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医院云南红河66119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取代了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此医疗纠纷的类型更多,鉴定范围更大,赔偿范围更大,标准更高,且赔偿没有底线。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产科;医疗纠纷;防范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5)20-0241-02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的概念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核心是医疗损害责任,重点强调了医疗告知责任、病历资料的规范书写责任,并且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中规范了知情权、同意权。
产科风险高,医疗损害后果严重;政策、法规性强,稍有违规,很容易被患方抓住把柄;医疗病程短,文书资料有限,特殊医疗资料难保存,举证难度大;涉及科室多、诊疗环节多,处理难度大。多年以来,纠纷高发科室排序依次是骨科、妇产科、普外科、神经外科、急诊科、心内科,产科一直是医疗纠纷的“重灾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妇产科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率高达70%。产科的纠纷也是最多的,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妇产科手术多,而手术多的科室出现纠纷的几率大;另一方面,与带病就诊的患者心态不同,孕产妇大多是健康人而不是患者。医疗侵权中被侵权人无疑是患者,但产科纠纷不一定是患者,纠纷性质也不一定是医疗纠纷。
妇产科诊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其医疗纠纷具有多面性、复杂性。对患方而言,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后继有人,是喜事临门,当风险骤然降临时,心理反差巨大。因而,妇产科的沟通、告知更具特殊意义,尤其是产科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医疗过程中要注重如下几点:
1.《侵权责任法》强化了病历的证据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事实证明,病历的功能在扩展:是刑事、民事伤害案件中的证据;是商业保险理赔的根据;是医保付费的凭据;是医疗鉴定的依据;是医方诉讼举证的重要证据。病历单纯为医教研服务的时代早已结束,而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始证据作用日益突出,今后病历质量将更多地受到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和法律的约束。《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决定了今后的医疗鉴定范围无疑会扩大,病历书写质量将决定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是否有利。因此,在新的法律时代,医护人员必须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把书写病历当成为自己制作证据来对待。
第六十条是造成损害的法定免责规定,但医方需要对免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法定免责事由就不能成立,对患者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明免责需要证据,这个证据只能由病历这个载体来承担,医务人员要明知会用并践之于行动,写好病历,扎实作好维权的证据。
2.患者知情同意
在充分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客观告知病人及家属相关疾病信息。如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孕妇体征、分娩方式、手术并发症等,要如实告知患方真实情况。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侵权责任法》强化了病历的证据作用。
事实证明,病历的功能在扩展,是刑事、民事伤害案件中的证据;是商业保险理赔的根据;是医保付费的凭据;是医疗鉴定的依据;是医方诉讼举证的重要证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病历单纯为医教研服务的时代早已结束,而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始证据作用日显突出,今后病历质量将更多地受到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和法律的约束。《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决定了今后的医疗鉴定范围无疑会扩大,病历书写质量将决定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是否有利。因此,在新的法律时代,医护人员必须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把书写病历当成为自己制作证据来对待。
第六十条是造成损害的法定免责规定,但医方需要对免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法定免责事由就不能成立,对患者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明免责需要证据,这个证据只能由病历这个载体来承担,医务人员要明知会用并践之于行动,写好病历,扎实作好维权的证据。
(4)主动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治疗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体现的是私法自治,权利本位;体现的是患者给医师具有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授权;标示着医疗风险的转移。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产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诊断、操作的经验性。因此,对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行为,知情同意书要有患者明确授权表述。
(5)保持和相关治疗学科的协作,不妄加评论同行的治疗。产科纠纷往往涉及多科室多环节,如妇科、新生儿科、超声科、检验科、病理科,还会涉及院内院外不同医院。对于不同诊疗环节,科室之间不要妄加评价或指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给患方留下口舌。
(6)保护患者隐私权。妇产科恐怕是掌握患者隐私最多的场所之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医务人员无论在什么场合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7)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给病人家属充分的陪护时间,做好病人心理护理。被尊为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教导“医生有三大法宝:语言、药物、手术刀”,“医生有两种东西能治病,一种是药物,一种是语言。”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福冈宣言》指出:“所有医生必须学会交流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缺少共鸣(同情)应该看作与技术不够一样,是无能力的表现。”听患者、家属多说几句,给患者、家属多说几句,就会拉近距离,化解矛盾,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医患关系日益恶化,医患信任危机不断加深的今天,有些媒体推波助澜,社会影响不断放大,大肆抹黑医德,挑拨患者恨医生,使本已糟糕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生的执业环境持续恶化,医患纠纷“高烧不退”,暴力伤害事件频频发生的形势下,我们要大声疾呼——尊重医生就是尊重生命!医务人员必须严于律已,规范行为,依法行医!构建文明社会,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