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论文_于增尊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二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辩护权,原则,程序,不需要,刑事诉讼,刑罚。

刑事二审论文文献综述

于增尊[1](2019)在《论我国刑事二审审判期限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刑事二审审判期限制度取得了重大进步,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审限紧张等问题得到纾解,但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仍然存在。就二审整体审判期限而言,应在差别化、封闭性、科学性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对于检察机关阅卷期限,应在一个月基础上,允许调取新证据的案件进一步延长半个月。发回重审制度因其与二审审限以及其他诉讼期限均有关联,应当采取措施严防其滥用,具体包括取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规范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严格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赵勇[2](2019)在《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事关生杀予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社会价值判断和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在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处理普通刑事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十分重视刑事二审程序实务和理论研究。近年来,关于二审程序的研究多集中在二审不开庭审理、发回重审不规范和上诉加刑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单子洪[3](2019)在《刑事二审指定管辖问题研究——以吉林省辽源市中院“整体回避案”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由近期发生的吉林省辽源市中院"整体回避案"衍生出的刑事二审指定管辖的实践创举受到了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由此产生了对立的理论观点。参照日本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实因素,对刑事二审指定管辖的实践操作应当予以肯定,且应以此案为契机,确立刑事二审指定管辖规则。具体而言,必须明确《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制度适用于二审审级,且要明确启动刑事二审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最后,二审指定管辖的程序应该当事人化。(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刘庆伟[4](2019)在《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及其应对——以200件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子:从叁则真实案例谈起案例一①:被告人高某(男)与被害人王某(女)2012年7月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5个月后王某提出分手,高某不同意,遂将王某骗出,用车将王某带至宾馆,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实施强奸。当天,王某报警称被高某强奸。第二天,高某投案,供述了殴打王某经过。案件审理中,高某家人赔偿王某8万元,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高某从轻处罚。X市法院认为高某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高某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高某(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张淑雅[5](2019)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律师辩护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担负着权利救济和审判监督的双重救济职能之外,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具有重要意义。而辩护权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由于被告人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很难发现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缺陷。辩护律师此时尤显重要,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能够针对性地提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能够为上诉人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理由。目前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相比立法和理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却遭遇障碍重重,立法规定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尴尬的境况——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均未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未来更好的发展,促使有关立法更加完善、相关理论更加成熟,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优化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更加注重司法实践的贯彻和落实。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也是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问题的进一步延伸,因此,为了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必要对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予以探讨。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五部分:绪论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问题提出的背景,概述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阐述了文章研究的方向、意义和辩护权的相关理论,同时提出了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探讨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在其权利行使时遇到的阻碍和困难。分别从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角度阐述律师辩护权存在的问题。审前程序中包括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阅卷难,辩护时间不足;审判程序中存在二审开庭率低,二审的同质化和非独立性,以及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低,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等。第叁部分对第二部分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原因上的分析,主要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审判体制的行政化色彩,控辩双方先天地位失衡及二审开庭难的制约性因素等。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破解律师辩护难题;通过落实“庭审中心主义”、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利用巡回审判和远程审判形式等提高二审开庭率;坚持“审级阻断原则”,保持审判独立;最后从提高辩护律师自身素质及执业能力角度予以建议。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重点,希望我国二审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权能够更好的得到保障,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期刊2019-06-11)

曲楠[6](2019)在《刑事二审改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二审程序是我国重要的终审程序,承担着权利救济和监督审判的双重职能。改判作为二审程序运行结果之一,一直受到上下级法院以及公众的关注。在法官案件质量评价和公众的一般认识中,二审改判意味着一审裁判的错误。但也会发生公众质疑二审改判结果的现象,认为一审结果更加公正,影响了二审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改判的法律规定仅有一条叁项,从而导致法官在进行改判操作时,无原则指导、无标准规范,又因存在法官裁量的相对选择性,使得改判结果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刑事二审程序职能的发挥以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二审改判制度设立的理论背景进行研究,对我国刑事二审改判制度进行完善,使我国刑事二审改判制度能够在标准中运行,在监督中实现公正救济。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二审改判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了解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从而为论文研究的问题提供方向和思路。第二部分是做好二审改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工作,明确其所依托的二审程序的相关构造,理清其构建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改判案例进行搜集整理,查看当前我国二审改判现状并分析二审改判存在的问题,即标准缺失、程序定位不准确、监督效力弱。第四部分是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改判制度的相关规定,探究其对于二审改判结果的救济措施,比较其二审程序审理制度的优势与缺陷,以期从中找寻可以借鉴的优势制度,比如审级的设置需要区分程序功效,倡导社会构建错案发现机构等。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二审改判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通过确立改判的立法原则和具体的改判标准,为二审改判实践操作提供制度限制。通过学习借鉴域外国家优势之处,对我国一二审程序的功能效用进行区分,以便发挥程序的最大效用。最后,通过从法院内部、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以及社会公众四个主体对二审改判结果进行不同角度的监督,以实现对二审法官改判权力的限制。(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期刊2019-06-11)

