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研究·
【内容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当中存在一个重要的区分,即解释性道德与规范性道德的区分。与此区分相应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兼具解释和评价的双重维度,法权正义解释路向混淆了这一区分并最终导致了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误读与曲解。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既包括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权层级正义观,也包括规范意义上的辩证发展的等级正义观,二者并存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当中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真实图景。
【关 键 词】道德社会学 道德价值学说 层级正义 等级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研究中存在种种争论与分歧,其部分原因是就正义谈正义,没有把正义置于更为基本的道德理论的基础之上。事实上,如果不对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基本问题先行梳理和澄清,关于他们正义的看法和结论就有失理据而成为无根之飘萍,因此,先行厘清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基本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正义问题予以探析,方能使正义问题在不孤立于马克思恩格斯整体道德语境的前提下获得一种真实的理解。
一、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一个重要区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道德的态度表面上看来存在似是而非的矛盾冲突。他们一方面批判道德,另一方面,在他们的著作中又饱含着大量的道德判断。这就使得好像他们一方面批判和拒绝道德,另一方面又诉诸了道德。其实这个所谓的“道德冲突”是个伪命题,这二者不仅不冲突,而且正是在这个看似“冲突”的命题中蕴含着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区分。
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道德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而这层关联正是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道德的关键。意识形态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有别,其中一种是指对世界和存在的一种唯心的解释方式,是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的虚假观念。恩格斯将之称之为“玄想”,并说:“它不是从现实本身推论出现实,而是从观念推论出现实。”[1](P437)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种与历史唯物主义截然相反的颠倒了的世界观持有明确的批判态度,他们对于道德说教的批判直接以此为基础并与这种批判保持一致。众所周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马克思和恩格斯把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表述为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这种表述侧重于强调道德观念是现实的物质生产方式以及由之所产生的不同阶级利益的反映,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现实决定观念,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批判道德说教,正是因为道德说教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多的是强调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和规律中寻求改造社会的具体方式和根本途径,他们强调道德应该建立在事实和理性基础之上,而不是抽象地脱离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谈论道德,并将道德说教当作改造社会的主要良方。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第一层用意,这样一种批判显然是以他们对唯心的意识形态的批判为基础并与之相一致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方式中,意识形态的另一种理解是指社会结构当中作为观念形态存在的上层建筑。这里的意识形态是在描述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它是中性的并不带有褒贬的色彩,但是在阶级对抗性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性的意识形态只能是反映并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和辩护的意识形态,而在表面上它以反映社会普遍利益为外衣,因此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种意识形态称之为“有目的的虚伪”或“社会的普遍虚伪”,这种意识形态就带有了贬义的色彩并成为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对象。与此相应的是,在阶级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因其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自然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对象,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2](P283)这句话中的道德显然是特指阶级社会中取得统治地位的道德,它虽然声称毫无偏私地代表或反映社会的普遍利益,但它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利益辩护和服务的,因此它带有欺骗歪曲的色彩,并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对这种有特指含义道德的批判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第二个方面,从这一方面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与他们对于意识形态的批判也是一致的,他们对意识形态道德的批判实际上是意识形态批判的延伸或者说具体化。概言之,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道德的逻辑显然是先把阶级社会的道德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然后在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展开对道德的批判,对道德的批判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批判的一部分,离开意识形态的批判,对道德的批判就不能获得独立的理解。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并未跃出意识形态批判的框架,其中所涉及的道德都是意识形态范畴内的道德。意识形态范畴内的道德是在事实和描述的意义上对道德的一种社会学解释,它解释了意识形态道德的起源、功能和作用,这些解释只涉及道德的事实层面,这种对道德起源和功用的事实陈述既不等于是对这种观念正当性的论证,也不涉及道德的规范性和应然性问题。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是有特定对象和特定边界的,决不能因为他们批判过道德就轻率地断言他们据斥一切道德,并错误地认为他们没有表明自身道德价值立场的规范性的道德。
