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身险,人身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费率厘定,保险消费者,护理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经纪,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本报,吉雪娇[1](2020)在《人身险产品四大问题仍存》一文中研究指出时隔近四个月后,近日,银保监会再度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费率厘定、备案材料不规范等四类典型问题予以公布,涉及英大泰和、和谐健康、瑞泰人寿等19家保险公司。其中,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违(本文来源于《金融投资报》期刊2020-01-16)
揭志刚[2](2019)在《浅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认定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是否为保险合同内容的司法认定理论上,保险单是记载经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内容的凭证。但实务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25)
何倩,刘薇[3](2019)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免赔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第6项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实务中基本上将该条款视为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需要。然而随着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部署,营业性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必要并无确切结论,保险条款以此作为免赔事由是否适宜也值得商榷。司法审判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路径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异常严重,有些甚至陷入保险条款效力认定的逻辑错误当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刘洋,张毅,杨青烨[4](2019)在《条款太长?保险理赔避“坑”指南》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中条款又长又专业,消费者如果在投保时没有理解透彻,理赔时往往产生各种争议。很多消费者因此抱怨“买保险容易,理赔难”。那么,我们要如何规避保险中的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又该如何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保险产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03)
凌艳洁[5](2019)在《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对此,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于(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1期)
张静[6](2019)在《保险责任时间限制条款的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限定时间内的伤亡,给付保险金的条款,称为保险责任时间限制条款。鉴于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限定期限之外的赔付责任,其效力经常受到质疑,国内外法院对此亦持有不同观点。其实,该条款的设置蕴含了一定的价值功能,系为了限定合理的承保风险、精算保费以确定对价以及确立保险事故与伤亡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将其作为免责条款或无效条款而否认其效力。该条款本质系界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有效条款,需结合其价值功能具体考量适用,考量因素主要为被保险人的伤亡与保险事故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理赔与否是否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张逸[7](2019)在《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2016年2月16日18时30分许,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FZ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内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路下口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WXXX轿车、原告李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9XXX轿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叁车受(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沙孝能[8](2019)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限制治疗方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以涉及终末期肾病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疾病保险中关于承保范围的条款常以限制治疗方式为条件。各地法院对此类条款的认定和解释方式不一。以终末期肾病为例,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对其中限制治疗方式的条款或认定为免责条款,或认定为无效,或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或按照合同文本进行解释。本文认为,后两种裁判思路较为可取,但裁判结果并非评判标准,重要的是论证过程。(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潘红艳[9](2019)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对完善《保险法》大有裨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以来,着重解决了以往车险中存在的“高保低赔”以及“无责不赔”两个问题。从保险立法和法律调整层面,将该示范条款和法律规定做对应观察,对促进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进一步调整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均大(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10-09)
本报,郑源源[10](2019)在《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发展 中保协首次发布四项行业示范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公开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共四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近年来,(本文来源于《农村金融时报》期刊2019-09-23)
保险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特别约定条款的认定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是否为保险合同内容的司法认定理论上,保险单是记载经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后,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内容的凭证。但实务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本报,吉雪娇.人身险产品四大问题仍存[N].金融投资报.2020
[2].揭志刚.浅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司法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9
[3].何倩,刘薇.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免赔条款效力的司法认定[J].法制博览.2019
[4].刘洋,张毅,杨青烨.条款太长?保险理赔避“坑”指南[N].人民法院报.2019
[5].凌艳洁.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J].上海保险.2019
[6].张静.保险责任时间限制条款的效力分析[J].东方法学.2019
[7].张逸.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8].沙孝能.重大疾病保险中限制治疗方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以涉及终末期肾病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为例[J].上海保险.2019
[9].潘红艳.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对完善《保险法》大有裨益[N].中国保险报.2019
[10].本报,郑源源.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发展中保协首次发布四项行业示范条款[N].农村金融时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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