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研究

无权代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研究

论文摘要

《民法总则》第171条和《合同法》第48条未作区分,概括地将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交由被代理人决定。此种规范模式因忽视单方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规范意旨不能完全实现,同时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制产生体系评价上的冲突。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需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和第158条的规范意旨予以确定,方能实现体系上的融洽。另外,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其无权代理的效力有所不同。

论文目录

  • 一、序论
  • 二、无权代理之于单方行为的特殊性
  •   (一) 相对人权利之规范意旨
  •   (二) 撤销权规范意旨的缺陷
  •   (三) 比较法之观察
  • 三、无权代理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 四、无权代理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构造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宁

    关键词: 单方法律行为,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私法自治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3.6;D923.1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7

    页码: 80-84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9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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