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当得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当,构成要件,制度,民法典,标的物,时间性,专利法。
不当得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姜皓元[1](2019)在《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目的就是让没有法律依据而得到利益的人回到原始状态。让受到损害的人得到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在不当得利制度中,获得利益的人叫做受益人,遭失去利益的人叫做受害人。此项制度是因为他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接下来,我想通过我自己浅薄的文字来阐述不当得利制度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乐耀[2](2017)在《论专利善意侵权案件中不当得利制度的不可适用性——兼评《专利法》第7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主张在“专利善意侵权”案件中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有鼓励创新之用,但是在这类案件中仍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实际上是变相地要求善意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专利法》第70条之规定;二是专利善意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基于《专利法》第70条取得“法律根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立法者在立法之时便对各种利益进行考量和平衡,而第70条便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和弥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时代背景下,可通过司法诉讼中个案把握、职能发挥和行政执法中监管力度加强等方式来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杨朔[3](2019)在《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他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债产生的四大原因之一。本文以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为切入点,结合其基本的构成要件,深入探讨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并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对未来学术界进一步研究不当得利制度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3期)
柳灿灿[4](2018)在《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种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地位尤为重要,但是目前不管是在立法层面的规定还是在理论的研究方面,有关不当得利制度存在的比例都很小。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念入手,透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带来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最后通过研究得出不当得利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研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25期)
刘天祎[5](2018)在《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具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是私法中债的重要基本制度之一。相比较其他民事法律制度而言,不当得利制度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在各国法制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此背景之下,对于不当得利相关课题的深入研究,必然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目前还比较匮乏,只有两条基本规定,立法中的粗糙与滞后,导致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实中适用困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利的判例少之又少。因此,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有必要通过立法使之更趋完善。笔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当得利进行研究,并在研究的各个部分都对不当得利进行了实证的研究:第一章为“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本章对“不当得利”的性质、规则进行界定。第二章是“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本章主要探讨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影响不当得利的运行范围,也影响不当得利的返还“利益”。第叁章为标的物对不当得利的影响。主要讨论货币、不动产、动产等标的物对不当得利适用的影响。第四章为“结论”。结合上述各章的论点,探讨我国的不当得利规则之缺漏,并提出完善之策。(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8-03-01)
张艳艳[6](2018)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继condictio之后,世界各国开始了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直到奥地利学者Wilburg提出非给付型这种新类型的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才逐渐进入不当得利研究者们的视野,然后才对其加以各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不同法系的国家虽然在关于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之利益应予以返还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至少以下几点是可以确定的:第一,无论从不当得利制度设置的目的上还是整个民法的公平原则上来说,“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应予返还”这个原则早就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物界的认可。第二,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其方法是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来处理该问题,从而对此种法律现象加以规制。第叁,英美法系则从另一视角设计了返还救济制度来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下,有损害赔偿这一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救济方式,但没有得利返还这一救济方式,以致于在权利救济方面,相比于我国的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被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上。这也最终导致了我国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尚未在规范层面体系化、全面化的建立起来。尽管目前在立法上是如此现状,但在司法判例中却存在着诸多与该类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件裁判。因此,于我国民法学者而言,研究到底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侵害权益得利之返还的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期间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整体的梳理、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探寻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匹配的立法体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作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也仅有《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131条这两个简单的条文对其作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两方面的规定。我国学者在进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时大多以此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对此问题进行处理时也寻找“92条”作为裁判的依据。随着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民法总则》的实施,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对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都比较特殊之不当得利类型的研究,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制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尤其是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法。综上所述,无论是属于大陆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不管其程度如何,都在规范层面上制定了关于“侵权获益”的相关制度。然而在我国大陆,对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相关理论的研究都莫衷一是而且不成体系,再加上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之混乱以及导致了当事人在请求权的选择上处于两难之境地。由此可见,建立我国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依据我国的现有理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在借鉴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引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之请求权的适用空间,具体分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指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除结语外,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创新点。研究背景主要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发展趋势、尚存的争议点和各国的立法规制途径、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情况等方面来进行介绍;国内外文献综述主要介绍了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研究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等内容,并对其加以评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功能性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用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来说明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第二,以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为研究背景,尝试在未来民法典中确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位置,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二部分是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对并对其进行评析从而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理论上尚有的争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第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第叁,如何确定受益人利益返还的范围问题。