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渝霞: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面、影响因素及拓展对策——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实证分析论文

庄渝霞: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面、影响因素及拓展对策——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实证分析论文

摘要: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分娩费用报销。利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这一最新数据,以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非农就业母亲为分析对象,了解她们产假及生育津贴享受情况,并分别分析有就业单位的母亲和非农就业母亲是否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影响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表明:户口、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对有就业单位母亲和非农就业母亲的产假和生育津贴都起显著性影响。研究主要结论是: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仍然有限,小微企业参保仍是难点,特别是女性非正规就业者几乎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随着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更多女性将游离于生育保险政策之外,给该政策覆盖面拓展带来新的挑战。建议有二:一是继续推进二险合并后的生育保险改革,将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畴;二是实行企业+政府+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模式,补偿企业在生育支出上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提高小微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关键词:产假;生育津贴;覆盖面;非正规就业

1 研究问题及文献回顾

2016年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决定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7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决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试点。201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险合并实施。为什么要保留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以及两险合并后如何进行基金上的管理,都需要对生育保险的运行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改革的方向。

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育的医疗待遇,二是产假和生育津贴。两险合并后,我们认同有关学者建议将生育的医疗保险与社会的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简化管理并确保广覆盖的主张,[1][2]同时,保留生育保险的独立性和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3]生育保险是中国在面临人口转变、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支持网络变迁的背景下,保障妇女权益和地位、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体现女性社会价值、减少生育风险的有效制度。[4]因此,如何做好生育保险并扩展其覆盖面,一直受到重视。比如,历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都提出了生育保险覆盖的目标,从“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再到“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都在为提高生育保险覆盖面而努力,旨在将未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弱势群体纳入覆盖范畴。这也与国际劳工组织2010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83号公约)提出将生育保护覆盖至“一切非典型性就业女性”的要求相一致。诸多研究也是强调保障弱势人群的生育保险权益,比如,女性流动人口[5][6][7]、灵活就业群体[8]、农村劳动妇女[9]、失业女性[10]、未就业配偶[11],乃至男职工[12]和外籍人员、境外人员[5]。

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要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就是为了消除生育费用完全由单位负责所造成的企业之间竞争的不平等,以均衡企业间生育负担,让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生育保险仍然存在漏保不保等现象,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缴纳保险金积极性不高、非正规就业女性和进城务工女性人口生育期间保障呈现‘真空’状态”[13][14]。面对这一问题,不少学者就如何改革生育保险,扩展其覆盖面,提出不少看法和建议。比如,制定公共政策要有社会性别视角[1];注重男性生育角色[15][16];加大政府财政投入[17];对招聘女工和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补偿和奖励,弥补“产假成本”[18];加强生育基金的社会统筹,从县市统筹为主过渡到地级市、省级统筹为主[19];拓宽基金收缴渠道,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加入生育保险行列,也应让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加入[20];建立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机制[21][22],等等。

每个从站单元都是一个独立的数据采集子系统,主要由A/D采集电路、FPGA控制模块和RS-485总线模块组成,可采集16路模拟信号,原理框图如图2所示。FPGA配置模数转换芯片ADS1258的相关寄存器设置采样率,选通模拟开关,开启A/D转换,并将数据传回主站单元。

