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论文_黄英,白薇,农彩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确认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判决,民事,案件,公益,南区,审判监督。

确认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黄英,白薇,农彩丽[1](2019)在《视频调解线上确认 诉前精准化解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创建婚姻调解委员会、建立司法确认平台、设立交通巡回法庭——多元化诉前调解平台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与交警、司法、妇联、民政等单位联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激发多元解纷效能。去年以来,港南区法院共调解离婚案件334件(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7-30)

赵丽,周若虹[2](2019)在《开创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先河》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7-29)

陈洁[3](2019)在《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算?级别管辖如何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合同相关的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包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等等。但此类诉讼是按非财产案件还是财产案件确定案件受理费,案件级别管辖又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却莫衷一是,笔者就曾因两级法院认识不一而在立案时被反复“折腾”。近期,笔者(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9-06-24)

毕凯丽,赵昭[4](2019)在《合同解除“反向确认之诉”的司法审查要点——以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解除纠纷中,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被解除方既不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也未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权利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由此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反向确认之诉",其本质上应为确认之诉。因合同解除效力自解除权行使时以确定,无论是否通过法院确认之诉的宣示,合同解除效力并不依当事人的请求而生变,故此类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解除权权利人不因"反向确认之诉"与解除权行使时间跨度长而丧失胜诉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除权审查原则,逐条对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解除异议行为效力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综合举证责任分配,对合同解除效力予以确认。(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2期)

张陈果[5](2019)在《论德国示范确认之诉改革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运行中仍存在诉权主体保持"理性的冷漠"而导致诉讼动力不足、损害赔偿请求权模糊、登记与公告制度缺乏等问题行之有效的制度标杆、公益诉讼信息透明化程度缺乏,以及调解和和解结案时原告滥用处分权的"道德风险"。2018年德国的示范确认之诉为我国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比较法资源: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加入第六编,示范确认之诉由州一级法院管辖,由特制有起诉资格的团体列表上的主体提起;设立高效的公告和登记程序,提供一种简化的起诉方式,有利于一次性捋清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加速归纳争点,减轻司法负担;能够为多方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奠定基础,为调解和和解结案铺平道路;能够降低受害人个体的风险负担和费用负担,以期有针对性地克服"理性冷漠"问题;同时,还能够兼顾被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免于因对方滥用诉权者而陷入不可预计、延绵不绝的诉讼负累。(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梁钰翌[6](2019)在《消极确认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务上多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行证明责任的划分,忽视了不同诉讼类型之间的区别。消极确认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其与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在构成上存在差别,而证明责任的分配也需要进行单独考量。此外,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证明责任的客观性定位存在冲突,出现了作为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使得我国在立法角度构建消极确认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谭逍月,邬砚[7](2019)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程序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交错与区隔——以重庆莱卡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确认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的,围绕债权产生的争议,在规范层面上,存在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程序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这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然而这两种程序性质迥异,相互排斥、无法并行。为协调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与裁定中止执行这两个时间节点为界,对这两种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区隔,分别确定两个程序的不同规制范围。(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曹志勋[8](2018)在《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可以宣示已经存在的法律效果,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在比较法和我国法上,确认之诉及其判决均以存在确认利益为特别要件,通过确认对象和确认必要性限定其适用,其中体现的整体判断思路更为可取。区分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确认合同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和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确认之诉,而形成之诉可分为向未来生效、向过去追溯生效和基于法官裁量权叁种类型。基于我国的立法选择等原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构成形成之诉,在诉讼过程中送达起诉书可以产生表示通知的实体法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1期)

杨尚海[9](2018)在《用来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由于其诉讼标的与给付之诉同为给付发生和确认针对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中消极确认合同效力的事由已经以抗辩的形式由后诉的原告提出,给付之诉的审查范围包含消极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32期)

贾玲[10](2018)在《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9月,杨某某以位于宝应县某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起诉要求刘某某腾让并交付房屋。该案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戴某某,该房一直由刘某某居住。2013年11月,杨某某与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戴某某将涉诉房屋出卖给杨某某,双方(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10-24)

确认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确认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黄英,白薇,农彩丽.视频调解线上确认诉前精准化解纠纷[N].广西法治日报.2019

[2].赵丽,周若虹.开创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先河[N].法制日报.2019

[3].陈洁.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算?级别管辖如何定?[N].建筑时报.2019

[4].毕凯丽,赵昭.合同解除“反向确认之诉”的司法审查要点——以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2019

[5].张陈果.论德国示范确认之诉改革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与借鉴[J].法律适用.2019

[6].梁钰翌.消极确认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谭逍月,邬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程序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交错与区隔——以重庆莱卡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8].曹志勋.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J].法学.2018

[9].杨尚海.用来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J].人民司法(案例).2018

[10].贾玲.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N].江苏经济报.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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