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论文_林仲尧,宋建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民陪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陪审制度,机制,陪审制,人民性。

人民陪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林仲尧,宋建[1](2019)在《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以日本裁判员制度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肇始于十八届叁中全会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解释》在以二元法庭、随机遴选、明确陪审案件为基础的《人民陪审员法》,解决了"专职陪审"、创立了庭前事实清单制度。近两年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颁布,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质化的道路迈了长远的一步。但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其终局样貌还有较远距离。从宏观角度看来,借鉴日本已经运行十年且收效较好的裁判员制度,从保障表决权、加强庭前会议、实现完全随机抽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确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王瑶[2](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叁方意识”觉醒与构建——基于《人民陪审员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过于"形式化",出现了"挂名法官""驻庭法官"等问题,人民陪审员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文化土壤和完备的独立运行机制,进而导致人民陪审制度"第叁方意识"不强。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立法开始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由此可以窥见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叁方意识"的觉醒。随之而来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不仅仅细化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程序,更体现了选任方式的科学性。相比起之前的"法院主导"选任,修法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选任初步显示了"第叁方意识"的觉醒,解决了"选用一手抓"的弊端,但是还应当继续完善"第叁方意识"的构建,培育良好的陪审制度文化土壤,从"内部第叁方"逐步过渡到"外部第叁方",实现人民群众实质参审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汉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邵晏生[3](2019)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进行司法监督以及拓宽法治教育的途径,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进程。自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们国家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效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选任的陪审员不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缺乏参审积极性、履职保障不到位、退出不及时等等,本文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以及退出四个方面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各自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途径,希望能够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进而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唐红,匡佐民[4](2019)在《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5月以来全国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表明,在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对实现陪审员回归角色和化解我国当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是一个有益的路径探索。对此,《人民陪审员法》也予以了立法回应,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义务,寄希望通过审判长的指示促使陪审员实质参审,从而有效破解陪审功能虚化之痼疾。然而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相比较,我国当前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存在适用空间狭窄、指示内容简单、指示方式抽象、指示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权利损害缺乏救济及合议僵局无法合理破解等问题,限制了审判长指示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消弭当前审判长指示制度运行中的重重困境,在当前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指示能度提升、指示限度突围和合议僵局突破等叁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加以系统建构,以期保障该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大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高文晓,许俊[5](2019)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要素之一——刍议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是"无袍法官",本文笔者将结合家事审判的特点来阐述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家事审批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李红刚[6](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蕴含的人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历经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等几个不同阶段。虽然每个阶段具体制度不同,但其始终坚持和贯穿人民性原则。在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废的争议中,《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定分止争,再次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理性。《人民陪审员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本文来源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李响[7](2019)在《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改革的法理与情感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制既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的关键载体,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推进的重要抓手。然而,人民陪审制在司法审判实务工作中的表现不尽如人意,不仅展示司法民主、体现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没能切实履行,反倒因人民陪审员时常陷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境地而有成为"法庭上的稻草人"之嫌。尽管《人民陪审员法》是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理论探索与试点经验的集大成之作,但其中有个别条文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将作为业余参与者的陪审员与身为职业法律人的审判员按同等条件对待,无助于实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需要另行规划适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回避机制。(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陈毓微[8](2019)在《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纠正认知偏见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对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偏向参审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独特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纠正"总是假定鉴定意见正确"的认知偏见。应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议降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适当减少对人民陪审员的集体培训和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李浩东[9](2019)在《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经调查研究,河南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参与度不够,专业性不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尚未建立,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选任方式存在不足,陪而不审、陪而不议现象凸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即树立司法权威,探索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重协同机制的建立,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薪酬待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陈冉[10](2019)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建国以来实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中国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发挥了很好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在立法、实践操作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产生可能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的结果。通过对我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以及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阐述,对目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选任人数、任期等方面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降低选任门槛、增加基数、缩减任期等完善选任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2期)

人民陪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过于"形式化",出现了"挂名法官""驻庭法官"等问题,人民陪审员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文化土壤和完备的独立运行机制,进而导致人民陪审制度"第叁方意识"不强。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立法开始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由此可以窥见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叁方意识"的觉醒。随之而来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不仅仅细化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程序,更体现了选任方式的科学性。相比起之前的"法院主导"选任,修法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选任初步显示了"第叁方意识"的觉醒,解决了"选用一手抓"的弊端,但是还应当继续完善"第叁方意识"的构建,培育良好的陪审制度文化土壤,从"内部第叁方"逐步过渡到"外部第叁方",实现人民群众实质参审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民陪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林仲尧,宋建.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以日本裁判员制度为参照[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瑶.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叁方意识”觉醒与构建——基于《人民陪审员法》的思考[J].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

[3].邵晏生.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9

[4].唐红,匡佐民.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展开[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高文晓,许俊.家事审判改革的要素之一——刍议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J].法制博览.2019

[6].李红刚.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蕴含的人民性[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李响.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改革的法理与情感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8].陈毓微.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纠正认知偏见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

[9].李浩东.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9

[10].陈冉.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J].西部学刊.2019

论文知识图

附录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监督审判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专文个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抓改革 保公正 树表象——甘肃平凉地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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