以自我为表针(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6页)。承认理论与此不同,它以他人为指向,即行动以他人的实现为指向,认可他人的人格、需要和价值,通过与他人的主体间性交往,自我也得以呈现。这一理论特质从黑格尔即已开始(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这种主体间性人格认同和行动的意义互构,是福利资源基于情感和心理规约进行流转的基本途径,比如亲缘、情感关系等初级联结形式中的抚养与互助;宗教、社区、社团、爱心、宗亲机构对贫弱者的帮扶和救济等。再分配和承认遵循着不同的路径:前者并没有福利对象的身份限制,着意于公众利益的调节与平衡;而承认的条件是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或是小的、微观的生活共同体,或是中观层面的团结形式如宗教、社区以及相关社团。承认意味着资源的流转应该顾及每位成员的合理需要,尊重每位成员的合法利益。
(二)福利正义的价值要素。
前已述及,赋权、资源平等、可行能力、复合平等、社会关系等不同角度的阐释,成为福利价值的理念渊源。譬如,诺齐克认为社会财富的获得应遵循赋得原则;德沃金认为应在社会过程的初始阶段给予每位成员大体相当的资源;森认为分配应致力于实现社会成员可行能力的平等——即一种“实践”的能力;沃尔泽主张性质不同的益品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以实现复合平等;戴维·米勒主张依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适用不同的正义准则;等等。大体而言,可以将上述“正义性”归纳为需要(Need)、应得(Desert)、平等(Equality)三种要素,这正是福利正义的价值内涵。
第一,再分配(Redistribution)。即特定的社会性力量,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进行调节和干预,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资源的重置和重组。依其强弱程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前者主要指国家及各级政府主导的资源分配;后者指非强制性、非正式的力量,无论是自由交换中的经济体,还是公益组织、非营利机构、法人团体、相关个人,由这些社会实体进行资源重组,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在现代社会,正式再分配起着主导性作用;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公益组织等非正式再分配更为灵活机动。
在个体生命周期之间,福利兼有纵向的承继与横向的调节。年幼时的福利资源必定来自家庭、国家与社会的扶持;成年时,不仅应予回馈还须为年老时作积累,如各种社会保险——比如养老、医疗、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如此形成福利链;在这一过程中,再分配的因素明显。而老年之依不仅来自前述积累,同时也有社会的再平衡,如税制、补贴、津贴、社会服务、家庭与社会的关爱。纵向承继与横向调节既体现着个人既往的“应得”;也有家庭、社会的“需要”。一般而言,“应得”由市场为主导;同时也通过再分配调节,要么加强要么削弱;有些因素则经由承认而以实现,比如基于荣誉的奖赏、基于贡献的优待、基于业绩的补偿、基于身份的待遇等。
其次,应得原则在交互正义中最为显著;在福利正义中,比如工作福利、市场化的养老和教育、就业等资源,应得因素同样明显。诺齐克的赋权论虽然较为狭隘,却是较早阐述这一原则的学者,其应得观的唯一依据是财产所有权及其转让;哈耶克持论与之接近。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与米勒颇有类同;后者更为强调努力、天赋、才能、运气、机会等因素,这些因素是否具备应得效力完全取决于其于社会目标的功绩。归纳起来,衡量福利应得主要有这些因素:一,市场交换的互惠;二,组织目标实现的功绩;三,社会生活中的荣誉和地位;四,共同体中的身份;五,个人的禀性、天赋和能力;六,有待实现的机会;七,能够带来社会改善的资源。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上述因素各有侧重,共同构成综合的评价体系。
其一,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前者即社会成员在获取福利时有着相同的机会和权利;后者指由于个体的差异或制度性原因造成的福利区隔,国家和社会有责任进行干预、调节以形成大致的平衡。其二,身份平等与实质平等。前者指民众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身份和准入资格——在现代社会即“公民身份”(citizenship);后者指社会成员不仅享有法定的平等身份,还必须具备某种机制保证每位成员实际的福利受得也大致相当。其三,资源平等与可行能力平等。前者源于德沃金,是指社会应该给予每位成员同等的资源,使其能按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实现自身价值。[19](p237)后者源于阿玛蒂亚·森,是对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回应。他强调,由于个体不同的禀性、文化程度、智力、体力、观念等基质,福利应有助于实现大致相当的社会行动能力。[12](p48-71,63)其四,复合平等与单向度的平等。这一维度的区分来自沃尔泽,他认为,社会分配中往往有一些独特因素起着主宰性作用,比如金钱和权力。以往的政治哲学家大都倾向于主张将这些主宰性因素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这只是单向度的简单平等。如要回归事物的本来属性,应在不同领域践行相应不同的分配原则,以此实现复合平等。[13]其五,消极平等与积极平等。①本文这一维度的区分既受益于柏林“积极”“消极”自由之分,也受益于德沃金的“平等”理解(见德沃金:《原则问题》)。前者是指国家和社会把每位成员当作“平等的人”对待——即无视个体差异而将大致相同的标准、规范施行于每位成员。后者即“平等地对待”每位成员——即根据成员不同的禀性、能力和社会差异,以相应不同的福利方式和规则施行于不同成员。
需要立足于人性认同和主体间承认,体现着福利最直观的本质——也就是超出产权的局限,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所需乃至自我实现予以满足。由于观念、家庭、社会关系等人口和社会指征各不相同,需要的实现程度有着明显差异。同时,福利应得立足于社会交换的衡等与互惠,更为强调个体异质性如秉性、能力、功绩、荣誉、资格等,也往往带来福利不均。对这些后果必须通过平等原则来矫正。“平等”是备受关注的正义之核心,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维度:
概言之,纵然这些观点各有侧重,需要、应得、平等基本上可以涵括福利正义的价值内涵。需要与应得更为基础;平等除了自身的价值特性,还富有对前两者调节和平衡的特性;三者共同构成福利的价值涵源。那么,三者的社会呈现究其何如?它们是如何实现的?是否可以归寻某种切实的机制和路径?