事实上,属于道德社会学范畴的有关意识形态道德的论述以及对其的批判只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终其一生都对奴役人类和阻碍人类自治的非人道的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这其中正蕴含着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的另一个基本问题,即他们持有的道德立场和他们赖以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性道德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能够既主张唯物史观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道德理论,同时还能够进行道德的价值判断,皆源于他们道德发展和进步的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说:“至今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而这种对立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因此,毫不奇怪,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态,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2](P292-293)这就意味着把道德说成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其实是在阶级社会特定的背景下的一种论断,在前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道德褪去意识形态的外衣是完全可能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谈到了超越阶级对立的“真正人的道德”,并说:“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3](P100)由此可见,道德可以跃出意识形态的藩篱,随着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变革道德展现出一幅不断发展的历史图景。不仅如此,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了道德发展中的历史进步,他说“没有人怀疑,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部门一样,总的来说是有过进步的。”[3](P100)这种道德发展展现出来的进步性赋予了道德评价的可能性。因为与不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原则尽管是多样的,但并不是同样合理的或者在优越性上是不可以比较的,它们在有限地实现“真正人的道德”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出一种道德进步的阶梯性,因此完全可以根据它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对“真正人的道德”实现的限度和充分性进行比较。譬如近代的“放足运动”就比封建的裹脚更具有道德的合理性,新时期的恋爱自由就比旧社会的买卖婚姻更具道德的合理性,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道德的意识形态解释并没有窒息道德的批判力量,承认道德原则事实上的多样性和相对性并不意味着道德价值判断上就是道德相对主义,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立足于其上的意识形态道德理论的前提下,在不借助抽象的、永恒的道德原则的前提下,道德评价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完全可以得到保证的。
综上所述,在对道德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这两种不同语境中道德所指称的对象并不相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是道德说教和虚伪的、带有欺骗性的意识形态的道德,而在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中诉诸的却是他们所认同的规范性的道德。因此,对于道德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实质上是不相矛盾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道德的批判是在意识形态批判的框架内发生的,批判道德说教旨在表明他们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批判意识形态的道德表明他们并未在道德价值判断问题上采取道德历史主义的态度,即将历史的必然性不加分析地接受为道德的正当性,这恰恰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他们所认同的规范性的道德,他们并没有将事实与价值相混同。这种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正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最为基本的两个方面,即道德事实陈述与道德价值判断。前者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意识形态理论所揭示的事实层面的道德社会学,这种陈述旨在对道德多样性和相对性事实做出一种解释,其中并不涉及道德规范性问题。后者是非意识形态层面的涉及价值和规范的道德价值学说。这两个方面既不等同也不相互抵牾,它们共存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思想当中,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统一的整体。
总之,仅仅从法权的角度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是只看到了其中的解释性维度,而忽略了其中的评价性维度。这种忽略无形中将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降格为道德社会学,造成了解释意义上的主导性正义与马克思恩格斯自己所认同的规范性正义的混淆,造成了正义原则事实上的相对性与正义价值判断上的相对主义的混淆,并且使正义本身丧失了本有的批判力量,从而把太多的超出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释硬塞给了马克思和恩格斯,造成了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种种曲解。
二、法权正义解释路向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误解
法权正义的解释路向对正义的解读仅仅局限在意识形态道德的框架之内。在其中,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是内在于一定生产方式的依附性因素,因此,特定的正义原则对于与其相适应的那种生产方式或整体的社会制度本身并不具有批判性的规范力量,而且用一种外在于生产方式的正义原则进行正义评价是没有效力的。这种正义评价不能跃出法权界限的认知就从根本上使正义丧失了批判的力量,致使从正义的道德角度批判资本主义成为不可能的了。法权正义的解释路向实质上只触及到了马克思恩格斯道德社会学的层面。诚然,在阶级社会里,在意识形态道德的意义上,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从这个角度讲,法权正义的解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权正义思想绝非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全部,如果仅仅在法权或者意识形态的范畴内理解正义,就会对已在上文中阐明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视而不见。事实上,对法权正义思想的过度阐释掩盖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当中的一个重要区分,即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的区分,对这种区分的忽视导致了其后一系列的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曲解和误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P19),“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不正义的。”[6](P379)但这些观点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论断,马克思和恩格斯法权正义的思想,即正义内在于一定生产方式的思想是对主导正义观的一种解释和事实的陈述,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只是解释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下什么被看作是正义的,以及某种特定的正义概念是如何占据主导地位的,但它们并不代表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评价立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剥削才是社会革命要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加以消灭的根本祸害。”