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主义特征论文

刘雪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主义特征论文

[摘 要]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存在一个“自主”的结构,虽然康德哲学研究者们对自主的概念研究颇多,但是却很少提及这样一个结构。后期罗尔斯把这个结构称之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特征性”结构,对它做了一个经验范围内的运用,以回应康德研究者们对他在早期混淆康德关于人性的人类学与非人类学解释的批评。“自主”的结构以一张图被展示出来,揭示康德哲学中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自主和他律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探讨应该怎样看待和运用康德的伦理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接受罗尔斯的主张。

[关键词]自主;他律;道德法则;正义原则;定言命令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对传统契约理论精华的一个概括。除了体现公平思想,罗尔斯认为,它还表达了康德的道德理想即自主(autonomy)的理想,因为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还存在一个“高度的”康德式解释,“该解释乃是基于康德的自主概念”。①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 revised edit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21.在1971年《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表达了他与康德的这种联系,但是,他很快受到了反驳。康德研究者们普遍认为,罗尔斯混淆了康德关于人性的人类学和非人类学解释,罗尔斯的自主展现了康德意义上他律(heteronomy)的特征。1980年以后,罗尔斯逐渐修改了其早期的观点,他不再从人性角度将自己的理论与康德联系起来,而是强调在康德道德观念中存在一个“特征性结构”,它可以离开康德哲学的背景而被用作经验范围的阐释。虽然罗尔斯没有直接点明这个特征性结构是什么,但是,相关的文字叙述表明,他是指自主的结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符合康德道德观念的结构,因而便具备了康德哲学的理想和精神。罗尔斯将这个理想进一步明确为充分的政治自主,它是契约方在原始境况中的道德目标。本文将重点揭示这一特征性结构,指出自主与他律的区别,以及罗尔斯对这一结构所做的运用和发挥。

一、对自主和定言命令的程序性解释

在《正义论》第40节中,罗尔斯指出,由于原始境况“是在一个经验理论框架内对康德自主和定言命令观念所做的一个程序性解释”,因此,契约方选出的正义原则是一个定言命令,公民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便是实现了自主。②同①226.在探讨这一主张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下康德关于自主和定言命令的思想,这两个思想均与康德的道德法则密切相关。

首先,简单来说,自主的核心思想就是卢梭所说的“自由,就是服从自已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康德进一步深化并证成了卢梭的这一思想。不过,康德的特别之处在于:他用一个形上自我来替换卢梭那句名言中的立法者。他所证成的那个颁布并遵从法律的主体,是一个本体意义上的“纯然人性”,而不是一般人性或者说经验人性。①纯然人性与经验人性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形上意义的人性,一个是形下意义的。康德认为,对道德的研究必须独立于人的经验本性,一旦道德知识和经验混杂在一起,“道德的纯洁性”就会被毁掉。所以,道德的基础只能建立在一个纯然人性上,或者说是一个不沾染任何经验的纯粹人性。

其次,理性(更具体地说是纯粹实践理性)所颁布(唯有理性才能颁布)的道德法则在人身上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包含了一个“应当如何行动”的强制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一个关于行动准则的要求。由于道德命令应当适用于所有能够运用理性的人类,因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准则应当也能被其他人在相同情况下所采用。根据这个逻辑,道德法则的形式只能由定言命令来充当,它的公式就是:“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②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1785)[M].trans. Mary J.Gregor. in Kant. Prac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4: 421。此书在下文均简称为Ground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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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问题已经很清楚:如果不是特别坚持一个纯粹的普遍意志,而仅以一般的普遍意志为着眼点,同时又能说明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是出于正义感而非其他利己的原因,那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确在特征上满足了康德定言命令的要求,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也就实现了一个康德式的自主,实现了卢梭所说的“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实现了自由”。

在研究气化和喷溅产生时间与过程之后,对喷溅的速度随着激光能量的变化进行了分析。研究中仅考虑了激光作用初期的喷溅速度,未考虑蒸气对喷溅颗粒的再次加速情况。图4为喷溅速度随激光能量变化的情况。由于大能量激光作用下,气化现象更为明显,在捕捉的照片中难以捕捉喷溅颗粒,同时蒸气对喷溅颗粒还存在再次加速作用,因而只给出了7.5 J~22.1 J情况的结果。

