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论文以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2011-2014年符合条件的556家数据为样本,按照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变量: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两权分离度、管理层持股比例等四个变量考察其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为研究逻辑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论表明与一般意义上的公众上市公司相比,股权集中度高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更低;股权制衡度水平越高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更高;两权分离度高的家族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更低;管理层持股比例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不显著。
关键词:家族控股;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质量
1 引 言
现代公司治理中由于委托代理问题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信息披露在弥补和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负面问题尤为重要。信息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润滑剂”,是资本市场在经济动态发展过程中得以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和背景。全球范围之内,由于信息披露造假、违规披露等原因造成的资本市场动荡以及投资者和利益相关群体惨遭损失的负面事件充分说明了健康规范的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健康运行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同时也是企业和社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外界对企业“品格”认知的最便捷窗口。虽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属于非财务自愿性信息披露范围,但随着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方维权意识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重要性认知的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便成为了较为关注的一点,比如在信息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化等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行为本身也成为了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承诺。
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作为以传统的“家”文化为基因涉入到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的复杂系统,其股权结构特征和一般意义上的公众上市公司有着显著的差异。家族治理模式和家族特色分外明显的“一股独大”型股权结构特征也成为了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一把“双刃剑”,而这些差异势必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重要影响。在家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形成了高质量的决策体系促使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会随着企业不断成长壮大,使“一股独大”型股权结构成为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桎梏”之一。学术界对于股权结构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范围仅限于对资本市场中广义公众上市公司的探讨,本研究经过样本数据提取发现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要素的前提,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是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非家族性上市公司。因此,本研究对股权结构特征层面的股权集中程度、内外部股权制衡度、两权分离度、管理层持股比例等四个层面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也是本研究的重要创新点。
2 理论分析与假设
2.1 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态通常以股权集中、分散或者均衡的比例形式表现出来,即按照上市公司持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差异化程度所表现出来的集中或分散形式。对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而言,主要体现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家族所有权者的股权分布状态。Diamond和Verrecchia(1991)[1]实证研究认为,以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数的平方和作为股权集中度(H10)的界定,认为(H10)介于0和1的范围之间,当H10向1无限接近时,此时说股权集中越高,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数越来越多。相反,则股权集中度较低,股权倾向于分散。一般认为H10的临界值是0.25,当H10超过或等于0.25此时代表了股权集中度较高,当H10小于0.25则说明股权集中度较低,前十大股东持股数较少。颜爱名和马剑(2013)[2]的研究选取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在总股东中的比例作为了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标准。本研究中由于考虑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规模及家族权力集中的特色,因而在样本的选择中选取了前五大股东在总股东数中的所占比例为股权集中度解释变量的选择标准。
适应证和用法用量 Enc+Bin用于治疗BRAF V600E或V600K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Enc不推荐用于BRAF野生型黑色素瘤患者[7]。规格分别为Enc每片50、75 mg和Bin每片15 mg[18]。 推荐用法为 Enc 450 mg, qd; Bin 45 mg,bid(约间隔12 h);两者均可伴随或不伴食物服用,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7]。
