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诱惑侦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毒品,司法,审判权,合法性,法国,适用范围,圈套。
诱惑侦查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姚熙[1](2019)在《刑事犯罪中诱惑侦查情况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查犯罪,侦查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被侦查机关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亦不例外。虽然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已将对诱惑侦查的规制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但在实务操作层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诱惑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的诱惑侦查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和诱惑侦查在具体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对我国诱惑侦查的制度建构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黄海波[2](2019)在《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的程序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体现在法律授权、正义实现以及道德容忍叁个方面。虽然如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诱惑侦查的普遍化适用既导致了这种特情手段收益的边际效益递减,也可能间接诱发潜在的犯罪行为,并且对诱惑侦查的依赖也不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打击。从实践的情况看,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有过度使用甚至滥用之虞,同时,还存在着法律适用困难、程序制约缺失等问题,应当加强程序控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沈帅丽[3](2019)在《犯罪侦查中的诱惑取证问题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调查人员通常利用诱惑取证来当做技术调查的手段。不过,有关诱惑取证的法律规定很少涉及,导致司法实践中纠纷增多,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诱惑取证,是指犯罪侦查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以营利行为当做诱饵,暗示或是引诱侦查对象泄露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逮捕被诱惑人的行为。本篇文章将具体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提出现阶段诱惑取证实施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审判的一般方法,从而总结出诱惑取证实施方法及注意要点和司法审判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于丰恺[4](2019)在《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作为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长期以来广泛运用的侦查措施,直到2012年刑诉法出台才首次获得法律的明确确认。然而,它的相关规定也仅仅使得本处于暗中无法琢磨的事情变成摆到台面上的捉摸不透。而之所以选择在毒品犯罪中研究诱惑侦查是因为:第一,实践中诱惑侦查多用于侦破毒品类犯罪;第二,目前有关诱惑侦查的规定除了刑诉法上短短的几句话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司法机关也仅在毒品案件中做出过规定。一个制度的出台就如同是立法者在设计一个“游戏”,其初衷是好的,只是在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也就是说是诱惑侦查制度之所以杂乱无章,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游戏规则”缺乏逻辑性,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做的就是将这个规则打磨圆润,尽可能大的突出其好的一面,以达到能够在最低限度损害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的前提下实现诱惑侦查措施最大的价值。具体应从四个方面入着手:明确诱惑侦查的侦查主体和它应当适用的案件情形、规范其启动程序及实施的方式、强化对诱惑侦查的审查监督、规定违法的诱惑侦查下的权利救济并同时要明确此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彭聪[5](2019)在《诱惑侦查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诱惑侦查被滥用将产生引诱他人犯罪、造成无辜之人基本权利被侵害以及因冤假错案而引起司法公信力下降等负面效应,故合理限制诱惑侦查的适用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重点内容。以对我国诱惑侦查实务现状的考察为切入点,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诱惑侦查的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通过考察得出:在司法实务中诱惑侦查被适用的时间长、诱惑侦查被适用的地区广、诱惑侦查被适用的频率高。整理可知:诱惑侦查实施主体以侦查人员为主、诱惑侦查适用范围以毒品犯罪为主、诱惑侦查类型界定不一、诉讼主体对诱惑侦查的认识和处理不一是诱惑侦查在实务现状中的重要特点。分析可得,诱惑侦查存在的实务问题主要是:诱惑侦查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混乱、诱惑侦查启动和监督机制失灵、诱惑侦查法院审查和认定粗疏、诱惑侦查被告人抗辩权和知情权虚置、违法诱惑侦查惩治机制缺失。究其原因,一是不完整与不成熟的规范指引;二是不合理与不公平的制度支撑;叁是不健康与不正确的理念引导;四是不准确与不统一的理论建言。诱惑侦查实务问题的解决应当从完善法律规范、改良司法制度、转变司法理念、提高理论建言等方面着手,并且应当根据实务中诱惑侦查所存在的不同问题类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严格控制诱惑侦查的实施适用;二是完善诱惑侦查的启动和监督机制;叁是明确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四是保障被告方的知情权和抗辩权;五是建立违法诱惑侦查的惩治机制。(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李睿[6](2019)在《法国诱惑侦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刑事诉讼法》中对诱惑侦查的含糊其辞,混淆了诱惑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概念;在何种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前提条件等都不明确,现有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不合理。现阶段,我国诱惑侦查批准权归公安机关,而诱惑调查批准权归属不明,并且没有设置监督机构,易造成诱发侦查、调查机关权力滥用;而且,能够有效救济被追诉合法权益的途径有限。