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论文_张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合同,风险,税收政策。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1](2019)在《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基于国际经验与国内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政策对船舶融资租赁中有重要影响,可以决定一国或地区航运金融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先行制定了各具优势的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我国在税收制度改革、成立自贸区的背景下也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优化和制度创新,促进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优化船舶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张宋辉,陈雅靖,苏明[2](2018)在《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探究——基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传统的船舶融资模式固有弊端仍存在。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现有模式存在的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如德国的KG模式、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等,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并将政府优惠政策优势与企业自身发展优势相结合,探索出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的"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与税务以及股权相结合的新模式。(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8年14期)

陈雅靖,郑家宜,苏明[3](2017)在《广州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及防范探析——基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业是航运与金融结合物,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借着广州产业发展优势,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就目前广州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来看,由于其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会出现很多风险。本文针对其中几项风险进行简单分析,介绍广州船舶租赁融资发展存在的各类风险,在信用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等方面提出具体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7年21期)

周岑[4](2014)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近几年,船舶工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出现复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影响下的中国船舶业,也正处在革新阶段。中国船舶工业开始采用新兴的金融方式—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中国沿海一些中小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的资金短缺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我国的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都尚未发展完善,更没有相应的立法来规范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相应配套的法律环境跟不上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我们要基于近几年发展状况,深入的研究国际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既有成果,对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完善,促进这种新型的金融方式的发展,进而保障我国整个航运事业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形式,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种法律关系。并且船舶融资租赁这方式的客体又是船舶这种特殊的合同标的,因此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另外法律关系和主体更是跨越国家,这中跨国的交叉法律的特殊交易,为我们的立法增加了难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从2009年韩国株式会社诉SH公司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说起,从而了解当代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法律发展情况。在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最核心的为合同问题,合同中的主体客体关系及其内容,共同构成韩国株式会社诉SH公司纠纷案件,和国内融资租赁案件纠纷的核心。另外,国际案件中对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国际”的界定笔者进行了辩证的研究,介绍了目前主流的融资租赁方式,以及这些方式目前存在的发展问题。其次根据港龙公司的实体案件分析重点阐述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组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但相互影响。其中核心的租赁合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援引光船租赁合同的规范又和光船租赁合同有一定的差别,又研究了船舶这样的特殊客体产生的船舶登记问题。由于船舶的国际化属性,为船舶的登记带来了“双重登记”的难题。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和租赁后的船舶登记的生效问题,以及发生登记问题纠纷的救济手段和立法趋势。最后,本文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国际既有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之后,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分析,发现在合同本身由于国际化、复杂化带来的法律难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立法建议。如加快制定专门立法,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完善海商法的相关制规定:船舶登记制度要注意双重登记问题,以及承租人的权利要能对抗第叁人,完善相关物权的规定,规避由于优先权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权;建立相对应的船舶融资租赁监管制度。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立足于大量阅读海事法庭的相关案例和民事裁定,对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将来的立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建议。融资租赁本身涉及的法律多而交叉,因此建立单独的立法可谓迫在眉睫,而海商法调整范围内的船舶融资租赁,更加需要规范的法律进行约束,从增加海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船舶登记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到健全海商法的制度和监管体系,加强国家监督和行业内的监督。中国在迎接船舶融资租赁这样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依然有很长的一段立法之路要走。(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4-04-01)

徐婧[5](2013)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船舶行业局势发生巨大变化。传统的融资模式早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极大提高融资难度的同时,新型融资方式正在发展和成熟。对于船舶的建造资金庞大,时限繁长,不便于快速回笼资金。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模式能拓展融资渠道,改善现金流量;降低融资成本,状态更稳定;有利于航运企业巩固核心竞争力;给付方式灵活,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承租企业成本结构整合。但是在我国尚未树立融资租赁观念,缺乏一定的相关政策支持;提供融资的企业本身专业性不强;相关人才的缺乏;融资租赁的渠道不够。而如今正是更新换代之际,周期性更替,需要大量资金进入周转流动。各国在面临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造船业呈现低迷的情况下,船舶融资租赁无疑是一种另辟蹊径的方式。当今的市场经济即也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是故,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更是有其重大意义。本文以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为研究对象展开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分叁部分。引言部分阐释了从二十世纪末至今近十多年里,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为何能成为当下最为高效的融资模式以及该新技术,新融资方式的转变将给中国将带来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引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便是贯穿整个交易始终最核心的部分,进而阐明研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论基础。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产生,概念界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法律背景,融资金融风险以及我国相关情况比较。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所依附的融资租赁模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特点,合同构成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主体适格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租赁相关合同(如光船租购合同)辨析,从而正确适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现状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立法构建给予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0)