La Porta等(2002)[3]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在此研究基础上Lammertjan和Scholtens(2012)[4]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越是糟糕,所以建议,特别是大股东应该把社会责任体系囊括在公司绩效评估体系中。Shleifer和Vishn(1997)[5]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股权集中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并不是像其他学者研究的那样对信息披露产生负面的影响,而是在监督机制方面对信息披露质量将产生积极正面的作用。两位学者认为:股权高度集中高的上市公司,一般会积极的对管理层及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减少因股权民主或者分散程度高出现的“隧道”及“搭便车”现象出现,所以,股权高度集中从激励机制的视角考虑,可以认为它对财务性的信息披露或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会产生积极的提升和促进作用。另外,在研究股权集中程度的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会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之外,学者Ruland等(1990)[6]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中,作为受委托的代理者——管理层,其持股比例也会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不同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通常认为,二者之间为反比关系。这也提示其他研究者,伴随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因为大股东对专业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的管理层,其控股比例也作为了分析研究是否对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重要解释变量之一。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影响关系的,如:Eng和Mak(2003)[7]的研究表明,股东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并不会产生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关系。王斌和梁欣欣(2008)[8]以2001~2004年深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高低和上市公司股权之间没有被影响的关系,在该项研究中发现以股权结构作为影响因素之一时并没有得出二者之间存在影响和被影响的关系。
基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机制和不产生影响的三种观点的存在与分歧,通过对股权集中度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考量,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中家族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处的情景特征,部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并未进行现代化公司治理理,依然存在着某几个家族成员高度控股、家族化管理严格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尽如人意的现状,逐利性目标依然十分强烈,另外,由于承担社会责任会在短期内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且收益周期较长,在逐利性本质的驱使下,对于承担社会责任而衍生出的各类成本,家族企业对此偏向于排斥或者不愿意承担,这使得信息披露减少且质量降低。Grossman和Hart(1980)[9]认为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会受到管理层持股的负面影响而言,大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监管能力会受到股权集中度高低的影响,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让管理者按照大股东的意志进行管理,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代理的环境下天然存在,所以当受委托的代理人(管理层)所拥有的股权比例越高,在短期获利动机和欲望的促使下,不愿意披露影响到自己经济绩效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因此选择不披露或者不履行披露义务。因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根据经验可得kp,ki,kd的模糊规则表分别如表2、表3、表4。输入变量e和ec与输出变量kp的隶属度函数如图8,输出变量ki和kd的隶属度函数如图9。
②不管是Pearson相关系数还是Spearman相关系数都明确显示,股权制衡度(CRB)与CSRDI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二者显著相关,且系数均为正,这表明了被解释变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受到了解释变量股权制衡度(CRB)的正向影响,即当股权制衡度水平越高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越倾向于偏高。
汾河灌区位于山西省中部的太原盆地,灌区地跨三个地市,即太原市、晋中市和吕梁市。灌区东西宽约20 km,南北长约140 km,全灌区总耕地面积10.5万hm2,设计灌溉面积约10万hm2。灌区的主要农作物包括春玉米、冬小麦等。灌区年灌溉引水量约2亿m3,亩次灌水定额约100 m3[10]。
2.2 股权制衡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④尽管Pearson相关系数显示,总经理持股比例(Hdirrt)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不显著负相关,但Spearman相关系数表明,总经理持股比例(Hdirrt)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显著负向影响,这提示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总经理持股比例(Hdirrt)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高低的影响关系需待定。
修宗峰(2008)[11]认为股权制衡对会计质量的正向影响主要来自于股权制衡度的存在可以使大股东的一些不当行为得以限制,从而减少对信息披露的控制和操纵行为。赵景文和于增彪(2006)[12]认为在其他参照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提升公司治理质量是股权制衡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股权制衡度越高时,公司的绩效水平也越高。多数学者认为,股权制衡度的高低对社会责任产生影响,当股权制衡度越高时,越有利于上市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从而有利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徐静(2013)[13]研究认为股权制衡度对于抑制家族控股大股东或者家族上市公司高层滥用权力有着积极的作用。Sprecher和Schwartz(1994)[14]认为,股权制衡度将有效地提高其他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主动性,其他股东的积极参与行为有利于战略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而避免了股权集中情况下决策权过于集中的负面效应和短视行为。Ryen(2002)[15]认为,当股权结构处于良好的股权制衡状态时,相比起“一股独大”的股权集中结构,更能有效改善组织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因为家族企业习惯性对管理者进行过度监督导致委托代理双方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从而,良好的股权制衡结构可以满足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利益诉求问题,对于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起到缓解改善的作用。
