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减持方式的比较及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胡超[1](2020)在《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了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诸多历史问题,催生了2005年至2007年的大牛市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但伴随着旧有问题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限售股的解禁,逐步让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除了通过分红获得投资收益以外,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卖出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更巨额的收益。限售股解禁,大股东减持卖出,也逐渐成为常态,对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带了诸多危害,极大的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限制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降低大股东减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自2017年起,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出台了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进行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本文在分析了众多的大股东减持案例后,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大股东2016年和2017年的两次大规模减持行为作为典型案例,来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首先,通过大量查阅有关股东减持的文献资料,获取相关理论知识,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影响的方法研究,从实际应用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为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对国轩高科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主要包括公司介绍,减持的背景及相关政策,大股东减持过程和特点。然后,用文献研究法去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采用对比分析法,将大股东减持前后的国轩高科的股价走势,与相关指数进行横向数据对比;将大股东减持前后,国轩高科的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影响。最后,本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进行案例总结,并从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为管理层监管,上市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投资,提供具有可借鉴性的参考意见。通过研究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得出以下结论:(1)大股东作为内部人具有信息优势,相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能够掌握了更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在上市公司业绩好,股价处于高位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精准减持套现,获得超额收益。(2)大股东中的非控股股东,主要是第二到第五大股东,在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只能作为财务投资人获取上市公司业绩分红,在上市公司股价过高时,比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意愿进行减持套现。(3)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减持,可能预示上市公司未来的业绩会出现下滑,大股东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减持是为了高位套现,提前规避下跌风险。(4)上市公司中非控股股东的减持引起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市值减少,会对控股股东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增加股权质押风险和融资成本,严重时会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最后,通过对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能为我们提供的一些启示:(1)以中国证券会为主的监管层应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完善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制度,让社会大众了解大股东的减持情况;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限制,加大违规减持的惩罚力度,降低大股东减持对我们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融资时,应考虑大股东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的负面影响,按自身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适度股权质押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质押比例和融资金额,并设置融资警戒线,对公司股价进行跟踪。当公司股价低于警戒线时,控股股东能够确保及时追加担保品,避免股权质押爆仓,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3)普通中小投资者,虽然缺乏获取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渠道,但可将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作为自己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可以跟随大股东减持,选择卖出所持有的股份,获取超额收益;未持股的中小投资者,尽量避免买入大股东减持的股票,避免产生投资损失。
顾闻[2](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刘辉[3](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崔开昌[4](2018)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和必然趋势。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危机将逐步凸显,并将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形成巨大缺口。在此背景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实可行路径,也有利于发展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同时,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本文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和延迟退休的政策背景下,以人口转型理论、劳动价值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等理论为基础,在“协调”发展理念和“共享”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通过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与问题的调研和分析,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构建我国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继而,预测我国未来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保险收支缺口;测算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