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扣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事,船舶,管辖权,公约,米市,法院,灭失。
船舶扣押论文文献综述
林玉芳,谷浩[1](2019)在《船舶扣押反担保制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扣押反担保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英国高等法院在The "MV Alkyon"案中确认扣船申请人无须提供扣船反担保是沿袭已久的程序惯例,再次将这一问题引入了人们的视野。分析船舶扣押反担保的不同立法模式,论证船舶面临解扣风险时提供反担保的正当性,进而考察中国船舶扣押反担保的制度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张可心[2](2019)在《英国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和航运史一样积淀厚重,对英国成为世界海运强国有着深刻影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规定最早可回溯至1840年海事法院法(MCA 1840),而后90年间,随着判例法和国际公约的发展,英国于1856年出台司法法(JA 1856),于1981年制定最高法院法(SCA 1981),作进一步完善。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法法源,表现为SCA1981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包括海事管辖权范围、海事优先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王锡光[3](2018)在《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对海事监督管理中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执法依据、执法目的、替代措施、执法风险、执法程序等环节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8年08期)
黄涛周[4](2018)在《船舶扣押与海事实体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扣押制度,即为确保海事请求权人请求权的实现,经法定程序申请,由有管辖权法院在诉讼或仲裁前对相关涉案船舶进行留滞或者限制离开相应港口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船舶扣押制度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独立的程序,与海事实体管辖权关系密切,是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船舶扣押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两种管辖权,一是船舶扣押管辖权,即何地法院享有对被申请船舶行使扣押措施的管辖权;二是海事实体案件管辖权,即何地法院可对海事实体纠纷进行裁判的管辖权。对于船舶扣押与海事实体管辖权的关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大陆法系认为,船舶扣押仅是程序意义上的一种保全措施;而英美法系则认为,船舶扣押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还具有实体意义,船舶扣押地法院可以通过“船舶扣押地”这一连结因素获得海事实体管辖权。为消除分歧,《1952年扣船公约》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因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协调效果差强人意。《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则根据当时航海行业的实际需要,更加倾向于英美法系的观点,使得扣船地法院可以获得海事实体管辖权,除非当事人间有管辖协议。因船舶扣押管辖采用“属地原则”和船舶自身的可流动性,加上国家公约观点的转变,使得海事请求权人竞相扣船来促使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获得海事实体管辖权,从而加剧了海事实体管辖权冲突的局面。而根据船舶扣押制度的独立性和海运行业的实际情况,船舶扣押地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海事实体管辖权又是有必要的。在此情况下,为缓和管辖权冲突,只能对船舶扣押管辖向海事实体管辖转化的过程进行合理的限制。根据各国实践经验,这一种转变过程可能受到意思自治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先受诉法院原则等因素的制约。同时,《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也对船舶扣押制度与海事实体管辖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为缓和海事实体管辖权的冲突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揭示了两者关系的发展趋势。在船舶扣押制度、海事请求权人的主导地位、各国国内法差异大、国际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司法沙文主义盛行等原因的作用下,国际海事实体管辖权冲突严重,主要表现为平行诉讼与择地行诉现象普遍。为应对此种局面,在立足中国有关船舶扣押与海事实体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叁个层面对中国的船舶扣押与海事实体管辖权制度进行完善。在理论层面,应合理限制“船舶的拟人化”,坚持国际礼让原则;在立法层面,应补充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明确最先受诉法院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在司法实践方面,应优化相关原则的适用顺序,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5)
罗凯[5](2018)在《融资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同于我国海商法中所规定其他各种船舶租赁关系。承租人对于船舶的控制相比于其他船舶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承租人更接近船舶所有权人,甚至可以说就是船舶实质上的所有权人。而出租人虽然是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人,但其实质上更类似于船舶抵押权人,其对于船舶的权利与其说是所有权,不如说是一种担保物权。然而,正是因为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名义与实质的不相称,使得在船舶的扣押与拍卖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不适。在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中,一方面,第叁人能否对融资租赁的船舶进行扣押是有疑问的。在我国,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是比照光船租赁船舶进行的,这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及转租赁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对于船舶的控制相对于光船租赁承租人更接近所有权,如若光船租赁的船舶能被扣押,那融资租赁船舶没有理由不能被扣押。但在委托租赁及杠杆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是委托人和物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并没有融资租赁协议,因而不符合比照光船租赁登记的条件,从而在法律上无法被扣押;另一方面,出租人能否扣押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船舶也有法律上的障碍。《海诉法》第12条所规定的能申请海事诉讼保全的财产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想见,立法之初并未能将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在内,毕竟承租人才是船舶的实质所有权人。有鉴于此,在法律尚不明确之时,可考虑采用海事强制令代替扣押,以从实质上达到扣押的效果,但从长远上而言,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允许出租人申请扣押融资租赁的船舶。而在融资租赁船舶的拍卖方面,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名义与实质的矛盾也有体现。第一,对于被扣押的融资租赁船舶能否被拍卖也是存疑的,其理由与能否扣押融资租赁船舶是一致的。