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团诉讼论文-邴贵硕

证券集团诉讼论文-邴贵硕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集团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集团诉讼,证券欺诈

证券集团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邴贵硕[1](2019)在《浅谈证券集团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欣欣向荣的表象之后又隐藏了多少中小型投资者的无奈,想要真正使中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我国自身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健全。加入制集团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证券欺诈求偿困难具有很大的帮助,本文将通过阐述加入制集团诉讼的优势而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9年09期)

王意茹[2](2019)在《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社会转型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市场规模扩大,证券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紧追其后的证券欺诈现象层出迭现、数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证券欺诈问题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有着分布更为庞杂的受害者,且往往损失相当严重。众所周知,1990年、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迈下第一个脚印,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晚出台,由此可以看出,起步较晚导致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完备,相反问题很大,体现在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强度不够,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与损失不相匹配等等。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较晚且并不完备,因此难以与当今日益复杂、繁多的群体性纠纷相匹配,急需建设性建议以完善该制度。美国采用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从而取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其证券集团诉讼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比我国早了几十年,日趋完善的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上为我国带来不一样的思路。当然,不但上述亟待解决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高经济增益的必要手段。我国具有引入此制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司法环境,本文在研究我国群体诉讼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联系自身基本社会情况与法律制度的实际,遵循法移植的规律,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我国移植先进法律文化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绝不是简单的全盘接受和盲目复制,而是选择优秀的、与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兼容性和同构性的法律或惯例,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之路拓宽新视野,给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指明方向。本文分为叁部分。首先,立足于我国证券争议和证券群体诉讼现状,通过分析案件受理标准、证据提交及适格当事人、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和赔偿金分配程序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制约,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其次,运用历史研究等方法回顾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从酝酿产生到平稳运行再到日渐完善的经过,不同种类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目标和价值意义,介绍集团诉讼成员、代理律师之间突出的利益问题。再次,指出该制度在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由启动、通知各集团成员、选择退出、及双方是否同意和解的步调依次展开介绍。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证券群体诉讼的程序设置、提出主体以及律师的选定等方面,结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几种意见,以期推动证券市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稳步向前。(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冼小堤[3](2019)在《全国人大代表才华:建议允许集团诉讼在证券市场试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才华在天津代表团驻地接受了采访。才华表示,自己非常关注科创板在设立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情况,并在今年全国两会提出了相关建议。才华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体故意违法违规、欺诈投资者以及损害投资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14)

曹明哲[4](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被告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研究——兼议集团诉讼的适用困境与变革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原告提起的每一个案件中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针对裁定进行上诉,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几乎都采用的拖延诉讼方式。此种行为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其本质。但是,此种行为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规制和限制措施。此种现象表层上与管辖权异议上诉有关,深层上与当前此类案件的诉讼模式未采用代表人诉讼有关。当前代表人诉讼的规则仍不够完善,对于美国式集团诉讼,立法者应采取"渐进式"的变革路径,以便于当事人诉讼、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契合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质效的考核等作为指导,通过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方式不断完善此类纠纷的诉讼模式。(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8年01期)

韩伟[5](2018)在《证券法修订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之建议——以美国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的考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证券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众多证券投资者难以寻求诉权保护,甚至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在《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修订的背景下,笔者提出通过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替代不明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对美国集团诉讼核心构造的借鉴,为解决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提供思考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观察》期刊2018年09期)

丁鲁,李芊[6](2017)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注册制渐行渐近,《证券法》的修改也提上人大立法议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改革,注册制的顺利推出和实施有赖于退市制度和中小股东司法救济等制度配套。201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①。最高法院亦表示,现行《证券法》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惩罚性(本文来源于《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期刊2017-10-01)

章武生[7](2017)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但由于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乏力,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增设对证券市场侵权者威慑力极强的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环境和技术条件。同时,导致美国集团诉讼负面作用较大的因素,有的在我国并不存在,例如错综复杂的双重法院制度;有的在我国比较容易得到控制,例如巨额的律师费用和好讼的法律文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增设证券退出制集团诉讼的价值可能会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弊端则可能明显小于上述国家。(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郑晖[8](2017)在《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莫里逊诉澳洲国民银行案"迫使美国律师开始寻求将与美国关联度不大的证券集团诉讼案件转移至欧盟境内的荷兰法院审理,同时美国律师及律所也日益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拓展证券集团诉讼业务。欧盟成员国中的荷兰与德国已逐步在国内立法上引入类似证券集团诉讼的立法。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证券集团诉讼的规定不利于这一诉讼工具发挥其积极功用,应对其加以完善,以鼓励证券投资者运用集团诉讼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雷桂森[9](2016)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评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采用“选择加入”规则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学者呼吁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就是引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以取代我国现行的"选择加入"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和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类似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宜采用"选择退出"规则,采用"选择加入"规则有其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张俊云[10](2016)在《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战略意义。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品种的迅速增多,证券欺诈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以自然人为主力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投资者个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因此,在证券诉讼领域必须要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完善代表人诉讼形式,使投资者们能够相互助力,共同实现权益损害的民事救济。立足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其缺陷与不足,通过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议,希望通过逐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国投资者的司法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证券集团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社会转型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市场规模扩大,证券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紧追其后的证券欺诈现象层出迭现、数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证券欺诈问题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有着分布更为庞杂的受害者,且往往损失相当严重。众所周知,1990年、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迈下第一个脚印,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较晚出台,由此可以看出,起步较晚导致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完备,相反问题很大,体现在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强度不够,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与损失不相匹配等等。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较晚且并不完备,因此难以与当今日益复杂、繁多的群体性纠纷相匹配,急需建设性建议以完善该制度。美国采用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从而取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是有目共睹的,其证券集团诉讼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比我国早了几十年,日趋完善的集团诉讼制度可以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上为我国带来不一样的思路。当然,不但上述亟待解决的证券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提高经济增益的必要手段。我国具有引入此制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司法环境,本文在研究我国群体诉讼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联系自身基本社会情况与法律制度的实际,遵循法移植的规律,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我国移植先进法律文化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绝不是简单的全盘接受和盲目复制,而是选择优秀的、与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兼容性和同构性的法律或惯例,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之路拓宽新视野,给证券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指明方向。本文分为叁部分。首先,立足于我国证券争议和证券群体诉讼现状,通过分析案件受理标准、证据提交及适格当事人、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和赔偿金分配程序对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制约,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其次,运用历史研究等方法回顾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从酝酿产生到平稳运行再到日渐完善的经过,不同种类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目标和价值意义,介绍集团诉讼成员、代理律师之间突出的利益问题。再次,指出该制度在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由启动、通知各集团成员、选择退出、及双方是否同意和解的步调依次展开介绍。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证券群体诉讼的程序设置、提出主体以及律师的选定等方面,结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几种意见,以期推动证券市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稳步向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集团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邴贵硕.浅谈证券集团诉讼[J].青春岁月.2019

[2].王意茹.论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的立法完善[D].安徽大学.2019

[3].冼小堤.全国人大代表才华:建议允许集团诉讼在证券市场试行[N].人民法院报.2019

[4].曹明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被告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研究——兼议集团诉讼的适用困境与变革方向[J].司法改革论评.2018

[5].韩伟.证券法修订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之建议——以美国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的考察为视角[J].观察.2018

[6].丁鲁,李芊.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2017

[7].章武生.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7

[8].郑晖.2010年“莫里逊案”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解析及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启示[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雷桂森.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评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采用“选择加入”规则的合理性[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10].张俊云.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J].天津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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