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对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对象,着作,强奸罪,诈骗罪,侵占罪,人工智能,个人信息。
犯罪对象论文文献综述
谢嘉[1](2019)在《盗窃罪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财产性犯罪屡见不鲜,其中盗窃罪仍占有着大的比重,对此,2019年全国各省市针对盗窃罪出台了各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盗窃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的安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方面,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与新型盗窃罪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本文的盗窃的特殊财物主要包括不动产、违禁品、人体器官及虚拟财产等。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也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因此对盗窃罪对象的研究极为必要。(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31期)
远桂宝[2](2019)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叁个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传统的诈骗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成本的廉价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的连续性、后果的难以预测和不可控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诈骗。正是如此,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20)
宋照君[3](2019)在《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扩大之探讨——以强制猥亵罪的修改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第237条,将原先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使该罪的犯罪对象有所扩张。此次修改一方面意味着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意味着立法者及国民对性及性权利有了进一步认识。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九)草案中也提出将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但未能通过。关系密切的两个罪:一个犯罪对象包括男性,一个犯罪对象排斥男性,明显无法保持刑法条文内部的统一。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男女平等,国际社会强奸罪的立法趋势也是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犯罪对象之中,遵循基本原则,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乃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叶良芳,李芳芳[4](2019)在《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侵犯着作权罪犯罪对象之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正在冲击传统着作权基本理论,法学理论应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刑法作为推进着作权保护的一般目的的手段之一,不应置身事外。客观而言,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长期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在这一技术背景下形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种"人工智能作品",其着作权应当归属于对作品投入"个性"的人。当下,人工智能作品大量涌入着作权市场,对侵犯着作权罪的保护法益造成了直接的侵害和威胁。由此,通过价值、规范以及事实层面的分析,可以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侵犯着作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通过妥适的扩张解释,可以将人工智能作品分别归属于侵犯着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之"具体作品"之中。(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王苗苗[5](2019)在《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走私罪犯罪对象决定着走私罪罪名及刑罚的确定。所以,走私罪犯罪对象是走私类型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由于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源源不断的衍生出更多新型的走私犯罪对象,法律的滞后性在面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窘境。所以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其概念和范围界定,掌握其特征和规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走私罪犯罪对象,意义重大。走私罪犯罪对象是指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本文首先从我国《刑法》走私罪条文中列举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入手,来探求走私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以期益于司法实践。走私罪犯罪对象从概括笼统到具体精细,是我国立法者根据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的罪名,匹配与其行为危害相适应的刑罚,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对于同一种走私罪犯罪对象,因我国刑法对其进、出口两个方面做出的不同规定,针对其进口和出口的行为,分别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如走私文物出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进口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类同种对象但不同罪名和刑罚的规定是由走私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决定的,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当行为人对其走私的犯罪对象存在认知错误时,应该按照刑法中的具体符合说,在行为人认知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而不应该只是一味的按照实际走私的犯罪对象对其定罪量刑,否则有违我国刑法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虽然,我国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犯罪对象一一在法条中列举规定,但有些比较复杂且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物品的定性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比如:侵权货物、物品的定罪和量刑,应当尽快完善此类犯罪对象定罪与量刑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实践中减少司法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昊天[6](2019)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涉及到隐私,还可能使财产遭受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近年来,泄露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增多,公众已经难以忍受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到的骚扰和侵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呼声也随之增长。刑法领域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具有显着的社会危害性。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综观上述及其它文件,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并不规范统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无疑意义重大而又紧迫。