国外对于生育保险的研究更多以定量见长。少量文献分析了生育保险参保的影响因素,认为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职业特征、部门特征、制度环境等因素对产假时长和产假工资产生显著性作用[23-25]。更多文献是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评估,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对母婴健康[26-28]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影响[29-33]。(1)关于这一部分的详细综述请参考庄渝霞的“产假政策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影响——基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研究”一文,见王振、李安方主编:《国外社会科学前沿》第2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为了扩展生育保险覆盖面,协调女性在家庭与就业上的双重冲突,促进性别平等,不同国家对生育保险政策的改革建议和实践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与该国的社会性别角色认知和家国关系有关[34]。主要举措有四:一是关注男性参与,研究父母假、父母津贴对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及保障女性就业的作用[35][36];二是认为政府是政策的重要推动者,政府应进一步改进财政体系、医疗体系和产假法规[37-39]。三是强调公共政策需要性别视角。同时提供父母假和三岁以下公共幼托服务有利于女性就业,反之,鼓励在家养育会巩固“男性养家”的模式[34][40];四是更多考虑企业用工成本,建议生育保险费用应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我左手扶着眼镜,右手拎着棍子,跌跌撞撞地冲进了马兰的院子。院里的几个人,包括李老黑在内全都愣了,都不错眼珠地盯着我看。后来马兰跟我说,当时我满脸是血,浑身是土,歪歪斜斜地托着只剩一个镜片的眼镜,模样像个天上掉下来的怪物。

预警发布后加强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排水沟、滤水坝址等部位的巡视检查,库水位每上升2 m巡查一次,同时监测测压管水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当水位达到89.5 m即溢洪道底坎高程时,加强对溢洪道和闸门的检查,同时注意及时打捞闸门附近的大型漂浮物。

对比国外研究,国内已有研究在生育保险的扩展目标人群及改革方式上提出了很全面的建议,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实证支持。国内仅有的一两篇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状况和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41]数据来自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该研究假设相关自变量一直没变,犯了自变量与因变量没处在同一时点上的逻辑错误。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并没有提供生育时母亲的户口、区域、就业单位类型、就业身份等情况,只是提供调查时点2010年时母亲的上述情况,文中直接以调查时点母亲的户口、区域、就业单位类型以及就业身份与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生育保障享受情况做交叉分析并进行回归分析,其科学性和普适性有待商榷。

如今,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并进行试点,分娩费用、产假及产假工资的归口还不明确。因此,更有必要清晰了解产假、产假工资的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从而明确生育保险基金运营模式,明确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的归属,进一步扩展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因此,本文仍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这一最新数据为基础,考察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母亲的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情况,并分析有单位的就业人群(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的职工)和所有就业人员(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影响因素,重点指出非正规就业女性生育保险权益的缺失,为二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的完善及改革指明方向。

本文主要贡献如下:一是研究方法和逻辑上的严谨,科学地界定了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人口学特征,包括户口、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和单位所有制。这一处理虽然减少了样本量,但保证了科学性,这也为第四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问卷指标的完善指明方向。二是更加明确中国生育保险政策的时期分界,让分析对象更具可比性。将分析对象界定于1989-2010年,有别于以住笼统地将1961-2010年生育的母亲都纳入的做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启动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以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标志,它将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境内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至此,我国废除了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女工人和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三是分析对象更加全面,涵盖了所有非农就业女性。在《中国生育保障水平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作者仅将回答有产假、有产假收入或没有收入的群体纳入分析,剔除了所有回答“不适用”的人群。事实上,在非农就业女性这一群体中,回答“不适用”的占比很高,它是分析我国生育保险政策覆盖面的重要指标。四是,特别关注了非正规就业女性的权益。根据各省的《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我国生育保险适用人群进行了细化分类,有些省份仅将有就业单位的女性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对象,有些省份甚至将有雇工的个体户也纳入,因此,根据具体适用对象进行回归分析,才能更加清晰了解有就业单位女性和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险待遇情况及覆盖差异。最后,本文提出新时期生育保险政策覆盖面拓展面临新的挑战,一是认为小微企业参保积极性不够,仍是两险合并后需要正视的问题;二是随着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更多女性将游离于生育保险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外,提出将非正规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的建议。

2 数据说明及变量设置

2.1 数据来源

使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它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2000年第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最新调查。数据库分为个人主卷、流动、高层、儿童、老年五部分,本研究只利用个人主卷这一调查数据库,共有26166个样本,其中,男性样本为12659份,女性样本为13507份。

其中,Y为因变量,分别为产假(ML)和生育津贴(MB)这两二分类变量,Hukou、Edu、Cohort、Career、Unit_T(type of work unit)、Unit_O(ownership of work unit)分别代表户口、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这七个重要因素作为自变量,变量设置同样见表3。