4)通过研究结果分析得出沼肥的不合理利用和沼气池建设材料的弊端是影响沼气池环境排放和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
Ullah和Jamali(2010)[16]的研究认为当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有其他类型的大股东存在时,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改善由于家族控股股东过于关注家族集团成员的经济收益,从而忽视对全体其他股东利益关注的现象,所以,当股权制衡度高到足以与大股东抗衡时,非家族成员的大股东与家族控股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影响力就越大,对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满足能力和均衡能力也就越来越强。Chau和Gray(2002)[17]的研究发现,外部股东持股比例会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产生积极的影响,该结论的样本数据采用了1997年香港和新加坡上市公司数据,这充分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对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着积极的作用。Pagano和Roell(1998)[18]的研究认为,当股权制衡局面存在于公司股权结构中时,这对监督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的行为是积极有效的,因为外部股东的监督包括了会计信息的披露,这也说明了股权制衡对于提高信息披露积极有效。因此,本提出如下假设:
H3: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正向相关关系。
2.3 两权分离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马磊和徐向艺(2010)[19]认为两权分离的情况通常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差异。徐宗宇等(2012)[20]的研究认为:企业的两权分离形成和存在原因在于金字塔型持股、交叉持股和双重持股的方式,并且这种情形普遍存在于各国上市公司中。Lemmon和Lins(2003)[21]研究结论表明:企业两权分离的路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族企业通过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方式、交叉持股结构方式间接获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二是以多种股份结构形式对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两权进行分离家族企业采用的普遍方式。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往往采用第一种方式实现两权分离,无论是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方式还是交叉持股结构方式对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而言都各有利弊、各有千秋。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Almeida和Wolfenzon(2006)[22]的研究认为,当企业的控股方式采用金字塔结构时,这有利于形成企业内生的融资循环系统,对公司融资及资金健康运转产生正面积极作用,但不得不面临着两权(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局面,从而强化了大股东掏空或者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阻碍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尤其伴随着控制链条持续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第二,Boubaker等(2014)[23]认为两权分离的程度越高,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满足私利,更容易产生隧道行为、过度控制、利益侵占等行为,且为了更多的私利,更不愿意强调社会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不利于社会责任绩效的提高和发展,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4: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关系。
图库分离模式下,建库和出图通常分开进行,互不关联。湖南省采用基于CAD平台开发的GeoOne软件进行库体数据采集,以DWG格式存储,在CAD成果基础上生产建库数据(E00格式或mdb格式),然后制作制图数据,输出制图tiff成果。在制图过程中,如果发现库体数据存在不正确或不合理之处,则需要返回DWG格式进行数据修改,待修改完成后再次输出制图成果,如图1所示。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建库数据和制图数据基本采用2套数据,且需要进行多次格式转换,会出现重复生产和信息丢失等多种问题[3]。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1-2014年国泰安A股上市公司数据库—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按照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概念界定条件抽取了556份符合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定义的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对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概念界定参考了谷祺等(2006)[24]、贺小刚(2011)[25]、马忠和吴翔宇(2007)[26]等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将满足下述条件的上市公司界定为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第一,最终控制权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或者家族成员;第二,该自然人或者家族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第三,最终控制人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是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且持股比例在20%以上。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基础上再剔除以下样本:当年会计年度内未发布责任报告或者未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公司样本:金融保险类公司的样本;数据缺失的公司样本;最终得到556个样本。