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建造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讲座之五)(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科学技术财产化的产物。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规定知识产权专节,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极具中国科学特色和重大理论实践意义。民法典编纂第一步已经完成的《民法总则》,承继了《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类型的特色亮点;但在第二步即各分编草案中,知识产权被排除在外。从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法律属性、价值地位及中国新时代特色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等方面看,不应放弃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基本类型的准确定位,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行政性规范和知识产权变化较快等因素不应成为排斥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的理由。在完成物权编草案建议稿后,对知识产权部分进行整合锻萃,继续知行合一,凝拟出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总则,专利权,商标权,作品创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书,共七章195条。加上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共1066条。从整部民商法典的结构看,属于静态性、支配性的民事权利类型已经完成,对所剩动态性、交换性民事权利类型的债权与继承权的研究及条文拟定尚待新的努力。
李姊忆[2](2020)在《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档案相关工作的日趋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档案服务业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其中知识产权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开拓市场与获取利益的根本。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统筹部署和整体推进,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出了明确方向。由于知识经济产生的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研究工作是实现我国档案服务业企业持续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纵观近年来档案服务业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本文以天眼查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为数据来源,分别从专利权、着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对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发展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探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对档案服务业企业自身发展的价值。从理论角度,为档案服务业企业创新和产业繁荣提供更为详尽和系统的理论指导,保障档案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吴祺[3](2020)在《中国创新政策 ——演进、机理及绩效评价》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实力迅速发展,一系列自主创新工程的圆满完成,彰显了我国强大的自主创新潜力,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国科技创新进入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的新阶段。《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明确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在中国经济新常态及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性显着增强的环境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从“科技大国”到“科技强国”的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与国外先进创新型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部分行业知识产权依存度偏高,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仍然依靠进口,国家技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科技强国和创新型国家,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政策体系演进与构成的梳理,客观评价了当前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实践的成就、经验和问题,根据新构建的创新活动分析研究框架,创造性的对我国自主创新的典型模式和路径特征进行了分类研究,运用计量模型验证了我国创新政策的宏观整体效应及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影响,并以财税政策为例,聚焦创新政策对企业微观层面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论证了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协同作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创新政策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推进我国创新政策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现实依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取得了以下方面可能的创新成果:1、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现状评价。本文基于对我国自主创新政策文本的分析和解读,回顾了中国创新政策的演进历史,进而从主要成就、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客观系统的评价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的实践水平和国际地位。研究表明,建国以来,中国创新政策一直致力于解决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宏观政策为指导,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进而形成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这背后体现了各级政府对科技政策、创新体系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理解的逐步深化。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创新投入的强力支撑、政府市场和良性互动、地方实践的积累扩散和协同创新的活力释放,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为:科研投入夯实创新基础、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创新人才队伍持续壮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动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自主创新还面临着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不优、各类企业创新表现不均、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不力、企业创新经济效益不高、政府创新管理定位不清等问题。2、中国自主创新的路径特征和典型模式。本文基于传统的技术创新政策分析框架,在其基础上优化完善,设计出用于分析中国创新活动的研究框架,创造性的将中国自主创新的典型路径归纳为“逼出来”、“等出来”、“争出来”、“网出来”这四种模式,并分别对各类创新模式的定义、创新基础、创新环境和创新主体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以四种典型产业集群为例对各类创新模式的绩效进行了评价。具体而言,第一种模式可称之为“逼出来”的创新,该类创新以实行举国体制、集中科技精英、实施系统工程和增强综合国力为主要特征,其创新基础是国家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和国防开支的持续增长,创新环境是国际封锁和军民融合同时并存,创新主体已由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所逐步向军工集团和部分民营企业拓展。第二种典型模式可称之为“等出来”的创新,该类创新一般以国家主导的大型项目和工程为依托,与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相关,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因“时间差”、“空间差”和“政策差”等原因,该类创新往往具备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特征,从而提高了创新效率,降低了创新成本。