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现有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叁种观点中识别说较为合理,目前也被广泛采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客观真实性、价值性、时效性等特征。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存在财产权说、隐私权说、人格权说和信息权说之争,作为新型权利的信息权说更值得提倡。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应当是集合了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性权利的复数法益,但不包含超个人法益。民事、行政等非刑法保护手段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犯罪行为前显得十分无力,刑法应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中,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属于“公民”的范畴;死者和法人不是本罪的权利主体;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方面,在认定原则上要注意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的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和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认定标准上,应采折中说,既要考虑信息主体的保护意愿,也要衡量个人信息的客观价值。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存在一定的区别。在本罪犯罪对象也即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的应然走向方面,司法上,应明确界定“个人信息”、去除“公民”的限定;立法上,要注重与行政民事法律的配合、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4-01)
吕小敏[7](2019)在《论我国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扩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奸罪是一直以来都被各国认为是一种严厉的犯罪,对行为人的惩罚措施也较为严重,最高的刑期可能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强奸行为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是一重大威胁,必须运用规范的刑法条文进行规制。本文首先通过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讲述了“强奸”一词的定义,阐述我国理论界关于强奸罪的叁种不同理论观点,对比分析不同的理论观点,找出每种观点的欠缺之处,引出我国强奸罪在犯罪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在历史演变、犯罪主体、手段行为、实行行为、目的行为等方面的异同,得出我国的强奸罪的发展可以比照强制猥亵罪的发展,将犯罪对象扩展到男性。然后讲述了目前男性遭受性权利侵犯的表现形式,即男性不仅受到来自同性的性侵扰,同样也受到来自异性的性骚扰。接着通过查找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对比目前我国在处理男性性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整理分析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我国男性性自主决定权在实践中受侵犯时法院所能够给予的保护程度。最后着重分析了我国男性性权利不受重视的原因,以及针对原因提出的相关建议。在原因方面,传统文化观念和性别观念的影响占据主要地位,男女生理因素的差异也是出现该情况不容忽视的因素。当然,其中还包括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和立法技术上漠视了客观情况的变化等原因。针对前面所提到的问题,本文主要提出叁点建议。通过借鉴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发展演变而提出的将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男性性权利的被侵犯的多种形式,明确刑法中关于“性交行为”的内涵,将现实案例中的多样性侵害行为纳入强奸罪范围。最后,取消强奸罪直接正犯的性别限制,以真正实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张理恒[8](2019)在《以犯罪对象为切入点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多发常见犯罪,实务上通常直接从犯罪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区分两者,但仍然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以及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发生在公共场所等领域的非典型的盗窃行为,有时被不当地认定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甚至认为是(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1-13)
郭利纱[9](2018)在《以积分、优惠券为对象的犯罪的认定——以犯罪对象的多元化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积分、优惠券属于广义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在分析积分、优惠券类案件时应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犯罪对象一元论转为多元论,不同阶段的行为可能分别侵害了财产性利益载体、财产性利益和最终财物。积分、优惠券作为财产性利益具有独立价值,应分别认定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与对最终财物的犯罪。损失的认定应采既遂时点,并考虑被害人交易目的是否实现,数额的认定应去精确化、去绝对化,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数额。前后行为构成数罪的应按罪数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或者狭义的包括一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孙秀丽,肖友广,金华捷[10](2018)在《犯罪对象“明知”认定问题的研究——以走私犯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机关可以推定方式对行为人是否对犯罪对象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明知"作出认定。但推定时,应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欠缺司法解释对特定犯罪对象"明知"认定作出规定或规定有限时,可参照现有司法解释的认定模式进行推定。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明知"的推定模式主要有从严推定与适度推定两种模式。在适度推定模式中,基础事实主要有普通的"异常情况"与明显的"异常情况"两类。推定模式及基础事实的选择,应以特定犯罪对象的特征、相关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为依据。刑事政策在导向过程中具有局限性,不能逾越其本位。(本文来源于《经济刑法》期刊2018年00期)
犯罪对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与传统的诈骗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成本的廉价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的连续性、后果的难以预测和不可控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诈骗。正是如此,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对象论文参考文献
[1].谢嘉.盗窃罪特殊犯罪对象的认定研究[J].长江丛刊.2019
[2].远桂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叁个特征[N].检察日报.2019
[3].宋照君.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扩大之探讨——以强制猥亵罪的修改为切入点[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叶良芳,李芳芳.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侵犯着作权罪犯罪对象之扩张[J].学习与探索.2019
[5].王苗苗.走私罪犯罪对象研究[D].郑州大学.2019
[6].刘昊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吕小敏.论我国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扩展[D].天津师范大学.2019
[8].张理恒.以犯罪对象为切入点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N].检察日报.2019
[9].郭利纱.以积分、优惠券为对象的犯罪的认定——以犯罪对象的多元化为切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10].孙秀丽,肖友广,金华捷.犯罪对象“明知”认定问题的研究——以走私犯罪为例[J].经济刑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