获取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信息步骤如下:(1)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与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提供的CCER数据库中的子数据库——“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中获得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列表;(2)从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Wind数据库、巨潮咨询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手工检索和下载2012-2014年度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中按照概念界定提取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556分社会责任报告书及年报;(3)对民营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终极控制人信息进行手工收集和整理,从而最终确定了符合上述概念界定条件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详细名单,其中,对于未披露最终控制人信息或最终控制人信息不清晰的上市公司,本文采用了如下几个方式尽可能获得最终控制人情况:通过公司前后年份年报对比、通过谷歌、百度等搜素引擎查找或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财经网站、上市公司网站及网上一些专业的财经新闻或者评书文章,如新浪财经等获取相关资料;(4)剔除了截止2011年底已经退市或者进入新三板市场的上市公司样本。
3.2 变量及其度量
3.2.1 被解释变量的定义
被解释变量的定义采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评估得分。对于CSRDI的评分,本研究通过权威评估机构、研究中心和学者研究文献基础上,结合内容分析法、权威评估机构评估法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高校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实务界人士的建议和意见,提出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特征标准及衡量题项的调查问卷,并在质量特征编码的基础上,确定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七大质量特征,分别是:“可比性”、“完整性”、“实质性”、“准确性”、“可靠性”、“平衡性”、“可信度”七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特征,最后合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满分为2分。
3.2.2 解释变量的定义
股权制衡度和两权分离度。以下对定义做出解释:
股权集中度。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主要由4个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指标(苑德军和郭春丽,2005[27])。
借鉴和参考相关文献(王建明等,2007[29];李正和向锐,2007[30];沈洪涛,2007[31])的研究硕果,本文的研究将公司规模、公司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作为本章节实证分析中的控制变量。下表1是关于各变量的衡量方式。
两权分离度。该变量被定义为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占比与所有权比例的差额进行衡量(马磊等,2010[28])。
3.2.3 控制变量
股权制衡度。以上市公司第二个大股东到第五个大股东的总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来定义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
有些睡不着的晚上,我们会一起在床上聊天。我们寝室可是绝好的寝室:寝室关系和睦,大家作息习惯基本一致,没人沉迷网游,而且大家都是光棍——因故不会有半夜给女朋友打电话打得一屋子人睡不着的情况。为了保持优良的风气,寝室长柳哥甚至还追加了三条睡前聊天三不谈:不谈姑娘,不谈网游,不谈国是。
表1 变量定义表
?
3.3 模型设计
为了实证检验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是否受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为此作者构建了如下混合OLS模型:
模型1:CSRDIit=α+β1*OCit+β5*Lnsizeit+β6*Lntimeit+β7*Exchangeit+εit
模型2:CSRDIit=αβ2*Hdirrtit+β5*Lnsizeit+β6*Lntimeit+β7*Exchangeit+εit
整体回归模型检验显示F=29.972,P=0.000<0.05,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总体样本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整个回归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
H1: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存在负向相关关系。
模型 4:CSRDIit=α+β4*SEPit+β5*Lnsizeit+β6*Lntimeit+β7*Exchangeit+εit
他在书里也写了,过去我们俩有什么事儿都留条,互相写对联,抒情为主,叙事为辅。现在倒过来了,叙事为主了。一留条就是让我帮他干这个,干那个,我索性就在底下写个“阅”字,外面画个圆圈。他批评我:“你这是什么态度?”我大言不惭地回答:“领导的态度!”
模型 5:CSRDIit=α+β1*OCit+β2*Hdirrtit+β3*CRBit+β4*SEPit+β5*Lnsizeit+β6*Lntimeit+β7*Exchangeit+εit
对本章节所提出的假设通过上述模型可以进行验证。其中β代表模型中的偏回归系数,α代表截距项,CSRDI代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OC表示股权集中度、CRB表示股权制衡度、Hdirrt表示管理层持股比例、SEP表示两权分离度、Lnsize代表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规模,Lntime表示上市时间,Exchange代表上市地点,1代表在沪市,0代表在深市,ε是残差。其中用Lnsize公司规模、lntime上市时间和Exchange上市地点作为控制变量。
模型1、模型2、模型3和模型4分别是以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股权集中度(OC)、股权制衡度(CRB)、管理层持股比例(Hdirrt)和两权分离(SEP)作为解释变量的模型,而模型5则是对四个解释变量同时与被解释变量(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进行OLS混合效应的总模型,通过这五个模型可以检验假设H1、H2、H3、H4。