[7](P143)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剥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激烈的批判态度中可以看出,他们并未接受资本主义主导的正义标准。联系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当中对于意识形态道德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怎么可能在正义问题上将他们批判过的、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主导的正义原则当作自己进行道德判断的标准呢?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在谈到批判资本主义商业道德的标准时,恩格斯就没有诉诸资本主义主导的道德标准,他认为这种批判既不能以资本主义经济为标准,也不能以旧经济制度为标准,而要“从纯粹人的、普遍的基础出发来看问题”。[7](P445)事实上,与马克思恩格斯基本道德理论相一致的是,在正义问题上,解释和评价,或者说事实与规范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是分开的。法权正义的解释路向对正义的分析方法是非辨证、非历史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它只看到的了正义的社会性决定因素,而忽视了正义的阶级性决定因素,而且忽视了道德的发展和历史进步性以及不同历史情境下正义原则道德价值的可比较性。事实上,正如胡萨米所言:“对道德规范起源的描述性解释并没有给运用这些规范进行评价设置逻辑的限制。”[8]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看到了正义原则在事实上的层级性,而且也揭示了正义原则在价值上的等级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及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理论,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原则和观念是对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阶级利益的一种反映,因此,建基于不同生产方式的不同社会拥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从而正义原则在事实上表现为相对性和历史的层级性。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些正义原则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它们之间的优劣性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对此,尼尔森就指出:“一定的道德观念对于决定它产生的生产模式的相对适应并没有说明充分发展了的生产模式对于先前的生产模式就不存在进步,……我们不仅可以说明一定的准则是功能性的适应一定的生产模式的,而且能够说明建立在新的发展了的生产模式基础上的社会制度是优越于先前的同样功能性地适应于它们的生产模式的那种制度。”[9](P38)就正义实现的充分性和广泛性而言,基于不同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不同的正义原则在正义实现的范围和实现程度方面是存在区别的,即不同正义原则所反映和代表的阶级、阶层或群体利益的范围大小不同,不同正义原则在对自由、平等、人道、自我实现、自治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范围也不尽相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对几种不同的正义原则进行了比较,他在阐述共产主义的早期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时,不仅指出了这种原则对于资本主义财富收入分配方式的进步性,同时还指出了它相对于需要原则的缺陷。马克思的这一看法实际上也得到了承认“道德进步”的恩格斯的呼应,这就足以说明“这些原则是按照等级次序排列在一个发展的格局当中,而且这些社会是逐渐地向更高级的、更为正义的社会形态发展的。”[9](P290-291)可见,不同的层级正义在价值上是有等级之分的,它们的道德优劣性是可以比较的。正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承认正义的法权结构的同时,也完全可以对一种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的整体进行正义与否的道德评价,法权正义的解释路向把正义解读成是一种缺乏批判性的、保守性的和惰性的依附性社会因素是错误的。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强调历史变革的客观条件时,也强调主观觉悟的意义。在阶级斗争中,道德信念有时能够起到某种解放的作用,“在无产阶级的意识转变中,这些观念发挥了批判性的作用,它们为无产阶级意识赋予了否定的力量,使之成为革命变化的能动因素。”[8]因此,把诸如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言谈斥之为意识形态,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说辞说成是情感的流露或者宣传的辞令,就会对他们规范性的和评价性的断言视而不见,这必将淡化和削弱马克思恩格斯道德谴责资本主义的意义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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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阐释不能也不应脱离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整体语境,上文提及的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当中事实与价值的基本区分表现在正义问题上就是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的区分问题。这一区分是否存在和成立就成了能否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一个首要的和关键性的问题。对此问题历来颇有争议,艾伦·伍德是反对存在这种区分的典型代表,他把马克思的正义解读为法权正义。在伍德的理解中,正义作为一种依附性因素是不能脱离具体的制度语境和特定的生产方式来理解的,“正义不取决于人类行为与利益的普遍一致,而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4](P257)正义是一个相对于特定生产方式而言的、上层建筑当中的属于道德范畴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正义就是一个法权概念。伍德不仅在描述的意义上对正义做出了如上的事实判断,而且还认为在这种解释中包含着马克思正义判断的标准,因此,这种解释同时也是评价性的并具有规范的意义。他说:“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它在这个生产方式中对这个情境的具体适应”,[4](P257)这里他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判断行为或制度是否正义的价值标准,即行为或制度当且仅当符合了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时才是正义的。这就是说在伍德的理解中,马克思解释意义上的正义和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是合二为一的。正义只能在与生产方式相对的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正义的评价不能跃出法权的界限。由此出发,伍德继而认为不同正义原则之间的优越性是无法比较的,“新的生产方式并不比旧的生产方式‘更加正义’,它仅仅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正义。”[4](P270)这里伍德实际上主张适应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正义原则可以是同样正当的或是合理的,它们之间的优越性和合理性无从判断。由此可见,伍德在不同正义原则的优劣性问题上持有一种元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这里权且把伍德为代表的这种解读称之为法权正义的解释路向。
步骤2 通过式(3)求出目标回波信息值H(Ai),若dIJ≤α,|H(Ai)-H(Aj)|<ε的条件成立时,通过H(Ai)=H(Aj)+H(Ai), H(Ai)=H(Aj)对满足该条件的目标回波信息值进行积累,并把积累结果作为该区域目标回波异常程度计算权值wi;
三、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真实图景