以大型建筑央企为代表的创新主体为我国高铁、桥梁、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提升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第三种典型模式可称之为“争出来”的创新,该类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价值发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为基本特征,其主体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产业布局通常集中于战略新兴产业。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优秀民营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创新成果使企业实现了盈利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双赢。第四种典型模式可称之为“网出来”的创新,该类创新以信息技术进步为基础,以新兴互联网企业巨头为主体,以商业模式创新和强扩展性为主要特征,在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成果显着,深刻改变了当今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但也存在垄断市场、滥用市场地位和复制商业模式等问题。3、中国创新政策绩效的总体效应测度。本文根据相关统计资料,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DEA超效率模型的计量分析方法,运用省级面板数据,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总体效应、时期差异和地区差异进行了实证分析,探究了创新政策工具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创新产出的差异化影响。首先,中央及各级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刺激创新的供给及需求方面政策均有着正向作用,这说明这两类政策的落实情况比较到位,但是创新环境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其次,不同时期内的创新政策效果有着明显差异,在“十一五”期间仅有供给型的创新政策有着显着的促进效应,需求型和环境型政策没未起到显着推动效果。而在“十二五”期间仅环境型创新政策无明显正向效果,需求型和供给型政策均产生了一定效果。最后,我国创新政策绩效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东部地区的整体创新绩效相对较高,且常年处于有效率状态,中西部地区的效率测算值则相对低下,长期均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尤其是个别西部省份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差距十分明显。该部分的研究有助于科学认识我国自主创新政策的实施绩效水平,正确地揭示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有利于引导政府对自主创新政策进行甄别和选择。4、中国创新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微观效应检验。除宏观层面的创新政策绩效测度外,本文还关注了创新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这一微观层面的效果。考虑到创新政策工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基于研究需要和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以财税政策这一典型的创新政策为代表,并将其细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政策工具,探究该类政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绩效的具体提升效果。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相对于未享受财税政策的企业而言,享受了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的企业创新绩效更优;相对于只享受了税收优惠的企业,同时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企业创新绩效更优。这一研究结论表明,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效果并不明显,只有通过不同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配合,并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才能最大程度的创新政策的激励效果,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我国创新政策的优化和完善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明确政府、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差异化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市场的创新价值实现机制,发挥政府的规制保障作用,最终形成三位一体的中国自主创新体系;二是创新政策的选择和实施应考虑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地区发展水平,尤其要考虑不同地区各类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会出现不同类别政策抵触现象,从而很难实现政策效果最大化。三是以金融信贷、税收优惠为代表的环境型政策工具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绩效评价中均未体现出应有的激励效应,对区域创新能力和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效果均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环境型创新政策工具的完善和落实,营造能够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创新环境。
王一玮[4](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财富,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不仅能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坚定国民文化自信。但是,我国非遗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很多优秀非遗资源濒临灭绝,无人传承和发展。我国对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非遗仅仅进行行政保护解决不了现有问题,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保护手段,以便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和发展。运用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现已成为一种新态势,而运用聚焦产业发展的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否能起到积极作用,会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有哪些针对性的保护对策,这些值得进行探讨。对我国和云南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进行整理,提取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信息并分析研究,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云南非遗案例进行调研与研究,得出研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研究结论: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董凡[5](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锐[6](2019)在《商标法视角下的APP标识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APP产业迅速兴起,逐渐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目前APP市场日益繁荣,与APP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尤为突出的便是APP标识商标侵权等违法乱象,APP标识的商标保护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大力支持移动智能终端的发展,对APP标识进行有效的商标保护也是形势所需。APP标识的商标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能够促进APP产业、甚至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APP的构成与特征,APP标识与APP应用程序共同组成APP应用软件,需要对APP标识作出界定。其次分析了APP标识的构成要素与类型,APP标识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商业标识,根据劳动财产理论的论证可知APP标识的商标保护具有正当性。第二部分比较了APP的商标法保护、专利法保护、着作权法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不同。第三部分论证了APP标识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中,商标注册原则的效力过于绝对,忽视使用在申请注册中的地位,缺乏真诚使用意图。其次,APP标识的商标注册类别不全面,没有明确核心范围与基础范围的关系。最后,APP应用商店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严格适用避风港原则,维持两者平衡。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以及对APP开发者和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建议。