4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选取2011-2014年国泰安A股上市公司数据库—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按照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概念界定条件抽取了556份符合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定义的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研究样本。社会责任报告信息质量评估得分(CSRDI)通过专家德尔菲法进行评分获取,最后作者得到556个观测值。为减少极大极小的极端值对模型估计的影响,作者采用了winsorize方法对各个变量1%的最大最小值进行缩尾处理,在确定控制变量的前提下,对影响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股权结构特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
表2是全样本量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各变量描述性统计,通过该统计方法,本研究获得了各个变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值、标准差等,其中,可以看出表中被解释变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的平均值为1.049分,比起2分的满分仍有差距,这表明了在现阶段,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并不乐观,有待提高。其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最高分为1.443分,最低分为0.617分说明了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分布情况离散程度较高,部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非常高,而部分家族控股型上市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差强人意,说明“参差不齐”的现象较为明显。从股权集中度(OC)、股权制衡度(CRB)、两权分离度(SEP)、管理层持股比例等解释变量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变量在不同样本企业中的差异还是较大的,比如在股权集中度(OC)这个变量中最大值70.750,最小值为9.810,表明了样本中存在着股权集中度非常高的家族上市公司,表现出了“一股独大”的特征,而有些较低。
科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先导的作用。我校科研与信息处通过对教师的科研培训做好论文或课题的选题及撰写指导,鼓励教师积极撰写信息技术应用类论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类课题研究,以实现教科研成果和师、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的双丰收。近3年来,我校信息技术应用类的科研成效显著,论文有12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43篇在县级及以上获奖,课题有14项在市、县获奖或立项。
表2 描述性统计量
?
4.2 相关性分析
由表3可知,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对角线上方为Pearson相关系数,对角线下方为Spearman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
①不管是Pearson相关系数还是Spearman相关系数都明确显示,解释变量之一的股权集中度(OC)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二者显著相关,且系数均为负,即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越高,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评分就越低。这说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OC)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具有负向影响。
H2: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负向相关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对当前我国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出发,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向社区覆盖,努力建设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机制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队伍健全、服务周到、管理有序的城乡社区服务新体系,进一步探索推动城乡社区服务多元化机制的路径[3],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
高血压脑出血是临床常见的高血压并发症之一,其致残率及死亡率较高。近些年来,伴随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微创手术应运而生,将其应用于治疗高血压脑出血可取得良好疗效[2] 。微创手术本身具较高安全性,且手术时间较短,给患者带来的创伤较小,用于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临床效果已得到肯定,但多数患者仍会担心其治疗效果,致治疗过程当中出现各种不良情绪,如焦虑、抑郁、烦躁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手术治疗疗效[3] 。为此,在实施微创手术治疗的过程当中,有必要给予患者优质护理措施。
③Pearson相关系数和Spearman相关系数均显示,两权分离度(SEP)与CSRDI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且系数均为负,提示两权分离度(SEP)高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评分就会低;
股权制衡度是现代公司治理中对上市公司约束机制的一种安排和补充,体现了企业股权结构中除控股股东之外的大股东相较于控股股东的股权持有状况。李亚辉等(2012)[10]认为股权制衡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公司治理约束机制不够完善情景下可以有效降低大股东的代理成本,从而使大股东无法凭借其控股地位,满足自身私利,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绝对控股行为发生。
表3 相关性分析
注:对角线上方为Pearson系数,对角线下方为Spearman系数,*表示P<0.05,**表示P<0.01
?
以 CSRDI为 因 变 量, 以 OC、CRB、SEP、Hdirrt为 自 变 量, 以 Lnsize、Lntime、Exchange为控制变量带入方程中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表4 模型汇总
?
由表4可知,模型的调整R方值为0.268,说明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CSRDI方差变异的26.8%。
表5 方差分析
?
模型3:CSRDIit=α+β3*CRBit+β5*Lnsizeit+β6*Lntimeit+β7*Exchangeit+εit
陆游对晚唐诗词①在价值层面上有不同的判断。总体上说对晚唐诗始终是持否定意见的;对于晚唐词的看法则复杂微妙:在与晚唐诗对举叙述时,往往持肯定看法,如认为“唐末诗益卑,而乐府词高古工妙,庶几汉魏(古乐府)”,〔1〕168“历唐季五代,诗愈卑而倚声者辄简古可爱”,〔1〕186且指在晚唐时诗格卑弱与简古可爱、高胜工妙的词体兴起间有因果联系;而当其单独论述晚唐词之时,其评价复又不是一味的肯定,而是前后充满矛盾张力。陆游对晚唐诗词的这种矛盾价值观的内涵和背后深层意蕴何在?本文试就此做一探析。
表6 模型分析结果
?
