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撤销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人,原告,决议,虚假,司法,主体资格,股东会。
撤销之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樊永强[1](2019)在《浅议第叁人撤销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叁款规定了第叁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加系统地规定了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本文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加有利于实现第叁人撤销之诉、保护第叁人权益的功能。(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期刊2019年12期)
崔玲玲[2](2019)在《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立法将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在内涵和外延上将第叁人撤销之诉中的"第叁人"与"诉讼第叁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直接画等号,并分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两个方面界定了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的条件。从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诉讼第叁人的内涵限缩了第叁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范围并导致了原告适格条件的模糊与泛化,而有关起诉条件的严格规定和解释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立法问题最终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适格原告的判断成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司法实践难题。欲全面发挥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功能,需要将第叁人撤销之诉中的"第叁人"与"诉讼第叁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相分离,以"与当事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叁人"来界定适格原告,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明确原告适格的条件;并通过细化起诉条件,进一步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促使原告适格条件的明确,增强适格原告判断的可操作性。同时,具体分析既判力扩张下的第叁人和反射效情形下的第叁人作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具体情形,为进一步对原告适格条件展开类型化研究打下基础。(本文来源于《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吴曾珍[3](2019)在《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在我国起步较晚的第叁人保障程序,其法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因此在设立之后,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瑕疵,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此进行的长时间的质疑和讨论。本篇文章旨在从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适格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现有的规定,识别出需要改进的地方,最后试想出的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李艳娜[4](2019)在《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基于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仲裁是指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通过仲裁获得旨在损害第叁人利益获得非法利益的非诚信行为。现行立法对于规定仲裁第叁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缺位,仲裁第叁人行使诉权于法无据。在立法上应建立仲裁第叁人诉权保障机制,以遏制当前虚假仲裁案件多发的趋势,使仲裁第叁人诉权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得到有效保障。(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李嘉雯[5](2019)在《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民事纠纷的增多,一般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学会了运用法律手段对受损的权益进行自我保护及救济,在这之中第叁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递增的状态。第叁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案外第叁人因为部分或全部错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但是法律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尚未成熟,导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了观点不一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观点不同而可能导致上下级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书,不仅影响了案外第叁人的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针对第叁人撤销之诉,立法机关应该抓紧完善或改进其不足部分,使这项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第叁人利益保护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裁判文书网中的叁个案例,讨论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规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得到了相关的启示。第一部分:介绍案例以及提出从案例中所发现的问题。简单介绍了从裁判文书网中选取的第叁人撤销之诉的有关案例,通过案例中法院对第叁人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认定,分析总结出目前在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中存在主体规定、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协调以及第叁人诉权滥用叁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围绕着在案例中所呈现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是分析在第一部分的案例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存在着的叁个方面的问题。从问题的表现形式、问题产生的原因方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造成的后果方面进行了相对应的分析论证。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资格的规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界定,在实践中导致除了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以外的第叁人受损权益得不到救济,例如是因恶意诉讼而受损的债权人,这就偏离了我国设立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初衷。在现行的法律中规定了对案外人再审与第叁人撤销之诉两种救济制度,致使在特殊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权益人不知选择何种方式能对该受损权益进行最大化的救济。对第叁人滥用诉权方面,在立案登记制下,每个法院必须要做到“有案必立”,这就大大降低了对案件的审查门槛。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所规定的惩戒措施力度不足,有的第叁人在欠缺法律上的根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甚至有一些不法的第叁人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胁迫骚扰原案人等而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这不仅耗费原案人的财力和物力,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第叁部分:对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归纳对案件所呈现出来的问题的启示。对第叁人撤销之诉中的主体范围应该进行扩大处理。针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叁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上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最后,在对滥用诉权的第叁人,从建立起完善的惩戒制度来规制诉权的滥用方面进行探讨。第叁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叁款中首次出现,具体表述为在他人的诉讼中,第叁人由于不能归责于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最后的诉讼结果的裁判文书却给第叁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时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人诉讼中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虽然这条规定给予了第叁人一条新的救济途径,但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第叁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问题,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适用问题,第叁人滥用诉权问题等方面缺乏系统的规范。笔者在研究第叁人撤销之诉问题的过程中,以叁个案例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第叁人撤销之诉中所存在的问题,继而对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8)