如果把康德的行动哲学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立正确的行动准则即道德原则的阶段;二是根据道德原则去行动的阶段。那么,动机在这两个阶段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纯粹性也体现在不同方面。在第一阶段中,对行动准则的选择不仅要在形式上通过普遍性的检验,在动机上也不能以任何兴趣、欲望和爱好为目的,而必须只以人类意志本身作为出发点,更直白一点地说,它不能考虑到行动有可能带来的任何后果。满足了这一点的动机才是一个纯粹动机。很明显,罗尔斯的契约各方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无知之幕虽然遮挡了他们具体的欲望和目的,但是却没有改变他们的动机。契约各方依然是在一个利益驱使下选择他们的行动准则,而且这个行动准则能够以最佳方式促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因为对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质量。所以,在第一个确立阶段中,正义原则就已经不能满足定言命令的要求。在第二个实践阶段中,动机的纯粹性表现在:行动的发出乃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一种对于规律的尊重,或者说出于一种责任意识。显然,制定法则容易,根据法则去行动却困难得多。所以,康德后来在《实用人类学》中大谈道德教育,在道德哲学的其他文本中也数次谈到道德感以及人格(personality)。对罗尔斯来说,原始境况中确立起来的正义原则适用的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这些公民之所以有力量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乃是由于他们拥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罗尔斯认为,凭借这种能力,公民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政治自主。但是,由于正义原则在确立阶段就已失去定言命令的特征,因此,它所导致的行动的自主性受到了质疑。

康德喜欢在自己的哲学中用“纯粹(pure)”一词来形容凡是不带后天经验的纯属先天的东西,以此来区别与之相反的“非纯粹的”东西。例如:以先天原则来规定自己学说的纯粹哲学与研究后天条件的经验哲学;不带有任何后天兴趣和爱好的纯粹理性与包含了关切和外在目的的经验理性;不依赖于“个别自然素质”的高尚的纯粹人性与充满趣味的依赖于偶然环境的经验人性。“纯粹”与“非纯粹”的这种区分也适用于动机。所谓纯粹动机,就是指行动的原因中不包含任何外在的关切和兴趣,它指向一个自主的行为;反之则指向一个他律的行为。

虽然罗尔斯认为他对康德的契约理论进行了抽象的运用,但是,他始终没有对康德的契约观做一个正面的阐述,只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注释中,罗尔斯模糊地提到,他在《正义论》第40节中的康德式解释是从一个契约论角度所做的说明。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罗尔斯是从康德的自主概念入手来解读康德的契约观,然而,罗尔斯的这种解读是否合适其实是值得疑问的。康德的契约论思想总体来说体现在他的政治学著作中,虽然康德在道德哲学中对理性的阐述,常使人觉得理性具有一种契约意义,例如普遍性正是康德实践理性的一个特征,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说,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所表达的定言命令思想就是一种契约理论。契约并不能等同于普遍性,更何况,康德的理性概念正如他的学生奥尼尔所说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的模态概念。罗尔斯在“康德式契约论”的解释上始终惜字如金,不过,他在其著作中的很多叙述都表明:康德的自主概念是其正义理论与康德道德理论之间的一个可靠联系。

罗尔斯认为,证成其两条正义原则的原始境况,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康德自主概念的基本特征:

第一,根据正义标准组建起来的政治社会类似于康德笔下的目的王国,正义原则“定义了人类意欲在一个伦理共和国中支配其行为的道德法则”。⑤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revised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21.

图6也可以很清晰地反映初始固结应力的影响。Ishihara[19]指出饱和砂土的抗液化强度可以通过循环剪应力比Ccssr来表征。Seed等[8]认为循环剪应力比是波致海床液化的主要控制因素,循环剪应力比可通过下式定义:

第二,无知之幕与各方相互漠然的假设类似于康德自主观中的动机假设,因为它们“剥夺了将会使原始境况中的人们选择他律原则的那些知识。……在得出这些原则时,没有以任何偶然性作为前提”。⑥同⑤222-224.

