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价款,受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抵押权,优先权,效力。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治超,李龙阳[1](2019)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时点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以下简称"73号指导案例")对破产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进行了阐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判决符合合同法和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张鹏辉[2](2019)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进与退——以正反视角对相关权利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叁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4期)
任楠[3](2019)在《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为了获得银行办理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的支持,通常利用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签订合同,而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争议不断。笔者通过介绍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入手,在研究当前理论界、学术界现有文献观点的基础上,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角度出发,论述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王建超[4](2018)在《保障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一开始就承诺放弃并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规避此类风险。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当下工程项目建设往往都存在融资行为,比如开发商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银行就对这个项目资产享有担保物权。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银行对融资项目享有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承包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导致施工(本文来源于《施工企业管理》期刊2018年12期)
黄忠顺[5](2018)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不够明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行了补充,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的探索,建立在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具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围绕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必要从主体论、对象论、顺位论、原因论、效力论、程序论等角度重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展开研究。(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3期)
刘东陆[6](201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其本身体现的是法定性而非从属性,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附随于主合同的效力。论文在分析各地法院对于工程款优先权案件的审判观点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基础上,论证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判定条件,工程款债权的存在是主张权利的实质条件,建设工程的质量,主张权利的时间,建设工程的性质以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是法院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同时应考虑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其优先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以体现法律惩罚过错一方的价值取向。在总结近期各地法院的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纠纷判决书后可以看出持支持观点的法院数量更多。通过解读已出台的相关解释,根据公平原则,以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可以为支持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提供支持。(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卢筱洁[7](2018)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开发领域,商品房上同时存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约定抵押权与购房者房屋交付请求权,需明确其顺位。《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当发包人逾期未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并未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与购房者债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购房消费者权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顺位。但该司法解释效力位阶低,无权创设此规定,且学界质疑有二:第一,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购房者债权应于两种担保物权之后受偿。第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经登记而产生,却优先于已登记的约定抵押权,损及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本文认为,我国应确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生效,且优先于在先登记的约定抵押权。并规定,房屋预售备案应先注销担保物权,且备案后不得新设担保物权,从而避免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第一章研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利的性质。首先就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梳理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说之争。两者之区别在于权利顺位,前者顺位法定,早于登记时间,后者顺位依登记时间而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当属优先权。其次就购房者权利的性质,梳理学说,得出购房者有债权而无优先权,在预告登记前也无期待权的结论。第二章研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约定抵押权的冲突。首先,梳理关于顺位的五种学说,可知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先登记,后取得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的顺位。其次就登记与顺位制度作比较法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有必要建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并明确登记的前提条件、程序与效力。登记为生效要件,需在施工前登记费用预算额,登记后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登记时间先后。第叁章研究购房者权利与两担保物权的冲突。首先解读司法解释的顺位规定并分析其弊端。其次,提出化解冲突的建议,即规定预售备案前须注销担保物权,包括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备案后不得再设立担保物权,从而以行政程序避免权利冲突,避免开发商不当转嫁商业风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10)
周月萍,樊晓丽,者丽琼[8](2018)在《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不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实践(本文来源于《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期刊2018年02期)
李中峰[9](2017)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商品房购房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批复》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不及于已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表面上来看似乎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实则不然。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商品房买受人即消费者。消费者的生存利益是远远高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为了平衡承包人、消费者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的担保物权特点,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于商品房购房款不失为一条正确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6期)
张豪仁[10](2016)在《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时基于承包人与发包人、银行的不平等地位,承包人事先放弃该优先受偿权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流质条款无效的立法本意与法理依据,对事先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叁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治超,李龙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张鹏辉.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进与退——以正反视角对相关权利的再认识[J].理论界.2019
[3].任楠.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王建超.保障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J].施工企业管理.2018
[5].黄忠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J].北京仲裁.2018
[6].刘东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7].卢筱洁.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周月萍,樊晓丽,者丽琼.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8
[9].李中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商品房购房款[J].法制博览.2017
[10].张豪仁.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探析[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