表1 1989-2010年四个时期划分的政策依据

1989-199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9年执行1995-2000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1995年开始执行,这一期间,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地方生育保险办法2001-2005年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地方生育保险办法2006-2010年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地方生育保险办法 注:江西、青海于2011年才开始颁布地方生育保险条例。

2.2 研究对象界定

从总体上来看,在我们所限定的从事非农就业而且职业没有发生变动的母亲样本中,享有1-89天、90-180天、181-365天、一年以上产假的比例分别为10.6%、42.7%、2%、0.3%,有1%的母亲是没有产假收入的,40.1%的母亲选择“不适用”,回答不清楚的占3.3%。产假期间收入“与产前差不多”、“只有基本工资”、“只有部分生活补贴”的分别为31.4%、20.9%、1.8%,回答“没有收入”或“不适用”的分别有16%和30%。我们将回答没有或不适用的母亲界定为没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对象。如表4所示,不同的人口学特征、在不同的政策时期和不同的就业特征的母亲在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

2.3 数据的特殊处理

分析对象为非农就业母亲,因变量是母亲是否有产假、是否有生育津贴,将户口、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这六个重要因素作为自变量。第一个因变量“产假”是个二元变量,以问卷中“产假天数”的回答来表示,将回答有产假天数的界定为有产假的一组,将回答“0天”和“不适用”的人群界定为没有产假的一组。第二个因变量“生育津贴”也是二元变量 ,以问卷中“产假期间的收入”的回答来表示,回答“与产前差不多”、“只有基本工资”和“只有部分生活补贴”的界定为有生育津贴,将回答“没有收入”或“不适用”的界定为没有生育津贴。之所以将“不适用”也纳入分析,是因为并非所有非农就业女性都被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对象,比如某些省份的个体工商户是没有渠道参加生育保险的。本文分析对象并不局限于有就业单位的女性,而是了解所有非农就业女性生育保险享受情况,所以,将单位所有制和单位类型这两个变量进行扩展,纳入了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及家庭帮工。变量设置如表3所示。

表2 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母亲职业变动分布情况 (%,个)

工作变动次数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工人总计(%)总计(个)0次27.654.940.830.542.339.017791次30.923.225.029.728.727.812652次及以上41.421.934.339.829.133.21512合计(个)152836505189411694556 注:工作变动是指单位变动、地域变动或职业变动。

如表2所示,在4556份于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的非农就业母亲样本中,工作没有变动的有1779个,占39.0%,有过1次变动的占27.8%,有2次及以上的占33.2%。受数据结构限制,我们将职业没有变动的1779份样本作为分析对象,这样,可以推断出母亲生育最后一孩时的职业特征和单位特征。同时,在我们的1779份职业没有变动的非农就业母亲中,我们对户口也进行了科学推断,以及去除单位类型、单位所有制等缺失变量后,进入分析的产假样本数为1407份,产假津贴样本数为1441份。

由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有提供产假和生育津贴情况的最新全国性调查数据,我们认为,虽然没有将职业发生变动1次、2次及以上的母亲纳入分析,这一研究仍然非常值得尝试。本文是基于职业没有变动的母亲来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情况,还是能说明问题的。至于职业有变动的母亲,她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与职业没变动的母亲存在何种差异,目前数据并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信息。我们期待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卷的完善,届时能将所有母亲纳入分析,更为全面地揭示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的成效。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并发症发生率均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临床疗效优良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术后,观察组VAS评分及ODI指数显著优于常规组(P<0.05);这表明采用经皮椎间孔镜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临床疗效显著,与任飞龙等[6]研究结果一致。经皮椎间孔镜治疗属于新型的微创治疗手段,可从多角度实施髓核摘除与神经根松解,因内镜直视下操作[7-8],可准确分辨髓核组织与神经根及其邻近组织,使得突出髓核组织尽快摘除,并探查椎管内神经根走行情况,在局部麻醉操作下即可完成,损伤更小,对脊柱稳定性无影响[9],最大化减少周围组织损伤。