郭新月[6](2019)在《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领域内,基于当事人权利救济产生的一项制度,是构建案外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发点。设立该制度最根本的原因是解决以虚假诉讼为代表的恶意诉讼问题,给予未能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救济的途径,保障第叁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但实践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因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桂艳[7](2019)在《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需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与先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有所不同。除名股东能否对公司除名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亟需解决的问题。单从司法解释的文义来看,除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但由除名股东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既有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导致除名股东无法救济权利。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限缩解释,既是为了维持公司意志及所涉关系的稳定性,也是基于原告须与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考量。事实上,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除名股东与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时,应运用扩张解释,赋予除名股东提起公司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6期)
边宇[8](2019)在《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民事纠纷的复杂性也与日俱增。民事诉讼是纠纷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其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由于民事交往主体关系的复杂性,有时个别案件裁判的效力可能会涉及到案外人,对案外第叁人的权益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设置了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我国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于遏制恶意诉讼,为受他人间判决效力所及的第叁人提供有效、充分的事后救济。我国的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借鉴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叁人撤销诉讼制度,虽然各立法例的立法依据不同,但都体现出对第叁人私权和程序参与保障的本意。由于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建立时间尚短,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使得该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核心问题是解决该制度的原告适格问题,该问题直接决定着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和功能发挥。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235号案例(以下简称235号案例)为例,针对实践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适用问题,结合各级法院的司法案例以及理论界的观点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对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论文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以235号案例为切入点,引入本文关于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这一研究问题。笔者对第235号案例的主要案情进行介绍,总结归纳出案情焦点争议,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提出了该案例引发的关于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存在的问题。第二章着重介绍了我国对第叁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第叁人撤销之诉中关于原告适格的认定,通过类型化总结归纳,案例化解释说明,对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关于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认定进行说明。第叁章本文介绍了学术界关于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第235号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评析,认为该裁判结果符合立法规定但也反映出现行立法对案外人利益保护不周,应对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做必要的扩张。第四章笔者总结归纳了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在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并对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调整立法体例,明确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属性;完善起诉条件,扩张原告适格的范围;确立穷尽常规救济的原则以避免该制度的滥用;建立诉讼告知制度以避免事后救济。(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黄晴[9](2019)在《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日益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所处的环境及其带来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方式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纠纷也日益多元化。有限的司法程序难以实现对利害关系人的全面覆盖,导致裁判结果对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案外第叁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常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是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的一项民事权利救济制度,在保护案外第叁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变化的不断出现,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围绕我国司法实践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适用标准不一、滥诉行为多发、审判效率较低等问题及其成因展开深入分析与研究,同时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并与我国司法现状有机结合,提出健全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的建议。本文认为,第一,可在诉讼主体、起诉期间、回避情形、诉讼费标准方面健全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第二,可通过审查诉讼入口的滥诉行为、追究滥诉损害赔偿责任、制裁滥诉行为来构建我国滥用诉权惩戒机制,进而规制滥用第叁人撤销之诉诉权行为。第叁,可从科学制定卷宗管理规则、明确厘清审判事务分工、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优化我国法院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审判效率。(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9-06-01)