张贤伟[7](2018)在《商标许可质量控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功能是商标法的中枢,商标许可使用的起点,是建立在对商标功能的新认识之上的。法律对商标新功能的认同与保护使商标许可使用成为了可能。商标许可的特殊性源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商标许可相较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最显着的差异在于其质量控制制度,即本文的论题;本文试图借由对商标功能的论证,使我国的商标许可质量控制制度更加周延和完整。本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绪论至第二章为基础理论部分,第三章至第四章为制度构造部分。绪论叙述了商标法及商标许可的基本性质、立法目的等,指出商标权的竞争政策属性构成了对商标财产权的限制,商标的功能划定了商标权的边界。在第一章中,着重就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进行了论证。首先,论述了质量保证功能的重要性。其次讨论了商标标记为什么应当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为什么这种保护与质量保证功能有关?在提及质量保证功能主要体现为商标许可中的质量控制制度后,本文第二章阐述了商标许可中的质量控制规则不同的价值取向及在相关国家的演进叙事,展现了其是如何独立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发展变化的。本文在第三章开始论述质量控制在商标法中作为义务的必要性及正当性。虽然质量控制义务虽然得到了法院的广泛认同,但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批评者认为,质量控制义务使得法官陷入价值冲突的陷阱;由于“质量”与“控制”标准的模糊性,它事实上形同虚设。在更深入的考察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商业运作之后,本文认为,质量控制义务没有影响到二者的利益,即使有也是极其轻微的,是维护消费者信赖和市场机制正常功能的必要牺牲。商标法上的质量控制义务能够使商标许可人在进行推销式商标许可更加慎重,在无形中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质量”与“控制”的模糊性,恰恰提供了必要的弹性和自由裁量空间。虽然我国商标法中有明确体现出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但却未就许可时不履行质量控制的法律后果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也未明确商标权人可能承担的产品侵权责任。本文第四章探讨了什么是“质量”及“控制”,归纳了典型判例,并就弥补我国商标法的缺漏作出了探索。
俞灵灵[8](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王鸿[9](2015)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文中认为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不同于GATT1994和GATS例外条款,也不是TRIPS协议中所有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效力的条款。TRIPS协议例外条款包括了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例外、第26条第2款工业设计保护例外和第30条专利权例外四个条款在内。这些例外条款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效果,被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部分WTO成员在与TRIPS协议例外条款有关的WTO争端案件中提出了诸如应当直接以TRIPS协议目标和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解释依据的观点;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对理事会提出了解释TRIPS协议第30条的要求并且阐述了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理由直接实施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意愿。这些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表现出脱离例外条款适用要件解释例外条款的诉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规则解释所坚持的文义解释优先原则相冲突。这部分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过程中呈现出扩张解释的趋向。希望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WTO成员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达国家。TRIPS协议强化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倾向性、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无期限性、无地域性和无偿性以及知识产权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促使发展中国家也导致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面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严格的适用要件,这些因素成为部分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原因。而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和例外条款适用要件的差异性、内容的限定性和语言的模糊性又是为这部分WTO成员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提供了活动空间。基于WTO成员享有的国际造法权,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趋向应当被予以重视。如果WTO成员就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超出了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例外变成原则的后果,必将损害到TRIPS协议的安定性。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RIPS协议成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本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改造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引导着TRIPS协议的变更活动,但美国等占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家却是正在试图摆脱TRIPS协议的束缚,正在TRIPS协议之外制订对其更为有利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一旦TRIPS协议丧失安定性,发展中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弱势国家只能在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磋商,又会再次面临被动接受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的局面。现行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基础上构建而来,但基于TRIPS协议与GATT1994的差异,以解释GATT1994为核心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面对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诉求,应当构建起专门的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体系中,解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统一解释。其中,利益平衡是对不同主体权益的衡量。在适用利益平衡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一端是知识产权主体的私益,另一端是社会公众公益的直接表现或者间接表现。不能基于利益平衡的理由再产生新的失衡。同时,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不仅需要忠于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也要保证不同例外条款中的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在适用次序上,合法性原则先于利益平衡原则;文义解释先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先于统一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对例外条款予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对TRIPS协议四个例外条款的内容分别予以逐条解释的同时,还可以需要被解释的模糊性词语为脉络,统一对“合法权益”、“无理损害”、“正常利用”、“无理抵触/冲突”、“某些特殊情况”、“有限例外”、“第三方”、“考虑”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具体解释。