李波:2015年是一个高峰期,很多游客涌入。因此,很多村民跟风建了新房子,做接待游客的旅店、饭店。目前这些大大小小的饭店、宾馆、商店有70家左右。但是,由于此后游客数量跌落,这些新增的旅店、饭店大多闲置,有些举债盖的房子,也面临困境。
三、福利正义的实现
福利正义的实现,仅仅诉诸“道义论”或“目的论”的争执及其解决;抑或如沃尔泽以批判的眼光反观复合平等,或者米勒以功利主义规约分配的合理性,似乎不足以完整再现福利的现实流程,也不足以彰明蕴含其间的需要、平等、应得等价值。在批判理论的视野中,再分配和承认是现代正义的核心诉求。尤其弗雷泽的形式二元论中,福利政策属于“再分配”;[20](p105-114)为了正义的充分实现,社会改革必须同时兼顾“承认”,这恰恰是霍耐特指出的社会抗争的核心。[21](p100-135)虽然批判理论主要着眼于现代体制的意识形态解构,但标示了再分配和承认的实现义涵,因此是勾勒福利正义之实现的可贵启触。
首先,需要作为福利正义乃至社会分配的首要价值,表征着资源配置的人性诉求。其理念除了上述政治哲学指涉,还可溯源到马克思和马斯洛的社会哲学思想——前者指出了社会分配的需要指向,并将需要满足视为人的发展和本质实现的前提;后者从人性角度论证了需要的合法性,将不同层次需要的递次实现作为人与社会存立的基石。[17](p40-54)两者都指明了需要作为人的发展和实现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明了需要的本质内涵:第一,目标:为了维持基本的个体生存和自主,以及更完善的自我实现、人的发展。第二,基本内容:食物和水、住房、无害的工作环境和自然环境、保健、童年安全、重要的初级关系、经济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安全的节育和生育等;[18](p242-279)这是现代社会政策的主要涵涉。第三,需要满足的社会条件:物质生产、人口繁衍和社会化、文化传播和延递、政治体制的保证。[18](p104)此外,需要的满足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义基础,即权利与义务的互惠平衡以及基于德性的责任。简言之,福利需要即为达成一定的社会目标和个人目标,由国家、社会或个人提供的最基本物质条件,其满足往往建立在社会承认的基础之上。
根据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的数据,③2012年7月31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11年国家反恐报告》。2011年世界范围内的恐怖袭击总数超过1万起,比2010年下降12%,分布在70个国家,造成超过1.25万人死亡。其中75%的袭击发生在南亚与中东地区,而发生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巴基斯坦三国的恐怖袭击总数约占世界总数的64%。在2015年下降率达到了48.175%,到2017年发生了370起,国内的安全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这与近年来巴基斯坦采取的一系列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息息相关。
福利正义有着哪些特质?或者说,作为社会过程,它有着哪些独具的品质?就供给而言,虽然市场、宗教和慈善组织、宗亲和宗族、社区、社团以及社会个体的作用愈来愈不容忽视,但是国家的福利角色并没有弱化。这其实关涉着福利的“外部”正当——福利的合法性基础,也即民众何以具有从外界获得福利资源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们将稍后予以详述。就“内部”正当而言——福利益品、资源在民众之间的分配,即养老金、住房补贴和实物、医疗保障、入学机会、教舍和教学设备、师资、困难救助、抚恤以及社会服务、就业支持等,如何以合理、恰当、公平的方式将散在各处、可资利用的资源分配给需要的民众?