按照表6可知:
本文首先阐述了小学语文主题教学在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的重要作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从“充分利用语文教材,通过主题整合教学资源;通过主题教学,发展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内容;主体整合,创新改革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模式;构建科学、系统、全面的主题教学评价体系”等几方面提出了小学语文主题教学实践的方法与策略。
①自变量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OC)与因变量社会责任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在5%水平上显著相关,且系数为负,说明了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OC)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当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OC)越高,则意味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得分就越低。分析其原因:可以认为受到“家本位”和“官本位”传统思想影响家族企业,存在着股权天然高度集中的局面,甚至是“一股独大”,这种股权分布状态会激发家族控股股东强烈的逐利动机,更加热衷于企业经济绩效、股票价值增值等经济动因,且由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和制度背景,社会责任意识较为薄弱,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力机制相对欠缺,因而假设1在本研究中得到验证,成立。
②股权制衡度(CRB)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在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二者显著相关,且系数为正,说明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CRB)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存在正相关关系。意味着当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水平在一定条件范围内的水平越高时,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得分就越高。究其原因:一定股权集中基础上的家族企业,当有更多的外部股东参与决策时,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这充分说明了当企业存在内外部良性股权制衡时对信息披露质量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有效抑制家族上市公司内部人操纵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局面,因而假设2得到验证,成立。
③自变量两权分离度(SEP)与因变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在5%水平上显著相关,且系数为负,说明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两权分离度水平高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较低,两权分离度低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究其原因:当企业存在着控股权和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家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少量的现金流权就能够控制公司的投票权,因而,当公司做出某项关于社会责任及相关信息披露决策时,如果该决策影响到了控股股东的利益,则控股股东会利用手中的投票权投出反对票数,或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印象管理“包装”或“操控”等行为。因而假设3得到验证,成立。
④家族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持股比例(Hdirrt)与因变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CSRDI)在5%水平的检验并未得到显著相关,而是呈现出了不显著相关性,说明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假设4并没有得到验证。
5 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结合了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发展的历史脉络和特殊的制度背景,聚焦研究了公司治理基础层面上的股权结构特征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以股权结构四个方面的特征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分别是股权集中度OC、管理层持股比例Hdirrt、股权制衡度CRB、两权分离度SEP四个变量。通过对2011-2014年国泰安A股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中提取符合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概念界定的556家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数据,并对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首次、全面的进行了实证研究,基于股权结构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提出了四条假设:分别为股权集中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存在负向相关关系、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股权制衡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两权分离度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负向相关关系,并采用SPSS等计量软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从实证检验的层面,分析了股权结构各个变量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关系所做出的的假设,具体研究结论表明:
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受到自身发展水平及特殊的历史和制度背景制约,其股权集中度程度偏高,甚至部分的家族企业依然存在“一股独大”局面,这种情况并不利于改善或提高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着负向相关关系;管理层持股比例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来看,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的高低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没有必然的关系,假设未得到验证,说明处于股权集中度偏高背景的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一言堂”式的管理风格或者管理层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并没有决策性的话语权,因而无论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股比例处于集中还是分散的状态,由于话语权的缺失,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并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一定程度的股权制衡度说明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在股权配置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说明了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股东参与了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决策,这有利于成长发展周期较短的我国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家族控股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少量的现金流权便可以实行投票权。因而,在考虑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付出短期内难以收回的经济成本、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企业形象及声誉受损、股票短期价值可能会下降等,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以及逐利本质驱使下,拥有投票权的控股股东倾向反对会责任信息披露或者通过对社会责任信息内容“包装”等印象管理策略进行信息披露,这势必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Diamond, D. W., Verrecchia, R. E. Disclosure, Liquidity, and the Cost of Capital[J].Journal of Finance, 1991,46 (4):1325-1359.