区间和最优比例,通过模拟仿真分析,验证划转比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探究划转的方案、路径,提出划转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八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目标、方法及内容框架;第二章理论基础和文献评述,阐释划转的主要理论依据,将划转构建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并梳理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研究论证提供了基础,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研究尚有待优化和突破的领域;第三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主要研究减持国有股、转持国有股、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历程,透析国务院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深入剖析划转方案的不足和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第四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侧分析,主要从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第五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分析,主要从全国国有企业、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发展,来分析国有资本划转的经济基础。第六章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主要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与方法,构建人口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的人口规模、结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和领取人口,测算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不同总和生育率下国有资本的不同划转比例对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发展趋势,模拟最优的划转比例,确定划转的合理区间;第七章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通过运用系统动力学模型,模拟仿真山东省的划转比例;第八章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路径设计,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从划转的方案即分类型、分阶段、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提出划转的科学方案与实施路径;第九章政策建议,主要从划转的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市场层面、社会层面和人才层面,提出相关的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政策措施。第十章为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构建了充实养老保险的中国模式的理论思考,剖析了现有划转方案的不足和问题,构建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分析框架,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建立了我国人口预测模型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模型,测算出了全国国有资本划转的比例区间为8%-14%,并进行了模拟仿真验证。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划转中的博弈关系,提出了分类型、分时间、分空间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拨系数。建议在法律层面,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划转的立法及风险防范体系;在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统一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在市场层面,应促进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在社会层面,应健全完善国有资本划转的社会监督体系;在人才层面,加强划转的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新意在于:建构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将划转作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以“协调”、“共享”发展理念,构建了这一中国模式的理论基础,阐释了这一中国模式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从社会共识、筹资来源、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在“全面二孩”政策和延迟退休政策下,对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了测算,其人口基础数据更加真实。划转的比例研究是基于我国国有资本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最优划转比例和合理的划转区间,其结果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就所测算出的划转比例,设置仿真实验,模拟仿真了政策实施效果,从而使得提出的划转比例、路径和政策建议,更具可信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有效地为划转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参考。
毛少华[5](2015)在《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股减持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贯彻国有股减持,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国有股减持既是经济问题,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改革的重点,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样一个经济与法律并重的契机之下,进一步改进国有股减持,保障经济经济发展稳定势在必行。目前国有股减持问题的研究方向多以减持方式以及定价研究为主,没有充分考虑到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和责任等问题。但是主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责任能否落实涉及到国有股减持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主体对待国有股减持的积极性问题,因此,本文力求从国有股减持的主体角度出发,寻求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落实,从而解决国有股减持中的后顾之忧。本文从国有股减持的基础内容入手,通过采取文献研究等方式,对过往的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研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进一步探索,从而探索出一条更为完善的国有股减持法律路径来进一步规制国有股减持,使国有股减持更加适应市场和国家的需求。从国有股减持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有股减持无论从方式还是范围上来看还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进一步进行减持势必会影响到各个主体的利益,如政府、国有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减持中存在的保护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从而完善法律机制,保障国有股减持有序进行。国有股减持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益以及监督主体的职能,目前国有股减持中各个主体的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以及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既作为股权所有人又作为减持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之下,相关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解决国有股减持的困境,把主体权益提高到一定地位,实现坚持以人为本具有重要意义。