张俊[6](2012)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造船业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的同时,许多造船企业以及航运公司遇到了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不足的情况,越来越多的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开始寻求新的融资融物的方式以解决资金带来的束缚。正是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开始被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用以解决资金问题,并解决融资方式单一的困境。但是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暂,我国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用以规范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的内容,这样的法律环境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因此只有广泛深入地研究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于此项业务的规定以及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的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才能为我国的造船及航运事业保驾护航。因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国际普遍适用的融资手段,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船舶融资租赁将融资对象特定化为船舶,这样就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船舶相关的法律关系做了融合,加深了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的难度。本文笔者将我国的法律法规与理论研究与国外的理论与法律法规相结合,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1.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的船舶登记制度。因为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会涉及船舶在出租人所在国以及承租人所在国进行“双重登记”的问题,但是我国又不允许船舶“双重国籍”的存在,所以如何将所有权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进行协调就成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首要任务。因此本人尝试建立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架构。如果将船舶从国外租入我国,出租人应当先将船舶的原登记国国籍进行中止或者封存,承租人凭船舶融资租赁证明到承租人所在国的登记机关申请融资租赁登记。若将船舶租出国外,出租人应当到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将船舶的中国国籍进行封存或者中止,并书面申请融资租赁的证明文件。2.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权益遭到损害时的救济手段。权利与义务是一项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所以如何保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成了阐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重点。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具有经营使用船舶的权利同时承担保管船舶以及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不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供货方向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同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供货人的过失造成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时,我们要分清出租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依据违约程度的不同,承租人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责任。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租金时,也应当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加速支付租金的请求权以及终止合同的权利。3.船舶碰撞产生的责任承担。因为船舶碰撞会产生船舶碰撞责任以及油污损害的责任,在国际船舶容易租赁的法律关系中,以上两种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成为了海上风险责任划分的重点。船舶的碰撞责任应当根据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即承租人应当承担碰撞产生的损失;船舶的油污损害,应当由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船舶方承担连带责任。4.选择法院管辖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属不同的国家,可以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自由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管辖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2-04-01)

赵贤钰[7](2010)在《东疆渐成国际商品集散地》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采购——国内企业看好产品后可在几大市场直接采购,采购周期只有原来的几十分之一。 ◎融资租赁——目前东疆正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沟通,从事大型设备融资租赁。 ◎直接交易——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本文来源于《滨海时报》期刊2010-09-06)

汪夏婕[8](2010)在《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下面临的挑战和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是目前船舶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船舶总价值较大、制造周期较长、法律关系多样性等特殊之处,因此船舶在采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时会碰到更多的问题和困难,船舶登记制度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该种情况下的船舶登记制度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想要通过统一立法来解决该难题的方式始终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故而该种方式成为法律界尤其是航运界研究的新课题。我国在包含航运、金融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数,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法》也并没有最终出台和颁布。然而世界经济一体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却无法阻挡,如何能够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登记制度道路是本文聚焦的问题。文章通过叁个部份的阐述,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期希望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和意见。第一部分阐述我国目前船舶登记制度的内容和情况,主要通过法理学等立法思想的分析阐释船舶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内涵何在;第二部分在采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船舶时对目前我国尚显简陋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了哪些冲击和挑战,这些挑战和冲击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第叁部分通过介绍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法律规定等现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和想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8)

[9](2008)在《2008亚洲船舶融资&租赁国际论坛(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December 9-10,2008 I Renaissance Hotel Pudong Shanghai Conference Highlights Evaluate the impact of the global economy slowdown and sustainability of Asian growth Forecast the shipping(本文来源于《机电设备》期刊2008年05期)

熊昊天[10](2007)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方式,可弥补传统船舶融资方式之不足,然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海商法》对船舶融资缺乏系统的规定,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立法现状,无疑对我国航运企业有效的融通资金造成很多不利,也无法为船舶融资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参考和借鉴国际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与船舶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控制船舶融资风险,吸引投资,为船舶融资业和航运业、造船业的发展开辟道路。由于是一种较新的交易方式,如何使其在合法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平衡好各种法律关系,就成了一项新的法律课题。应该看到,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而船舶融资租赁关系不但秉承了一般的融资租赁的特点,同时,因为船舶的法律规范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范发生的交叉和冲突,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就变得更加复杂。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船舶和船舶买主,或者选定造船厂和船舶的建造技术标准等,由出租人(租赁公司)分别与承租人和船舶卖方或者造船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其类型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等。本文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有:1.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不能适应这种新型船舶权利登记的要求,本人尝试性地构筑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框架。2.船舶碰撞所引发的风险。船舶发生碰撞,会产生一系列的损害赔偿,包括碰撞和油污损害,另外,沉船打捞也是承租双方不容忽视的一方面。本文结合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在该问题的赔偿责任主体上提出自己的看法。3.管辖及法律适用。分析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选择原则,并对这些原则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影响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某些限制因素。4.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担保人会面临的特殊问题。5.留置权。第叁人能否留置非承租人所有的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本人就该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传统的船舶融资模式固有弊端仍存在。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现有模式存在的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如德国的KG模式、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等,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并将政府优惠政策优势与企业自身发展优势相结合,探索出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的"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与税务以及股权相结合的新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论文参考文献

[1].张泽.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基于国际经验与国内发展[J].法制博览.2019

[2].张宋辉,陈雅靖,苏明.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探究——基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J].中国市场.2018

[3].陈雅靖,郑家宜,苏明.广州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及防范探析——基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J].经贸实践.2017

[4].周岑.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4

[5].徐婧.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张俊.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2

[7].赵贤钰.东疆渐成国际商品集散地[N].滨海时报.2010

[8].汪夏婕.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下面临的挑战和立法建议[D].华东政法大学.2010

[9]..2008亚洲船舶融资&租赁国际论坛(英文)[J].机电设备.2008

[10].熊昊天.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D].上海海事大学.200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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