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权利一直伴随着人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以不同的形态展现,自然权利在古典时代以城邦公民的方式行使,但这种权利中已然包含着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让渡使人成了神的子民,自然权利似乎变成了信仰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都是虚无的、依附于神的。现代自然权利的演变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最后其落脚点回归于“自然正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古典时代;中世纪;现代自然权利
一、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类在生存活动中的维持自身生命延续、行动自由以及不受其他物种伤害的权利。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人类逐渐开始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使自身的这种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这种权利让渡的最早开始阶段是古典权利时代。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
清·顾炎武《亭林诗文集》卷之四《子德李子闻余在难特走燕中告急诸友人复驰至 济南省视于其行也作诗赠之》:“将伯呼朝士,同人召友生。”
在古希腊城邦中,苏格拉底是最早唤醒雅典人的牛虻。苏格拉底通过与他人交谈来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善良等等。一方面,这些抽象的概念似乎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城邦公民似乎都有一套自己的解释,不是那些作为“正义”、“勇敢”、“善良”的一般概念很难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发现,城邦生活与在此之前的自然生活是完全不同的,在城邦中,一个人的"正义"可能会妨碍另一个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可能成为集体的正义的负担,因此,如何寻找集体的正义,这个问题困扰了这位伟大的哲学家。
柏拉图继承了自己老师的遗志,在《理想国》中明确提出,只有哲学家当王,城邦的公民才能幸福,城邦中的律法也将是公正的。柏拉图的设想是最早的独裁制,只不过这个独裁者是一位哲学家。一般意义上,一个独裁政府下的公民并不会感到太过于幸福,因为在这种政府中人们本来就臣服于某种个人的律法。如果仅仅以哲学家的品格和智慧来保障城邦的正义和人民的幸福,这本来就是一个大胆而危险的选择。公民选择让渡自己的权利只是希望生活地更加安定、幸福,但这种让渡伴随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拥有。毕竟,在城邦中,不是每个人都希望并致力于哲学研究,因此,追求真理似乎作为一个并不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了。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这种追求真理的哲学没有威胁到城邦的“政治哲学”,追求真理依然可以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图2可见,随灰渣炭粒径减小,脱色率增大。在80~100目后,脱色率增幅变缓。当灰渣颗粒较大时,灰渣颗粒间架桥孔洞较大,吸附质移动空间较大而解吸漂移,导致吸附量不高。当粒径减小时,灰渣比表面积增大,羟基化表面与吸附质接触面积增大,吸附力增强[7,8]。随颗粒度减小,理论上吸附能力增加,但在实验条件下,当粒度大于100目之后,吸附后的染液吸光度不但没有减小反而增加。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灰渣颗粒度太小而难于沉降,悬浮于染液中灰渣颗粒吸光所致。综合考虑,灰渣粒径取60~100目为宜。
现代自然权利的发展过程主要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
二、中世纪的自然权利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主要是通过神学来论证的,神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享有权利,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上帝创造的。因此,人是具有神性的人,人的这些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是神圣的权利,但是这些神圣的权利却不是为人服务的,而是为神服务的。中世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纳,他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相融合,提出了超经验自然法。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权利在公民社会的和谐以及自然法的命题是永恒不变的这两方面,摆脱了踌躇和含混的特点。中世纪之后,神学权利开始逐渐被自然权利所取代,人们开始摆脱“神性”的羁绊,不再把人看做是上帝的产物、是造物主的产物,而是把人看做是自然的产物。人的尊严和价值开始得到肯定,开始发生从“神性”向“人性”的转变。
三、现代自然权利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美德进行了深入探讨。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即是符合中道,要符合适度原则。以“勇敢”为例,当勇敢正好适度的时候,就是勇敢,而过度勇敢就是鲁莽,而没有达到勇敢的度,就是懦弱。美德的本质是对自然权利的压制,这意味着在一个城邦中,单个个体不能再用个人的情绪或是激情来行事。亚里士多德在城邦公民开始触犯律法之前就为他们戴上了道德的枷锁。对于整个城邦生活来说,个人的道德行为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当每个人都以道德的方式去行事时,即个人道德转变成集体道德时,城邦公民的幸福就会得到极大保证。
马基雅维里是消除了古典政治哲学和古典政治神学之间紧张关系的第一人。它是通过对神学和哲学的双重否定来揭示自然权利概念的。马基雅维里首先拒斥了当时的基督教现状,它主要对基督教中的人性观念进行否定,这样就使得在政治哲学领域内人们开始从自然秩序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起初人们并不是有目的去进行各种活动,而只是由于本能的想要改变自身所处的环境。当旧有的秩序被打破后,一种新的改变自然处境的本能就会出现,使得自然权利在马基雅维里这发生了改变:即用权利取代了义务。
霍布斯最著名的著作是他的《利维坦》,霍布斯认为,要使人们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治机器以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然权利。这个强大的政治机器就是利维坦,人们必须遵守一个国家的律法,因为律法是这个国家的公民的共同意志。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不同的思想家都给出了自己对于人的权利的思考。霍布斯则认为,一个强大的共同意志——利维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人们为了自我的生存,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对待他人则是敌视与防备的心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知善恶、也不讲道德,所有的行为只是为了保证自身生命的延续与子女的繁衍。霍布斯给出了一个保护自然权利的方案,即通过国家强权的方式作为共同的意志,用形式对个体自然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开启了政治哲学。他每次以理性的方式去思考如何在一个共同体中去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这种思想启发了后来的马克思,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人们只有满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活动,才可以从事宗教、文化、哲学等活动。”在霍布斯那里,国家是一个外在的强制力,是一个独立个体之外的具有强权性质的政治机器,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他并没有从人类的物质性的生产活动——实践去理解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这导致他在强调人类从自然权利向政治权利的过渡时失去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基础。
5)协助陕西省民政厅对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现场审核。由各乡镇政府代表现场对协议书附图上标绘的毗邻乡镇界线进行认定、签字并盖章,认证后的界线方可有效。对双方有异议的界线,可根据现场审核反馈结果对行政区域界线及相关成果进行修改。
洛克既是霍布斯的跟随者,又是霍布斯的批评者。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期望人们多用理性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个理性的“利维坦”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的集合体,如果在霍布斯那里“利维坦”仍然具有某种强权的性质,那么在洛克这里,“利维坦”则由于其是理性的产物而变成人们共同的自由与权利的保证。当国家的强权伤及到人们的自由和自然的权利时,人们仍然具有推翻这个理性的“利维坦”的权力,因此,国家保障着人们的各种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推翻这个国家的权力。在这样的"利维坦"中,人们让渡其部分权利是出自于理性,而并非被迫,因此洛克批判了所谓的“君权神授”。在这个共同体中,由于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们都是理性的人,因而人们在思考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会思考到其他人的权益。而这就给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根本保障,即每个人都不再是按照本能和欲望行事,而是通过理性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获得最大利益。显然,这种群里的理性所产生的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是所有人共同完成的,这就意味着,某种损害他人的行为很可能就是损害自己的行为,人们如果总是按照理性来行事的话,自然可以在不触犯他人自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洛克赋予“利维坦”以理性因素,这是一大进步,但他仍然没有发现出现国家的原因是市民社会,即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间的经济活动。作为启蒙主义哲学家,他把国家的出现理解为理性的指导下个人权利的让渡,他仍然没有从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分工、交换、消费等经济关系去分析国家的本质,这样,他就重新陷入了理性的泥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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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璐(1993.05-),女,汉,山西阳泉人,硕士,西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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