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损益相抵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损益相抵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损益,损害赔偿,正义,预见性,诚实信用,保险金,要件。

损益相抵规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雪[1](2019)在《论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是指当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的发生而获得利益时,赔偿义务人有权要求将获得的利益从损害赔偿中加以扣除,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此处所指的损害情况多发生于侵权、合同违约等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分别对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而在侵权法领域却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赵正母亲单位所给予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而不能抵扣侵权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至少表明我国司法实务已然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损益相抵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务案例趋向复杂化,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相关事项进行释明,对损益相抵适用的正当性、适用的条件以及适用的方法进行探讨。关于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法理基础存在多种解释学说:一是差额说,概说从赔偿对象——“损害”概念着眼,认为赔偿对象既然体现为侵权行为发生前后财产上的差额,则当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当然应纳入确定损害的范围之内,从而将获益排除在损害赔偿之外。对于损害事故中的利益,以被害人的财产差额为衡量标准。如是,损益相抵规则沦为损害差额说之“附庸”,不具有独立制度性价值;并且使得原本应当是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前提之损害,成为损益相抵适用之结果,逻辑上不无矛盾。二是禁止得利说,其出发点在于损害赔偿之目的是填补功能,而非使受害人获有不当利益。禁止得利说从损害赔偿目的角度,“剥夺”受害人之获益,实具有说服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从损害赔偿范围内剥夺受害人获益,即意味着加害人获益,而禁止得利说对此则欠缺足够的说服力。叁是目的论解释说,目的论解释是重要的法学方法之一,在运用目的论解释说证立损益相抵规则时,一是其内容过于空泛,二是不可避免的以填补损害的角度来论证,与差额说或不当得利说具有同一瑕疵。此外,尚有“公平原则说”,认为在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中,要公平分配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和利益获得,对于主体之间的物质和利益的确定和最终调节都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最大限度保障结果公平合理。在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情形下,以公平原则说作为损益相抵之法理基础,具有制度上的基础;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获益的种类也势必多样化,不拘泥于某一特定目的,而从利益均衡的角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为损益相抵制度功能发挥保留了弹性空间,应值肯定。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虽然在细节上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应该满足叁个条件:第一,须有损害赔偿之债成立。如果发生的不是损害赔偿问题,则损益相抵应无适用的余地。第二,须受害人受有利益。没有受害人获得的利益,自然也就不存在损益相抵的问题。但是对于何种获益可以抵消则较具争议。第叁,须损害与受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随着历史的发展,“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嬗递争雄。综合而言,各学说各有利弊,原则上综合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法规目的说”较为妥当。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损益相抵的适用方法,金钱相抵是比较清晰和方便的扣减方法。金钱相抵的方法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当损害与受益均可以金钱形式表示时,直接从损害金额中扣减受益金额,就是实际损失金额。与金钱类损益相抵对应的是实物类损益相抵,其适用情况比较复杂,适用范围也不如金钱相抵广。一般而言,实物相抵多是因受害人的选择而适用的,因为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进行损害赔偿时有权选择金钱赔偿或实物赔偿,也有权选择是否保留损坏物残体,一旦受害人选择了实物赔偿,不保留损坏物残体,那就需要以损益相抵规则来进行计算。(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娄正前[2](2018)在《损益相抵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重要应用规则。目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采纳功能主义学说的完全赔偿理论或者惩罚预防说。完全赔偿理论认为,原告一旦在损害中获得利益时,主张相抵。惩罚预防说强调,原告获得利益时,不予相抵,从而对责任人产生威慑效果。但是,功能主义所关心的是独立的外在目标,即原告获得赔偿或者惩罚被告,两者被分别对待,隔离了当事人之间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性,这不是私法的特征。本文从损益相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损益”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并介绍已有的相抵规则,诸如大陆法系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意旨说和促进说,以及英美法系平行利益规则。文章认为,这几种因果关系的判断,诸如“同源”、“相当”、“目的”等内在含义难以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强。为此,本文借助于矫正正义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主张损益相抵规则应当关心的,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而是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受害人获得的利益是否矫正了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意图而采取行动来矫正失衡才是可以的,巧合或者偶然性的作为不足以应对目的性主体行为自由。文章最终落脚点是损益相抵规则的两个要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一是可预见性相抵要件,只有在违约方或者侵权人在可预见到的利益范围内,矫正了其“不公”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可以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相抵;二是相关性相抵要件,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理由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相关的,具有双极意义,此利益也可予相抵。(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3-11)