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阐释不仅不能脱离马克思恩格斯整体的道德语境,同时还要关照马克思主义其他核心理论的大背景。从上文的分析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对道德的看法始终坚持了历史的分析原则和辩证的分析方法,他们的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意识形态理论是他们解释道德事实的基础,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道德社会学的理论根基。辩证的分析方法又能使他们看到道德的历史演变以及在这种演变当中所暗含的道德进步,他们的道德立场和价值判断正是出自这个视角,立足于这个视角衍生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价值学说。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理论兼具有解释和评价的双重品质,这种双重性是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基本前提。
基于以上前提,在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时,将解释性正义与评价性正义区分开来,也就是将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正义原则的解释与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正义立场区分开来是有必要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当中,既包括道德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观,即法权的层级正义观,也包括规范性意义上的正义观,即辩证发展的等级正义观,二者统一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当中,但存在明显的区别。法权的层级正义观只涉及道德社会学的层面,其中对正义的解释只停留在事实和描述的层面。辩证发展的等级正义观是马克思恩格斯道德价值学说的内容,它直接关涉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价值判断问题。就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正义原则所做的道德社会学的解释而言,不同的生产方式有其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在历史中会呈现为不同的层级,也因此,正义在事实的层面具有相对性特征。但是承认正义在事实或描述意义上的相对性,并不等同于在价值判断时就是相对主义的。法权不应该是理解正义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限制,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承认法权结构的基础上,也在非法权、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比较了不同正义原则的优劣性和等级性,而这种优劣性和等级性是可以通过理性的分析得到客观的证明的。前文提到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对几种不同分配正义原则的优劣等级进行了比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以及无产阶级这三大类道德评价时曾说:“哪一种是合乎真理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1](P434)可见,随着历史的变迁,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原则也在发生着转变,但这些具有相对性特征的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原则之间并不是没有可比性。社会的发展将为正义的充分性和广泛性开放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因此,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正义本身也展现出一幅辩证发展的历史图景。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站在正义辩证发展的角度,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历史情境,以是否能够更为充分、广泛地实现正义为圭臬来评价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的。“这种解释是情境主义的,它否认存在一种可以在任何情境中都可以应用的、单一的正义原则或正义体系。但这种解释是客观主义的,它承认在一种情形中的正义原则及其实践优越于另一种情形中的正义原则及其实践。”[9](P291)因此,在事实层面承认正义原则相对的层级性,丝毫不妨碍承认正义在价值次序上的等级性,伍德等人否认不同正义原则之间的优劣性和等级性,实际上陷入了相对主义的一种变种,即生产方式的相对主义。正义完全可以作为一个规范性的道德评价语词来对社会制度或生产模式进行道德的评价,对于资本主义也完全可以站在正义更为充分或优越的角度予以评价。实际上,在对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评价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既没有诉诸绝对的、超历史的标准,但也没有简单地采取资本主义社会主导的正义标准,或者受相对意义上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限制,而是对资本主义正义与否做出了一种情境主义的客观解释。相对于先前的社会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带来了正义和权利的进步,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新的、更高级的、可供选择的社会形态应运而生,伴随而来的是新的道德观念和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境下,正义的实现将更为充分和广泛,资本主义就显示出了其历史的局限而不再是正义的了。因此,在具体的情境中,资本主义的正义与否是可以形成客观地结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拒绝绝对的、超历史的正义原则,但也并未因此就倒向相对主义的泥淖,也并未因此否认客观理性地进行正义评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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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谈论马克思恩格斯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问题时,既要注意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相对性和相对主义之间的区别,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在它们之间设置一条非此即彼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既对正义做出了一种社会学的解释,同时也在这个基础上表达了他们对正义评价性的或规范性的意见。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正义具有相对的特征,反对诉诸非历史的、抽象的正义原则,但并没因此就滑向相对主义,而是坚持了道德评价的客观性。这两方面都不应该被看作是彼此割裂或矛盾的,而应该被看作是相容的和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包括正义在内的马克思恩格斯道德思想的整体一致性,也才能保证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其他核心理论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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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9)04-0023-06
* 本文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刘永安(1977—),男,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潘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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