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法总则》第171条和《合同法》第48条未作区分,概括地将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交由被代理人决定。此种规范模式因忽视单方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规范意旨不能完全实现,同时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制产生体系评价上的冲突。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需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和第158条的规范意旨予以确定,方能实现体系上的融洽。另外,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其无权代理的效力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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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宁
关键词: 单方法律行为,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私法自治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3.6;D923.1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7
页码: 80-84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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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单方法律行为论文; 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论文; 撤销权论文; 私法自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