与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相较,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诱惑侦查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借鉴法国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明确诱惑侦查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确立"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实行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从而使诱惑侦查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本文来源于《集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勇[7](2019)在《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诱惑侦查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司法判决认定贩卖毒品罪犯罪既遂或未遂时,诱惑侦查情节往往被忽视或被视为无效。这一司法态度违背了罪责相适应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的公正性相悖以及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相悖。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贩毒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存有分歧等是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在辩证处理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统一理论上各种学说分歧的基础上,文章认为,应当以"毒品交付说"作为认定贩卖毒品既未遂的标准,同时,在对存有诱惑侦查案件中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时,应一概认定其为犯罪未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袁浩[8](2019)在《诱惑侦查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贩卖毒品罪因为其高度隐蔽性、无特定被害人、组织性强的特点,一直是侦查机关最难以破获的刑事案件之一,为了更好地查处犯罪,体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这一特殊侦查措施被广泛运用在查获贩卖毒品的案件之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一直为学术界广泛争论,但也几乎形成了共识,而因诱惑侦查所破获的贩卖毒品案件在既遂认定上却少有讨论,笔者在此加以探讨,以期为法治进步作出微薄贡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张惠芳,彭聪[9](2019)在《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界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有效构建诱惑侦查规范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确立,理论界在是否必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案件为前提、是否应当局限于无被害人案件、是否禁止政治性和职务性犯罪案件、是否限定于具体与特定的犯罪案件类型等方面还存在着分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件判决为视角,总结出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在实务中的特点后,发现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有着扩张性、随意性和混乱性等实践问题。法律规范的模糊、司法理念的滞后、理论学界的争议是实践中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无序现状产生的根源。在当前的法治现状和司法环境下,通过立法来严格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来将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界定为具体、特定的犯罪类型是实现诱惑侦查有限适用的现实之道。(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黄明高[10](2019)在《欧洲人权法院之诱惑侦查审查标准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个世界性难题,不少国家建立了较健全的规制方法,且不断地探索完善,以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已明确授权使用诱惑侦查,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Grba v.Croatia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诱惑侦查合法性过程中的最新立场,即通过实质性检验和程序性检验这一双重检验标准,要求侦查法官在授权时必须对必要性进行详细说理而不能采取程式化的语言方式,同时,国内法院应在程序上对被追诉方的抗辩理由认真审查,充分保障其质证权,防止侵犯其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的态度很好地体现了诱惑侦查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的平衡,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诱惑侦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体现在法律授权、正义实现以及道德容忍叁个方面。虽然如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诱惑侦查的普遍化适用既导致了这种特情手段收益的边际效益递减,也可能间接诱发潜在的犯罪行为,并且对诱惑侦查的依赖也不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打击。从实践的情况看,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有过度使用甚至滥用之虞,同时,还存在着法律适用困难、程序制约缺失等问题,应当加强程序控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诱惑侦查论文参考文献
[1].姚熙.刑事犯罪中诱惑侦查情况研究综述[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2].黄海波.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的程序控制[J].政治与法律.2019
[3].沈帅丽.犯罪侦查中的诱惑取证问题实证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于丰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5].彭聪.诱惑侦查实务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李睿.法国诱惑侦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集宁师范学院学报.2019
[7].张勇.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为切入点[J].法制与经济.2019
[8].袁浩.诱惑侦查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9
[9].张惠芳,彭聪.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J].时代法学.2019
[10].黄明高.欧洲人权法院之诱惑侦查审查标准及启示[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