胡文娟[10](2019)在《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自确立以来,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内部行为公正合法的立法目的与尊重公司自治、保证公司关系稳定高效的要求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为解决滥诉情况,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稳定之间的平衡,许多学者对决议撤销诉讼制度提出了改善建议,具体包括变更该制度的功能定位、限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引入裁量驳回制度等措施,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讨论事项,主要分四部分探究平衡决议撤销制度中冲突的应对方式。第一部分,辨析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决议撤销诉讼兼具个体利益保护功能和决议合法控制功能的双重作用,现行法律将决议撤销诉讼的根本功能定位于“决议合法控制”,以督促公司合法经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但是现行功能定位导致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门槛过低,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诉权的情况,有部分学者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批驳,建议将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回归到股东个体权益保护的维度上来。本文在分析了两种观点的论据之后认为,在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将合法控制功能作为决议撤销诉讼制度的根本功能更加合适,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的适用标准、适当变革决议撤销制度的适用规则,对实践中的滥诉情况作出回应。第二部分,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但在认定股东身份时,用以表征股东资格的各项证据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考虑到瑕疵决议撤销之诉是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在确认原告资格时原则上应当以股东名册、章程规定记载的内容为依据。隐名股东在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并被公司认可身份的情况下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瑕疵出资人也是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股东身份容易发生变动,若股东资格的获得发生在决议成立后,该股东对瑕疵决议享有撤销权;决议时具有股东资格,但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失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诉讼过程中股东资格发生流转的,应以“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处理,原告股东继续参加诉讼,受让股东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身份参加诉讼,并直接承受诉讼结果。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否出席会议,以及在会议中的表决情况并不影响股东的起诉权,仅在股东出席了会议但对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序瑕疵未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禁止该股东就此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无表决权股东虽无表决权但同样受瑕疵决议的约束,也是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为减少滥诉,尽可能平衡程序公正与商事效率之间的矛盾,建议针对原告股东持股时间、持股份额等从法律层面出发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后可知,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经理、公司员工等利害关系人都不是决议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公司是决议撤销诉讼的唯一适格被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对于起诉时列错被告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告或驳回起诉。第叁部分,确定决议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针对瑕疵决议我国现行法律将其分为以下叁种类型: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对叁者进行区分时,应当先判断瑕疵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了决议成立,对于已经成立的决议再判断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一般性的程序瑕疵则应当按照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处理。决议可撤销的具体事由包括以下叁种类型:表决方式违法违章、召集程序违法违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四部分,通过制度设计追求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平衡。首先,通过合理应用诉讼担保制度、规范诉讼和解、谨慎适用行为保全、恶意诉讼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增加滥诉的成本,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权利,有效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其次,明确裁量驳回制度的操作标准,对未侵犯到股东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两项基本股东权利的轻微程序瑕疵,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维护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实体稳定。最后,合理利用召集程序瑕疵的豁免、决议撤回、决议追认等非诉讼形式的瑕疵治愈手段,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平衡股东利益保护与公司商事效率的冲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9)
撤销之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立法将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在内涵和外延上将第叁人撤销之诉中的"第叁人"与"诉讼第叁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直接画等号,并分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两个方面界定了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的条件。从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诉讼第叁人的内涵限缩了第叁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范围并导致了原告适格条件的模糊与泛化,而有关起诉条件的严格规定和解释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立法问题最终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适格原告的判断成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司法实践难题。欲全面发挥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功能,需要将第叁人撤销之诉中的"第叁人"与"诉讼第叁人"这一特殊当事人制度相分离,以"与当事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叁人"来界定适格原告,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明确原告适格的条件;并通过细化起诉条件,进一步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和促使原告适格条件的明确,增强适格原告判断的可操作性。同时,具体分析既判力扩张下的第叁人和反射效情形下的第叁人作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的具体情形,为进一步对原告适格条件展开类型化研究打下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撤销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樊永强.浅议第叁人撤销之诉[J].决策探索(下).2019
[2].崔玲玲.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探析[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吴曾珍.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李艳娜.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基于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J].青年与社会.2019
[5].李嘉雯.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6].郭新月.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7].桂艳.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J].人民司法.2019
[8].边宇.第叁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9].黄晴.我国第叁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研究[D].渤海大学.2019
[10].胡文娟.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问题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