表3 变量及其定义

变量定义因变量 是否有产假没有产假或不适用=1 有=0 是否有生育津贴没有生育津贴或不适用=1 有=0自变量 户口农业=1 非农业=0 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1 初中=2 高中/中专=3 大学及以上=4 同期群1989-1994年=1 1995-2000年=2 2001-2005年=3 2006-2010年=4 职业各类负责人=1 专业技术人员=2 办事人员=3 工人=4 商业服务人员=5 单位所有制国有正式=1 国有非正式=2 集体=3 私营/个体=4 港澳台/外商投资=5 个体工商户=6 自营及帮工=7 单位类型机关/人民团体/事业=1 大企业=2 中企业=3 小企业=4 民办非企业=5 社会团体=6 个体工商户=7 自营及帮工=8 注:在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设计中,工人是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和雇工,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是指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

2.4 变量设置和计量方法

由于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提供的是横截面数据,我们无法确切获知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某些人口学特征,比如,职业、单位所有制和单位类型。因此,我们选择了“职业没有发生变动”的母亲作为分析对象,从而可以科学、合理地推断出她生育最后一孩时上述变量的状态。通过使用stata的数据处理方法,我们分别对户口、职业、单位所有制和单位类型进行了严格的推断,最终获取生育最后一孩时母亲的户口、受教育程度、生育时期(同期群)、职业、单位所有制、单位类型等人口学变量。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影响因素及其覆盖情况。

Y=C+β1Hukou+β2Edu+β3Cohort+β4Career+β5Unit_T+β6Unit_O

1375 胰腺癌石蜡包埋组织中微 RNA 原位杂交检测技术的优化 倪晨明,倪灿荣,金 钢,焦莉娟,李连峰,郑建明

从本文的描述性分析和回归结果来看,在1989-2010年期间就业女性的产假和生育津贴的覆盖面还有待拓宽。农业户口、受教育程度越低、生育时期越晚、非正规就业者,越不可能享受到产假和生育津贴。与此相反,非农业户口、生育时期越早、受教育程度越高、正规就业者,越有可能享受到产假和生育津贴。6个回归模型结果告诉我们,户口、受教育程度、同期群、职业、单位类型和单位所有制对有单位母亲和非农就业母亲的产假和生育津贴起显著性影响。总而言之,在1989-2010年期间就业母亲在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待遇呈现如下特点。

3 产假和生育津贴的覆盖情况及影响因素

3.1 非农就业母亲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情况及差异

我们以1989-2010年“生育最后一孩”的母亲作为分析对象,时间界定为1989-2010年,主要与这一阶段全国和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的陆续出台有关。起始时间定为1989年,是因为我国于1988年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9年开始执行,并废除了之前相关规定;继之,1994年又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于1995年开始执行,开始改变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费用的做法,要求对用人单位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结束于2010年,是因为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是在2010年进行,可以得到的母亲生育最后一孩的数据止于2010年。按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各地生育保险办法的颁布情况,我们将母亲的生育年份划分为四个时期(如表1所示),既代表母亲生育的时期,也代表政策出台的四个时期,把其命名为同期群。由于在各地的生育保险办法中农民和从未就业人员都是不被纳入的,因此,我们将这一部分样本剔除,只分析非农就业母亲。

(1)不同人口学特征。户口的影响很明显,85-87%具有农业户口的非农就业母亲,是没有这一待遇的,非农业户口的就业母亲享受比例较高,为70%左右。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差异较大,受教育程度越高,享受待遇的比例越高,70%以上受过初中教育、85%以上受过小学及以下教育的母亲,是没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