第三,“正义原则类似于定言命令”,因为“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并没有以人有一个特殊欲望或目标为前提。相反,假言命令却假设了这一点:它指导我们采取某些步骤以作为实现某种目标的有效手段。……根据正义原则来行动就等于根据定言命令来行动”。①纯然人性与经验人性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形上意义的人性,一个是形下意义的。康德认为,对道德的研究必须独立于人的经验本性,一旦道德知识和经验混杂在一起,“道德的纯洁性”就会被毁掉。所以,道德的基础只能建立在一个纯然人性上,或者说是一个不沾染任何经验的纯粹人性。

3.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养猪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总之,“琴”是陆游修养身心的体现,而“剑”是陆游扫胡尘、吞胡虏,收复中原、报效国家雄心壮志的体现,“琴剑”意象表达了他赋闲之时内心仍然不忘国事、不忘北伐的爱国精神。

(二)急性型 病猪体温可上升到40.5℃~41℃,皮肤发红,精神沉郁,不愿站立,厌食,不爱饮水。严重的呼吸困难,咳嗽,有时张口呼吸,呈犬坐姿势,极度痛苦,上述症状在发病初的24 h内表现明显,如果不及时治疗,l~2 d内因窒息死亡。

二、正义原则:定言命令抑或假言命令

研究康德哲学的人都很清楚,正义原则并不是定言命令。无知之幕和相互漠然的假设虽然使它通过了普遍性的检验,却没有使它通过动机的检验,而动机却是区别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的关键要素。因此,正义原则非但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定言命令,相反,它是康德在道德领域中力图排斥的假言命令。然而,笔者认为,罗尔斯对于正义原则的康德式界定却应该获得支持。在指出这一点之前,我们先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康德对于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区分;第二,我们在何种意义上接受康德的伦理学。

我将行动主体确立行动准则到付诸实践的整个过程,用以下这张图表明了出来。它一方面揭示了自主的特征性结构,另一方面揭示了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乃至自主与他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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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自主的阐释强调出了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自主的自我立法特征,即,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二是,定言命令是对行动准则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它必须获得一个假设的所有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它必须通过一个可否普遍化的检验。

我国当前的商务英语教学模式中的教学观念还没有彻底的改变,依然沿用着传统的教学观念。传统的教学观念下的主要授课形式为“老师讲、学生听和写”的授课模式,这样的授课形式虽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传授更多的理论知识,对于学生通过考试有很大的帮助,但也造成了现在的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听不懂别人的口语、也说不出来的现象[2]。根据一些实际调查的结果,大多数的学生认为现在的商务英语教学还是传统的教学模式,虽然有的老师改变了原有的教学观念,实行“以学生为主“的教学观念,但是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定言命令是道德法则的形式,根据定言命令去行动就是实现了道德的自主性。相反,根据假言命令去行动虽然有可能成就一个合乎道德的行为,却不能成就一个道德的自我,换句话说,假言命令通向的不是道德自主而是道德他律。康德认为,“一切命令式,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定言的”。②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1785)[M].trans. Mary J.Gregor. in Kant.Prac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4: 414.假言命令有可能在形式上具备了定言命令的特征,但是,它充其量只是一些技巧性的实用规范,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定言命令。对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可以从很多角度去区分,比如:一个是以自身为目的,另一个是把自身当成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一个是从意志本身去寻找规定意志的根据,另一个是从外在的对象去寻找规定根据;一个是理性完全规定了意志,另一个却是意志在受欲望和偏好的规制;从结果来看,一个是导致行为的必然发生,具有普遍有效性,另一个由于追求行动的效果,导致的是行为的偶然性,从而并不具备普遍的有效性。这些区分的角度都很合适,但是它们并没有切中要害。康德伦理学是一个责任伦理学,它强调动机的纯粹性。道德行动的发生应当是出于责任而非合乎责任,后者出自一个不纯粹的动机。因此,动机才是区分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的关键③ 动机是区分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关键,这一点在康德哲学里十分明显,特别见于这一句话:“在意愿时,从责任中排除一切关切,这一点是定言命令区别于假言命令的特有标志”(Groundwork, 4: 432)。。

