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制度论文-郭婧滢

选定制度论文-郭婧滢

导读:本文包含了选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代履行,代履行第叁人,行政合同

选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郭婧滢[1](2018)在《行政强制代履行制度中履行主体的选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法》中对于代履行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针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领域中的可替代义务可以代替义务人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履行,但是作为普遍设定,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行政机关自己履行,什么情况下应当选定第叁人履行,并且关于第叁人选定的方式、程序也没有说明,这造成在实践中代履行执行的混乱,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结合各国立法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执法实践可以发现,代履行第叁人与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的委托关系,代履行主体的选择,宜优先选择行政机关以外的第叁人,并遵循相关的程序。在第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余磊[2](2017)在《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研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群体纠纷的涌现。在日本,为了解决这种众多主体与诉讼空间引发的矛盾,设立了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殊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为了实现选定当事人制度中的"扩散性利益"以及最大程度保护少额多数人的利益,日本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了选定当事人制度。作为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和代表人权限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在当下司法实务中并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日本的立法、学说可为我国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积极的参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尹南飞[3](2015)在《关于建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的设想——从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双重视角进行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是当前我国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和案件分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一种全新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模式,把司法服务竞争机制引入法院自身建设,以此形成对法院、法官科学客观的评价监督机制,在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推进法官个体和团队的精英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增强法院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以此达到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2期)

吕玉波[4](2013)在《在选定的价值取向指导下设计分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应该肯定,这所百年老院在构建自身绩效激励机制时,勇于打破"大锅饭",让工作量和员工个人分配挂钩,较好地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所以才有了5年来不断增长的手术台次和大幅提升的劳动生产率。但这种分配方式也逐步暴露出了自身的不足,如何能够建立更适宜的分配制度,或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思考。首先,任何一个医院要发展都必须做出自己的战略选择。比如案例中的医院就将其自身战略定位为"区(本文来源于《中国医院》期刊2013年07期)

周洁[5](2013)在《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公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提高,群体性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解决群体性纠纷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必须要攻克的任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第55条被认为是我国公益诉讼的一大进步,但是作为我国群体诉讼的模式—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立法上的改变,理论界对此颇为失望,但是这并不会阻止学者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在提出正视缺陷的同时,学者们主张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途径—建立我国多元化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笔者在翻阅有关资料后发现,建立多元化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如何建立的问题上各学者又持有不同主张。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已有的主张中找到相似之处,即学者们纷纷主张借鉴美、德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而没有主张从借鉴选定当事人的角度来发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学者们为什么不主张借鉴作为代表人诉讼制度基础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在这种疑惑下,促使作者寻找相关资料。在寻找资料的过程中,作者发现我国在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初对选定当事人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解,而选定当事人制度发展到现在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了新的发展。作者认为基于第一次的学习、借鉴,我国在学习选定当事人制度上的困难比学习其他国家的制度要小得多,而且选定当事人也确实有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在这种动机下遂写下这篇论文。本文一共分为六部分,分为内容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等。正文分为五部分,共2万4千字,包括: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主要包括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立法的相关内容、理论基础与定位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基本知识的梳理,有利于我们对该制度在全局上的把握。在此部分作者采用概括的方式,将各家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观点进行总结,同时认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它有区别与其他诉讼形式的特点,不应将其与其他制度相混同。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德国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所采取的诉讼模式。作为世界上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杰出代表,介绍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有利于我们发展代表人诉讼,同时该部分与第叁部分结合是本文写作的原因之一。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国内学者对建立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的不同观点。在这些观点中无一例外的都没有提出要借鉴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这给予作者写这篇论文很大的空间,相当于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最后笔者认为在学习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等相关制度与学习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处理得当只会有助于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第四部分介绍了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的相内容,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由于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是完全移植日本,因此在介绍基本内容的时候对两者并没有加以区分,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该制度分别进行了不一样的改进,因此在发展的部分是分开写的。同时在该部分作者论述了一直以来对选定当事人制度在人数不确定的群体性纠纷中的误解。由于现阶段对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着作并不是很多,作者能力有限,在该部分的论述显得很单薄。第五部分也即本文最重要的部分,说明作者提出要借鉴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原因,以及在哪些方面进行借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任丛飞,石绍鑫,许守年[6](2013)在《吉林:县级中医院改革试点显成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主导,化解资金荒 在试点初期,各县(市)政府均成立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均对改革试点保障资金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农安县对中医院长期债务进行核查登记,制定叁年内化解计划,截至2012年底,已化解债(本文来源于《中国中医药报》期刊2013-02-27)

郑伟[7](2012)在《诚信体系建设成就龙岗街道廉洁新风》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龙岗街道自开展“叁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坚持“打建结合、以打促建”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了“666”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作为“666”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一分子,后勤服务中心大力配合街道的“666”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着力加强政府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2-12-21)

李志敏[8](2011)在《江西省“十二五”省级扶持贫困村选定工作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总结会在南昌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1月5日上午,江西省"十二五"省级扶持贫困村选定工作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总结会在南昌市赣江宾馆召开。省扶贫和移民办党组书记、主任刘永思,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彭林森、张志豪、饶振华,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蔡子津出席会议。省扶(本文来源于《老区建设》期刊2011年01期)

柳玮玮[9](2010)在《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确定案件的审判组织以往一直贯彻“法定法官”原则,即通过电脑排定或专门调配员将新收案件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规则分配给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这一制度长期未受到批判。但自20世纪80年代起,由于台湾地区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裁判不公等现象较为严重,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丧失信心,台湾当局不得不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求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审判制度的信赖。同时,在民事程序主体权、程序选择权及诉讼契约等理论深入发展的影响和推动下,台湾地区于2003年以颁布《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的立法形式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理涉讼案件的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限适用合意选定法官的权利。本文首先从《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入手,深入浅出地介绍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和法律特征以及该制度的立法功能。其次,台湾地区于2008年9月5日宣布《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不再继续施行,标志着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退出台湾民事诉讼的舞台,本文对该制度的失败原因及其对我国大陆的借鉴启发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基于我国大陆对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迫切现实需要分析其可行性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进行阐述。另外,本文还建议在构建我国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同时,设置非职业法官参审制度,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解决司法失信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任胜利[10](2009)在《金融国资交易场所选定是制度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选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担当重任,也是一种"优币驱逐劣币"的现实选择自2009年5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本文来源于《上海国资》期刊2009年05期)

选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群体纠纷的涌现。在日本,为了解决这种众多主体与诉讼空间引发的矛盾,设立了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殊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为了实现选定当事人制度中的"扩散性利益"以及最大程度保护少额多数人的利益,日本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了选定当事人制度。作为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和代表人权限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在当下司法实务中并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日本的立法、学说可为我国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积极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选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郭婧滢.行政强制代履行制度中履行主体的选定[J].科学经济社会.2018

[2].余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研究及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3].尹南飞.关于建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的设想——从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双重视角进行设计[J].法律适用.2015

[4].吕玉波.在选定的价值取向指导下设计分配制度[J].中国医院.2013

[5].周洁.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任丛飞,石绍鑫,许守年.吉林:县级中医院改革试点显成效[N].中国中医药报.2013

[7].郑伟.诚信体系建设成就龙岗街道廉洁新风[N].中国商报.2012

[8].李志敏.江西省“十二五”省级扶持贫困村选定工作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总结会在南昌召开[J].老区建设.2011

[9].柳玮玮.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任胜利.金融国资交易场所选定是制度突破[J].上海国资.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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