福利过程涵括资源筹集、生计调查、资格登记和审查、实物发放、收入补助以及各项福利事业的建设、规划和协调;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经济成长和社会整体发展作为社会政策的目标。[16]可以这么说,福利正义指谓福利分配的恰适性——公正、适当、恰如其分,也即链接供给、受体、益品之机制的合理、正当与平衡。那么,这些恰适性有着哪些具体的内涵?概略而言,可以经由两种视角考察蕴藏其间的“正义”:一是这些领域福利益品的性质;二是决定分配的社会关系。
大家都说林蓝与老公的感情越来越好,可感情越好,林蓝越能洞悉问题的关键:之前他们的婚姻之所以无话可说,最大的问题并不是大家不想说话,而是每次说话都没有找到倾听的耳朵。
如从国家与个人、个体之间、个体的生命周期等不同视角来看,福利过程有着相应不同的实现方式。譬如前者,以马歇尔的观点,由于社会要素的彰显,即“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22]福利才具有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正当性。蒂特马斯基于社会政策的福利模式,对应着三种正当性基础:剩余模式对应着自由价值;成就模式对应着工作努力价值;再分配模式对应着平等价值。[23]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福利规定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关系。个人或直接或间接(通过企业、其他实体)向公共积累注资,其后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一种“功绩”应得。具体的个体与公共积累之间未必是平衡关系——但是现代福利的前提必定是社会总体层面的相当与平衡,虽然其中也有时空的转移——“空账”与“结余”均通过公共预算来调节。
而个体之间的福利关系最为复杂和多样,而且与国家、社会的福利角色紧密相连。再分配实现的福利过程,不仅体现为资源的宏观重置,如教育、医疗资源在地域之间的规划和调配;以各种补贴和财政手段对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的扶持;城乡之间福利资源的整合与平衡;等等,还在于个体之间的微观平衡,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补贴和实物的调节——以所得税等形式对富裕人群征收累进税额,对贫弱阶层的基本扶助;社会捐赠与救助等等。再分配实现着基本的福利平等;同时也兼顾需要与应得,譬如扶贫开发、五保户赡养等举措。因为关系的性质不同,福利承认有着迥然相异的作用路径。譬如,家庭是老幼成员赖以生存的首要渠道,不仅有着生活资料的供予,还有情感慰藉、生活照护;社区资源的共享体现着地缘团结;社团的互助、宗亲关系的帮扶、宗教团体的舍予与抚慰等,均蕴涵着精神与物质的关爱。在这些福利形式中,成员需要在相互承认中获得顾全。如果说再分配有着显然的制度性、趋同性;承认则意味着爱与团结,顾及每一成员的合理需要,尊重每一成员的合法诉求,有着显然的道德性、特殊性。承认实现的价值主要是需要,但也兼顾平等与应得。与再分配相较,承认形式更为多样,分配的标的属于共享、共有的资源,福利受体是具有身份资格的共同体成员。
幸亏这会儿香辣虾上来了,易非像得了大赦,连忙拆了餐具,给两人倒茶。田有园没有喝易非倒的茶,他拿了筷子给易非夹虾。
再分配和承认好比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前者重制度,后者重规范;前者偏硬性,后者偏软性;前者依靠理性与权衡,后者着重情感与道德;前者注重宏观层面的资源调节,后者注重微观层面的人际关系。二者的背后隐含着深层次的合法性因素,一种确保人们认可福利资源在地域、成员之间分配和流转的强制力;这种因素使得分配和流转达致可衡量、恰当、合理的状态——这是什么因素?