此外,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可知当前引发系列WTO争端案件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是对TRIPS协议第17条的不当解释,与该条款不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着作权例外,《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专利权例外,但《商标法》尚未规定商标权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判决对知识产权例外条款的解释也是表现出扩张化的态势。应当借鉴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将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陈瑶[10](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认为“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二、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建造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讲座之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建造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讲座之五)(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知识产权何去何从? |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渊源:科学技术财产化 |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渊源:中华民族的智识成果及其世界影响 |
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渊源:挨打落后中的醒悟 |
(一)中国专利制度之产生 |
(二)中国商标制度之产生 |
(三)中国版权制度之产生 |
五、知识产权发展模式的选择:新时代民商法典编纂的应然之路 |
六、知行合一久锻萃,成就知识产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 |
七、结语:“通、人、物、智”峰嶂过,知行百里半九十 |
(2)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相关概念与范畴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意义 |
0.3.1 理论意义 |
0.3.2 现实意义 |
0.4 研究方法 |
0.4.1 文献分析法 |
0.4.2 分析归纳法 |
0.5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1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
1.1 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 |
1.1.1 知识产权的内涵 |
1.1.2 知识产权的分类 |
1.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
1.2.1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内涵 |
1.2.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
1.3 知识产权对档案服务业企业的意义 |
1.3.1 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效益 |
1.3.2 知识产权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
1.3.3 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 |
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分析 |
2.1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
2.1.1 档案服务业企业专利权现状分析 |
2.1.2 档案服务业企业着作权现状分析 |
2.1.3 档案服务业企业商标权现状分析 |
2.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分析结果 |
2.2.1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取得的进展 |
2.2.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不足 |
3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
3.1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水平较低 |
3.1.1 知识产权创造数量不足 |
3.1.2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不高 |
3.1.3 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不均衡 |
3.2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 |
3.2.1 企业外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3.2.2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3.3 档案服务业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能力较差 |
3.3.1 制度政策不健全 |
3.3.2 企业自身因素制约 |
4 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提高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水平 |
4.1.1 健全政府创新政策 |
4.1.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4.2 强化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
4.2.1 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
4.2.2 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内部环境 |
4.3 推动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 |
4.3.1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制度 |
4.3.2 拓展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渠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创新政策 ——演进、机理及绩效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创新驱动理论 |
二、创新系统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第二节 创新政策的研究综述 |
一、创新政策的含义 |
二、创新政策的分类 |
三、创新政策的演进 |
第三节 创新政策绩效评估的研究综述 |
一、创新政策绩效的内涵 |
二、创新政策绩效评估的方法 |
三、创新政策绩效评估的内容 |
第四节 创新政策选择与优化的研究综述 |
一、创新政策工具的选择 |
二、创新政策的优化策略 |
第五节 文献评述 |
第二章 中国创新政策体系的演进与构成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新政策的阶段划分 |
一、全面恢复科技体系阶段(1978-1985 年) |
二、科技体系结构调整阶段(1985-1995 年) |
三、科技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5-2005 年) |
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阶段(2006 年至今) |
第二节 中国创新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中国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和计划体系 |
二、中国创新政策工具的主要类型 |
第三节 我国创新政策演变的趋势分析 |
一、从独立“科技政策”到“创新政策体系”演变 |
二、从“政府导向”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协同演变 |
三、从“单项政策”向“组合政策”转变 |
第三章 中国自主创新的现状评价 |
第一节 中国自主创新的主要成就 |
一、科研投入持续加强夯实创新基础 |
二、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成果不断涌现 |
三、创新人才队伍持续壮大结构优化 |
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动力 |
五、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水平不断提升 |
第二节 中国自主创新的成功经验 |
一、创新投入的强力支撑 |
二、政府市场的良性互动 |
三、地方实践的积累扩散 |
四、协同创新的活力释放 |