陈卢辰[6](2014)在《全流通时代下控股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制造业为例》文中认为2012年,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20个成长的年轮。自2006年我国股票市场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中联重科就紧跟时代步伐,于2006年年内完成进股权分置改革。自进入全流通时代以来,中联重科不断调整股权结构,企业业绩一直稳居工程机械行业前列。2013年中联重科凭借其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妥善处理了涉嫌财务造假事件。中联重科的迅猛发展是否和控股股东减持有关,控股股东减持给企业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如何影响企业的公司治理,这正是本文选题的初衷。本文继而研究在全流通的背景下控股股东减持给上市企业带来的经济后果。股权分置改革理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意味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在全流通的制度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市场价减持其股份,调整其股权结构,控股股东试图通过股权减持行为,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从股权分置改革到实现全流通的历史进程,介绍了研究的相关制度背景与相关理论基础。接着,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效应和国有股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等方面的经验研究文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提出两大研究假设:一是控股股东减持改善了上市制造行业企业的股权结构,促使企业价值提升;二是控股股东减持影响企业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降低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本文拟通过搜集我国沪、深两市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用以检验两大假设,并通过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经济后果的实例分析,进一步验证本文提出的两大假设。最后,根据实证和案例得出的结论,针对我国国情,对全流通时代下的控股股东减持政策提出建议。
叶柒平[7](2013)在《大小非减持盈利模式创新》文中指出自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到2007年12月,大小非陆续到了解禁期,打破了市场原有的供求均衡关系,带来了巨大的扩容压力,也给股市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如何在确保股市稳定并且广大投资者能够分享股市发展收益的同时,成功地完成大小非减持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本文研究了大小非减持的盈利模式创新,希望通过金融创新和模式创新为大小非减持提供一些思路。本文首先分析了大小非减持产生的背景,然后分析了大小非减持的主要方式——大宗交易平台减持,进而分析了大宗交易商(大宗交易买家)的产生。之后,本文以香港盈富基金为例,分析了国外大宗交易现况,由此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然后,本文分析了大小非减持衍生的传统盈利模式,并视资料的可获得性,列举了一些实践中的应用案例。随着整个大宗交易行业进入完全竞争状态,如何通过金融创新和模式创新来改变大小非减持的盈利机会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指出,具有领先优势的大宗交易商可以进行交易模式创新、交易对象创新、部分大宗交易商自我生存保护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模式创新来巩固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并赢得发展空间。本文最后对国有股减持展开创新探索,提出了一些创新方案,如政策创新预期、借道券商资管通道、成立国有股股权基金等。
陈勇鸣,张正博[8](2011)在《弥补上海社保资金缺口途径的研究——兼论地方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资金的可行性》文中提出上海巨额社保资金缺口是影响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社保资金缺口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有助于就如何解决社保资金缺口的途径与办法提出建议,特别有助于就地方国有股减持补充市社保资金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研究。
宋艳娟[9](2009)在《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1994年第一例国有股协议转让开始,迄今已有14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协议转让在时间和实践的考验中逐渐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自身发展的一些规律。由于国有股的转让定价直接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直以来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在普遍认为将会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启动的大环境下,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水平呢?在这些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同时,是否存在起主要作用的因素呢?这些因素又是如果发生作用的呢?本文在系统地借鉴国内外股权转让定价的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2005年5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深交所、上交所所有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事件为样本,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切入点,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样本数据的转让价格水平进行测算,考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的诸多因素以及影响程度。实证结果发现:(1)股改时期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比股权分置时期要高;(2)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的价格仍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溢价成交;(3)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与流通股每股市价呈现正向关系,市场作用在股权转让中已经有所体现;(4)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现金保障率与转让价格显着正相关,说明转让价格的确定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5)后股改时代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并不体现控制权价值。
