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论文_周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意思表示错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错误,动机,误解,法律,效力,在线,互联网。

意思表示错误论文文献综述

周宇[1](2019)在《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界与理论界均认为我国重大误解制度之规范功能与德国的"错误"制度相似。《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制度的粗糙立法导致"重大误解"条款过于简陋与抽象,无法实现德国法"错误"制度之规范功能,即便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也没能弥补该缺憾。宜将目前立法中的"重大误解"改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说因其过于重视表意人之真意,具有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等诸多弊端,故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立法价值应选择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主的表示说。应以交易安全保护为线索以及具体化意思表示错误类型来构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冬雪[2](2019)在《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主流观点:"二元论"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而"一元论"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在制度上存在"重大误解"与之对应,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立论基础已不存在。管见以为,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在二元论前提下,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久生,康子豪[3](2018)在《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借鉴民法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可以将被害人错误同意分为因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因意思表示不自由发生的错误两种基本类型。其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分为无意的不一致与有意的不一致。在无意的不一致中,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属于反面的正当化前提事实认识错误。而法益关系错误与表达错误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除外。在有意的不一致中,单方虚伪一般不影响同意的效力,但是行为人知道的除外;双方虚伪一般应承认同意的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了受欺诈、受胁迫以及危难利用,对于这叁种情形应否认同意的效力。此外,还存在双重错误,对于这种情形应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分析其效力。(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李志军[4](2018)在《试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错误是在民法中产生的,它指的是当表意人在发生错误意思表示时,可以免于法律行为的拘束,然而对表意人保护的同时,也不可以忽略了相对人的权益的维护,当事人以有错误为由认为法律行为是失效的,就会把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交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对当事人之间付出的成本也随之增加。当前意思表示错误主要目的是在于意思表示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行为提供了一个准则,如何利益分配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因错误而发生的不当利益以及免受该意思表示错误的拘束。意思表示错误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既要表意自由行使意思自治,又要对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进行保护,以此实现交易安全稳定状态。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一系列完整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体系,对其范围和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富有成效的研究。我国目前立法对于意思表示错误虽有规定,但不够深入全面,理论基础也相对欠缺,尚未构建出一套完善的意思表示错误体系,因此应该需要在理论和立法实践方面进一步深化研究。本文采用了如下研究方法:1、历史考证方法:从学说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清晰地发现制度演进轨迹,找到制度产生的原理与根据;2、文献综述法,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为本文提供理论依据;3、利益衡量方法:意思表示错误中的利益衡量主要适用两个方面,表意人的撤销权与相对人信赖损害赔偿权;4、案例分析方法,即本文分析梁慧星、王利明以及徐国栋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构建建议稿,从而提出本文的关于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意思表示错误渊源,主要介绍意思表示错误的历史条件、意思表错误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目前意思表错误的现状与反思,揭示我国现行立法中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存在理论不足和立法上的缺陷,对重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提出了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叁部分,介绍意思表错误的立法模式与类型,表意思表错误立法的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并介绍德国民法与英美合同法对错误类型的划分,分析对比研究。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对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同设计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和当前制度渊源,笔者认为我国应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并尝试通过对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二元模式构造和我国错误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构建,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姚金清[5](2018)在《意思表示错误法律规则的重构——以互联网交易为背景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相比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中的表意行为具有自动化、电子化、易复制、快捷性以及格式内容的决定性等特点。互联网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多元化,但现行处理这类错误的法律规则存在概念混淆、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缺失、依赖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等不足,应当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对规制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龙俊[6](2016)在《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错误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在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早已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德日两国为了解决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就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而言,增设了性质错误可撤销的例外,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或者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但是在面临"利用型错误"以及"引发型错误"时却仍显乏力;就表示错误可撤销论而言,设置了独具特色的信赖赔偿制度,或者以行为人有过失时为例外,但是在诸多具体案件中仍存在着价值判断失衡。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会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着二元论的传统,未来没有必要走上这条弯路。本文建议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都应该设置统一的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错误的范围。(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叶甲伟[7](2016)在《意思表示中的动机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普遍认为动机错误不应受到关注,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自身对现实认识错误而将风险转移到相对人身上,这无疑使表意人通过错误获得重新订立法律行为的机会而因此拥有比法律行为成立之前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对相对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动机错误,当事人为了保障基于现实设想而做出法律行为的可行性,或许可将相关现实事实作为条件以实现目的,或将现实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因此而得以保障自己设想的可行性。在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私法自治理念下,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也同时要求每个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自治行为负责,在表意人基于对现实的考虑,并设想法律行为的可行性,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但却不愿因此承担基于错误假想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悖于意思自治的理念。然我国并无动机错误制度而仅有重大误解并且存在较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中动机错误的调整,以期对我国错误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起到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3期)

向芳[8](2016)在《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旅游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预订旅游产品,互联网和旅游的结合,使得旅游更加方便快捷,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意思表示错误出现的更加复杂和频繁。关于在线旅游合同的意思表示错误,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比较少,在实践中,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有必要对在线旅游合同的意思表示错误展开研究,完善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也有利于在线旅游平台健康的发展。本文由问题的提出,分析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理论以及意思表示错误时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的撤回,从“重大误解”、撤销权、信赖利益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制和不足,完善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和责任承担。(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薛军[9](2016)在《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刘晓健[10](2016)在《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网络交易起步,到二十一世纪,网络技术日渐成熟以及广泛普及,网络这一虚拟市场逐渐成为我国消费的主要市场,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显着提高,网络市场已经深入到中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在网络市场日益繁荣的前提下,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明显,各部门对网络市场的监管并不完全到位,各项监管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立法的缺失和网络交易本身所存在的虚拟性、隐匿性和分散性等特点,就共同导致了目前网络交易中因意思表示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本分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重大误解”体系,并结合国外针对交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这一问题,分析意思表示不真实中误解、错误、误传等法学概念,明确意思表示错误的具体内涵。在进一步分析网络交易中交易形成的各个环节,厘清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传递,着重分析意思表示错误的前提下,网络交易完整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扮演的角色及责任承担。在结合目前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对网络交易意思表示错误这一问题的规制存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错误产生机制引起的责任承担,通过确定参与者、电子代理人以及网络交易中合同文本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等内容,并结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规定,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制体系,努力解决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引起的网络交易中的纠纷。(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意思表示错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主流观点:"二元论"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而"一元论"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在制度上存在"重大误解"与之对应,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立论基础已不存在。管见以为,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在二元论前提下,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意思表示错误论文参考文献

[1].周宇.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2].王冬雪.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徐久生,康子豪.论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对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4].李志军.试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D].宁波大学.2018

[5].姚金清.意思表示错误法律规则的重构——以互联网交易为背景的探讨[J].福建法学.2018

[6].龙俊.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J].清华法学.2016

[7].叶甲伟.意思表示中的动机错误[J].法制与社会.2016

[8].向芳.在线旅游合同意思表示错误研究[D].暨南大学.2016

[9].薛军.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6

[10].刘晓健.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运算顺序错误3.8所涉信息案件数量统计(件)...不理解算式表示的意思3.7案件所涉车辆类型统计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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