表4 1989-2010年非农就业母亲的产假和生育津贴分布情况

自变量是否有产假(%)有没有卡方值样本数是否有生育津贴(%)有没有卡方值样本数户口 1407 1441 农业14.785.3364.154∗∗∗35413.286.8332.383∗∗∗364 非农业72.627.4105368.231.81077受教育程度 1407 1441 小学及以下13.486.613411.688.4138 初中29.970.1458.171∗∗∗42525.174.9489.783∗∗∗434 高中/中专67.033.044361.538.5457 大学及以上92.37.740591.58.5412同期群 1407 1441 1989-1994年65.234.844361.938.1454 1995-2000年61.138.947.261∗∗∗40955.244.839.310∗∗∗422 2001-2005年59.440.628356.443.6289 2006-2010年40.159.927238.461.6276职业 1407 1441 各类负责人76.723.330712931 专业技术人员85.015.037483.616.4384 办事人员81.118.9279.189∗∗∗12779.120.9328.383∗∗∗134 商业服务业人员31.468.645625.374.7462 工人54.545.542050.549.5430单位类型 1407 1441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 93.46.634891.98.1357 大企业90.49.617786.413.6177 中企业73.326.723267.432.6239 小企业49.450.617845.754.3186 民办非企业38.761.3665.481∗∗∗3132.367.7672.385∗∗∗31 社会团体58.141.93145.754.335 个体工商户15.284.816511.788.3171 自营及帮工7.192.92384.295.8238 缺失值 7 7单位所有制 1407 1441 国有正式95.74.361193.66.4623 国有非正式54.845.28445.654.490 集体60.439.69655.045.0100 私营/个体37.262.8768.284∗∗∗18830.669.4799.958∗∗∗193 港澳台/外商投资60.040.02557.742.326 个体工商户15.284.816511.788.3171 自营及帮工7.192.92384.295.8238 注:①∗∗∗代表在0.000显著水平上有意义;②为了纳入所有非农就业母亲的样本,我们在单位所有制中将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作为另外两个分类放入,在单位类型中不再重复放入这两个分类;③在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设计中,工人是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和雇工,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是指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

(2)不同政策时期。在不同政策时期或生育时期非农就业母亲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的比例,存在显著性差异。随着我国更多地方生育保险办法的不断出台,母亲享有待遇的比例却呈降低的趋势。这是需要特别关注和分析的一点,这可能与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有关。

(3)不同就业特征。从职业特征来看,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的保障性较好,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的保障性较差,特别是商业服务人员,70%左右的人员是享受不到此待遇的。从单位类型来看,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大型企业的覆盖面较广,而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执行力度较差,一半左右是没有提供产假及生育津贴的。从单位所有制来看,除了国有正式员工外,国有非正式、集体、私营/个体、港澳台/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的保障是差强人意的,特别是私营单位就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

3.2 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影响因素

生育保险从立法起就将对象界定为职工,因此,农民和从未就业人员是不被包括在内的。理论上来讲,所有的就业人员都应该享有生育保险,但是,从我国31个省份生育保险的首次立法来看,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四类(见表5):一类是仅要求各类城镇企业参保的,共有11个省级行政区;一类是特别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也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共有4个省级行政区;一类是将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统筹对象的,有内蒙古自治区和重庆市两个省级行政区;最后一类是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共有14个省级行政区。显然,明确提出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统筹对象的共有16(2+14)个省级行政区,它们大多是在21世纪初颁布立法条例的。由于青海是在2011年才有《生育保险办法》立法,因此,在1989-2010年期间,共有15个省级行政区的生育保险立法是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统筹对象的。

