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押权,金钱,动产,善意,物权,抵押物,方式。
代位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马佳[1](2016)在《论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是指抵押权的标的物灭失,但是它的价值变化成另一种状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依然没有改变,仍然可以及于该代替物上,但抵押权人需要就抵押财产的代替物来行使相应的抵押权。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和其完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6期)
刘凯[2](2014)在《论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上代位制度作为传统物权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融资、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交易行为异常活跃,担保制度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如今自然灾害频发,加上第叁人侵权、国家征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等价值形态变化的概率很高。而目前我国物上代位制度的研究滞后以及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各地法院对于该制度和相关法条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怪象,不仅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在现实中的使用最为普遍,且质权和留置权都要求实际占有,所以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救济和保障。因此,基于抵押权的特性和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只探讨一般抵押权物上代位的相关问题。首先,笔者以物上代位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通过对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例研究以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最终确定我国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并按照金钱代位物与非金钱代位物为分类标准对具体代位物的正当性一一进行论证;其次,关于代位物上抵押权如何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地过于原则、笼统。为此笔者对各国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其各自的优劣,进而检讨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针对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可能对抵押物丧失价值支配力与控制力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代位物支付义务人对抵押权人的直接给付义务,同时规定一个合理的除斥期间以督促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对于实践中金钱代位物难以特定化而致使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受阻的情况,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银行专项账户、特别账户”的做法,以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十日规则”的相关规定来使金钱代位物特定化,以此达到切实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韩伟[3](2013)在《关于善意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代位物优先受偿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贾清林[4](2011)在《论代位物的确定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上代位性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已被广泛接受,但对于物上代位性的衍生品——代位物的范围以及确定的规则则鲜有人涉及。立法界定的范围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形式的现金代位物显然过于窄浅;司法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在进行突破性的探索:既以"财产的特定性"为标准裁判现金代位物灭失,也依据"追踪原则"确立了非现金代位物的法律地位。而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担保交易对代位物的界定及确定的相关规则,我国代位物的范围应相应扩展,同时应将"追踪原则"而非"财产特定性"作为确定代位物的标准。(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代位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上代位制度作为传统物权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融资、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交易行为异常活跃,担保制度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如今自然灾害频发,加上第叁人侵权、国家征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等价值形态变化的概率很高。而目前我国物上代位制度的研究滞后以及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各地法院对于该制度和相关法条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怪象,不仅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在现实中的使用最为普遍,且质权和留置权都要求实际占有,所以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救济和保障。因此,基于抵押权的特性和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只探讨一般抵押权物上代位的相关问题。首先,笔者以物上代位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通过对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例研究以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最终确定我国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并按照金钱代位物与非金钱代位物为分类标准对具体代位物的正当性一一进行论证;其次,关于代位物上抵押权如何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地过于原则、笼统。为此笔者对各国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其各自的优劣,进而检讨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针对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可能对抵押物丧失价值支配力与控制力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代位物支付义务人对抵押权人的直接给付义务,同时规定一个合理的除斥期间以督促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对于实践中金钱代位物难以特定化而致使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受阻的情况,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银行专项账户、特别账户”的做法,以及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十日规则”的相关规定来使金钱代位物特定化,以此达到切实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物论文参考文献
[1].马佳.论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2].刘凯.论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D].吉林大学.2014
[3].韩伟.关于善意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代位物优先受偿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贾清林.论代位物的确定规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启示[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