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谈论文-贺翠香

法律商谈论文-贺翠香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商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往行为,商谈伦理,道德,法律

法律商谈论文文献综述

贺翠香[1](2019)在《从道德到法律: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模式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价值多元化的现时代,哈贝马斯主张用商谈理论模式解决从道德、法律到宗教一系列领域中的价值冲突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问题。虽然哈贝马斯认为商谈理论模式是目前和平、理性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好方案,但商谈模式所隐含的"共识诉求"、"正义"与"善"的割裂让人担忧。哈贝马斯揭示民主与法治之间具有一种互构的原初关系,这为现代社会走向法治国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洞见。(本文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期刊2019年03期)

范春莹[2](2018)在《法律商谈理论对司法权力独断的消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保持清醒和冷静,也才能只依据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来作出判断。但司法毕竟是一种权力,既然是权力,就不可避免具有专断的倾向。建立于交往理性和沟通理性基础上的法律商谈理论试图通过参与主体的对话和交流,缓解法律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缓解司法判决由单一主体作出所形成的社会压力。通过法律商谈进行司法程序的商谈式改造,建立法院与当事人和社会的沟通机制以及判决理由的说明、论证与公开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学精英话语与社会大众话语的交融,打通民意进入司法的渠道,消解司法权力的独断,推进实现规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孔明安[3](2018)在《论法律的范式转换及其辩证法——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范式转换是哈贝马斯后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的两种范式表现为私法与公法(社会福利法)之间的关系,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作为自由主义的私法范式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私法范式主张消极自由,反对国家和社会的干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范式。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运动导致了社会福利法的兴起,并造成了两种法律范式对立。社会福利法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指出,建立在商谈论基础上的民主平等的协商模式,只有通过民主的、平等的对话形式,才能达成主体之间的交往共识,才可以规避自由主义私法范式的欠缺和社会福利主义公法的弊端,实现法律的创制者与接受者的统一,实现权力的拥有或权力的分享的合法化。(本文来源于《国外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5期)

