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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兴产业、新技术、新材料不断引进和广泛应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现实意义日益提升。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只有企业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监管,不断完善,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幸福”的最终追求。本文就职业卫生监督面临的问题与管理对策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职业卫生监督;问题;管理对策
1职业卫生监督概述
1.1职业卫生监督的基本含义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主要是对职业危害进行一定的控制,保证职业卫生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针对各个职业的不同特点对职业进行必要的监督,从而使职业卫生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我们国家从建国初期到1998年,都是有原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管的,随着1998年的机构改革结束后,原劳动部门承担才将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20世纪初期,我国的卫生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并对不合格企业做了处理。
1.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是由国家卫生部门所直接领导的,它主要由各级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疾病的预防机构、以及一些专门研究职业疾病的疫病组织构成,这些机构都能够对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给予相应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他们共同组成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减少了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因素,从而降低了我国职业病的发病率。
1.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保障
现阶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原法已不适应目前发展的需求。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它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执行部门是各级的卫生监督机构,他们不仅要对企业职业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该对职业危害的出现承担起各级的责任,并对已经出现职业危害的单位、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措施,确保将我国企业内部的职业危害降到最低,从而极大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2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2.1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近几年,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迅速兴起,促进了本市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有毒有害的作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也随之增多。大部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作业环境差,防护设施不到位甚至缺失,加之这部分企业经营者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够,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淡薄,不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得不到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
2.2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不愿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不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再加上这部分企业的劳动者多数为周边乡镇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职业病防护知识贫乏,个人防护意识及能力差,其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3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卫监发[2005]第31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及2010年中央编办[2010]第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但相关部门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部门之间的定位不清,落实不到位,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尚不完善,相互推诿甚至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形成了“多头管理、多头不管”局面,无形中降低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威力。
2.4缺乏具体的职业卫生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的是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许多具体要求如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应进一步明确,而且对于不同行业,监督管理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目前各类职业卫生规范或导则缺乏,因为无统一的执行标准,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执法尺度难以把握。
2.5部分劳动者无自我维权意识
由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许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不了解现代工业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性,丝毫没有自我维权意识。还有一些劳动者往往由于配带防护用品操作不方便、不适应等原因,忽视了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策
3.1加强政府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节能减排一样纳入绿色GDP的考核体系,考核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各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卫生、劳动、安监、发改、建设、工会等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建立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企业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3.2完善监管机制,突出监管重点
加快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处理等多种方式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特别是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督力度。在职业卫生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尝试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危险度评价,分类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提高监管效率。对于生产环境职业有害因素监测,要明确、固定监测点,设立明显标记,建立监测记录卡。根据有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的大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监测范围和次数,力求监测结果能正确地反映工人接触浓度、强度。
3.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1)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是职业病诊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治理和劳动卫生学评价的依据。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评价结果需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2)监测结果及时公布。企业应在作业地点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或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
3.4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是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首先要让用人单位、劳动者知道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加强与安监、劳动部门的合作,有效利用其培训平台,主动参与。宣传培训可以分层次进行,首先对企业负责人、劳动者、广大群众开展宣传培训。其次,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的宣传,使各级领导意识到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及其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进而影响各级政府的决策。因为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缺乏行政支持,要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应当充分利用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知识竞赛、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以典型案例阐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可预防性,使《职业病防治法》逐步深入人心,使用人单位、劳动者知法、懂法,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5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现工作和思维方式的转型
由于受旧体制下重服务收费、轻监督处罚工作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桎梏。也是造成卫生监督工作执法不力、缺乏威严形象的主要原因。如何实现由服务收费型向监督处罚型工作和思维方式的转型,以适应新体制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紧迫而重要的课题。因此,自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我们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探索,首先要求职业卫生监督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思维方式,不断适应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卫生监督工作是从旧体制脱胎而来,旧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思维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给卫生监督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也绝不能小觑。为此,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伊始,我们即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一是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等,教育大家要解放思想,摒弃旧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思维方式。现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思想解放,法律知识娴熟,法律观念浓厚,执法意识强烈,已成为适应新体制要求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二是转变工作角色,改变工作方式,按法律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旧体制下对用人单位只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几乎是个空白。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完成,如何实现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转变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由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变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仅事关卫生体制改革的成败,也是对我们一次严峻的考验。因此,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思维方式的基础上,要求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尽快实现工作角色和方式的转型,以适应新体制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4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卫生监管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企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控制手段。职业卫生服务管理能够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有效的管理途径,使卫生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得以正常的开展,同时职业监督管理又可以对职业卫生服务管理的市场进行相应的扩展,从而实现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监管,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将现阶段我国的职业危害降到最低,进而为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十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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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南(1987.10),男,陕西西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单位: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