在图1中,我略去了确立阶段中“动机检验”这一环。因为这一阶段中的动机检验主要表现在不以任何个体的欲望为目的,而是以所有人的意志自身为目的。所以,它等同于普遍性检验。康德的意思是:由于道德法则必须像自然规律那样具备普遍永恒的有效性,即它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任何人,因此它只能以意志的先天形式为内容,而不能包含任何后天的质料,因为只有一个具备先天形式的道德原则才能永恒地通过普遍性的检验。在实际的文本中,康德也是把确立阶段中的道德评价标准等同于普遍性检验。① 例如康德用可否普遍化的标准来检验他所给出的四个有关责任的例子。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他并且说,“人们必定意愿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般说来,这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 Groundwork, 4: 424)。罗尔斯的问题在于: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普遍意志包含了后天的质料即欲望部分。但是,正义原则肯定会包含质料成分,只要它是被应用到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是无法避免的。在实践阶段中,如图所示,知晓道德原则的内容之后,出于纯粹动机而采取相应行动的便是实现了自主性,行动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所包含的便是一个定言命令;反之,出于非纯粹动机而采取的行动准则,则是一个包含了假言命令的偏好准则。任何偏好准则都是他律的,都导向一个功利行为。

当罗尔斯将正义原则阐述为一种定言命令时,那么,对正义原则的执行就有了道德上的迫切要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两条:第一条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条由机会之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组成。构成罗尔斯平等主义主张的恰恰是第二条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它指向了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政体(a liberal socialist regime)。罗尔斯认为,一个至少接近正义的社会应当满足这两条正义原则,他在早期的解释是,对这两条原则的需求也是人的本质需求。显然,在这里将正义原则阐述为定言命令对罗尔斯的论证来说无疑具有非常有力的帮助。然而,严格的康德主义者是不会认同这种主张的。于是,问题来了: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康德的定言命令,以及我们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接受这种主张。

图1 自主的特征性结构

最后,康德认为,根据道德法则的指导去行动就是实现了自主,实现了真正的自由。人的道德性就体现在他能够成为目的王国的立法成员,正是立法使人具有了尊严。因此,定言命令并没有表达出道德法则的全部内涵,它只是道德法则的消极方面,是它的先天形式。自主规律或者说自由规律,才是道德法则所要表达的真正内容和积极方面。康德并且认为,凭借立法的能力,人不但可以实现自主,而且还可以成为理智世界中的目的王国的一员。目的王国的公式就是:“这样去行动,仿佛你是通过自己的准则而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位立法者”。③同②434.自主的公式则是:“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能够把自己看成是通过其准则而同时制定普遍规律”。④同②431.

但是,这样可以吗?我们是否应该抛弃康德哲学中的纯粹性概念,以及它的先天的、形式主义的特征?换一个角度说,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和运用康德的伦理学?

康德是一个牛顿主义者。除了启蒙运动之外,牛顿力学发展所带来的物理学的发展,是他所处时代发生的另一个重大事件。在康德的头脑里,真理就是规律,就是像自然规律那样具备永恒普遍之效力的自然知识。道德哲学因而也就变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普遍规律的哲学。由于要具备永恒普遍的效力,对道德知识包括其他知识就不能从外在经验的角度来研究,而必须以主体自身为研究对象,如此一来,道德真理就只能由定言命令来充当了。康德多年的逻辑学研究背景使他能够娴熟地操作一个何谓规律的知识概念,这不仅在道德哲学中如此,在知识论和美学中也是。知识对于康德而言,与其说是真理,还不如说是一些具备先天形式的判断。康德哲学之所以带有先天的、形式主义的、二元论的深刻痕迹,原因也正在于此。对规律的崇拜导致了康德对于形式的崇拜,也导致康德哲学必然成为一种主体性的哲学——不用依据对象就能自已构造出自己。