第三节 中国自主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不优 |
二、各类企业创新表现不均 |
三、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不力 |
四、企业创新经济效益不高 |
五、政府创新管理定位不清 |
第四章 中国自主创新的路径特征:基于创新政策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技术创新政策的分析框架 |
一、技术创新政策的三种分析框架 |
二、基于技术创新政策分析框架的创新活动研究框架设计 |
三、中国自主创新的典型模式:基于创新活动分析的研究框架 |
第二节 “逼出来”的创新及其路径特征 |
一、相关定义和主要特征 |
二、该类创新模式的要素分析 |
三、创新的绩效及评价——以十大军工集团为例 |
第三节 “等出来”的创新及其路径特征 |
一、相关定义和主要特征 |
二、该类创新模式的要素分析 |
三、创新的绩效及评价——以建筑央企为例 |
第四节 “争出来”的创新及其路径特征 |
一、相关定义和主要特征 |
二、该类创新模式的要素分析 |
三、创新的绩效及评价——以创业板公司为例 |
第五节 “网出来”的创新及其路径特征 |
一、相关定义和主要特征 |
二、该类创新模式的要素分析 |
三、创新的绩效及评价——以BAT为例 |
第五章 中国创新政策绩效的总体效应测度 |
第一节 中国创新政策的总体效应及时间差异 |
一、变量、数据及模型设定 |
二、单位面板根检验与协整检验 |
三、实证分析结果 |
第二节 中国创新政策绩效的地区差异 |
一、DEA评价模型及其适用性 |
二、创新政策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 |
三、中国创新政策绩效的超效率评价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创新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微观效应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区别 |
二、理论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定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单因素分析 |
第三节 主要实证结果 |
一、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
二、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
2.1.2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
2.2 工业产权概述 |
2.2.1 工业产权的基本概念 |
2.2.2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
2.3 相关理论探究 |
2.3.1 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
2.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研究的对象 |
2.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2.3.4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保护状况 |
3.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3.2.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3.2.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3.2.3 专利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3.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3.3.2 商标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4.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 |
4.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4.2.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4.2.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4.3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4.3.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4.3.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案例研究 |
5.1 云南传统医药知识的工业产权保护 |
5.1.1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专利保护 |
5.1.2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商标保护 |
5.1.3 彝药“三七”工业产权保护的启示 |
5.2 云南传统手工艺的工业产权保护 |
5.2.1 建水“紫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2 剑川“木雕”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3 “百岁坊银器”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3 云南传统休闲美食的工业产权保护 |
5.3.1 “普洱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1.1 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6.1.2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 |
6.1.3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 |
6.1.4 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 |
6.1.5 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
6.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6.2.1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
6.2.2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
6.2.3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
6.2.4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环境需要改善 |
6.2.5 缺少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和科研服务机构 |
6.2.6 缺乏完善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2.7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和地区差异 |
6.3 进一步强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的对策 |
6.3.1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工业产权保护的政府引导和宣传教育 |
6.3.2 加强非遗领域的专利和商标布局 |
6.3.3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的专业培训和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 |
6.3.4 优化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 |
6.3.5 完善非遗工业产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
6.3.6 构建并完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3.7 设立专门的政府资金并以此促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 |
6.3.8 鼓励建立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发表论文 |
附录 B 科研项目 |
附录 C 知识产权成果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商标法视角下的APP标识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APP标识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移动互联网APP的构成与特征 |
一.APP应用程序与APP标识的界定 |
二.APP标识的构成与类型 |
第二节 APP标识的法律属性 |
一.APP标识属于商业标识 |
二.APP标识的特有属性 |
第三节 APP标识商标保护的理论支撑 |
一.商标保护的正当性 |
二.劳动理论下APP标识的商标保护 |
第二章 APP标识保护模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APP标识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
一.APP标识的注册保护 |
二.APP标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第二节 APP的专利权保护模式 |
一.APP的专利权保护 |
二.APP标识不适用专利权保护 |
第三节 APP的着作权保护模式 |
一.APP的着作权保护 |
二.APP标识不优先适用着作权保护 |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PP标识的保护 |
