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鉴于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股负责人王某违纪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同时,考虑其在近期防汛防台风工作中的优异表现,经研究,决定免予追究其纪律责任。
按理说,只要违反党的纪律,都应追究其纪律责任。因为只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才能更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使党永葆青春活力。但同时,执行党纪又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体现关怀干部的“温度”,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干部,区分具体情节予以正确处理。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条款明确了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相关情形。这些规定与前面的严格执纪并不矛盾,而是辩证统一的。因为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干部带有一定的“温度”,特别是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干部,予以容错免责,不仅没有丝毫纵容之意,而且具有更加强烈的震撼力,更有助于当事人从思想上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下定决心改正错误。否则,不问青红皂白,对于违纪者都是“一棍子打死”,既不利于教育挽救干部,更不利于党的事业。
只有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才能让更多干部放开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手脚,进一步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严管,就是执行纪律要有力度,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厚爱,就是要真心实意关心爱护干部,特别是对于有过错的干部,该容错的容错,该免责的免责,如此执行纪律才显得更有温度。应准确把握纪律运用的基本原则和要义,正确执行纪律,严格而不机械、灵活而不任性,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在“格”内,严而有度,不仅不会降低纪律的权威性,反而还能增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更多干部感觉到党的严管和厚爱,一心一意听党的话、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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