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识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承运人,提单,合同,货物运输,海上,鹿特丹,航次。
承运人识别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薛松[1](2019)在《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识别与分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智能物流、平台技术等要素的推动下,运输物流业诞生了无车承运人这一新型服务模式。无车承运人有效整合货物运输市场上的车货信息、实体资源、物流技术和资金流向,解决传统货运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市场资源利用率,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无车承运人同时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在经营过程中除了承担自身风险,还与经营环境、交易对象等多个因素相关,同时无车承运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程的货物运输风险。无车承运人在我国发展时间短,政策制度不完善,经营过程中存在责任不明、契约不完备等问题,使得无车承运人风险增加。精准的识别分析、有效的控制风险,对推动无车承运人业态发展,保障市场服务质量,促进传统货物运输向现代物流服务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无车承运人、风险管理、系统动力学相关概念与理论方法,界定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定义,分析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形成机理与风险特征。从运营主体、服务对象、业务类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无车承运人运营模式,从业务流程和交易对象入手,对无车承运人各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确定有经营环境、无车承运企业自身,实际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与货物运输5类风险和市场环境风险等14个风险事件,解释各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衡量指标。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基于调查对象风险感知评价,细化无车承运人运作中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系统动力学模型,确定系统边界值和模型参数,对风险水平进行仿真模拟和单因素敏感分析。认为实际承运人责任风险程度最高,市场环境、企业实力、托运人信用、实际承运人实力和人员对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影响较大。最后结合风险控制理论,站在无车承运人的角度,设计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控制措施与应用方案,提出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优化合作伙伴等措施建议,为无车承运人风险管理、运营发展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期刊2019-04-15)
王世勇[2](2018)在《空运单签署中的承运人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的身份是运输单据签署审核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加强对单据整体上的了解和把握,以保证拒付的有效性。案例背景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46A场次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空运单,运费到付,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交单行随后寄来单据,其中包括正本空运单一份,联次为"FOR SHIPPER"联次。开证行审核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空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AIR WAYBILLS NOT INDICATING NAME OFT HE CARRIER)。随(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8年17期)
罗孝炳[3](2017)在《提单并入租约不影响对承运人的识别与归责》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人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叁人时,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以提单为依据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诉由提起诉讼;承运货物的船舶形式上为期租人管理,但是货物的保管与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长受船舶光船承租人雇佣和管理的,船长及其委托的人签发的提单,应视为光船承租人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光船承租人作为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依(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2期)
罗孝炳[4](2017)在《提单并入租约不影响对承运人的识别与归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皇家橄榄石"号登记船东为GSH2公司,HJ公司和ND有限公司分别系该船的光租人和定期租船人。为履行外贸合同,SF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与ND有限公司就"皇家橄榄石"号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甲基乙基酮在宁波港被装上"皇家橄榄石"号,上海外轮代理浦东有限公司代表该船船长在上海签发了该批货物的9份凭指示油轮提单,提单记载SF公司为托运人,装货港为宁波港,卸货港为印度坎德拉港,各份提单均记载租约的所有条款和除外条款都包含在提单中,租约格式为ASBATANKVOY。2011年10月26日,两批涉案货物运抵印度坎德拉港,并于次日完成卸货。各方共同参与了对涉案货物装货港岸罐样、卸货港岸罐样、卸货港船舱样的共同检验。同年12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显示:装船前的岸罐样品在水含量、颜色、酸度和密度等方面已不符合标准,卸货港岸罐样与装货港岸罐样相比,在颜色、酸度方面指标增高。2012年10月25日,SF公司以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HJ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 112 065.79美元及利息。HJ公司答辩称,SF公司不是适格原告,HJ公司也不是适格被告,SF公司与案外人ND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合同,存在书面租约,提单签发人为上海外代浦东公司,SF公司应依合同向案外人ND有限公司索赔,请求驳回SF公司的诉请。(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7年01期)
张露,李田田[5](2016)在《海上货运合同关系及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船承运人制度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多数国家,无船承运人业务由货运代理业务发展延伸而来,但二者并不相同。在实践中,二者业务相互交叉、联系紧密,且由于行业操作欠缺规范性,导致承运人身份难以被识别。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不同于货运代理人。本文现以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某全球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分析如何认定承运人身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7期)
黄雨杰[6](2016)在《承运人识别之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识别是现阶段学界越来越受关注的课题。本文从承运人识别的重要性和困难性、承运人识别的几种国际通行标准等方面概括了承运人识别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要解决我国的承运人识别制度上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定义简化以及补充具体的识别制度是很好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7期)
杨钉,李萍萍[7](2016)在《提单承运人的识别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性,托运人和承运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收货人往往只是提单持有人。提单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发生货损时,识别承运人主要依据叁处标识,分别是在提单抬头印制的船运公司名称、处在提单右下角的签名以及提单背面的光船租赁条款或承运人识别条款。司法实践中,提单抬头一般要结合提单右下角的签名才能识别承运人,而提单背面的识别条款一般不作为识别承运人的依据。简而言之,提单右下角的签名是识别提单承运人的重要证据,而该处签名的不同表述或提单上的租约并入条款将直接影响提单承运人的识别。(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23期)
慕宛辰[8](2016)在《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提单抬头印制的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名称不一致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参与主体众多,承运人作为履行运输、签发提单的主体,对其识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还是货物运输环节繁杂,参与者众多,加之承运人概念模糊、各国规定不一,致使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对承运人识别困难的情形。下文将以提单抬头印制的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名称不一致为例,简述当前学者的观点及笔者的拙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王山月,姚昌[9](2016)在《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案件都涉及到向谁索赔以及索赔范围的问题。因此,准确识别承运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规定为着眼点,分别从对该规定褒贬不一的观点及造成承运人识别难题的原因中思考如何更合理的解决承运人识别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赖煜康,李武智[10](2015)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承运人”角色的识别——以航空运输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是从事批发服装、纺织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从事海运、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代办货物运输手续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服饰公司委托货代公司空运一批服饰商品到美国洛杉矶。2013年7月1日,货代公司向服饰公司签发一份编号为×××的《空运提单》,该单载明:"托运人为服饰公司,收货人为UA,地址加利福尼亚州,始发站机(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声》期刊2015年11期)
承运人识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承运人的身份是运输单据签署审核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加强对单据整体上的了解和把握,以保证拒付的有效性。案例背景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46A场次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空运单,运费到付,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交单行随后寄来单据,其中包括正本空运单一份,联次为"FOR SHIPPER"联次。开证行审核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空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AIR WAYBILLS NOT INDICATING NAME OFT HE CARRIER)。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识别论文参考文献
[1].薛松.无车承运人运营风险识别与分析研究[D].长安大学.2019
[2].王世勇.空运单签署中的承运人识别[J].中国外汇.2018
[3].罗孝炳.提单并入租约不影响对承运人的识别与归责[J].人民司法(案例).2017
[4].罗孝炳.提单并入租约不影响对承运人的识别与归责[J].世界海运.2017
[5].张露,李田田.海上货运合同关系及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6].黄雨杰.承运人识别之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7].杨钉,李萍萍.提单承运人的识别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6
[8].慕宛辰.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提单抬头印制的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名称不一致为例[J].法制博览.2016
[9].王山月,姚昌.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
[10].赖煜康,李武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承运人”角色的识别——以航空运输为例[J].人民之声.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