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禁反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原则,对价,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诚实信用。
禁反言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俞飞[1](2018)在《民事诉讼禁反言规则适用中的实务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禁反言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普遍关注。然而,由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的时间较短,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禁反言规则存在不少争议。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对象、适用内容、适用的时间节点、适用保障机制等方面。为发挥禁反言规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禁反言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张楚凡[2](2018)在《浅析保险法上禁反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保险法上禁反言原则的研究,将从禁反言的相关概述入手,结合其概念、产生与构成要件,对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应用范围、应用条件做出深入分析。其次,本文将结合适用禁反言原则限制等内容,对我国保险法引入禁反言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议展开论述。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保险法》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张琼[3](2018)在《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禁反言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适用的主要表现,是其具体适用的情形之一。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禁反言规则成为实践中抢手的规则。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对禁反言规则的最佳体现,不仅在理论上获得众多学者们的认可,更是成为法院适用禁反言规则的主要领域。然而理论与立法对于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适用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的适用存在“千人千面”的现象,难以将禁反言规则对自认行为的约束发挥诉讼法上的最佳功效,甚至出现不当适用的现象,使禁反言规则的适用陷入紊乱无序的境地。通过对法院案例的细化研究,将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适用的情形做出宏观和微观数据化分析,宏观解析主要从空间分布、类型统计、程序类型分布等方面出发;微观解析主要从适用条件、突破要件、适用结果等方面出发。从案例解析中,发现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认可度迥异,适用标准低,突破理由不一,适用结果主观化。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梳理,对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的不当适用进行来源式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禁反言规则适用条件模糊,导致禁反言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适用要件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其二,禁反言规则适用的突破理由失衡,立法上对突破理由规定存在诸多可选择性,而实践中适用的标准亦存在较强的偏向性,导致禁反言规则突破理由难以形成一致的认知;其叁,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结果分歧,禁反言适用与否以及是否用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皆以法院主观意志为导向;其四,禁反言规则惩戒机制匮乏,放纵当事人随意做出诉讼行为;其五,约束禁反言规则的规范欠缺,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形成“原则—规则—制度”的框架,导致规则与制度混用,规则挤占制度适用空间;其六,禁反言规则与职权主义模式间的冲突,法院具备极强的程序支配性和自由裁量权。通过对问题的具象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细化禁反言规则的适用条件;第二,固定禁反言规则适用的例外;第叁,强化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结果;第四,明确禁反言规则的适用形式;第五,树立禁反言规则的惩戒机制;第六,完善其他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5)
李文迪[4](2018)在《禁反言原则下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以“熊孩子”天价打赏主播类型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中巨额打赏类型案件频发于报端,社会各界对此种现象亦有争议。针对未成年巨额打赏主播之类案件,应如何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与行为适当性,衡量"禁反言原则"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认定两者间的权重,均为本文探讨的重点。笔者认为,调整此类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未成年认知差异。本文从"禁反言原则"出发,对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民事行为判定的困境与出路,与国外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比较与借鉴,对相关案例阐述笔者观点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5](2017)在《合理容忍不能适用“禁反言”》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一起商标案件中,英国高等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禁反言抗辩。Coreix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使用Coreix标记提供网络技术及电子通讯服务,通过多年经营,积累了良好声誉。Coreix公司一直与Connexions 4 London公司(下称C4L公司)有业务往来。两公司隶属同一领域,并互相提供过服务。2014年,C4L公司开始使用"coreTX"指代其多协议标签交换网络,但在商业活动中还是使用其C4L商标。随后,C4L公司注册了CORETX商标。Coreix公司对此知情,但是出于商业谋(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7年10期)
孙毅[6](2017)在《英美合同法允诺禁反言制度的演进逻辑——兼论其与对价原则的有机联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围绕允诺禁反言这一概念,英美合同法中可能仅次于对价原则的一个概念,进行其来源及发展的探索。作为可以绕过对价桎梏、直接赋予非正式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允诺禁反言,其来源和发展过程十分具有探讨的意义。从其来源上来说,本文发现其形式上来源于证据法中的禁反言规则,进而通过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影响获得了实体上的效力,而从其实质上而言,其精神内核脱胎于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自始就潜藏在对价公式中的损害要素中。在允诺禁反言的发展中,英美两国由于不同的司法土壤获得了迥然不同的理论发展与司法认同,而在认同度更高的美国,通过《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演变,允诺禁反言从初始的模糊性、可能性的标示发展成了一种具有相当强制效力的司法运用途径,但与对价原则的关系还是存在争议。而通过对于现今允诺禁反言的学理地位和司法适用的进一步探讨,本文认为,允诺禁反言远远没有成为一种可以凌驾于对价原则之上的合同效力基础,而是作为一种衡平性的补充性救济基础。在纵览允诺禁反言整个的发展过程后,本文认为在法哲学对经济变革的反映下,伴随着传统对价理论的弱点暴露以及陪审团制度的衰落,允诺禁反言逐渐成为了我们今天认识的形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3期)
