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弱者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质正义
弱者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孙艺玮[1](2019)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民事活动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行为多样,主体多元。保护弱者原则为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今国际社会,不论是经济市场还是政治领域都更追求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限制强权和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不断被重视和实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但仍需要结合我国立法和现状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黄芳,刘懿彤[2](2019)在《论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弱者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选法体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不仅体现国际私法对私权的进一步保护,也反映了国际私法对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德国国际私法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将弱者保护渗透到国际私法的诸多层面。在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层面,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不同侧面对弱者保护施加影响;在冲突规范层面,弱者保护主要体现在弱者属人法,尤其是弱者惯常居所地法的运用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杜瑞平,白丽云[3](2019)在《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从保护弱者权益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受损的风险类型及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在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探究了"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从国际国内的角度分别实现对弱者权益的保护。通过研究以期带动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的全面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罗芳[4](2019)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一方规则、单方意思自治规则以及弱方属人法规则彰显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学者对叁类弱者利益保护规则的保护对象、保护手段及保护力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有的观点颇具合理性,也有的观点可待商榷。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无疑应当作为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无须在法条中专门作出明文规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中充分贯彻该原则,即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遵循。(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邓刘静[5](2019)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基于经济、技能、知识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强弱之分明显。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案件和进行法律选择时,往往会涉及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然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弱者利益保护体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密切联系原则过度适用,“有利于”条款只是“盲眼”规则,司法规避“有利于”条款的适用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国际私法中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缺位,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只是停留在规则层面。因此为解决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确立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可借鉴海牙公约或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弱者”的范围和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标准,并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在司法方面,提出须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和优化外国法查明途径。在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指导下,努力完善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确保有利弱者利益保护的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谢来辉[6](2019)在《谁来保护弱者的环境权利?——评刘海霞《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环境弱势群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执政理念之一。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环境正义和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逐渐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刘海霞教授的专着《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环境弱势群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基于环境正义的视角对在环境资源享有和环境污染规避中处于弱势的群体进行了系统研究。该书稿曾被评为2014年度中央编译局"优秀出站报告"、2015年度(本文来源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友连[7](2018)在《论指导性案例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以弱者保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沟通社会变迁与司法发展的桥梁,公共政策因素在准确理解和正确参照指导性案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从弱者保护分析,指导性案例中蕴含了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公共政策因素。公共政策因素是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发展的诉求、实现政策执行目标的要求和体现实质正义的需求。公共政策因素通过作为"法源"的显性途径和作为"解释"依据的隐性途径在指导性案例中得以实现。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严格的论证、防止出现意外后果构成了指导性案例中公共政策因素运行的边界。(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5期)
王换霞[8](2018)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弱者利益保护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并不新颖的话题,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此的研究还是停留在理念的层次,弱者利益保护多是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存在,在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中并不常见。近年来,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追求已不再仅仅停留在公平正义的形式上,实质正义成了人们衡量平等、自由、正义与公平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的民商事交往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强弱分化,人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呼声随之增高,尤其是在“强弱分化”较为明显的婚姻家庭领域。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论文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从“弱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开始,首先对“弱者”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论文分别定义了“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法学中的弱者”,在总结二者的基础上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进行了定义。其次对弱者利益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概述,并在第叁节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为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部分是弱者权利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对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如公共秩序、识别、反致,等制度作了阐述。冲突规范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进行了讲解。最后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现今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现有立法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并提出了这些立法的不足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分析。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现状;另一部分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就是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弱者的定义以及完善涉外监护关系法律适用规定—“国际儿童诱拐”规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徐志民[9](2018)在《弱者保护原则下B2C跨国网购合同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建设的提上日程,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特别是网购领域)逐渐扮演起了领跑者的色彩。网购数量的增加带来的是相关争议案件的激增,当此类案件进入法院以后,首先面临的便是管辖权的确立问题,然而查阅我国的国际私法亦或是与之有关的相关法条,会发现关于跨国网购合同管辖权确立规则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于该领域有了诸如对于网络空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初步探索,但是在与之有关的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层面上仍然落后。其实,不仅是中国,其他国家在此新兴领域的研究也仅限于独善其身,并没有将该问题置于国际视野之下进行解决,特别是在B2C模式之下,各国更加注重的是对于本国利益的维持,而国际社会层面该类规则又缺乏统一的规定,个别国家即使作出判决也不会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该问题一直得不到实质性处理。基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基于国际私法趋同化原理,对目前现有有效的此类案件现有处理规则进行梳理,形成共性的国际社会争议处理体制,然后在这一共性处理体系尝试性构建之后,在其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中国处理方案的个性设计。另外,这种处理体系的构建不是对于传统规则的全部推翻,而是对于现有传统制度的不断调适,同时,要不断强化对于互联网参与者的管理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让技术服务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使得本身模糊的传统管辖权确立的连结点更加明确化,让这些传统的管辖权确立规则得以在互联网领域继续适用,达到此类案件处理上的实质正义的目的。基于上述处理体系的整合,本文还对中国的B2C网购处理模式进行了探讨,并在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上提出了自己的调适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18)
胡婕[10](2018)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涉外家庭组建日益增多,带来了众多婚姻、扶养、收养等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争议。在涉外婚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少由社会环境、自然生理等原因而形成的弱者。对这些特定当事人进行保护,既是人权保护理念兴起的结果,也是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以期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弱者利益保护应当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中得到渗透。但目前对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多着眼于理论问题而对我国的实践现状存在一定的忽视。基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拓展研究的角度与方向,建立起全面的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首先对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对域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等规范进行查明与分析,根据他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实现途径展开梳理与分类,并通过与这些规范的对比得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在保护途径与范围上的滞后之处。其次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弱者利益实现的整体情况展开研究,并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研究司法裁判的具体路径,注意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准据法适用边缘化的问题。本文通过规范比较与实证研究全面分析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发现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在弱者利益保护问题上的薄弱之处。最后,针对这些薄弱点,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包括在立法中拓宽保护范围及保护途径,在司法中对准据法适用问题提高重视,抛弃对外国法的偏见与歧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弱者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弱者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选法体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不仅体现国际私法对私权的进一步保护,也反映了国际私法对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德国国际私法遵循这一发展趋势,将弱者保护渗透到国际私法的诸多层面。在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层面,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从不同侧面对弱者保护施加影响;在冲突规范层面,弱者保护主要体现在弱者属人法,尤其是弱者惯常居所地法的运用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弱者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孙艺玮.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9
[2].黄芳,刘懿彤.论德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
[3].杜瑞平,白丽云.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从保护弱者权益谈起[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罗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规则[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5].邓刘静.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研究[D].广州大学.2019
[6].谢来辉.谁来保护弱者的环境权利?——评刘海霞《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环境弱势群体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9
[7].张友连.论指导性案例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以弱者保护为例[J].法学论坛.2018
[8].王换霞.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9].徐志民.弱者保护原则下B2C跨国网购合同管辖权研究[D].浙江大学.2018
[10].胡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D].浙江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