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提高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谈提高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张精华苏毅

(云南昆明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650000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侦大队363000)

【摘要】法医完成鉴定,并形成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是法医学的主要作用。而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本身不仅具有等同于证据的作用,还能够对其它证据起到印证和判定的功能。不难看出,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处于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某些涉及到人身伤亡原因的案件中,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通常是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关键性证据。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鉴定的质量,还关系到司法审判和执法的公正性。基于此,笔者根据所学知识和自身的工作经历,就如何提高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做出粗浅探讨,具体分析了法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鉴定结论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

【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准确性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法医学鉴定书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医学鉴定结论在经过理解、得到认可并通过质证后,便成为可以采信的证据。据此,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无疑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定罪和量刑上。可见,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其意义不可小觑。

一、法医学司法鉴定过程以及结论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不适时,突出表现为过早

法医在对伤着或是死者人体的损伤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伤情以及损伤后的后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综合的评定,既不能延误时机,也不能够急于求成。特别是法医在对活体进行检验鉴定时,一定要把握好鉴定的时机。在实际的刑侦和鉴定上,由于办案人员急于结案等,往往会督促鉴定人在不恰当的时机做出鉴定并提交鉴定书。这就使得到了医疗终结或是审判阶段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结论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变化。

2、检验鉴定不全面,存在多头鉴定或是重复鉴定的现象

作为一名法医,在对活体损伤进行鉴定时,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的临床检验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熟知其它一些特殊的检验方法。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法医在遇到具体伤情的鉴定时才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但由于某些法医专业知识不过硬且鉴定过于草率,使得尸检结果的描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甚至是前后矛盾。此外,在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完全取消了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以后,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随意性,致使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的鉴定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得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使得鉴定结论的唯一性受到质疑,也影响到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不加区别地运用临床病例资料,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

合理选用临床病例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至关重要,其不仅能够为法医进行伤情检查提供参考,也能够减轻法医的工作量。但如果法医不加审查、核对地对医院的临床诊断资料加以使用,或是简单的照抄照搬,最后不负责任地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到整个鉴定的准确性。

(二)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1、法医鉴定书制作不够规范

司法鉴定文书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综合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为表达客观事物的属性作出检验、鉴定结论而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医鉴定书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载体,其制作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概括起来,法医鉴定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遵循法医鉴定书的制作要求和原则,法医鉴定书的内容不规范;二是鉴定书的表述过于简单,缺乏逻辑性和严谨性,比如计量单位和符号不够规范等。

2、法医学鉴定结论表述上存在偏差

除了鉴定文书制作不规范外,由于受制于专业知识或是鉴定过于草率等因素,使得法医学鉴定结论在表述上某些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鉴定结论表述主要死因与直接死因时,由于混淆了两者的概念,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二是在对伤与病并存的死因鉴定结论进行表述时,对于这两者的关系界定缺少必要的论证;三是在对心源性猝死的鉴定结论进行表述时,缺乏与诱因关系的分析。此外,在委托鉴定项目中要求鉴定死亡原因时,其鉴定结论在表述上突出存在对死亡原因与死亡机理互相混用的问题。

二、提高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对策

(一)从规范法医学司法鉴定过程来看

1、规范流程,把握好正确的鉴定时机

可以说,涉及到人身伤亡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的比例,而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又往往关系到鉴定结论的采信力度。此外,由于外力作用的方式、力度以及就诊医院的医疗水平等的差异,使得机体在受到损伤后的后果并不相同。与此同时,人的机体在损伤发生的不同阶段也会对人体健康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据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医鉴定的复杂性,其中对鉴定时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具体而言,法医在鉴定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规范的鉴定流程,要根据人体损伤的不同部位、程度即特点将其原发性病变,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内,从而确定最佳的鉴定时机。既不能因委托方或是刑侦人员的催促而仓促下结论,也不能在伤情尚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鉴定结论。

2、完善社会鉴定制度及监督体制,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

自2005年全国人大取消法院的法医学鉴定资格后,社会上成立了一大批鉴定机构来满足法院的委托要求。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社会鉴定制度及监管体制,不仅使得法医学鉴定机构良莠不齐,还导致法医工作懈怠、鉴定不全面,这些都影响到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为了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迫切完善必要的监管体制。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鉴定机构的资质评估以及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同时完善鉴定投诉受理机制以及责任追求机制,再者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医学鉴定市场;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培养一批相应的法医学技术人才,对鉴定机构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并且加强相关的审核工作,让法医学鉴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之路。

3、正确认识临床病历资料的价值并对其加以运用

临床诊断是医院医师根据所学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结合病人的症状和体征以及相关的辅助性医疗检查设备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评断的行为。而法医学鉴定则是法医运用包括医学、生物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来研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院问题的学科。不难看出,临床诊断病例资料和法医学鉴定结论既区别又联系,过度依赖临床诊断而不进行必要的法医学鉴定来进行损伤的鉴定必然影响到鉴定的准确性。再者从行为性质来说,临床诊断和治疗,并不具备诉讼的鉴定性质。但需要承认的是,无论是人体损伤,还是交通事故以及医疗纠纷等的法医学鉴定,必然离不开临床病例资料。为此,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法医不能够不加分析和遴选地对临床病例资料加以运用,而是要分清哪些是客观指标,哪些是主观指标,比如伤口的长度以及X线等是客观指标,而伤者表现出的头昏、听力下降等都是主管指标。对于客观指标及结果,法医可以直接加以运用,而对于那些主观指标,法医则需要在分析辨别以及复查印证的基础上加以运用。

(二)准确表述鉴定结论,规范制作法医学司法鉴定文书表述的准确性,是保证司法鉴定结论成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为了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表述的准确性,除了法医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端正工作态度以外,还需要在具体的鉴定结论表述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清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二是区别死亡原因与死亡机理的不同,并准确加以表述;三是在外伤与疾病并存的情况下,出具鉴定结论时要充分分析论证;四是心源性猝死的诱因要表述清楚。此外,对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制作而言,一定要遵循法医鉴定书的制作要求和原则,使用规范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从而保证法医学鉴定文书的逻辑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总结

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据此可知,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为了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既需要把握好正确的鉴定时机;完善社会鉴定制度及监督体制;正确认识临床病历资料的价值并对其加以运用,也需要准确表述鉴定结论,规范制作法医学司法鉴定文书,以期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公正、高效、便捷地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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