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保障论文-陆银清

程序性保障论文-陆银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保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庭审程序,法官,当事人,法律工作者

程序性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陆银清[1](2015)在《论双语庭审的程序性保障——以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庭审的双语运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十六个民族"铸就了我国灿烂的多民族语言文化。根据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有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既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诉讼顺畅运行的必要。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对"双语法官"(即掌握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的培养正契合此义。穿梭于法律的汉语叙说与本民族语言阐述的双语法官,是如媒体所宣传那样"巧用语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抑或是在实践中另有一番"图景"。有鉴于此,本文试以双语庭审为考察对象,对庭审双语(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马运立,张月满[2](2014)在《刑事证言规则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最复杂的法定证据。依托刑事诉讼法及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证人证言的实体性规则,但由于缺乏程序性保障机制,影响其实施,有碍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建立基本的程序性规则保障机制,以保证实体性规则的有效运作,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8期)

段作瑞[3](2014)在《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程序性保障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资格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定案根据的前提。随着鉴定意见在诉讼制度、证据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鉴定意见的错误极有可能引发冤假错案,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但是除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门知识的人"等讨论较多的措施以外,对于其他一些诸如鉴定意见告知、隐蔽作证等程序性措施都未明确。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能够保障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的程序性措施予以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完善相应的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4年03期)

朱晋峰[4](2013)在《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性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特别程序等。其中在证据章中,新《刑诉法》将原先法定7种证据形式变为8种,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最终结果这一称谓的改变,其实早在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7(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3年02期)

胡欣欣[5](2012)在《上海松江垃圾焚烧项目公示阶段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卖新公路506号,这个门牌号最近成了上海市松江区居民熟知的地址。   5月22日,上海市环境科学院在“上海环境热线”网站上发布了一份《上海市松江区固废综合处置厂技术升级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以下简称“公示”)的公告,公告中提及,将在卖新公路506(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2-06-01)

王丽丹[6](2012)在《论量刑公正的程序性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二者相互联系,承前启后,定罪程序是量刑程序的前提,量刑程序是定罪程序的必然延续,但同时,两种程序又均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将二者区别对待,即使不具备将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制度基础,也要尽可能做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我国混合式的量刑模式以及法官“重定罪、轻量刑”思想的普遍存在,致使量刑程序完全等同于法官或者合议庭的秘密评议,赋予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无限可能,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从程序保证量刑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量刑程序的现状进行剖析,拟构建一种适合我国的国情及现行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04-30)

汪莉,宋美琳[7](2012)在《论高校惩戒权行使中学生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不断深化,高校的内部管理也不应当成为法治遗忘的角落。在高校行使惩戒权力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权力相对方——学生的权益,是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机制必须予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学生违纪处理机制的法理基础和现实诉求,探寻其法律矫治路径,对于深化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市教科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朱晋峰[8](2012)在《鉴定意见基本属性的程序性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检验、鉴别后,做出的推断性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其也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适用性。然而,由于鉴定意见有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加之,法官和控辩双方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使得在法庭上往往出现鉴定意见较其他形式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不进行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鉴定意见的自身特性和证据理论来看,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可能存在疑问。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鉴定意见优于其他证据适用性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包括:法官和控辩双方具有“鉴定至上”的错误理念;相关部门对鉴定的管理存在缺陷;鉴定程序不规范;诉讼程序的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采信;此外,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限制,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做出是基于不正确的技术,致使其最终结果出现偏差,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述现象表明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先天优势。然而,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并有取代口供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据此,在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时,公安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鉴定意见的适用性,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客观、真实、有效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的,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域外有关鉴定意见的探讨,相对于我国起步较早,且较为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注重控辩双方权利的保障;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辅助人制度,则注重法官对鉴定的控制。两大法系国家确保鉴定意见适用性的有效性的措施,均具有自身特色。由于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国情、法律文化传统、理念等的不同,因此,两大法系的有关措施对我国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又具有一定的挑战。我们应当在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保障措施。保障鉴定意见基础属性的措施包含实体性措施和程序性措施。由于实体性措施的探讨,已经较为完善,程序性措施还较为滞后。本文将在考量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保障鉴定意见适用性的程序措施予以探讨,主要包括:强制关键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后果体系,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鉴定人出庭作证方式的改变,如屏蔽作证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3)

林长华[9](2011)在《我国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裁判原则作为一种理性的事实认定方式,为现代诉讼采认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裁判之准确性与公正性的理性保障,是以诉讼制度整体为基础,即首先诉讼制度本身具有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系,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对诉讼的结果——裁判具有保障能力。我国的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对证据裁判原则缺乏重视。“两个证据规定”虽然首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证据原则及规则,设立了非法言词证据调查程序,以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实施。然而全面考察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证据裁判原则的障碍。笔者从制度整体的衔接与完善着眼,通过全面剖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障碍,以程序性保障为径路,就如何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体系提出若干设想,以期助益于我国“理性”的刑事裁判的形成。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证据裁判原则概述。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裁判原则概念辨析。我国学界对于证据裁判原则概念的界定存在“事实说”和“争议事项说”二说,从诉讼模式及立法比较,笔者采事实说,并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进行演绎阐释,认为此为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实体性适用条件——证据规则,程序性适用条件——证据调查程序,并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考察,对二者进行详细阐述。第二章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实践与实体性障碍。本章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践现状。第二部分,证据裁判原则的实体性障碍:不完善的证据规则。通过对“两个证据规定”及现有制度的解读,从形式、实质和执行叁个方面全面剖析证据裁判原则的实体性障碍。第叁章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障碍。本章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审前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障碍。通过对审前程序的结构分析,权力权利配置机制失衡和证据开示制度缺失,是为审前程序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性障碍。第二部分,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性障碍。不完善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和裁判说理缺失,是为审判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性障碍。第四章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性保障的若干设想。本章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裁判原则之保障的路径选择:程序性保障优先。详细阐述程序性保障优先的理由及其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构建审前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设想。以程序衔接为视角,以证据开示为中心,构建审前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体系。第叁部分,构建审判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设想。通过完善现有的非法言词证据程序和建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构建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裁判员程序性保障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丁霖[10](2010)在《论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出于实现实体权利的需要,司法必须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实质性的保护。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虽然对缓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的弊端,为避免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的随意性,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构建财产保全的审理程序。本文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探讨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结构性的缺陷,阐明了财产保全的程序性实质,并对财产保全从程序保障方面的设置和权利救济方面的设想做了阐述,以期能够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程序化的改造,使之更加完善并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0-10-01)

程序性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最复杂的法定证据。依托刑事诉讼法及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证人证言的实体性规则,但由于缺乏程序性保障机制,影响其实施,有碍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建立基本的程序性规则保障机制,以保证实体性规则的有效运作,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陆银清.论双语庭审的程序性保障——以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庭审的双语运行为视角[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2].马运立,张月满.刑事证言规则的程序性保障机制[J].山东社会科学.2014

[3].段作瑞.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程序性保障措施[J].中国司法鉴定.2014

[4].朱晋峰.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程序性保障[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5].胡欣欣.上海松江垃圾焚烧项目公示阶段调查[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

[6].王丽丹.论量刑公正的程序性保障[D].黑龙江大学.2012

[7].汪莉,宋美琳.论高校惩戒权行使中学生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机制[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

[8].朱晋峰.鉴定意见基本属性的程序性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林长华.我国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0].丁霖.论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D].兰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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