[2] 颜爱名,马剑.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视角[J].系统管理学报,2013,5:385-393.
Yan A M, Ma J.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Impact of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Ownership Control on Enterprise Performance: A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 Life Cycle[J].Journal of Systems & Management, 2013,5:385-393.
[2] 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iefer, A., Vishny, R.W.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 2002,57(3):1147-1170.
[3] Lammertjan, D., Scholtens, B. Does Ownership Type Matter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 Corporate 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Review, 2012,20(3):233-252.
[5] Shleifer, A., Vishny, R.W.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 Journal of Finance,1997,52(2):737-783.
[6] Ruland, W., Tung, S., George, N. 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Disclosure of Managers'Forecasts[J]. Accounting Review, 1990, 65(3):710-721.
[7] Eng, L. L., Mak, Y. 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 2003,22(4):325-345.
[8] 王斌,梁欣欣.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8,2: 31-38.
Wang B, Liang X X. Corporate Governance,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Quality of Disclosure:Evidence from Shenzhen Stock Exchange[J].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2:31-38.
[8] Grossman, S. J., Hart, O. D. Takeover Bids, the Free-Rider Probl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J].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0, 11(1):42-64.
[9] 李亚辉,耿浩,张建波.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为例[J].商业时代,2012,12:73-75.
Li Y H, Geng H, Zhang J B. A Study on the Impact of Shareholder Structure Concentration and Balance of Shareholder Structure on Corporate Valu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Small and Medium Board Listed Companies in Shenzhen Stock Exchange[J]. Commercial Times, 2012,12:73-75.
[10] 修宗峰.股权集中、股权制衡与会计稳健性[J].证券市场导报,2008,3:40-48.
Xiu Z F. Convergence of Shareholder Structure, Balance of Shareholder Structure and Accounting Conservatism[J].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2008,3:40-48.
[12] 赵景文,于增彪.股权制衡与公司经营业绩[J].会计研究,2006,12:59-64.
Zhao J W, Yu Z B. Can Check-and-balance Ownership Structure Improve Firms'Operating Performance?[J]. Accounting Research, 2006,12:59-64.
[13] 徐静.高层权力强度、其他大股东制衡和在职消费—以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为例[J].软科学,2013,4:65-70.
Xu J. CEO Power, Block-holders and Non-Pecuniary Compensation: 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Listed Companies of Listed Companies of Real-estates Industry[J]. Soft Science, 2013,27(4):65-70.
[14] Sprecher, S., Schwartz, P. Equity and Balance in the Exchange of Contributions in Close Relationships[M]. Entitlement and the Affectional Bond, Springer US, 1994.
[15] Ryen, C. Equity Management, Power Sharing and Sustainability: Issues of the New Tourism[J]. Tourism Management, 2002,23(1):17-26.
[16] Ullah, S., Jamali, D.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Role of Islam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Business Research Papers,2010,6(1):619-630.
[17] Chau, G. K., Gray, S. J.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 in Hong Kong and Singapore[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2002,37(2):247-265.
[18] Pagano, M., Röell, A. A. The Choice of Stock Ownership Structure: Agency Costs,Monitoring, and the Decision to Go Public[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8,113(1):187-225.
[19] 马磊,徐向艺,两权分离与公司治理绩效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12:108-116.
Ma L,Xu X Y.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paration Degre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J]. China Industrial Economics, 2010,12:108-116.
[20] 徐宗宇,邵清芳,陈维良.试析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现代财经,2012,4:68-76.
Xu Z Y, Shao Q F, Chen W L. Discussion on the Effect of Separation Degree of Ultimate Controller on Earning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Evidenc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Stock Exchange[J]. Modern Finance,2012,4:68-76.
