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忠:论“二孩政策”背景下“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及其法律规制论文

曹培忠:论“二孩政策”背景下“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及其法律规制论文

【内容摘要】所谓“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产生的抚养模式,是人口红利消失、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出现以后,国家人口调整政策,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是经济发展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家庭人口需求,父母在高成本压力下的自弃行为;其类型繁琐,危害巨大。规制这种模式应当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强化法律抚养,履行法律抚养义务,综合建立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配合社区建设,实行联动保护机制。

【关 键 词】二孩政策 丧偶式家庭 抚养模式 法律规制

一、引言

上世纪80 年代之后,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生性别比失调。2015 年10 月26 日至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从1980 年开始,推行了35 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真正宣告终结。从此进入了“二孩时代”。由于子女教育,生育年龄和经济等原因,出现了新的二孩抚养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困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不仅对儿童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在“二孩政策”背景下,分析了二孩“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特质、危害,结合社会典型案件,在国际人权法条件下提出法律规制措施。

其次,对于“合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国际教育界关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又一共识.如舒尔曼就曾明确指出:“对一个单独工作的老师来说要想知道他的教是否已经完成是很艰难的.”“教师的智慧是孤独而静默的,作为教师,我们事实上能够在我们的所作所为上变得更加聪明,但是由于我们在孤立的氛围中工作,使得我们难以清晰地表明我们知道的和从他人那里分享而来的智慧.由于我们的工作习惯和条件如此缺乏反思性,以至我们几乎遗忘了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成果和做法的一些深思.”[5]中国教师的相关实践也可被看成在这一方面提供了直接的范例.

二、中国“二孩政策”的出台背景

中国是人口大国,中国的人口政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严格推行,效果显著。但是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着政策落实偏差。如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 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①由于人口结构失调等原因,研究认为,人口性别比例和人口控制总量,形势严峻,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参见表1。表1:我国近年人口性别比例。②

表1 我国近年性别比例

(资料来源:依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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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性别比例显著偏高,在局部地区高到100:130,依据表1 统计数据在未来很长时间内男性单身问题突出。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高科技和传统习惯

再次,建立奖惩机制。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奖励先进,惩处失职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奖励机制来激励员工,通过惩罚机制来鞭策员工。给护理人员树立起正面的典范和反面的教材,促使护理人员不断在护理工作中改进和提高。

永康市位于浙江省中部的低山丘陵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度大,水质型、资源型和工程型缺水的状况并存,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以来,永康市按照水利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永康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结合“五水共治”要求,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示范项目,水资源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二孩政策背景下特殊的抚养模式——“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及其特点

如果说国家实行二孩政策是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那么抚养就是法律上的义务。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③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社会上曾经出现了“小皇帝”等独生子女现象,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伤害了抚养关系。

二孩以后,出现了新的抚养现象,那就是“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

(一)“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

传统意义上的丧偶式家庭,是由于家庭夫妻成员一方死亡、离异等,出现夫妻法律关系的主体缺失,产生的抚养模式。本文所谓“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产生的抚养模式。该模式是在二孩政策产生以后特殊的现象,是指孩子出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如经济、文化和社会人口结构,新出生的家庭成员,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十分短暂,其中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与子女在一起的时间少,如同家庭成员丧失。从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可以发现上述模式的客观性。参见表2,我国近年老人抚养比和小儿抚养比。图表显示,在最近几年我国人口抚养比方面的变化特征,老人抚养比上升,小儿抚养比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二孩政策以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客观存在的现象。④为进一步验证上述模式,笔者在山东中东部地区做了微型调查。

首先,进行扦插繁育技术的应用时,选择在3月中旬左右将一些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优良品种作为本次采集插穗的母株。插穗一般都是选择为生长期在一年内的新梢,对其采集的长度一般都控制在10~15cm。在进行插穗的采集后,需要对其进行低温储藏,并且保证插穗的基部使用60%的湿沙进行覆盖保湿,并且严禁阳光对采集的插穗照射。

表2 近年我国老人和小儿扶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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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参见《婚姻法》第21 条等规定。

纵观目前的我国的二孩生育现状,首先,经济原因是导致“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主要原因。依据微型社会调查的结论,问卷调查父母自己不能带的原因中经济原因占比56%,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传统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其中养儿防老已经不是最大的生育预期,相反抚养成本压力沉重,出现了“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最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大了增收力度,但是相对抚养成本,不能完全保证生育支出。其次是生存成本,未来子女就业后要建立家庭,住宅成本明显上升,导致生存压力增加。参见表5⑦。表5 表明,我国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以及居民房地产投资增速的差异性抑制了社会生育,特别是房地产价格高涨,导致生育期望降低,如依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国家统计数据资料,2015 年房地产平均价格是当年城乡居民支出的3.4 倍和4.6 倍⑧,高价房催生了“丧偶式抚养”的模式。

2.“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亚分类

基于上述调查数据,“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又可以分为四个亚分类模式,分别为父母型、岳母型、配偶型(女方)和保姆型。由于我国已经是老年社会、父母退休等因素,父母或者岳母型抚养隔代现象普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剧了“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使上述四种类型的模式具有各自特点。

川矢听了庄槐的翻译,便收回军刀,又叽哩呱啦地说了一通。庄翻译说:“刁队长,太君要你自打五十耳光,向百里香阁下谢罪赔礼!”

