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物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债权,模式,合同,民法典。

物权形式主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郜飞燕[1](2016)在《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张家维[2](2015)在《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学术界主要有叁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主要倾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控。而无权处分合同应采取何种方式变动物权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目标是通过物权变动模式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第叁人的利益。文章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具体影响。(本文来源于《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5年03期)

周喜梅[3](2015)在《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分别对应的民法典逻辑体系及一些重要制度设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国未来民法典无法在二元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设计。文章认为应将意思表示、债权与物权的逻辑点统一定格到"债的履行",坚定地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现有理论无法解决我国物权变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章对现有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理论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建议以"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重新诠释《物权法》,以此解决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排除我国二元物权变动模式给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引发的障碍。(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5年05期)

吴双[4](2014)在《论物权形式主义的利弊》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形式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例,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和广泛的实践。该体制有其内在价值,但亦存在一定缺陷。但立法者可以通过确立"恶意失权"的规则来弥补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缺陷。目前中国没有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但物权形式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具有指导意义。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应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民法而言是更有利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5期)

王传国,倪燕秋[5](2014)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叁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叁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本文来源于《江苏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姚昭杰[6](2014)在《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以预告登记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是物权变动中两种对立的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两种立法模式均采纳预告登记理论,一方面体现了两者价值取向的趋同化,另一方面突显出预告登记理论的重要性。我国《物权法》顺应此种趋同之势,在物权变动中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和简单,有必要加以细化和完善。预告登记理论在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下的表征不尽相同,体现了体系逻辑的制约性,法治中国的道路建设对此应给予充分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6期)

孔惠伟[7](2014)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造成各种误读误用的现象,而《最高人民法语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其规定为有效,对此,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均可对无权处分有效性做出合理性解释。从介绍无权处分的概念和相关理论出发,以乌鲁木齐市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两大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但是如果依照债权形式主义之解释,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分离开来,存在将物权合同弃之不顾的缺陷,唯有物权形式主义根据德国法上的物债二分理论,认为负担行为对应当事人义务的履行,而处分行为引发物权变动,由此,合乎逻辑地,可以得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4-05-21)

周南君[8](2014)在《《买卖合同解释》第叁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兼论物权变动应采物权形式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李琳[9](2013)在《论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物权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外,还需当事人另外就物权变动做成一个物权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形式主义下,若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需要债权行为、物权合意以及公示。这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下的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有很大的区别。(本文来源于《科技创新导报》期刊2013年20期)

张玺[10](2012)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的目的在于规范物权的归属、利用、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学习研究和适用物权法的难点之一。而物权变动中存在的比较的大的争议莫过于物权的变动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最基本的由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以及德国法系所采用的物权形式主义这叁种模式。对于这叁种物权变动模式,孰优孰劣,哪一种更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学者们意见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争议尤为强烈。本文先是对物权变动的概念、原因、意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价值和分类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就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证,总结归纳了学者们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观点,并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依据构建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严谨,规范,精致,更具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优点大于缺点。民法上的任何一个判断都是有争议的,有争议是好事,俗语说的好,“刀越磨越亮,理越辩越明”。但我们在论述时应避免自说自话,避免以固有的思维定势来反驳对方。最后笔者对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各种观点做了说明和评述,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的混合主义模式,即以公示要件主义为主,以公示对抗主义为辅。这种变动模式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难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要很好地保护交易秩序,维护第叁人的利益,仅靠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是远远不够,况且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十全十美,只有将物权行为理论、形式主义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充分而有机结合地结合起来,才能达此目的。本文通过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比较以及分析研究,认为该种模式与其它物权变动模式相比较,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在立法上具有可行性,并且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全面借鉴其合理成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10-19)

物权形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学术界主要有叁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主要倾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控。而无权处分合同应采取何种方式变动物权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目标是通过物权变动模式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第叁人的利益。文章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具体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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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郜飞燕.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2].张家维.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例[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

[3].周喜梅.我国“新债权形式主义”一元物权变动模式之构建[J].社会科学家.2015

[4].吴双.论物权形式主义的利弊[J].法制与社会.2014

[5].王传国,倪燕秋.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4

[6].姚昭杰.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以预告登记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4

[7].孔惠伟.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D].新疆大学.2014

[8].周南君.《买卖合同解释》第叁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兼论物权变动应采物权形式主义[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9].李琳.论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物权行为[J].科技创新导报.2013

[10].张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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