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鲁晓明
关键词: 居住权,人役性,用益性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A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3.2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3.011
页码: 223-239
总页数: 17
文件大小: 153K
下载量: 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