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论文_罗欣媛

导读:本文包含了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程序性,行政,儿童,制度,缺陷,最惠国待遇。

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罗欣媛[1](2019)在《生存权是具体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学者大须贺明专注宪法学研究,出版了诸多着作,其中《生存权论》一书被后人奉为学习、研究生存权的必看之书。本书主要运用大量比较研究手法,以各国法律法典及案例,论证说明了生存权应当是具体性的,而不是当时主流观点认为的纲领性的。本书分为生存权总论、生存权的法(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0-17)

陈晓龙[2](2019)在《外部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叁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魏静雅[3](2019)在《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经常发生针对儿童的性侵犯案件,每一次都会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与此同时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儿童性权力保护的高度关注。2013年是儿童性权利保护觉醒的一年,这一年相继爆出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与政府职员冯小松性侵儿童案件、安徽潜山乡村小学校长性侵害9名女童长达12年案件,也是在这一年四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后简称《意见》),体现我国从严惩治性侵害儿童案件的决心。然而,对儿童性权利的重视并没有有效抑制这类犯罪的发生,据相关数据研究,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数量在跨越式增多,已成为我国高发的犯罪之一。根据北大法宝2019年发布的一份“1991至2018年儿童性侵案件审理情况检索报告”显示:自1991年至2017年间,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数量为上升趋势,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阶段为2013年至2014年,案件数量从666例上升至2395例,增长了260%。2018年数量有所下降,但形势依旧严峻。~((1))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儿童性教育的缺失、担心社会舆论二次伤害等社会因素导致;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首先从在国际法框架下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进行探讨,厘清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儿童”及“性权利”概念;与国际法中将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认定为“儿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对儿童进行定义,但根据相应法条设置可以得知我国刑法中认定14周岁以下公民为儿童;对争议不断的性权利内涵进行评析,结合刑法实践采取性利益说的观点;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阐释和论述。其次本文从国内现行刑法着手,分析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一部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并对2013年发布的《意见》进行评析。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对现行刑法在儿童性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分别为儿童性权利保护缺乏独立性、保护对象局限性、保护内容有疏漏、预防措施不完善,在保护对象局限性部分将罪名一一列举进行说明,详细论证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证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根据上述总结出的问题从儿童与成人性权利的分级保护、保护对象的立法完善、保护内容的立法重构及犯罪预防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方面提出建议,并着重分析犯罪预防措施适用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向南,袁虞欣[4](2019)在《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问题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是增进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着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感知问题,从程序性权利的内涵、构成与现状,以及程序性权利对农民公平感知的影响和作用路径几个方面系统总结相关研究进展。研究发现程序性权利具有工具意义、价值意义和过程意义,我国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内容,程序性权利保障对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作用,这种影响的作用路径与权威信任、谈判能力等中间因素紧密相关。现有研究仍需要在程序性权利的构成与测度、程序性权利对被征地农民感知和行为的影响机制等问题上进行更加系统和深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7期)

冯星星[5](2019)在《我国儿童性权利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的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此类案件不仅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而且也刺激着社会大众的道德神经。社会大众在谴责罪犯的恶劣行径的同时,也极力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在面对来自外界的危险时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这也是他们容易成为违法行为人侵害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弱势使得儿童在面对性侵害时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对儿童性权利实行最高限度的保护。从现行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情况来看,这张保护网还存在很多疏漏,主要表现在:现行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在对象、内容、方式、力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具体而言,在保护对象上,保护对象范围具有局限性,对男童以及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保护内容上,对性骚扰的有关法律规定出现立法空白,且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监管以及保护出现立法上的滞后性;在保护方式上,性侵害行为方式规定不明确,并存在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缺乏独立性以及性承诺年龄界定模式单一的缺陷;在保护力度上,刑法分则法定刑设置力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儿童性权利,我们应完善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缺陷,并相应地从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力度等方面入手。此外,并借鉴儿童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域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并对“化学阉割”以及性侵害罪犯的信息公开登记制度的立法可行性进行分析,从新型刑罚学角度来论证这种惩罚方式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徐思秋[6](2019)在《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一文中研究指出鸡奸男童行为与奸淫幼女行为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不同,但前者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后者则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这造成了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男女有别"。现已公布的司法判例显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鸡奸男童的量刑幅度与奸淫幼女相似,明显重于猥亵女童,这又造成了猥亵儿童罪量刑的"男女有别"。在男童性侵案件逐年增多、儿童性侵长期属于社会热点的背景下,宜将鸡奸男童行为纳入强奸罪范畴,比照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以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达到最佳社会效果。(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9年01期)