第叁部分是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空间进行研究。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展开,第一,从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范围说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第二,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调整权益损益秩序、扩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以及统一司法适用叁个方面的特殊调整功能来论证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叁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本文采取四要件说,认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上主要包括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获得利益、受损与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四个构成要件,此外,还探讨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从宏观上确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以及确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本文主张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混合立法,在总则中规定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在分则中将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的规定,规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类型以及各自的法律效果。从微观上确定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利益返还的主体、客体和获益人的利益返还范围等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庞亦翡[7](2017)在《论不当得利制度之利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正确适用,而且在理论研究上也存在缺位。从数量上来看,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仅有两条,远远少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从理论研究深度来看,研究不当得利的民法学者少之又少,理论研究屈指可数,更加无法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上世纪30-4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重新审视不当得利的法律地位,更有学者提出了不当得利法的概念,以此弥补合同和侵权之间的空白地带。为了完善民法之债法体系的逻辑结构,厘清各个债之原因的边界,进一步深入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显得极其必要。在不当得利中,构成要件中的利益认定是核心内容,只有稳定确认了利益的内容,才会进行下一步的分析。有基于此,本文主要以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为论述内容。在第一章中,简单概述不当得利制度的背景、概念和分类;第二章在已有理论基础上提出分类的划分标准,并以比较法的角度,对目前利益认定范围,提出可参考其他国家认定趋势的新角度;第叁章中,就目前不当得利的利益认定范围,提出扩张利益的想法以及认定利益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供未来学者的思考;最后的第四章,就目前不当得利存在问题和未来制度的建设,提出个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7)
毋帅民[8](2017)在《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如今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并被各国普遍接受,近现代我国对西方法律进行大量移植并借鉴了不当得利制度。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体系大体发育成熟,但是关于不当得利领域的立法与研究仍比较薄弱。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相对简略。2017年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是直接照搬《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发展新意。如此简略的法条欲涵盖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整体内容,可谓差之远矣。司法实践也没有充分认识到不当得利制度对于财产流转关系的调节作用,对不当得利与其他债权请求权乃至物权请求权的关系尚有模糊认识,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不敢适用或过分滥用,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上和实务上对不当得利制度分析研究,以综合判断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础:首先研究不当得利法的源头,分析罗马法中各种具体不当得利的类型,明确其与现代不当得利适用范围的关系;阐述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目的,以期对其适用范围划定适当依据。第二章,对不当得利适用进行比较法分析,系统整理了世界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地位以及使用规则,以深化对不当得利适用的认知,扩大视野,确认我国不当得利适用的发展趋势。第叁章,结合我国民法中不当得利适用现状,分析我国现行法中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设计存在的缺陷,及其司法实践中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为下文解决路径做了铺垫。第四章,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设计提出建议。首先在坚持我国物权有因性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规定科学、明确的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则,减少不必要的请求权竞合;其次应建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明确其适用条件及构成要件:明确利益与不利益的内涵和种类,法律上原因的种类和内容;最后,为使法律关系简明清晰,整合各国立法与判例,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抗辩事由,以利受益人援引,保护善意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崔嵬[9](2016)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不当得利中得利进行了类型化的界定;并且依据得利是否可转移的性质,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得利返还规则,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借鉴。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在得利的界定上应当在原有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作类型化的划分,拓宽不当得利制度调整的范围;在得利标准的认定上应当采纳客观主义标准;在得利返还制度上,应当依照得利性质的不同,确立起原物返还、价额返还以及替代物返还的多种模式;在返还得利的范围上,应当区分得利人得利时的主观心理,分别确定不同的得利返还标准;在价额返还的计算上,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时得利的客观价值为计算标准。(本文来源于《天水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李语湘[10](2016)在《比较法视野下英美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演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是一个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传统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因而同所有其他现存的法律体系相比,英美法更强调历史演进的连续性。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从具体的诉讼形式中演变而来,发展为一般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概括条款,最终形成日臻成熟的法律制度,并由此导致英美传统法律结构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之中,英美法从欧洲大陆的法律文化里借用了许多构成其法律知识的概念结构的东西,并通过不断融合,铸就了英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独特的价值义理及文化意蕴。(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不当得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虽然主张在“专利善意侵权”案件中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有鼓励创新之用,但是在这类案件中仍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实际上是变相地要求善意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专利法》第70条之规定;二是专利善意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基于《专利法》第70条取得“法律根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立法者在立法之时便对各种利益进行考量和平衡,而第70条便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和弥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时代背景下,可通过司法诉讼中个案把握、职能发挥和行政执法中监管力度加强等方式来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当得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姜皓元.论述不当得利制度[J].法制博览.2019
[2].乐耀.论专利善意侵权案件中不当得利制度的不可适用性——兼评《专利法》第70条[J].金陵法律评论.2017
[3].杨朔.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研究[J].现代交际.2019
[4].柳灿灿.不当得利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
[5].刘天祎.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因素[D].华北电力大学.2018
[6].张艳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7].庞亦翡.论不当得利制度之利益认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毋帅民.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D].福州大学.2017
[9].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
[10].李语湘.比较法视野下英美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演进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