龙俊汝[3](2017)在《论损害赔偿法体系下的损益相抵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事故除了使赔偿权利人蒙受损失,有时也会为其带来部分利益。极端情况下,多出的这部分利益甚至可能超出赔偿权利人蒙受的损失,使部分赔偿权利人反因损害的发生而大量获益。从朴素的自然法观念看,这种获益似是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悖,需要依据损益相抵规则予以扣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损害事故相伴而生的利益的种类与来源均在不断丰富。若不综合考虑个案中的具体情形,盲目地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也可能导致最终的裁判结论不符合公平原则之精神。为了能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因损害事故产生的利益,本文拟对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损益相抵规则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论述,同时考察了损益相抵规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地位及其在国内的立法与司法适用之现状。希望在厘清基本概念、明确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前提、适用标准的论述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探讨了损益相抵规则的主流理论依据。根据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差额说”与“禁止利得说”两种。尽管这两种学说均在一定程度上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正当化依据,但也都还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漏洞。笔者认为,与其将这两种学说置于相互对立的两面,不如融汇两种学说中的合理部分,让损益相抵规则获得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至于近期兴起的“目的论解释”,笔者认为,其作为损益相抵规则理论根底的依据不甚充足。第叁部分,笔者论述了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仅在因同一损害事故同时存在损害与利益时,损益相抵规则才有适用的可能。故损害概念的界定与利益属性的判断是此部分研究的重点。第四部分,笔者重点论述了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标准问题。结合现有理论成果来看,对损益相抵适用标准的探讨主要是从损害、利益与损害事故之间的关系,损害与利益之间固有的联系这两个维度展开。本部分亦以此为线索对相关理论进行了考察,并对适用标准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笔者从典型案例着手,借鉴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观点,将利益的来源分为“源于被害人、第叁人之外”、“源于被害人”与“源于第叁人给付”叁大类,并对每一类别下损益相抵规则能否适用的问题进行分类考察。希望通过这种类型化的手段,为今后损益相抵规则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9)

娄正前[4](2017)在《损益相抵规则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解不同,出发点不一,在法律适用上呈现散乱甚至冲突状态。其原因在于有的是根据完全赔偿理论,有的是根据惩罚预防说作为损益相抵规则的依据,其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但都缺乏完整统一性,不能体现私法关系当事人之间联系的直接性。损益相抵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以及受害人收到的利益是否是侵权人矫正自己不公行为。(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7年03期)

李学成[5](2016)在《损益相抵规则的民法适用与立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损益相抵规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民事责任救济功能的应有之义。现行民事立法欠缺对该规则的规定,显属立法漏洞,应由法官根据民法解释方法予以补漏。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为该规则得以成文化提供了契机。(本文来源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张琳[6](2016)在《论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损益相抵规则虽未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较为普遍,适用上亦存在诸多误区。文章以实务案例为起始,阐述损益相抵的概念与特征,从法律规范分析的角度论述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的异同,并解析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重点对损益相抵的适用进行阐释,包括排除适用的情形、案件类型化、诉讼中如何适用等,以期提供应对实务中涉及损害赔偿的复杂纷争的解决之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7期)

吉林财经大学,崔悦[7](2016)在《论法定代理人过错与损益相抵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他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的过失也会被作为未成年人的与有过失进行损益相抵,从而减少其损害赔偿额。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都没有认可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所以在过错和与有过失的认定方面,都不需要民(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报》期刊2016-06-12)