公民权利,对于福利的制度性规范手段——再分配;及其心理基础和价值性规范形式——承认,起着保障、规约和指引作用,这是福利正义实现的法理基础。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与近代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前者将公民权利设想为自然原则;后者将其当作自然权利。权利的福利功能可以划为两个层面:“外生保障”与“内生保障”。前者可溯源至霍布斯、洛克、休谟等社会契约学说。依据此论,人民让渡主权以后,国家(主权者)赋有维系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职责和义务;权利内涵也由起初的生命、财产、安全延及基本自由、有尊严地生存、政治参与以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现代以来发展为福利国家。权利的外生保障体现为福利的外部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素之间延递发展和互为基础的性质赋予福利以内生保障。譬如,马歇尔公民权三个要素的划分——公民要素、政治要素、社会要素,[24]从正义视角来看,前两个要素体现着交互正义与权职正义;第三个要素即社会权利体现着福利正义。在他看来,社会权利建立在前两者实现的基础之上。
现代公民权利可以进一步概化为生存权和发展权。前者有着深远的渊源,诸如,契约论阐明的公民享有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利;马歇尔的权利变迁史的梳理;多亚尔和高夫阐述的“需要”合法性及其内涵;等等。[18](p118-120)申言之,生存权是指公民为满足自身生存所需,具有从外界获得生存资料以及自主选择实现方式的权利和自由。福利视角下的发展权大致也有三种经典表述:马克思、马斯洛指出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价值诉求;阿玛蒂亚·森阐明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个体的可行能力为宗旨;关于社会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理论。①见胡锦涛:《胡锦涛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05页;《胡锦涛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第93—100页。党的十九大进而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参见中国共产党第19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发展权可以视为公民依自身意愿从社会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培育,接受文化和道德的熏陶,从而得以社会化、完善自身、实现自身潜能和价值的权利和自由。生存和发展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有尊严、体面的生存,和谐有序、和平共存的良性发展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目标。涂尔干指出,社会整合可以促进“有机团结”,从而避免社会失范、道德失序;[24](p14)[25]霍耐特认为社会秩序的确立无法离开爱、法律和团结。[21](p100-135)再分配和承认实现了平等、需要和应得等价值,形成深层次的社会团结,赋予生存和发展新的道义意涵。
四、结语:正义的脉络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实现是社会进步的价值所在,①见《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共产主义原理》,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08—309页;《资本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这是现代权利内含的生存和发展基质。在当今中国,在保民生、保基本的基础上,为着社会进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实现,社会政策应衍及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人文环境、精神素养、公共服务、慈善公益等诸多层面。福利的意义不应仅体现为个体生存,还应有助于实现人的发展、社会进步。发展的涵义也不应局限于个体能力的提升、自我实现,还应该涵及社会发展和进步,这是个体发展和实现的条件和土壤。福利举措可以弥补和矫正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失衡:通过社会保障满足底层民众的生存需要;通过福利承认实现社会认同;通过福利平衡实现社会平等。福利正义的实现将为社会进步从而为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实现铸就坚实的社会基础。
福利正义有着独具的特性。其一,再分配性,即旨在通过国家或社会力量对市场主导的分配秩序进行修补和调整,以达至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其二,物质性。交互正义致力于形成社会生活的衡等与互惠,其标的并不限定于物质;权职正义关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与自由;福利正义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建立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之上,但它主要关注福利益品的分配,具有物质性特质。其三,多元性。福利牵涉的范围很广,体现的正义价值多元化,而且有着各自相异的表达形式。其四,幸福指向性。交互正义旨在实现平衡与补偿;权职正义旨在实现权利与自由;福利正义旨在实现国民幸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理正义理念的大致脉络:在古希腊时代,与城邦政治相应的是美德正义;基督信仰成为西方社会生活的价值源泉之后,社会秩序的道义基础是神性正义;近代思想启蒙以后,契约正义为世俗权力确立了新的合法性;资本主义萌发以来,财富的极端悬殊导致价值诉求转向分配,以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为转折,分配正义由此成为现代政治的核心理念并延绵至今。以上正义理念的衍变,只是说明,在不同时代,主宰那个时代社会生活的价值秩序有着一种占主流地位、特定的理念;但这只是类型学意义上的归理,并不意味着那个时代只存在唯一的正义特质。尤其时代越往后,多种正义理念相互交织,共同成为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意义象征。福利正义脱胎于分配正义,有着绵延的理论渊源:既有美德正义的德性渊薮;也有宗教、慈善福利形式的伦理依归;而契约正义赋予其法理基础和保障。福利正义的恰适性——公正、适当和恰如其分,凝练为需要、应得、平等三项价值要素;福利正义的实现,即这些价值在制度、规范、道德、心理、情感的层面,通过再分配和承认的相融互照在福利分配中透达、通彻和彰显的过程;权利——在现代社会概化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此赋予坚实的法理基础和保障。
镍之所以有如此广泛的用途,主要与镍本身特有的物理性、力学性、化学性有关。镍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耐高温性、耐用性等优点,这些性能在一些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应用方面恰好得以大展拳脚。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Augustine.The City of God against the Pagans[M].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W.Dyson,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98.
[4][德]列奥·施特劳斯,[美]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洪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6][英]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0]R.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Basic Books,Inc.,1974.
[11]R.Dworkin.Sovereign Virtue[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12][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3][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14][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1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赵旭,方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6][英]安东尼·哈尔,[美]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M].罗敏,范酉庆,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7][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8][英]莱恩·多亚尔,[英]伊恩·高夫.人的需要理论[M].汪淳波,张宝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9][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M].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20][美]南希·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1][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2]T.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50.
[23][英]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M].江绍康,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
[2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5][法]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10-0037-08
作者简介:杨朝(1972—),男,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小章(1966—),男,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唐 伟
标签:正义论文; 福利论文; 社会论文; 分配论文; 平等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政治学史论文; 政治思想史论文; 《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论文;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论文;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