王理万[7](2019)在《制度性权利:论宪法总纲与基本权利的交互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制宪者对总纲的性质和功能采取了积极定位,重视总纲的指引和导向功能,并在宪法中设定了总纲和基本权利的"交互模式":总纲作为"制度性权利",为基本权利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制度性供给,而基本权利则成为总纲在主观请求权维度的延伸和发展。在中国宪法中,无论是和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总纲条款,抑或是缺乏直接对应性、但提供背景性保障的条款,均作为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对于可以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总纲条款,在特定语境下可直接转化为主观权利;而对于无法直接对应、仅作为一般性制度保障的总纲条款,其"间接主观化"的过程主要依赖立法完成。在直接或间接地主观化的语境下,总纲条款事实上成为储备性的基本权利供给源,由立法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现实需要,不断将总纲中确立的"将来时"的目标和任务转化为公民可请求的主观权利,从而完成总纲和基本权利交互模式的运作。(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吕图,刘向南,刘鹏[8](2018)在《程序公正与征地补偿:基于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理论上系统分析了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是促进程序公正、改善农民所获征地补偿水平的重要途径,并通过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构建了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测度指标体系。基于辽宁省305户被征地农民的调查数据,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对征地补偿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程序性权利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个体特征中的村干部身份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征地过程中的补偿水平具有显着影响,且影响方向均为正。研究认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通过增加农民对征地过程的有效参与、提升谈判能力、规范权力运行进而对征地补偿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据此从加强征地过程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参与环节和参与方式、推动农民表达权实质化以及健全征地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几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资源科学》期刊2018年09期)

刘小朋[9](2018)在《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被告人自愿主动认罪、悔罪,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节约司法资源。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成为该制度的前提与核心。当前,我国被告人文化素质呈现整体偏低和辩护率低下的状况,易发生从宽标准不明确情况下利诱欺骗获取口供、被告人被双重追诉危险等损害权利的现象。文章认为,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需在立法上明确从宽处罚幅度,并在司法机关对认罪法律后果告知、法官对认罪自愿性实质审查、强制律师法律援助等方面完善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吴晓馨[10](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不予适用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列举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持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的案例作深入分析。文章进一步探讨投资者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上的动机:规避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待期、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的属事范围、并入更优惠争端解决机制。紧接着论述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的适用给签订基础条约的东道国乃至国际秩序带来的后果。再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自由裁量权着手,研究相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原因。之后文章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和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法律文件,否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适用。我国作为签订了128个BIT的国家,近来的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国—东盟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都表明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的适用在我国逐渐暴露出问题。本文将根据我国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适用的现状,浅析在当今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已签订和未签订的双边以及多边条约。(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6-19)

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外部行政约谈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叁方面。对此,建议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以良好行政理念为基础理论,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约谈相对人程序权利体系。具体而言,应当遵循合理分配与明确界分、行政公正与效率、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宏观—微观约谈过程两分法,并结合阶段性的特点,对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内容进行探析。且在探析过程中,不仅要汲取普遍性的程序性权利,更要关注拒绝权、程序抵抗权等特殊性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罗欣媛.生存权是具体性权利[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陈晓龙.外部行政约谈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探析[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

[3].魏静雅.论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缺陷及完善[D].吉林大学.2019

[4].刘向南,袁虞欣.程序性权利与被征地农民公平感知问题研究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

[5].冯星星.我国儿童性权利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9

[6].徐思秋.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

[7].王理万.制度性权利:论宪法总纲与基本权利的交互模式[J].浙江社会科学.2019

[8].吕图,刘向南,刘鹏.程序公正与征地补偿:基于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影响分析[J].资源科学.2018

[9].刘小朋.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权利保障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10].吴晓馨.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不予适用的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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