表5 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首次生育保险立法的统筹对象

覆盖对象分类个数首次颁布《生育保险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年份城镇各类企业11湖北(1995)、福建(1996)、甘肃(1997)、辽宁(1997)、四川(1997)、云南(1997)、黑龙江(1998)、江苏(1999)、浙江(2005)、北京(2005)、山东(2007)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4陕西(2002)、海南(2002)、天津(2005)、江西(2011)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内蒙古(1998)、重庆(2005)所有用人单位14上海(2001)、湖南(2004)、新疆(2004)、贵州(2005)、吉林(2006)、山西(2007)、安徽(2007)、西藏(2007)、河北(2007)、宁夏(2007)、广东(2008)、河南(2008)、广西(2010)、青海(2011) 注:宁夏(2007)将灵活就业者也纳入统筹对象。城镇各类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以住的研究以及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的可得性,我们重点分析了六个重要人口学自变量对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影响,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首先,分析有就业单位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影响因素。31个省级行政区的生育保险办法都有明确提出“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保的要求。一般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一直是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模型1、2的分析对象为有就业单位的母亲,即在机关/事业/团体和各类企业中就业的母亲,这也意味着排除了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这几类就业人群。如表6所示,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1)农业户口、受教育程度越低的女性,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越低;(2)相对于1989-1994年的同期群而言,1995-2000、2001-2005、2006-2010年生育的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按理说,随着我国地方生育保险立法的不断推进,生育时期越晚,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回归结果恰恰相反,生育时期越晚,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反而降低了;(3)从职业分布来看,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负责人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要高些,而办事人员和商业服务人员没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要高些;(4)单位类型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大中企业的生育保险做得较好,而小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生育保险做得较差,特别是在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中工作的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降低了4-7倍不等。(5)从单位所有制性质来看,与国有正式员工相比较,国有非正式、私营/个体企业、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享受产假和产假津贴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可能性分别降低了4-10倍不等。

表6 影响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

自变量全国有就业单位的人员15个省份的非农就业母亲模型1产假模型2生育津贴模型3产假模型4生育津贴模型5产假模型6生育津贴Exp(B)Exp(B)Exp(B)Exp(B)Exp(B)Exp(B)户口(非农业户口=参照组) 农业户口3.367∗∗∗3.046∗∗∗2.225∗1.946+3.895∗∗∗3.486∗∗受教育程度(大学及以上=参照组) 小学及以下10.868∗∗∗11.246∗∗∗6.368∗∗3.616∗11.23∗∗∗7.644∗∗∗ 初中8.996∗∗∗9.305∗∗∗7.094∗∗∗4.453∗∗∗11.596∗∗∗7.803∗∗∗ 高中/中专4.492∗∗∗4.313∗∗∗2.979∗2.202∗4.755∗∗∗3.735∗∗∗同期群(1989-1994=参照组) 1995-20001.4141.976∗∗0.9511.0671.3521.592 2001-20052.232∗2.166∗1.2341.1662.207∗2.304∗ 2006-20103.722∗∗∗3.031∗∗∗2.135+2.082+4.335∗∗∗4.699∗∗∗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组) 各类负责人0.5680.7041.2820.532.4150.842 办事人员1.933∗1.8481.2421.0751.120.999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0.9931.4350.5510.9110.417∗0.595 商业服务人员1.502+2.366∗∗1.072.572∗1.0762.139+单位类型(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参照组) 大企业0.9681.141∗1.5022.369+ 中企业2.703∗∗2.289∗∗∗3.605∗∗4.091∗∗∗ 小企业4.546∗∗∗3.458∗∗∗7.897∗∗∗10.199∗∗∗ 民办非企业7.695∗∗∗7.728∗∗∗19.319∗∗∗42.05∗∗∗ 社会团体4.770∗∗6.876∗∗∗3.1565.401∗ 个体工商户37.156∗∗∗35.343∗∗∗ 自营及帮工55.363∗∗∗108.087∗∗∗单位所有制(国有正式=参照组) 国有非正式10.852∗∗∗10.049∗∗∗11.019∗∗∗9.173∗∗∗ 集体4.943∗∗∗4.102∗∗∗6.757∗∗∗5.297∗∗∗ 私营/个体5.051∗∗∗5.34∗∗∗21.705∗∗∗22.627∗∗∗ 港澳台/外商投资7.662∗∗∗5.294∗∗∗67.312∗∗∗31.369∗∗∗ 个体工商户62.781∗∗∗42.567∗∗∗ 自营及帮工97.714∗∗∗134.150∗∗∗常数0.004∗∗∗0.005∗∗∗0.021∗∗∗0.029∗∗∗0.015∗∗∗0.015∗∗∗-2 对数似然值598.389∗∗∗665.434∗∗∗383.493∗∗∗395.761∗∗∗422.332∗∗∗427.777∗∗∗N9971025652667650665 注:+,∗,∗∗,∗∗∗分别表示在0.1,0.05,0.01,0.001水平上存在显著性差异。模型1、2中全国有就业单位的母亲是指在所有就业的母亲中排除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等人员。集体/个体指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和雇工,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营及帮工是指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

