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建设征地赔偿费用控制指标研究

广西电网建设征地赔偿费用控制指标研究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530000)

摘要:根据历史实际补偿费用类型,构建数学模型,提出一套适用于广西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从而制定出广西电网建设征地补偿费用控制指标,为可研阶段投资控制提供支撑。

关键词:数学模型;计算方法;指标

电网建设工程布点多、线路走廊跨度大、涉及到征地拆迁范围广,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较大。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建设征地成本与补偿费用加大,征地补偿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日益增加,为广西电网的建设成本控制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广西电网公司本着切合实际的征地、迁移补偿单价标准,开展建设征地补偿费用控制指标研究,为未来可研阶段投资估算中征地价格及迁移补偿费用提供依据。该指标对控制可研投资估算,提高投资效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与模型研究

(一)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模型与方法

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补偿额度问题。补偿标准太高,会大大提高企业用地成本,限制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必要征收,不利于公共利益事业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降低了农民对农地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意识;补偿标准太低,会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影响农民的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农民必将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或抵制征地行为,征地实施的社会成本就高。因此,在计算新的征地补偿费过程中,必须考虑各种因素,遵循适当从高原则,进行综合计算。

目前关于农用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基本上与城镇土地估价方法一致,只是在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参数、因素体系等存在差异。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房地产估价》(作者:柴强)等文献,目前农地估价常用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净现值法等方法。由于我国大多数农用地已经是开发的耕作土地,成本法与剩余法不太适合,本报告主要选取市场比较法、

收益还原法及净现值法进行地价测算,以量化的土地价值来确定征地补偿标

(二)指标计算与分析

1.通过各种途径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时,可能出现下面问题:

1)“收益”“收益还原率”是否真实地反映征地的经济产出能力?

2)市场比较法——可能不存在足够的可供比较的交易案例。

3)净现值法——如何确定未来农民年均纯收入的增长速率和资本贴现率存有一定的主观性。

政府每段时期内会测算颁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可以在政府标准的基础上,测算控制指标,即电力行业标准与政府标准之间的差异系数指标。

2.变电站征地补偿费用控制指标

变电站的用地一般是政府划拨土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两者对土地的使用方式不同,导致市场价格差异明显。为体现市场价格的差异,使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更贴近市场价,本报告在测算征地补偿指标时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市场比较法取权重0.8,其它两种方法分别取权重0.1,得到征地的加权平均征地补偿标准。

3.塔基征地补偿费用控制指标

根据上节的分析,同样对市场比较法取权重0.8,其它两种方法分别取权重0.1,对前面三种方法得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线路塔基征地的平均征地补偿标准。

(三)基于政府标准的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模型

以政府标准为依据,在差异系数指标的基础上,给出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式:P=B×η×Q×Y

式中,P—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B—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η—差异系数,见表1;Q—区域修正系数,Q=区域政府补偿标准/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平均补偿标准;Y—可研裕度系数,基于上节的风险分析,为把广西大约80%以上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控制在低风险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可研裕度系数取1.1。

表1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差异系数指标表

因钦州港地价高出所在区域地价近75%,故钦州港区域调整时在区域调整系数上再乘以1.57,以保证契合钦州港范围内的价格水平。

另外,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中,柳州、桂林、百色部分城区补偿标准远远高于本市及全省平均水平,可认为该部分城区区域补偿标准已充分体现区域差异因素,故在该部分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时,不再考虑差异系数的区域修正,计算公式为:P=B×η×Y,其中,P—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B—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η—差异系数;Y—可研裕度系数1.1。

二、征地工作方面的结论

(一)变电征地工作现状存在以下特点

1.政府任务包干制,电网企业被动控制;

2.征地费用计列不统一,包含费用类型及数量差异明显;

3.样本材料形式不统一,费用计列方式不规范。

(二)线路征地工作现状存在以下特点

1.塔基占地以偿代征,存在政策及法律空白;

2.塔基征地费用暂无匹配标准可依,现依据标准体系不完整且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征地工作标准执行存在困难;

3.用地呈现市场化趋势,价格信息透明度提高,各地市征地成本差异明显;4.谈判议价能力及费用管控力度是决定最终征地补偿费用的关键。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征地及迁移补偿工作协调时间不足,费用控制受被动影响

征地及迁移补偿工作是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并留有充足的协调时间。但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输变电工程建设速度不断提高,很多项目工期较紧,采用倒排工期的方式进行进度控制,包括基础浇注、养护、立塔、放线等每一步骤都已经按标准排好,要缩短工期只能从相对有弹性的前期工作入手。征地及迁移补偿工作是这环环相扣工作的第一环,且受到谈判能力的影响较重,一旦推进困难则拖延工程整体进度,而征地迁移补偿工作时间紧张的情况又反过来对补偿费用的控制带来被动影响。

2.现有征地费用可研控制机制导致公司层面主动控制难以实现

目前广西变电站征地单价可研估算费用是由供电局按照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加上实际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自行测算并提供给设计单位计入工程可研费用总价。另外,项目前期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供电局为方便未来征地工作开展,测算出来的征地单价一般按高限测算;另一方面,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参考历史工程或其他行业工程费用计列。以上情况,对公司整体费用水平控制无疑加大了难度,导致公司可研费用审核时无法衡量补偿费用的合理性。

3.各地市局征地补偿缺乏统一规范化的管理方式,自主化管理现象突出

目前广西地区,由于各地市政府标准、制度完备程度不一,各地市局管理方式自主化现象较突出,如玉林地区未有地市级补偿标准,管理较为粗放,实际补偿费用存在开会定价的问题,且总包项目建设征地采用一笔性费用按概算价外包等,导致推进精细化管理存在障碍。

(二)建议

1.以电网设施的基础地位为根本出发点,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

制定匹配电力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政策、标准及标准执行的保障措施

的制定。

2.积极争取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互帮互持,改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

建议电网企业积极争取政府协调林业、铁路、公路等部门与电网企业签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议,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加快手续办理速度、取消不合理收费,互帮互助改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

3.积极建立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并制定电网建设规划用地保护制度建议通过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从规划阶段确定电网规划用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确保电网规划项目“有地可用”、“有地能用”。

结束语

经过以上的分析与研究,电网建设征地赔偿体现了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了各种补偿过程为核心的利益格局,目前各利益群体间交相互动,关系错综复杂,外部环境的复杂则直接反映在费用补偿过程中的管理混乱及最终费用合理性难以衡量。因此,电网建设征地赔偿外部环境复杂的焦点为各方利益平衡问题,缓解外部环境的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在于外部政策明晰和内部规范执行,在政府政策明确化、管理主体职责和流程规范化基础上,电网企业通过严格落实政策,内部进一步规范流程,才能在实际补偿过程中有效做好电网公司、基层组织和村民居民个体三者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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