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动产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质权,动产,担保法,物权,善意,抵押权,民法典。
动产质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宗阳[1](2019)在《浅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对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都存在着争议,担保物权依据时间前后观点忽略了公示的前提基础。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应以对抗力时间的前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88条中关于"善意第叁人"概念模糊,应做进一步解释说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曹明哲[2](2019)在《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素有争议。按照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先后的观点忽视了以公示作为前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对于《物权法》第188条中的"善意第叁人"应作扩大解释,采取"善意恶意不区分说"。先抵押后质押时,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叁人";先质押后抵押时,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即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因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6条"依完成公示的先后取得优先顺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5条和第206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统一规范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国际示范法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01期)
夏江皓[3](2018)在《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产生效力。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占有改定则不能。社会经济的进步呼唤质押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以使担保物能够物尽其用,同时促进资金融通、经济交易的便利。本文通过分析探究,认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在法理和法律上并无障碍,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根据双方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多提供了一条路径。(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汪衍[4](2018)在《动产质权中质物交换价值的开发与利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要求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以牺牲质物的使用价值为代价换取以质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不限于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这为充分开发与利用质物的交换价值奠定了基础。以间接占有质物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直接占有时质权的公示与公信力。建立专业的第叁方保管机构,不仅增强了动产质权的对外公示与公信力,节约了出质人与质权人支出的费用成本,更为"一物数质"、充分利用质物的交换价值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陈召康[5](2014)在《返还质押物不影响动产质权存续》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叁人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予支持”是否否定了质权的存续?笔者以为,质权人将质押物返还出质人,质权依然存续。理由如下: 从物权法定角度,质权人将质押物返还出质人,并非质权消(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12-11)
尚美翠[6](2014)在《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以其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提供债权担保,并将动产交付质权人占有,但是动产占有人并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而质权人在取得质物时主观为善意的情形。概括的说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标的物应为动产;出质人应占有动产且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应为善意;须以交易行为为基础设立动产质权。本文围绕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相关的叁个主要问题即《民通意见》96条的理解问题、质权与抵押权的关系问题、质权人利益与第叁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论述,最后阐明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即质权人与动产所有权人、质权人与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动产所有权人相互之间体现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文通过对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进一步清晰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从而维护现实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6-02)
阚超[7](2013)在《动产质权可否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出质,如果质权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该动产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担保法》及《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隐含肯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3-08-28)
李保军,周振超[8](2012)在《特殊动产质权的实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2期)
龚享福,涂恩[9](2010)在《论两岸动产质权取得制度之差异》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最近对其"民法"物权编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使我们或许可以再次认识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只有实践才会出真知,才能塑造良好的法律。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修正,以更好地捍卫公民的安全、财富与自由.笔者将从两岸动产质权制度之差异性来对于大陆物权法的修正提出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国城市经济》期刊2010年10期)
隋彭生[10](2009)在《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9年12期)
动产质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素有争议。按照担保物权设立时间先后的观点忽视了以公示作为前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应以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位,对于《物权法》第188条中的"善意第叁人"应作扩大解释,采取"善意恶意不区分说"。先抵押后质押时,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叁人";先质押后抵押时,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即使抵押权已完成登记。因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6条"依完成公示的先后取得优先顺位"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205条和第206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统一规范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国际示范法的发展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产质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宗阳.浅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法制博览.2019
[2].曹明哲.刍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J].南方金融.2019
[3].夏江皓.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J].商业研究.2018
[4].汪衍.动产质权中质物交换价值的开发与利用[J].法制与社会.2018
[5].陈召康.返还质押物不影响动产质权存续[N].江苏法制报.2014
[6].尚美翠.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7].阚超.动产质权可否善意取得[N].江苏经济报.2013
[8].李保军,周振超.特殊动产质权的实现途径[J].人民司法.2012
[9].龚享福,涂恩.论两岸动产质权取得制度之差异[J].中国城市经济.2010
[10].隋彭生.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J].法学杂志.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