其次,分析非农就业母亲,即在有就业单位母亲的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自营和帮工也纳入,了解所有非农就业母亲享受产假和生育待遇的情况。全国生育保险立法中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统筹对象的有15个省级行政区,包括上海、湖南、新疆、贵州、吉林、山西、安徽、西藏、河北、宁夏、广东、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古和重庆,因此,模型3、4、5、6是基于这15个省份的分析。模型3、4与模型5、6将“单位类型”与“单位所有制”两个变量分开做两个模型,是因为这两个变量存在强相关关系。模型3、4逐步回归结果表明:户口、受教育程度仍然起着作用,单位所有制这一因素影响非常显著,虽然15个省份在首次立法上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生育保险统筹对象,但是,回归的Exp(B)值相当高(62.781、42.567),说明这一类人群没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是国有正式员工的62.781和42.567倍。自营和帮工也被纳入分析,他们没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是国有正式员工的97.714和134.150倍。此外,我们将“单位类型”替换“单位所有制”这一变量代入方程,得到模型5、6回归结果,分析结果与模型1、2的结论是相似的,除了小企业、民办企业的生育保险保障较难落实之外,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的生育保险覆盖面更窄。

3.3 研究结论

The maximal destructive interference positions on the intensity distribution I(r1) predict the ring radii of the GO lens with a focal length f. In the meantime, the diameter is decided by the number of rings. In this way, the lenses can be design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ncident fields ().

(1)政策覆盖面仍然有限。在我们的分析中“同期群”这一因素影响显著,生育时间越晚,非农就业母亲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可能性越低。这说明,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并没有随着更多省级行政区生育保险立法的陆续出台而有所提高,在执法过程中生育保险实际上所覆盖的人群与要求参保的对象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2)从业性质影响显著。生育保险贯彻力度较差的,以单位类型来讲,重点是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单位所制来看,主要是国有非正式、集体、私营/个体、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以就业身份来看,个体工商户、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是急需涵盖的人群。

(3)就业形式将影响政策的时效性。结合“同期群”与“单位所有制”以及就业身份等因素的影响,我们推测,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随着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逐步出台,并没有扩大非农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险覆盖面,而是降低了参保的可能性,这可能与这一时期女性就业非正规化有很大关系,“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在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宋秀岩、甄砚,2013:158)。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城镇就业人员中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主要集中于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式员工等非正规从业人员。因此,只有将生育保险覆盖的对象扩展至非正规就业女性,才能保证生育保险这一政策的有效性。

4 研究启示

二险合并试点在全国的实施无疑提高了统筹层次,拓宽了覆盖面,但是,小微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女性仍可能游离在政策之外。所以,如何提高小微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将非正规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仍是生育保险改革面临的老问题。

水泵控制均为变频调速恒压变量供水。集中显示、管理、分散控制。系统各部分相对独立,分散了危险性,增加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具有良好的扩展能力,利用网络技术完成系统的纵向扩展和横向扩展。管理维护方便,可维护性好,系统中的任一部分因故脱离系统,不会影响系统其他部分正常运行。