赵爽[10](2009)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文主要是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研究我国的国有股减持。本文首先对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简要介绍了制度以及创新的内涵、类型和功能,着重研究了制度创新的内涵、动力和过程。论文分析了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了国有股问题的产生,并用数据、图表来详细解析我国国有股减持的现状。同时论文还介绍了国外国有股减持的概况,从中提取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方式方法。采用辨证的方法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国有股减持的方法,指出这些减持方案的优点与缺点,提出我国国有股减持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案相结合的减持方法。文中还引入了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参与主体进行了分析,指出各个参与主体均有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采取对自己最优的策略,这就需要对博弈的均衡进行研究。结合以上的研究,发现我国国有股减持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供需失衡的现象,对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研究。最后,论文在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国有股减持的承接主体、“大小非”减持的制度规则以及减持定价的原则方面对我国国有股减持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国有股减持方式的比较及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股减持方式的比较及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及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大股东 |
2.1.2 中小股东 |
2.1.3 大股东减持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内部人控制理论 |
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案例介绍 |
3.1 国轩高科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国轩高科简介 |
3.1.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前股权结构介绍 |
3.2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背景及相关政策 |
3.2.1 市场与行业背景 |
3.2.2 减持的相关政策规定 |
3.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分析介绍 |
3.3.1 大股东第一次减持情况 |
3.3.2 大股东第二次减持情况 |
3.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的特点 |
3.4.1 减持金额大 |
3.4.2 减持的比例高 |
3.4.3 减持的时间集中 |
3.4.4 减持的时机把握精准 |
4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分析 |
4.1 外部原因分析 |
4.1.1 补贴降低,产品需求减少 |
4.1.2 锂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 |
4.1.3 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 |
4.1.4 国轩高科未来发展存在不确定性 |
4.2 大股东内部原因分析 |
4.2.1 公司业绩连续下滑,经营出现问题 |
4.2.2 多元化战略失败,谋求回归主业 |
4.2.3 回归主业研发投入大,发展面临资金压力 |
4.2.4 国轩高科上市后估值偏高,减持套利实现收益 |
5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影响分析 |
5.1 大股东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5.1.1 事件日与窗口期的选择 |
5.1.2 事件分析法中的计算模型 |
5.1.3 各类收益率的计算 |
5.1.4 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 |
5.2 大股东减持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
5.2.1 提高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
5.2.2 影响控股股东后续融资 |
5.3 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对其他股东的影响 |
5.3.1 减持行为让减持的大股东获利 |
5.3.2 减持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
6 研究结论及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6.2.1 对监管部门的启示 |
6.2.2 对控股股东的启示 |
6.2.3 对大股东减持的启示 |
6.2.4 对中小投资者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评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人口转型理论 |
2.1.2 劳动价值论 |
2.1.3 公共产品理论 |
2.1.4 公共财政理论 |
2.1.5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6 系统动力学理论 |
2.1.7 博弈论 |
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建构 |
2.2.1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
2.2.2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理论依据 |
2.2.3 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国模式的主要内容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 |
2.3.1 划转的必要性、合理性研究 |
2.3.2 划转的理论模型研究 |
2.3.3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缺口研究 |
2.3.4 划转的比例研究 |
2.3.5 划转的路径研究 |
2.3.6 划转的政策措施研究 |
2.4 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章 划转的现状与问题 |
3.1 划转的发展历程 |
3.1.1 减持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1年-2009年) |
3.1.2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阶段(2009年-2013年) |
3.1.3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探索阶段(2013年-至今) |
3.2 “划转方案”的主要内容 |
3.3 “划转方案”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
3.3.1 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 |
3.3.2 地方政府的划转政策可能偏离设计初衷 |
3.3.3 划转的立法保障和过程监督尚未健全 |
3.3.4 划转的方案与现行法律条文存在冲突 |
3.3.5 存在一定的代际不公平问题 |
3.3.6 划转比例能否有效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
3.3.7 划转的试点和推广安排尚需完善 |
第四章 划转的需求侧分析 |
4.1 我国人口老龄化分析 |
4.1.1 我国人口总量及其发展趋势 |
4.1.2 老年抚养比加速提高 |
4.1.3 少子化预示未来基金缴费人口萎缩 |
4.1.4 人口老龄化的区域不平衡 |
4.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充分 |
4.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地区不平衡 |
4.3.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1.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的地区不平衡 |
4.3.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地区不平衡 |
4.3.1.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的地区不平衡 |
4.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4.3.3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的不平衡 |
第五章 划转的供给侧分析 |
