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规制的重心放在了虚假陈述的前后环节,却忽略了行政、市场与社会合作监管的中间环节。信用手段的阻遏功能将是更加实质性的,信用规制遵循信息披露与商事信用原则,以声誉罚和行为罚作为载体,通过披露证券机构劣迹,公示处罚内容并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以信息制衡手段规制证券机构,达到震慑与遏制目的。但目前法律惩罚缺乏刚性,信用规制失灵,预设的联合规制变为专项规制,金融属性规制与企业属性规制彼此割裂,立法设定和实务操作存在差异。因此必须立足于证券机构自身的金融属性与企业属性,统筹政务领域和商务领域,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实现行政、市场与社会合作监管,达到规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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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钱玉文,周晓杰
关键词: 虚假陈述,信用公示,失信惩戒,合作监管
来源: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经济法,投资
单位: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消费安全的公私合作规制研究”(18BFX13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网约车法律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2017ZDIXM005),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KYCX19_1726)
分类号: D922.287
页码: 23-32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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