(1)重点关注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险问题。生育保险有两项基本的待遇,一项是生育医疗待遇,另一项是产假和生育津贴。在二险合并后,将生育医疗待遇(生育的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医疗待遇)纳入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结算,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二者同属医学范围,没有必要将住院分娩过程一分为二,让城镇职工单列渠道到生育保险进行报销,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对生育后的疾病进行判断,从而分别从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进行支付。因此,二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产假和生育津贴。从本文的描述性分析和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城镇就业人员中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主要集中于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式员工等非正规从业人员。2017年《试点方案》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征缴,这样,就可以提升生育保险的统筹级别和拓展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做好非正规就业女性的生育保险仍是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有所降低,在私营单位就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的比例却在不断提高。诸多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趋势,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都是不争的事实,[42]在非国有单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采用非正规雇用的个体私人经济组织,女性劳动力比较集中,[43]而且,非国有制单位女性劳动力比例高于男性。[44]

(2)改革筹资模式,补偿生育成本,提高小微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在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西方发达国家是以普遍福利制度的形式进行保障的,生育保险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全部承担,受保人不承担费用。[45]但是,普遍福利的保障方式给政府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也阻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削弱了权利人的责任意识。之后,西方国家开始推行生育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通过逐渐提高个人缴费上限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扩大生育保险基金来源。[45]以德国为例,雇主是要按雇员的工资总额11%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受保人的缴费率一般是占工资收入的7%,政府一般给予适当补贴。在英国,生育保险基金是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按照各自的征缴比例共同缴纳。[46]为了减少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建议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建议如下:首先,建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生育保险资金筹措和分担的机制。2017年《试点方案》中明确“可以重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做法,实际上已经隐含着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事实,只不过是将生育保险费率叠加至医疗保险费率上面而已。同时,政府的角色相当重要。国际劳工组织在它们出台的三次《生育保护公约》(1919年的3号公约、1952年的83号公约、2000年的183号公约)中一再强调政府的托底作用,“政府除了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生育保险外,还应每年在财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和金额支付生育保险,并在基金发生赤字时,政府最后予以托底”。其次,对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补偿女性生育给企业所带来的额外成本。比如,对生育直接成本的补偿,可以根据男女职工的比例和生育费用等数额,确定减税的标准;对生育间接成本的补偿,可以借鉴类似于韩国的做法实行雇佣补贴制度,为业主提供固定员工育儿休假期间雇佣临时工的部分费用。[47]

在婚姻登记处工作的人员说:“看多了夫妻离婚,会慢慢对婚姻失去敬畏感。去离婚的人,有些太随意了——任性者居多,理性者居少;情绪用事者过盛,审慎处事者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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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verage,InfluencingFactorsandCountermeasuresofMaternityInsuranceTreatment:AnAnalysisofMaternityLeaveandMaternityBenefits

ZHUANG Yu-xia

(InstituteofUrbanandDemographicStudies,ShanghaiAcademyofSocialSciences,Shanghai200020,China)

Abstract:Maternity insurance benefits include maternity leave(ML),maternity benefits(MB) and reimbursement of childbirth costs.Based on the Third National Survey on the Status of Women,we analyze the situa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ML and MB of mothers whose last child born in 1989-2010.The logistic regression shows that Hukou,education,cohort groups,career,type of work unit,ownership of work unit all affect the coverage of ML and MB.Our conclusion is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coverage expansion object i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informal employment women.With the informalization of female employment,more women will be free from the maternity insurance policy,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y will be weakened.So we suggest maternity insurance funds should operate independently and cover the informal employment population; and we also propose to adopt the financing model shared by individuals,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s,compensate for the direct and indirect costs of enterprises in terms of maternity expenditures,and increase the enthusiasm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insurance.

Keywords:Maternity Leave;Maternity Benefits;Coverage; Informal Employment

收稿日期:2018-09-03;修订日期:2019-04-13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201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正规就业女性生育保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为[15BSH044])、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2015-2018年)创新型优秀青年人才项目(编号:2015RQN002)的资助。

作者简介:庄渝霞(1975—),女,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生育保障和妇女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68(2019)05-0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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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渝霞: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面、影响因素及拓展对策——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实证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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