第二,是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能否进行债权登记的问题,本文认为,能够进行债权登记的债权应当包括船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以及《海诉法》第21条所罗列的22种海事债权,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就包括在《海诉法》第21条之中;第叁,是出租人对于船舶拍卖价款的受偿顺序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受偿船舶拍卖价款,那么出租人只能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最后受偿船舶拍卖价款,这就忽视了对出租人租金债权的保护,至少应当将出租人的受偿顺位提前到与一般债权相等的地位。但这仍然不符合出租人所有权担保权的实质,理想的受偿顺位至少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是拍卖申请人。总之,法律应当认清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及其对船舶关系的实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借贷和担保的关系,出租人对于船舶的所有权实质上是担保权,而承租人则是船舶实质上的所有权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秦晋[6](2018)在《光租船舶扣押拍卖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光租船舶的扣押问题,将海事请求与船舶相互联系起来。这一联系最初来源于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该法律精神的引入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自己责任的原则,但方便了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实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该种规定仍需实体法来加以肯定,不能够仅以扣船等程序法为基础。(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曲涛[7](2018)在《地方人民法院委托海事法院执行扣押与拍卖船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与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在委托执行时,地方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适格的海事法院执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对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性质,由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具体而言,对于船舶价款分配中所涉及的海事债权,由海事法院按照海事诉讼程序法所设立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来组织分配;对于船舶价款分配中所涉及的海事债权之外的一般债权,则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执行参与分配程序来组织分配。(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刘海,黄丹,岑祺[8](2017)在《船舶关闭卫星定位仍被“锁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惠丰2179”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后擅自驶离现场,事故导致他船沉没,船载货物全部灭失。上海海事法院判决“惠丰2179”轮船东葛某赔偿73万余元。然而,葛某却常年在外躲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次偷偷“潜入”黄浦江水域的航行,(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10-25)
马得懿[9](2017)在《海事请求类型化下船舶扣押管辖权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对物诉讼"和财产保全理论互为折中和协调的产物,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启动是基于法定的特定范围,即由海事事由引发的海事请求。理解和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具有不同的进路,即可扣押船舶范围的界定、错误扣押船舶的救济以及明确海事请求的种类。然而,在海事请求类型化日益盛行、"对物诉讼"模式日渐式微以及航运实践中特定船舶扣押意旨的趋向下,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成为必然。凸显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重视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和强化法院的审慎性审查责任,成为构建富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船舶扣押管辖权体系的应然进路。(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李祖嘉[10](2017)在《光租船舶之扣押与拍卖》一文中研究指出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的问题涉及对人诉讼假扣押保全程序及对物诉讼扣押保全程序的法律价值观选择,意即对物诉讼扣押制度或对人诉讼假扣押制度背后法律价值观上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的选择问题。而在此价值取向的选择上,《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冲突与拉锯下,更倾向于调和两大法系的特色于公约之中,且更大幅度地保留给各国在各自国内法的价值选择空间。大陆法系下对人诉讼制度恐难以及时且充分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基于英美法系对物诉讼的制度下,扣船即取得管辖权、扣押船舶使债权人更容易获得债权保全、可迫使债务人出面处理,因此在海事活动中特别设立对物诉讼制度较有必要。(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1期)
船舶扣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和航运史一样积淀厚重,对英国成为世界海运强国有着深刻影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规定最早可回溯至1840年海事法院法(MCA 1840),而后90年间,随着判例法和国际公约的发展,英国于1856年出台司法法(JA 1856),于1981年制定最高法院法(SCA 1981),作进一步完善。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法法源,表现为SCA1981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包括海事管辖权范围、海事优先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扣押论文参考文献
[1].林玉芳,谷浩.船舶扣押反担保制度思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张可心.英国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的借鉴意义[J].人民司法.2019
[3].王锡光.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中国海事.2018
[4].黄涛周.船舶扣押与海事实体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8
[5].罗凯.融资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秦晋.光租船舶扣押拍卖法律问题研究[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
[7].曲涛.地方人民法院委托海事法院执行扣押与拍卖船舶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刘海,黄丹,岑祺.船舶关闭卫星定位仍被“锁定”[N].上海法治报.2017
[9].马得懿.海事请求类型化下船舶扣押管辖权审视[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李祖嘉.光租船舶之扣押与拍卖[J].司法改革论评.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