周鑫[8](2016)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侵权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加,损害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进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侵权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还可以从社会救济、保险理赔、第叁人给付等多处获得补救,这就产生了如何使受害人利益和加害人利益平衡的问题。因此,损益相抵规则作为能相对公平地对损害事件带来的各种利益进行调节的手段,成为争议热点。损益相抵规则虽在合理准确地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范围发挥着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其明确予以规定,只有叁个司法解释有所涉及。所以,目前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基于法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因果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各种情形下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最终对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成某与欧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王某与平安财保惠州支公司、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的分析,引出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第二部分: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四方面:首先,对损益相抵规则的内涵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分析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再次,提出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为具体实务中各种利益是否扣减提供具体依据。第叁部分:分析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司法实践侵权损害赔偿中产生的各种具体利益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观点。第四部分:对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提出完善建议。第一、《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第二、法律适用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对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具体适用进行细化,且法官可主动援用该规则。笔者认为,损益相抵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析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并且归纳实践中何种利益应否扣减,即研究损益相抵规则在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是本文的关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06-01)

谭亮[9](2015)在《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损益相抵是指守约方基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应在其所得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减。 损益相抵构成要件: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守约方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受益,该受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既(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10-28)

李遐桢[10](2015)在《侵害物权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差额法与损益相抵规则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损害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之于赔偿损失具有优先适用性,但赔偿损失仍有很大适用空间。损害是被侵害之物权的前后两种状态的差额,因此差额法是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主要方法。物权之原有价值应该优先采用具体计算方法,只有在通过具体计算方法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或者以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损失数额过巨的情况下,再采用抽象计算方法。而现有价值应以抽象计算方法为主。损益相抵并非差额法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计算赔偿数额的规则。受害人的何种得益可以相抵应以"损益同源"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但能否相抵还要受到得益之目的性的限制,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能否损益相抵。(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5年07期)

损益相抵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重要应用规则。目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采纳功能主义学说的完全赔偿理论或者惩罚预防说。完全赔偿理论认为,原告一旦在损害中获得利益时,主张相抵。惩罚预防说强调,原告获得利益时,不予相抵,从而对责任人产生威慑效果。但是,功能主义所关心的是独立的外在目标,即原告获得赔偿或者惩罚被告,两者被分别对待,隔离了当事人之间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性,这不是私法的特征。本文从损益相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损益”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并介绍已有的相抵规则,诸如大陆法系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意旨说和促进说,以及英美法系平行利益规则。文章认为,这几种因果关系的判断,诸如“同源”、“相当”、“目的”等内在含义难以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强。为此,本文借助于矫正正义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主张损益相抵规则应当关心的,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而是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受害人获得的利益是否矫正了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意图而采取行动来矫正失衡才是可以的,巧合或者偶然性的作为不足以应对目的性主体行为自由。文章最终落脚点是损益相抵规则的两个要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一是可预见性相抵要件,只有在违约方或者侵权人在可预见到的利益范围内,矫正了其“不公”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可以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相抵;二是相关性相抵要件,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理由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相关的,具有双极意义,此利益也可予相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损益相抵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雪.论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D].吉林大学.2019

[2].娄正前.损益相抵规则研究[D].南京大学.2018

[3].龙俊汝.论损害赔偿法体系下的损益相抵规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娄正前.损益相抵规则的困境与出路[J].齐鲁学刊.2017

[5].李学成.损益相抵规则的民法适用与立法启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6].张琳.论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6

[7].吉林财经大学,崔悦.论法定代理人过错与损益相抵规则[N].山西青年报.2016

[8].周鑫.侵权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D].山西大学.2016

[9].谭亮.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N].江苏经济报.2015

[10].李遐桢.侵害物权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差额法与损益相抵规则为中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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