李杨杨[7](2019)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不仅有利于二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保证个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法学界对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争议入手,通过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该项法律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提出对我国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现状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2014-2017年间Z市中院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情况,并通过详细分析以发回重审为结案方式的案件,考察了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其中,笔者重点对该制度适用时存在的因实体原因而发回重审多于因程序原因而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当适用发回重审权、裁判文书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表述模糊、作出发回裁定前二审开庭率低等现象及其所体现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价值取向、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究。该文认为,国家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发回重审制度理由和程序的不完善、职业风险、人际关系和法官推卸责任、回避矛盾的心态等都是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第叁部分是对国外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就部分规定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一,转变国家本位的理念,在完善和适用发回重审制度时,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第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审理后直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特殊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第叁,区分程序违法的程度,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第四,增加二审法院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时,赋予被告人一定选择权的规范;第五,限制发回重审内部函的适用范围,规范裁定文书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夏朗[8](2019)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原则必有例外”,在“刑罚轻缓化”潮流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刑法》第37条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与《刑法》另16个法定“免除处罚”规定,共同构成了以“定罪判刑”为原则的刑事法领域内的例外。但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刑法》第37条能否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法律依据,以及如何把握《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等问题均存在争议与分歧。这也昭示着《刑法》第37条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统一认识,正确指导司法实务。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将正文分为以下叁章:第一章概括了《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在司法适用中的混乱现状。关于《刑法》第37条能否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独立法律依据,理论上存在“非独立免刑依据说”与“独立免刑依据说”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非独立免刑依据说”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其明确反对将第37条定位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认为不能将其直接作为免刑的法律依据。“独立免刑依据说”以苏惠渔教授、何秉松教授以及赵秉志教授为代表。他们总体上均认为,可以直接以《刑法》第37条为法律依据“免予刑事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司法判决的结果,实务部门持“独立免刑依据说”的立场十分鲜明。但是,笔者通过对2009年至2019年这十年间共计321份相关的刑事二审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实务部门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极不一致,甚至存在二审中将重刑原判依据《刑法》第37条直接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将《刑法》第37条中的“免予刑事处罚”与《刑法》第17条第4款中的“不予刑事处罚”以及《刑法》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相混同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些混乱的司法适用现状应予以纠正。第二章论证了《刑法》第37条在“免予刑事处罚”上的独立地位。针对“非独立免刑依据说”所提出的诸多理由,本文逐一与之商榷。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文对“独立免刑依据说”的赞同立场,并从《刑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条文之间的内、外部关系以及健全刑法运行机制等角度对其进行论证。第叁章旨在解决《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即“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有何意蕴及其是否同为“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问题。本文论证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实质是“需罚性”的缺失,而对“需罚性”的判断应坚持“并合主义”立场,只有责任报应程度轻微且目的预防必要性小的行为人才不具备“需罚性”,因此,只有当“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才可“免予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提出了相对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9-03-01)

杨路[9](2019)在《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实证分析与思考——以H省J市近3年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抗诉标准作为抗诉制度的核心,不仅关系着检察机关能否正确行使抗诉权,而且关系着整个抗诉案件的质效。然而从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实际来看,抗诉标准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运行层面均存在一些问题,既有立法不健全、抗诉运行机制不畅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偏差、司法观念错位等主观因素。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如何把握抗诉标准,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健全和完善?笔者试结合实践样本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1期)

刘庆伟[10](2019)在《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及其应对——以200件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抗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2017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提出"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这一趋势必将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更加突出即是其中之一。部分检察机关在不合理考核指标导向下,片面追求抗诉数量和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既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法检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无助于尽快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刑事二审抗诉非谦抑性较强的现象应当予以反思和改进。建议"两高"联合出台文件对"量刑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建立刑事二审抗诉案件抗前沟通机制,减少法检之间误会和隔阂;改进刑事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突出法学理论素养提升;完善检察机关多元化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经济有效替代手段作用,以减少必要性不大的抗诉。(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刑事二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审判事关生杀予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社会价值判断和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在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处理普通刑事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十分重视刑事二审程序实务和理论研究。近年来,关于二审程序的研究多集中在二审不开庭审理、发回重审不规范和上诉加刑等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二审论文参考文献

[1].于增尊.论我国刑事二审审判期限制度之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赵勇.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单子洪.刑事二审指定管辖问题研究——以吉林省辽源市中院“整体回避案”为切入[J].西部法学评论.2019

[4].刘庆伟.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及其应对——以200件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分析样本[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5].张淑雅.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律师辩护权问题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9

[6].曲楠.刑事二审改判问题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9

[7].李杨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8].夏朗.《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研究[D].武汉大学.2019

[9].杨路.刑事二审抗诉标准实证分析与思考——以H省J市近3年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样本[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10].刘庆伟.刑事二审抗诉的非谦抑性及其应对——以200件刑事二审抗诉案件为分析样本[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论文知识图

3深圳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3.5刑事二审案件立案阶段用例图...邪教刑事二审案件上诉理由3.4刑事二审案件业务图3乂...3.6刑事二审案件审理阶段用例图...任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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