5.1 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2 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 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1 北京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2 山东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3 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4 安徽省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5.3.5 内蒙古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存量分析 |
第六章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1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6.1.1 ―全面两孩‖政策下我国人口预测研究 |
6.1.1.1 模型假设 |
6.1.1.2 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
6.1.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预测研究 |
6.1.2.1 养老保险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6.1.2.2 系统主要变量参数设定及关系分析 |
6.1.2.3 系统运行预测结果 |
6.2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 |
6.2.1 全国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模型构建 |
6.2.1.1 模型的边界和时限确定 |
6.2.1.2 确定系统模型变量 |
6.2.2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比例测算 |
6.2.2.1 高生育水平下的划转比例侧算 |
6.2.2.2 低生育水平下划转比例测算 |
6.2.3 不同生育水平下我国国有资本划转方案仿真模拟 |
6.2.3.1 国有资本规模总量预测 |
6.2.3.2 低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6.2.3.3 高生育水平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方案模拟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方案仿真模拟——以山东省为例 |
7.1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仿真分析 |
7.1.1 山东省人口预测 |
7.1.2 山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测 |
7.2 山东省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仿真模拟 |
第八章 划转的路径设计 |
8.1 划转的主体博弈关系 |
8.1.1 七大主体在划转中的角色定位 |
8.1.2 划转中的主体博弈关系 |
8.2 划转的原则 |
8.3 划转的实施路径 |
8.3.1 分类型:按国有企业类型分类划转 |
8.3.1.1 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1.2 按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分步划转 |
8.3.2 分阶段:按三步走战略分步划转 |
8.3.2.1 2018 年-2020年试点划转 |
8.3.2.2 2020 年-2035年基本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2.3 2035 年-2050年全面实现按比例划转 |
8.3.3 分空间:按经济地理空间分地区划转 |
8.3.3.1 东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3.2 中西部地区划转方案 |
8.3.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不同地区的补充划转路径研究 |
第九章 划转的政策建议 |
9.1 法律层面——健全划转的法律法规及风险预警体系 |
9.2 技术层面——建立划转的智能化信息平台 |
9.3 市场层面——促进划转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9.4 社会层面——健全划转的监督管理体系 |
9.5 人才层面——构建划转的专业人才队伍 |
第十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系统动力学公式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后记 |
(5)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脉络梳理 |
一、国有股减持之法律内涵 |
(一)国有股减持内涵厘清 |
(二)国有股减持性质界定 |
二、国有股减持之历史沿革 |
(一)国有股减持背景 |
(二)国有股减持历程 |
三、国有股减持规则健全之必要性 |
(一)国有股减持具有正当性 |
(二)国有股减持规则亟待完善 |
第二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分析 |
一、国有股减持中股权主体权益 |
(一)国有股权主体 |
(二)流通股权主体 |
二、国有股减持中的债权人主体权益 |
三、国有股减持中的监督主体职能 |
(一)国资委 |
(二)财政部 |
(三)证监会 |
第三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健全与完善 |
一、股东主体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一)国有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一)国有股减持债权人会议制度 |
(二)国有股减持停止请求权 |
(三)国有股减持无效诉权 |
(四)国有股减持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监督主体职权规则的健全 |
(一)出资人监管职能的分离 |
(二)监管方式市场化 |
(三)实施分权式的国有股流转审批制度 |
(四)全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全流通时代下控股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制造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股权结构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公司治理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控股股东减持的市场效应研究 |
2.2.2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研究 |
2.2.3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代理成本的研究 |
2.2.4 文献评述 |
2.3 相关概念界定 |
2.3.1 企业价值 |
2.3.2 代理成本 |
第三章 控股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实证分析 |
3.1 控股股东减持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3.1.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1.2 样本的选取 |
3.1.3 实证设计 |
3.1.4 实证分析 |
3.2 控股股东减持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
3.2.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2.2 样本的选取 |
3.2.3 实证设计 |
3.2.4 实证分析 |
第四章 中联重科控股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研究 |
4.1 中联重科控股股东减持之路 |
4.2 控股股东股减持对中联重科的影响 |
4.2.1 控股股东减持对中联重科股权结构的影响 |
4.2.2 控股股东减持对中联重科代理成本的影响 |
4.3 案例总结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控股股东减持的建议 |
5.2.1 控股股东减持后的公司治理 |
5.2.2 控股股东减持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
5.2.3 国有控股股东减持中国有资产流失 |
5.2.4 国有控股股东减持的方式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大小非减持盈利模式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大小非减持产生背景分析 |
1.1 大小非定义 |
1.2 大小非解禁减持产生的背景 |
1.3 大小非解禁减持的规模 |