张乐瑜[4](2018)在《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论域中的法律与道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哲学领域,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重要的研究主题。?于尔根哈贝马斯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构建了宏大的、涉及多个研究领域的以沟通行动理论为核心的理论。其法律理论和相关的道德理论为法律研究领域带来了新的、不一样的研究视角。在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当中,法律和道德变成了一种互补关系:道德作为一种文化知识,为法律涉及道德的方面提供内在的精神力量,而法律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系统,为道德实现更广泛而深入的影响提供强制性力量,以保证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这一理论显然不同于以往自然法学家们的理论——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们的立场——将道德与法律基本分离。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在诸多理论领域引起了激烈反响,其中不乏批判之声。本文拟对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论域下的“法律理论”进行梳理和阐释之后,以来自哲学和社会学视角的典型批判为例,通过对哈贝马斯的后俗成社会当中的法律和道德理论以及其社会进化理论的强调,一方面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作微小辩护,另一方面使得那些尚不熟悉哈贝马斯理论及其创造性贡献的人能够对此主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所具有的局限性无法应对一种“理性分化”的局面,因而其借着哲学上语言学转向的东风,提出了“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概念。笔者拟通过对“交往范式”所涉概念进行详细分析,进而为理解“商谈理论”的构建提供一个良好的背景。这是本文的第一部分。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仔细梳理并总结出了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商谈理论”的论证框架,并且明确了“法律理论”在其中的位置,以便为随后的论证打下基础。在商谈理论当中,核心的原则——“商谈原则”(D)——被提出,一种不可避免的带有理想性的交往模式在这样的原则下构建了起来。在法律理论领域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哈贝马斯提出了不同于以往哲学、社会学上提出的那些观念。他分别将“商谈原则”运用到法律理论和道德理论领域当中,并将其具体化为“普遍性原则”和“民主原则”以化解规范在事实性与理想性之间的张力。本文在第叁部分对此作了梳理和阐释。针对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与法律理论,来自哲学和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们又提出了相应的批判观点,这是本文的第四部分。在最后一部分,笔者拟通过对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法律理论所依托的后俗成道德发展理论以及社会进化理论的阐释和强调,来回应文章第四部分提出的那些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主义当中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辩证关系作为社会进化的根本原因是不充分的。他将科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理论进行改造——融入交往理论——提出了新的社会进化论。他认为,人作为社会当中的成员,不只是具有技术性知识,还具有道德—实践知识。正是这种能力的存在,使得主体意识——包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前习俗层次发展到习俗层次,最后达到后习俗层次。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之上的,如果明白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批判视角。(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谢晖[5](2018)在《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观念。但如果着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来考察,社会契约可以一分为二:即前现代社会的"弱契约"和近、现代社会的"强契约"。所谓"强契约",是建立在主体商谈基础上的契约。其可接受性,也来自主体间的商谈实践。法律既然是商谈实践的产物,是商谈共识的结果,则法律也因之获得了制度修辞的属性。所以,强契约及商谈可接受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为法律之为制度修辞找到了证成根据。(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杨帆[6](2017)在《传统中国的儒家理性、公共领域与政法协商——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交往理性观念为基础,以平等参与的商谈民主政治为手段,为解决晚近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了处方,是一种理想型的法哲学理论。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形成对比,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社会的理性观念则强调:在承认参与者等级关系的基础上,以价值理性制约工具理性,进而达成和谐共识。在其影响之下,中国政法协商传统也与哈贝马斯的构想有相当差距,但是它的现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哈贝马斯理论的理想主义缺陷,提供了另外一种规范的政法商谈进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周凌,李亚琴[7](2016)在《基于商谈理性的刑法论证之实践展开——以新近几起法律讼争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在网络空间及大众媒体共同构建的公共话语维度发生的多起法律论争越来越表明,当前的司法裁判机制与社会对司法公正之期待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尽协调的地方。作为解决方案之一,法律论证思路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础,并得到了阿列克西法律论证规则体系的支撑。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论证过程中强调言说者的论辩、质疑以及表达期望、立场和需求的权利,强调论证参与人的真诚、逻辑的一以贯之、话语含义的共通以及论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是司法行为正当性与可接受性的坚实基础。(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刘卉[8](2016)在《法律商谈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律商谈理论中"对话""商谈""商议"或"沟通"等主体行为及其价值、准则、精神与理念为基本结构,探索建设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理论、机理、机制与原则意义重大。阐释和界定商议式司法的概念就是在"理想的言谈情景"和中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案件本身在实体事实与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在程序选择适用等方面,允许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的参与以及彼此的交往行动,以对话、商议和论辩的方式达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普遍有效共识;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对话性与商谈性、程序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运行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真诚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李宗兴[9](2016)在《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再梳理——评《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着重从商谈论的视角论述了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该书强调哈贝马斯的法律为包容性法律;把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构建为完整的体系;指认出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维范式的弊端等。(本文来源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王卉[10](2016)在《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实状况配置混合合议庭成员职权,使人民陪审员专注于其相对擅长的事实认定,可以消除不切实际的职权安排造成的制度效益低下。然而,如果具体措施不能切中要害而使制度运行陷入"换汤不换药"的不良循环,将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二次伤害。从法律商谈论角度看,现行陪审员制度运作乏力,因制度及制度环境未能保障合议庭裁判之良好商谈环境,法官与陪审员不能形成优势互补,反而"貌合神离"。因此,以优化商谈环境为进路设计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6年02期)

法律商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保持清醒和冷静,也才能只依据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来作出判断。但司法毕竟是一种权力,既然是权力,就不可避免具有专断的倾向。建立于交往理性和沟通理性基础上的法律商谈理论试图通过参与主体的对话和交流,缓解法律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缓解司法判决由单一主体作出所形成的社会压力。通过法律商谈进行司法程序的商谈式改造,建立法院与当事人和社会的沟通机制以及判决理由的说明、论证与公开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学精英话语与社会大众话语的交融,打通民意进入司法的渠道,消解司法权力的独断,推进实现规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商谈论文参考文献

[1].贺翠香.从道德到法律: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模式的进路[J].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9

[2].范春莹.法律商谈理论对司法权力独断的消解[J].法律方法.2018

[3].孔明安.论法律的范式转换及其辩证法——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谈起[J].国外社会科学.2018

[4].张乐瑜.哈贝马斯“商谈理论”论域中的法律与道德[D].中国政法大学.2018

[5].谢晖.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J].法学评论.2018

[6].杨帆.传统中国的儒家理性、公共领域与政法协商——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

[7].周凌,李亚琴.基于商谈理性的刑法论证之实践展开——以新近几起法律讼争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

[8].刘卉.法律商谈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机制探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

[9].李宗兴.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再梳理——评《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

[10].王卉.陪审员实质性参与事实认定的路径探析——以法律商谈论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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