(二)“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特点

“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具有明显的特质。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的亲属感降低、子女成长过程中由于缺少关爱导致子女教育和成长出现问题,家庭成员矛盾突出,人伦关系复杂等特点。其中上述特点说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要求⑤,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对于人口性别的人为选择是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呼吁下,于2007 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原国家计生委支持下启动了人口变迁调研课题,调查了解中国育龄女性的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等等,做了很多方案和测算。最后经过科学决策,2015 年12 月2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从此二孩政策正式开始。

表3 “二孩政策背景下的抚养模式”微型调查

(资料来源:“二孩政策背景下的抚养模式”微型调查)

调查内容 问卷调查和数据第一部分、一般性问题:1.你是否愿意生育?2.不愿意抚养的原因?3.生育以后孩子抚养方式?4.自己不带的原因。A.愿意45%;B、不愿意55%。A.经济原因69%;B.不能自己带等原因57%(A B 可以多选);C.其他22%。A.父母帮帯55%;B.配偶帯34%;C.自己带11%。A.经济原因56%;B.麻烦25%;C.其他原因等19%。第二部分、抚养部分1.你是否知道抚养法律义务?2.他人抚养的危害性?3.关爱缺失和成长的关系。4.是否有亲自抚养意愿?5.不能亲自带的原因?6.陪护孩子的时间?A.知道(含法律条文)43%;B.不清楚57%。A.不清楚65%;B、清楚35%(列举理由)。A.关联78%;B.不知道22%。A.愿意75%;B.不愿意25%。A.工作忙等经济原因69%;B.应酬等56%(A B 多选),其他15%。A.不分居类型每天少于1 小时54%;B.分居导致不能陪护等46%。结论分析本次调查符合微型调查的技术要求,信息真实,结论恰当:二孩抚养模式主要是非亲自实施方式,抚养模式中父母等帮带是主要的事实;由于经济原因和陪护孩子时间少,陪护时间十分短暂,关爱缺失等

四、“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危害、原因分析和典型案件

(一)“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危害

注释:

(二)与“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极度关联的典型案件

表4 近年亲情缺失导致的极端案件一览

(资料来源:依据媒体等资料综合整理,*按照本文分类模式)

烈、压抑的情绪 配偶型(女方) 关联度关联度高缺少家庭关爱、强2.杨佳袭警察案件2008 年7 月杨佳在上海某派出所袭警,致使6 人死亡缺少爱心,报复社会配偶型(女方)父母型 关联度高3.贵州留守儿童农药自杀案件2015 年6 月贵州4 名留守儿童自杀缺少关爱,极度贫困父母型岳母型 关联度高结论 上述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缺少家庭关爱,导致幼小心灵失衡等,说明抚养模式的危害性

由于亲情缺失导致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极端案件,危害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典型案件。参见表4。

这些案件是部分典型案件,与“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有着极度的关联。教训是深刻的,原因是多元的。

(三)“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产生原因分析——从收入支出的角度

本次微型调查,是笔者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结合教育课题,通过山东部分观测点和教学基地实施的微型社会调查。调查样本200 人(家庭),采取问卷形式和访谈结合的形式,调查内容主要分两大类,第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问题,涉及到4 个方面;二是抚养模式等问题,涉及到6 个问题,回收180 份有效问卷,采取专业统计分析。参见表3。

表5 收入和教育投资倍增数变化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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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二孩政策”是经历了人口结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调等以后,国家适时调整的人口政策。但是在落实该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不仅关系到人口教育质量,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政策的角度,规范和约束该模式,对于全体社会和儿童个体都有重要意义。

(一)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教育气氛,从社会公共政策的角度创造“二孩政策环境”

“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是家庭个体在经济人口资源不足条件下,出现的抚养模式,分析原因就是我国公共政策供给不足,家庭成员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履行抚养义务,该问题的出现表明我国公共政策供给不足[7](P183),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教育气氛,给缺损家庭的儿童更多的爱护,以补偿孩子失去的爱,使孩子心灵上的创伤得以愈合,使他们身心健康;同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如德国、日本、瑞士及法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亲权制度,认为国家是孩子亲权的最高亲权人,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等先进经验,实现权力体系的规范化和社会化,解决上述问题[8]。同时采取经济公共政策,逐步调整义务教育负担的比例,解决初级解决义务教务经费的不足⑨,均衡发展,统筹家庭抚养和义务教育。

(二)强化法律抚养关系,履行法律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有时间的长期性,内容的复杂性、责任的无条件性和义务的自觉性等特点,应当按照法律要求,规划和约束抚养关系,履行法律义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强化政府的法律义务,从国际人权的角度,履行好国际义务,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系列国际条约,监管抚养违法模式[9](P119-120)。