海静[7](2017)在《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允诺禁反言原则最初来源于英国法中的禁反言法理。继凯恩斯伯爵之后,丹宁勋爵在"高树案"中重新正式确立这一原则,突破了对价理论,宣布如果一个人许诺同意以小额支付了结全部债务,那么衡平法上就不允许他收回允诺,即使该项许诺没有对价。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缺乏对价的允诺;受诺人合理信赖允诺或允诺人应当合理预见受诺人将信赖允诺;受诺人必须依据该允诺行事;对公平的考量。允诺禁反言原则既适用于放弃权利的明示允诺,也适用于禁反行为。在英国,这一原则仅能延缓权利,不能产生诉因,因此,违反这一原则的救济方式只能是实际履行。(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7年02期)
李倩,王纪[8](2016)在《滥用诉讼权利规制中之禁反言原则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权利保护机制方面根本上建立到了完善程度。但是在我国,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并没有引起很多的重视,归根究底主要是因为大众注意到诉讼迟延和高成本诉讼等问题而导致的结果。禁反言规则是一个适用领域非常广的一项重要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诚信缺乏更加严重,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经常出现。本文试图通过对禁反言规则的介绍和结合案例分析,对我国在规制当事人诉讼方面能够产生一定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6期)
王栋涛[9](2016)在《信用证减价案下的“禁反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下,除了以对价为支持,一项允诺或行为还可依"禁反言"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Swiss Singapore Overseas Enterprise Pte Ltd诉C银行厦门分行的信用证减价案,历时4年半,最终开证行胜诉。但该案仍存有两个重要且争议不断的问题:开证行在授权交单行索偿后是否有权再依UCP600第16条进行拒付?受益人在收到减额付款后反悔,要求开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6年22期)
于亚男[10](2016)在《保险禁反言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散风险、减小损失是大多数人购买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一段时间内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保险法精神也为人们所推崇。可是进入二十世纪后,保险行业迅猛发展,保险人地位日益强势,从原来的“坐以待赔”到现在的“据理理赔”,部分保险消费者深受保险人出尔反尔的困扰,整个保险行业也因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颇为混乱。因此,保险禁反言制度在英美合同禁反言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并先后为不同国家所承认和运用。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被认为是对允诺禁反言的引入,后来相继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保险法司法解释叁》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等不同的侧面对允诺禁反言制度予以修正和完善。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等于一劳永逸,保险禁反言在我国依然有一些缺憾和不足,这也为下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法律实务中对禁止反言的适用留下了值得探讨的空间。本论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保险禁反言的论述:第一部分:根据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和判例,对禁止反言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将禁止反言分为允诺禁反言和衡平禁反言两个基本类型。同时着重分析禁止反言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历史渊源,以及禁止反言的经济学基础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在分析允诺禁反言构成要件方面,采用主观和客观两种不同分类方法;在论述衡平禁反言构成要件上,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同时结合法律实务中的操作对比允诺禁反言和衡平禁反言的区别以及二者在适用上的除外方面。第叁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在保险禁反言方面的进步与不足,认真评析了《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别从保险法立法和保险业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对我国保险禁反言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03-18)
禁反言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保险法上禁反言原则的研究,将从禁反言的相关概述入手,结合其概念、产生与构成要件,对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应用范围、应用条件做出深入分析。其次,本文将结合适用禁反言原则限制等内容,对我国保险法引入禁反言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议展开论述。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保险法》相关立法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性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禁反言论文参考文献
[1].俞飞.民事诉讼禁反言规则适用中的实务问题[J].东南司法评论.2018
[2].张楚凡.浅析保险法上禁反言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8
[3].张琼.禁反言规则在自认中的适用研究[D].湘潭大学.2018
[4].李文迪.禁反言原则下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认定的困境与出路——以“熊孩子”天价打赏主播类型案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
[5]..合理容忍不能适用“禁反言”[J].中华商标.2017
[6].孙毅.英美合同法允诺禁反言制度的演进逻辑——兼论其与对价原则的有机联系[J].法制与社会.2017
[7].海静.论英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J].社会科学动态.2017
[8].李倩,王纪.滥用诉讼权利规制中之禁反言原则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9].王栋涛.信用证减价案下的“禁反言”[J].中国外汇.2016
[10].于亚男.保险禁反言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