但是,形式主义并不是康德哲学的魅力之处,它恰恰是我们所要抛弃的康德哲学的垢弊。另外,康德哲学也不是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因为陷入形式主义而变得空洞起来。伯纳德·威廉斯说,“康德拒绝任何生物学的、历史的和心理学的道德理论”。① Bernard Williams. “Evolution, ethics and the representation problem,” in Making Sense of Human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104.这是一种过于武断的评论。康德之所以把道德法则建立在先天原则之上,原因在于:他主张对道德的研究必须独立于人类的经验本性,如果将道德原则建立在一般的人性基础上,那么从中确立的道德原则必然是脆弱的,而“道德的纯洁性”也会被毁掉。② 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1785)[M].trans. Mary J.Gregor. in Kant.Prac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4: 388-390.因此,从先天形式去考察道德法则,乃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另一方面,先天形式并不是道德法则的全部内容。康德借助定言命令发现的乃是人性的尊严,它在于人可以凭借立法能力成为自由的人。这条自由规律才是道德法则的充实内容,是康德在道德领域中想要揭示的真正内涵,也是他对道德哲学的最大贡献。

因此,诸如“纯粹的”“先天的”等形式主义概念是康德哲学中消极的一方面,固守这些概念将意味着我们不能对康德哲学作任何经验层面的运用,那对人类思想的发展来说将是一个重大的损失。罗尔斯发展了康德思想中积极的一面,如“尊重人”“理性可以指导我们的行动”。他的正义原则从经验层面来看,由于具备了自主的特征性结构,因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康德式的定言命令。

三、政治自主而非道德自主:罗尔斯与康德的分别

《正义论》面世以后,罗尔斯一直在反思他与康德的理论关联。他修改了自己最早在书中表达的这种观点,即:正义原则之所以被契约方们选用,乃是由于它们是对“理性存在物之本质的最充分可能的表达”。③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revised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22.其次,他接受了达沃尔的建议,指出原始境况中的自主虽然是一种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合理自主(rational autonomy),但是,这种自主依然具有意义,它模拟了理想公民在不受个人偏好的影响下就政治原则进行慎思的过程。合理自主是我们在进行政治推理时人为地赋予各方的,它是罗尔斯理论建构中的第一步。第二步是让正义原则在理想社会中得到公民的认同和实践。一旦这两个步骤都被满足,那么,公民就可以实现充分的政治自主。为了澄清“作为公平之正义”与康德理论之间的区别,罗尔斯在后期把他的论证方法明确为政治建构主义,以区别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罗尔斯认为,这两种建构主义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康德的建构主义以他的道德哲学为基础,最终确立起来的道德原则是具有伦理价值的道德法则。这种方法在确立道德原则时具有优势,但是在确立政治原则时却存在很大的劣势,它无法说服别人,因为对这种原则的接受首先还必须以认同它在被建构时所立足的道德哲学为前提。罗尔斯早期就是以康德的建构主义方法为范例,结果在最终的公共证成环节出现了困难。于是,罗尔斯在后期把它的建构主义定义为政治建构主义,而且是反基础主义的,只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文化。这意味着,作为公平之正义的两条正义原则仅表达一种对政治秩序的看法,不带有来自任何道德哲学等广包学说的观点,如此才可以被具有不同生活背景、不同哲学和宗教信仰的人们自由地接受。这种立场的转变被罗尔斯称作是从道德自主到政治自主的转变。

