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赌博犯罪“情节严重”量刑标准的适用

微信群赌博犯罪“情节严重”量刑标准的适用

论文摘要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明确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娱乐媒介的兴起,有别于"四种类型"的新型赌博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实践中,该类网络赌博犯罪的争议视角往往在集中在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并且多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对能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关注甚少。能否适用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虽看似争议不大,实则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

论文目录

  • 一、实务困境与挑战
  •   (一)微信群赌博认定难点
  •   (二)适用“情节严重”之现实障碍
  • 二、利用微信群赌博犯罪样态与量刑困惑
  •   (一)利用微信群赌博的常见犯罪样态
  •   (二)基于量刑的困惑
  • 三、争论与解决进路
  •   (一)办案实践中的困惑与争论
  •   (一)解决思路
  •     1. 是否应当考虑明确微信群赌博属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性质。
  •     2. 若无法将其性质进行明确,能否根据二者所具有的共性,将现有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作适当扩大解释,使其适用效力延伸至微信群赌博犯罪。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邱巧红,辛国升

    关键词: 微信群,网络赌博,量刑标准

    来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4.1

    DOI: 10.16022/j.cnki.cn51-1716/d.2019.06.014

    页码: 103-108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165K

    下载量: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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