一.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二.APP标识未注册商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三章 APP标识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APP标识商标保护的制度缺陷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绝对效力 |
二.APP标识注册商标应具备“真诚使用意图” |
三.APP标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足 |
第二节 APP标识的注册条件及类别问题 |
一.APP标识的显着性问题 |
二.APP标识的注册类别不明确 |
第三节 APP应用商店的注意义务不明确 |
一.APP应用商店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二.注意义务范围的限定性 |
三.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及限制 |
第四章 APP标识商标保护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APP标识的商标保护制度 |
一.国外商标取得制度的经验 |
二.强化商标注册中的真诚使用意图 |
第二节 加强APP标识的商标注册 |
一.提高APP标识商标保护的意识 |
二.慎重选择APP标识 |
三.全面及时注册商标 |
第三节 完善APP应用商店的保护机制 |
一.明确自身的注意义务 |
二.完善APP应用商店的防护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7)商标许可质量控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与质量控制有关的商标法基本理论 |
二、质量控制义务的存废 |
三、质量控制与推销式商标许可 |
四、现有研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的目的及结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六节 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 |
一、商标 |
二、商标功能 |
三、商标权 |
四、商标许可 |
五、本文中互用的同义术语 |
第一章 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标记的来源指示及质量保证 |
第三节 质量保证功能的发展 |
一、质量保证功能的前提:来源指示的扩大解释 |
二、以质量保证为中心的商标许可 |
第四节 作为法律功能的质量保证 |
一、商标法的宗旨 |
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
三、质量保证功能的作用 |
四、质量保证功能的要素 |
五、质量保证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商标许可中的质量控制路径 |
第一节 商标功能与商标许可的关系 |
第二节 质量控制路径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基于事前预防的“注册使用人”制度 |
一、“注册使用人”制度的产生 |
二、“注册使用人”制度的相关问题 |
三、兰哈姆法中的相关公司条款 |
第四节 基于事后救济的商标失权制度 |
一、质量控制义务概述 |
二、质量控制义务的认定因素 |
三、质量控制义务的例外 |
四、商标失权的典型案例 |
第五节 作为权利的质量控制条款 |
一、被许可人的合同义务 |
二、许可登记焦点的转型 |
第三章 质量控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商标许可的制度观 |
一、商标许可中的“公共利益” |
二、商标许可中的信息资源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商标许可 |
第二节 商标许可的政策目标 |
一、商标许可的处分对象——商标权 |
二、商标权的政策属性 |
三、商标许可的秩序价值 |
四、商标许可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对质量控制义务的质疑 |
一、实践中的问题 |
二、基础理论上的矛盾 |
第四节 质量控制义务的正当性 |
第四章 中国商标许可质量控制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度现状 |
一、规则沿革 |
二、执法及司法实践 |
三、现有制度评价 |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标准及后果构建 |
一、商标许可中的“监督”与“控制” |
二、商标许可中的“质量” |
三、未履行质量控制义务的责任后果 |
四、商标权人在非许可情境下的质量控制义务 |
第三节 商标许可中的产品责任 |
一、商标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
二、产品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归责标准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争议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范畴 |
一、TRIPS协议例外条款范畴的广义论和狭义论 |
二、例外条款不等同于豁免WTO义务的全部条款 |
三、例外条款不等同于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全部条款 |
第二节 WTO成员有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诉求 |
一、WTO争端案例中的解释诉求 |
二、“公共健康保护”议题中的解释诉求 |
第三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扩张化趋向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二、专利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三、商标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的原因和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扩张解释的原因 |
一、成员方的利益驱动 |
二、TRIPS协议的原罪性 |
三、例外条款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扩张解释的空间 |
一、TRIPS协议目标的多元化 |
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
一、WTO成员的国际造法权 |
二、合理限度的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WTO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局限性 |
一、WTO法律解释规则 |
二、WTO法律解释规则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考量的解释原则 |
一、以合法性原则调节多元化的TRIPS协议目标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对抗公共利益至上主义 |
第三节 基于纠正背离条款内容解释考量的解释方法 |
一、以文义解释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二、以目的解释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三、以统一解释保证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
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应然解释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 |
二、商标权例外条款 |
三、专利权例外条款和工业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个案验证: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 |
一、争端措施与合法性争议 |
二、烟草平装措施的限制效力 |
三、烟草平装措施与TRIPS协议第17条的非一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例外条款的解释 |
一、例外条款 |
二、扩张解释的趋向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启示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 |
二、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四、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建造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讲座之五)(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与锻萃——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1)
- [2]档案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李姊忆. 辽宁大学, 2020(01)
- [3]中国创新政策 ——演进、机理及绩效评价[D]. 吴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D]. 王一玮.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商标法视角下的APP标识保护问题研究[D]. 赵锐. 江苏大学, 2019(02)
- [7]商标许可质量控制制度研究[D]. 张贤伟. 厦门大学, 2018(12)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 王鸿. 南京大学, 2015(01)
- [10]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