在调整自己的观点时,罗尔斯对原始境况中的自主特征重新作了说明。他明确了两点:第一,合理自主是进行思想实验的人们赋予各方的,它表示各方在商议正义原则时,不会受到他们的第一级序偏好的影响;第二,合理自主其实是公民在进行政治慎思时展现出来的能力,即:形成、修正及追求一种合理的善观念的能力。①这种能力表明,公民在政治正义问题上可以不受第一级序偏好的影响,而就政治原则做出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公民能够对其第一级序的偏好予以反思,并在第二级序甚至更高级序的层次上予以肯定或修正。只有当公民对政治原则做出理智地认肯时,我们才说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就是实现了充分的自主。因此,自主在这里分为合理自主与充分自主(full autonomy)的两个阶段,前者是确立正义原则的阶段,后者是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各方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对未来做最大限度计算的行动主体,他们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在政治社会中得到最大化,但是他们也明白自己必须和其他人在这个社会中和谐地共存下去。因此,他们必须找到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利益的衡量标准。基本益品就是这样一个标准。它包含的善观念是公民在政治社会中实现所有特殊的善观念时所必需的手段。无知之幕确保各方可以摆脱个人利己的偶然欲望而用基本益品去筛选正义原则。原始境况中的合理自主就体现在各方能够抛开偶然欲望而去追求一个被所有人共同追求的善观念上。这个过程对于现实的公民来说,是一个对其第一级序欲望和偏好予以批判性反思的慎思过程。这种批判性反思的能力正是当代学者所强调的自主能力。

当正义原则在确立阶段中被证明是一个非利已的、以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原则时,它可以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被称作定言命令,根据正义原则去行动,也就实现了政治上的充分自主。因此,罗尔斯在第二个阶段需要证成的是:一方面,公民能够受到有效的正义感的指导;另一方面,罗尔斯提供的政治正义观能够获得公民的重叠共识,成为公共讨论的基础。只有当重叠共识被证明不是乌托邦时,第一个阶段的建构工作才具有了意义。至此,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通过重叠共识的观念解决了他早期所不能解决的公共证成的难题。这是罗尔斯与康德的分道扬镳之处。正如罗尔斯所说,他与康德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康德试图论证的是包含政治领域在内的道德诸领域中的人类共识,而罗尔斯只把共识的目标放在政治领域内,他只希望公民在重要的政治价值上达成共识,至于道德领域中的其他诸多价值,则留给公民在私人领域中根据各自的广包学说来决定。罗尔斯这种对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的区分,使他的正义理论尽管运用了与康德类似的建构方法,但却在根基上与后者根本地分开了。

四、结语

在《正义论》1999年修订版第40节中,罗尔斯在1971年版本的基础上添加了这样一段文字以作为对早期批评者的回应。他说:“康德式解释并不是意指对康德真实理论的解释,而是指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康德的观点被打上了一些深刻的二元论印记,特别是必然性与偶然性、形式与内容、理智与欲望、本体与现象之间的二元论。抛弃康德所理解的这些二元论,对许多人来说,就等于抛弃康德理论的独特之处。我却有不同的看法。康德的道德观念具有一个特征性结构。当我们不是从康德所给予的意义来考虑这些二元论,而是在一个经验理论的范围内对它们进行重新阐释,并且重新阐述它们的道德力量时,我们就可以更加明显地辨认出这一特征性结构。我所说的康德式解释,指明了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②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revised edit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26-227.这个特征性结构就是本文所分析讨论的自主的结构,它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结构,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立足的基础。

如果说康德哲学对早期罗尔斯的影响基本是决定性的,那么,后期的罗尔斯则是努力摆脱康德哲学对于其理论的束缚。这一方面是一个哲学立场的转变,另一方面体现出罗尔斯本人思想的逐渐成熟。作为一名康德主义者,罗尔斯力图表明,他的理论是对康德哲学的一个有力运用,同时,他也力图抛弃康德哲学中具有超越性理想的一面。这样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它向读者表明,康德道德哲学并不像其形式主义外表所展示的那样,不能作任何经验层面的运用,相反,一旦我们找到康德道德观念中的某些结构,并根据康德的精神来解读它们时,我们依然可以让康德理论在经验范围内发挥它应有的力量。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运用,至少帮助罗尔斯完成了两个目标:一是提出他自己的建构主义立场;另一是提出具有平等主义特征的政治理想。这个理想也是康德本人的理想,即:实现政治上的充分自主以及公民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对康德来说尤其是出版自由与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平等。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9)03-0027-06

[收稿日期]2018-10-2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意义”(12CZX051)

[作者简介]刘雪梅(1977-),女,江苏南京人,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胡春燕,肖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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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主义特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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