[21] Lemmon, M. L., Lins, K. V. Ownership Structur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rm Value:Evidence from the East Asian Financial Crisis[J]. Journal of Finance, 2003,58(4):1445-1468.
[22] Almeida, H. V., Wolfenzon, D. A Theory of Pyramidal Ownership and Family Business Groups[J]. Journal of Finance, 2006, 61(6):2637-2680.
[23] Boubaker, S., Mansali, H., Rjiba, H. Larg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Stock Price Synchronicity[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14,40:80-96.
[24] 谷祺,邓德强,路倩.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下的公司价值——基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6,4:30-36.
Gu Q, Deng D Q, Lu Q. Corporate Value of Separating Cash-f l ow Rights from Control:Empirical Study on Owned Public Firms in China[J]. Accounting Research, 20064:30-36.
[25] 贺小刚,李新春,李燕玲.家族成员的权力集中度与企业绩效[J].管理科学学报,2011,5:86-95.
He X G, Li X C, Li Y L. Power Concentration among Family Agents and Firm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s in China, 2011,5:86-95.
[26] 马忠,吴翔宇.金字塔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来自家族控股上市公司的经验验证[J].会计研究,2007,1:44-50.
Ma Z, Wu X Y. Pyramidal Ownership and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Chinese Family Controlled Listed Corporations[J]. Accounting Research, 2007,1:44-50.
[27] 苑德军,郭春丽.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价值关系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05,9:62-67.
Yuan D J, Guo C L.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ntration Degree of Equity and Corporate Value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J]. Finance&Trade Economics,2005,9:62-67.
[28] 马磊,徐向艺.两权分离度与公司治理绩效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12:108-116.
Ma L, Xu X Y.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paration Degre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J]. China Industrial Economics, 2010,12:108-116.
[29] 王建明,汪薇,刘思华.上海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7,12:17-22.
Wang J M, Wang W, Liu S H.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Shanghai[J]. Commercial Research, 2007,12:17-22.
[30] 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3-11.
Li Z, Xiang R. Study on Content Definition, Measure Methods and Status Quo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Enterprises[J].Accounting Research,2007,7:3-11.
[31] 沈洪涛.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7,3:9-16.
Shen H T.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Disclosure: Evidence from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J]. Accounting Research,2007,3:9-16.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Ownership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on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Data Analysis of Fammily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JIAN Rui, DAI Chun-Xiao
Abstract: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sample of 556 data of Family Controlled Listed Companies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family controlling listed company equity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 variable: Equity concentration, equity balance, separation of the two rights, the proportion of management shareholding and other four variables to study the impact of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study of the logic of empirical analysi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shows that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companies, the family holding listed companies with a high degree of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lower. The higher degree of ownership balance of family holding listed companies, the higher level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quality. The family listed company with a high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lower, and the influence of management shareholding ratio on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not significant. The influence of management shareholding proportion on the qualit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not significant.
Key words:family listed companies; ownership structur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quality
DOI:10.3773/j.issn.1006-4885.2019.04.041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9)04-0041-17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FJ2017C02);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21/K8018L02A)。
作者简介:
坚 瑞(1983-),新疆伊犁人,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预防措施:要彻底预防锤头脱落现象的发生,首先要从最基础的细节做起,严格把控钢丝绳及卡扣的质量,不允许质量不合格或者磨耗严重的材料进入现场。其次,不能有一劳永逸的想法,在施工中必须按照一定频率提起锤头,冲洗干净后检查钢丝绳及卡扣的使用情况,及时对存在断裂隐患的钢丝绳及配件进行更换,决不能勉强继续使用。另外锤头的安全绳也是不可忽视的保障,也是最后的保障,必须保证这步不出问题。
戴春晓(1997-),福建泉州人,福建农林大学工商管理学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本文责编:云 溪)
标签:信息披露论文; 上市公司论文; 股权论文; 责任论文; 社会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管理学论文; 管理组织学论文; 《科学决策》2019年第4期论文; 福建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FJ2017C02) 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基金项目(121; K8018L02A)论文;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论文; 福建农林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