(三)综合建立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配合社区建设,实行联动保护机制

监管上述模式,其中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综合的检察监督和预防制度,增设法律援助的事前预防机制。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设立检察官民事法律监督机制[10],发挥公权权能,借鉴国际公益诉讼的经验⑩,扩大权能和转变执法模式,实现法律现代化、服务民生的具体内涵。增设法律援助的事前预防机制,及时有效地实践法律救济,应当针对“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等严重侵权行为,实现法律援助,对某些救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的法律帮助,配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众多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的部门同时,创设公安机关处罚,对发现和知悉的侵权案件转交、移送、报告给公安机关,[11]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结合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制度,实行农村社区联动保护机制。

2.1.1 充分利用草山资源根据草山面积,决定养殖规模,既不能过度放牧,造成草山资源枯竭,甚至水土流失;又要充分利用草山资源,以达到效益最高化。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区域经济差别原因在内陆地区出现人口迁移,滞留了未成年人口,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导致人伦悲剧⑥,新的人口政策以后的“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同样也产生巨大的危害。突出表现为:一是儿童亲情权保障的缺陷。由于缺失监护,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将孩子滞留在家或者单亲等照看,这类群体脱离父母共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受监护权、受抚养权、人格权、个人隐私权、健康成长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存在问题。[1]正如教育家卡尔·威特所说:“倘若家庭教育不好,就是由那些最优秀的教育家进行最认真的教育,也很难有好的结果。”[2](P26)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第2 项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用监护能力的,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人员中选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实际上部分二孩在成长的初期已经被遗弃,特别都是女孩的二孩。[2](P26)二是上述模式从法律层面上违法,导致抚养内容的分裂。上述模式只能得到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朋友监护、同辈监护甚至自我监护。[3]从抚养的法律内涵上讲,违反了抚养内容的复合性和无条件性。如法律规定,抚养要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4]抚养要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同时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三是法律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使侵权事实呈现客观存在的状态,“合法化”。“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二孩的人身侵权,但是目前的监护制度和法律规定难以救济[5],不符合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义务,也不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5]。上述救济制度难以适用本模式,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不适格[6]。早在1985 年我国就参与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1 年9 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6年6 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都彰显了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保障。显然上述模式与我国的国际义务有悖。

①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资料。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2 日。

②性别比例,人口学名词,人口学上对人类社会或国家中的男女性别比,通常是以每100 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目为计算标准。例如,105:100 是105 位男性对应100 位女性。

1.“丧偶式家庭”抚养模式微型社会调查

对比以作平行线求交点法所制梯形槽参数与实际梯形槽参数(如表3),可知以作平行线求交点法所制梯形槽参数与理想梯形槽参数完全相符,故为保证梯形槽电机槽满率、绕线工艺性及电机性能,建议采用以Ansoft计算所得理想梯形槽参数为基础,利用作平行线求交点法制梯形槽电枢冲片。

④参见国家统计局国家资料部分。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⑤抚养是法律义务,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又见龙日球《权利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6 月,241-245。

⑥由于家庭关爱缺失导致留守儿童夭折等案件,成为近年报刊关注热点,如贵州4 名留守儿童死亡 疑似集体喝农药自杀。http://e d u.sina.com.cn,2016 年12 月24 日。

2018年11月18日-19日,中国少年先锋队合肥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合肥少代会”)绽放出冬日里最美丽的色彩,而这抹鲜艳的色彩中有一支特殊的“新闻队伍”——他们是《少年博览》在全市范围内选拔的24名热爱新闻写作的红领巾小记者。

⑦数据来源和说明:本数据依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年度数据,如城市居民收入,参照2007 年的收入作为基数,和相应年度比较得出倍数,如2007 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3 万元,2008 年人均收入1.5 万元.年倍增数为1.18。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⑧依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年度数据.如2015 年房地产平均价格是5120 元.城乡居民消费支出1484 元.1086 元.倍数分别为3.4 倍和4.6 倍。http://d ata.stats.gov.cn/.2016 年12 月13 日。

⑨依据有关研究结论.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实际上主要还是由农民们自己负担的。在全部投入中,乡镇一级的负担竟高达78%左右.县财政负担约9%,省地负担约11%,中央财政只负担了2%。作者自注。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精神支撑的高度,定位、传承、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的崭新内涵。

⑩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对于告发诉讼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有权参加诉讼。在参加这些案件的诉讼中,检察长是必要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参见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法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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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汤维建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法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1(4).

[11]任学强.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1).

中图分类号:D922.7;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9)06-0075-05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家事诉讼法研究”(课题编号:13B F X080)结项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曹培忠(1965—),男,堪培拉大学(U nive r sit y o f C anbe rr a)国际法硕士(LL M),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仲裁法学等;周艳波(1969—),女,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人权法等,是本文的通讯作者。

(责任编辑:张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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