1.4 大小非解禁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
1.4.1 中国股市发展历程回顾 |
1.4.2 大小非解禁规模与股票市场的表现 |
1.4.3 大小非解禁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2 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大小非减持的主要方式 |
2.1 大小非减持方式概述 |
2.2 大宗交易平台成为主要的方式 |
2.2.1 大宗交易定义 |
2.2.2 大宗交易平台定义 |
2.2.3 我国大宗交易规则 |
2.2.4 我国大宗交易起步阶段 |
2.2.5 我国大宗交易爆发时间段 |
2.2.6 违规减持案例 |
3 大宗交易商(大宗交易买家)的产生 |
3.1 大宗交易商因折扣而壮大 |
3.2 我国目前主要的大宗交易商 |
4 国外大宗交易现况 |
4.1 盈富基金的成立背景 |
4.2 盈富基金的优势 |
4.3 盈富基金的启示 |
5 大小非减持衍生的传统盈利模式 |
5.1 固定折扣大宗交易成交 |
5.2 底价+固定折扣大宗交易模式成交 |
5.3 市值管理分成模式(灰色地带) |
5.4 个人避税:限售股避税服务+大宗交易服务 |
5.5 企业避税:迁注册避税协助+大宗交易 |
6 通过金融和模式创新来改变大小非减持盈利机会 |
6.1 创新产生原因分析 |
6.2 模式创新领域 |
6.3 交易模式创新方案 |
7 国有股减持创新探索 |
7.1 国有股的定义 |
7.2 国有股减持产生的背景 |
7.3 国有股减持的现实意义 |
7.4 国有股减持现状——地方国有股减持较多 |
7.5 国有股减持的相关规定 |
7.6 国有股减持的最大问题 |
7.7 目前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模式 |
7.8 国有股减持的创新探索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2 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案及研究综述 |
2.1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定价方法及研究现状 |
2.2 国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及研究现状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3 我国的制度背景分析 |
3.1 上市公司国有股及国有股减持概述 |
3.2 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以及转让历程 |
4 研究设计 |
4.1 变量选取 |
4.2 研究假设 |
4.3 检验模型 |
4.4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
5 实证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及分析 |
5.2 实证检验与结果 |
5.3 实证结果的定性分析 |
6 结论 |
6.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6.2 本文的政策建议 |
6.3 本文的研究局限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交易双方相关信息表 |
致谢 |
(10)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制度创新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国有股减持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论文的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及技术路线 |
1.4.1 技术路线 |
1.4.2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 制度的相关论述 |
2.1.1 制度的内涵 |
2.1.2 制度的类型 |
2.1.3 制度的功能 |
2.2 创新的相关理论 |
2.2.1 创新的基本内涵 |
2.2.2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
2.3 制度创新概述 |
2.3.1 制度创新的内涵 |
2.3.2 制度创新的动力 |
2.3.3 制度创新的过程 |
第3章 国有股减持的概述 |
3.1 国有股问题的产生及减持现状 |
3.1.1 国有股的相关概念 |
3.1.2 国有股问题分析 |
3.1.3 我国国有股减持的相关数据 |
3.2 国外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概况 |
3.2.1 英国先易后难、分段推进的国有股减持 |
3.2.2 法国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的国有股减持 |
3.2.3 日本股份制改造后再进行国有股减持的策略 |
3.2.4 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
3.2.5 印度将国有股出售给共同基金 |
3.2.6 国外国有股减持的经验及启示 |
3.3 现有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比较 |
3.3.1 配售类减持方案 |
3.3.2 基金类减持方案 |
3.3.3 预设未来流通权类减持方案 |
3.3.4 权证类减持方案 |
3.3.5 股权调整类减持方案 |
3.3.6 开辟第二市场方案 |
3.3.7 其他类减持方案 |
3.3.8 方案总结 |
第4章 制度层面国有股减持的博弈分析 |
4.1 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 |
4.1.1 博弈论简述 |
4.1.2 博弈论制度观 |
4.2 国有股减持的参与主体 |
4.2.1 政府和监管机构 |
4.2.2 上市公司 |
4.2.3 非流通股股东 |
4.2.4 流通股股东 |
4.3 国有股减持制度影响下的参与人行为分析 |
4.3.1 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行为 |
4.3.2 上市公司的行为分析 |
4.3.3 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分析 |
4.3.4 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分析 |
4.4 国有股减持博弈均衡 |
4.4.1 国有股减持博弈均衡:静态观点 |
4.4.2 国有股减持博弈均衡:动态观点 |
第5章 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创新对策 |
5.1 国有股减持制度的供需均衡分析 |
5.1.1 制度需求 |
5.1.2 制度供给 |
5.2 国有股减持制度创新的几点建议 |
5.2.1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
5.2.2 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5.2.3 国有股减持的承接主体 |
5.2.4 完善大小非减持的制度规则 |
5.2.5 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坚持“三公”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四、国有股减持方式的比较及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轩高科大股东减持动因及其影响研究[D]. 胡超. 西南大学, 2020(06)
- [2]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优化路径研究[D]. 崔开昌.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6)
- [5]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D]. 毛少华. 沈阳师范大学, 2015(02)
- [6]全流通时代下控股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制造业为例[D]. 陈卢辰. 南京财经大学, 2014(08)
- [7]大小非减持盈利模式创新[D]. 叶柒平. 复旦大学, 2013(07)
- [8]弥补上海社保资金缺口途径的研究——兼论地方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资金的可行性[J]. 陈勇鸣,张正博.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2)
- [9]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影响因素研究[D]. 宋艳娟. 暨南大学, 2009(10)
- [10]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创新研究[D]. 赵爽. 吉林大学,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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