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代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表权,联合国,中国,弗雷泽,人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中美关系。
代表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晓帆[1](2019)在《论我国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个体劳动纠纷以及集体性劳动争议越来越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组织不可推卸的时代使命。然而,工会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社会组织,一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究其根源,在于工会的代表性不足。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是工会的天然权利,被法律确认并认可,它与政治代表权、法人代表权以及民事代理权都存在区别,具有社会法属性。当下,我国工会改革的重点在于"去行政化"及其社会属性的回归,进一步强调工会的维权职能。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技术的运用为工会维权开拓了新路径,工会改革应沿着更好地代表会员利益的道路继续前行。(本文来源于《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马素梅[2](2019)在《南茜·弗雷泽的政治代表权正义理论及启示——以女性主义为视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弗雷泽在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视域中通过对女性遭受的性别不公现象进行批判与反思,将代表权引入正义的领域,赋予代表权以成员资格和政治决策规则的内涵,在"元"层面上探讨了正义的主体、实质和程序问题,企图突破正义的民族国家框架,建立全球性民主制度,从而形成了其原创性的正义理论,与时俱进地发展了社会批判理论。而作为一名女性主义者,弗雷泽又强调政治代表权、政治决策中的性别平等,这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女性谋求政治解放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金翌[3](2019)在《佐藤荣作政府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1964-1971)》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受学界关注已久,国内外研究多侧重于美国角色的讨论,而较少探讨日本的相关决策过程。实际上,日本在该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佐藤荣作政府作为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解决前的最后一届日本政府,值得重点分析。本论文主要考察研究佐藤荣作执政时期的日本政府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外交决策过程并探讨各相关因素。本文包括两个部分,分为两章。第一章借助相关史料,主要考察了从佐藤荣作组阁伊始到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落下帷幕的七年间,佐藤政府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政策演变过程,得出结论:佐藤政府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对华态度整体而言是消极的;日美之间始终存在分歧;日本比美国更重视与台湾当局的关系,因而其政策变化的幅度较美国而言要小。第二章运用层次分析法,从个人层次、国家层次以及国际体系层次叁个层面来解释影响佐藤荣作政府对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政策制定与调整的原因。在个人层次上,佐藤荣作的鹰派思想、政治投机性以及对维护政权存续的考量都在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层次上,外务省对情报过于乐观的预估和政府内部鸽鹰两派的政见折衷均成了最终决策的助推剂。在国际体系层次上,中国大陆的国防力量增强及对国家主权的毫不妥协的态度、台湾当局的态度软化和钓鱼岛问题、日本对台湾问题的考量、美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和冲绳问题以及国际舆论的推动等,都对佐藤政府处理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01)
齐鲁,白云涛[4](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美国对中国联合国代表权的态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共产党中国和"国民党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美国政府指出这是个程序性问题。国务卿艾奇逊表示:应该把一个国家进入联合国与承认它的政权区分开来,在有关共产党中国是否进入联合国问题上,美国听任多数票表决,也不要求其他国家追随美国的立场。极端反共的共和党人杜勒斯也表示:"如果事实上证明中国共产党有能力统治中国,而又没有引起(本文来源于《党史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白云涛[5](2018)在《新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被搁置之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结束后,在中、苏、美、英、法等国的倡议下,一个旨在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宣告成立。当时的中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理所应当地享有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但是,由于美国的阻挠,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一直被逃到台湾的蒋介石集团非法占据,而它是不能继续在联合国代表中国人民行使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任何权利的。然后,在历经一系列的斡旋之后,终因朝鲜战争的爆发,使得新中国取得联合国代表权问题被搁置下来。(本文来源于《炎黄春秋》期刊2018年09期)
龚恒宇[6](2018)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一问题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涵问题;第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该行为的后果归属问题;第叁,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及其效力问题。因为上述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实践中司法机关存在适用法律混乱的情况。而基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具有多重功能性,能够代表法人从事各种行为,这种观念一直为我国现实社会广泛接受,然而,理论界却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部分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是代理行为的一种,代表行为就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从而才会产生代表行为的效力问题与后果归属问题。实际上,从立法角度而言,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力,明显包涵了事实行为;从司法实践而言,法官也将代表权理解为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权利;从民间社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理解来看,代表权更是一种包罗万象的权利。因此,代表权不仅仅是法定代理权的体现,其还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代表权与职权紧密联系而不可分,既包含决定权、执行权、也包括法定代理权,是叁位一体的权力。因此,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差距,叁位一体理论的提出,旨在为理论与实践的调和做一些尝试,核心在于取消代表与代理之间绝对的等价关系,并根据中国的实践,丰富代表权的内涵,使得其既能包容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也能包容以法人名义为事实行为,强调代表权与职权的不可分性,重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本理论,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与现实之间达成一种调和。基于这种调和,所有的争议就变成了归属规则的适用问题,应当分为合同行为与非合同行为,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合同行为时,适用《合同法》第50条;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合同以外的行为时,以适用《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为原则,适用第3款为例外。而适用这些条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理清代表权的限制及其效力问题,通过明确审查义务的来源,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使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最终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5)
樊琼,马驰骋[7](2017)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樊琼 马驰骋)12月15日上午,咸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大秦剧院胜利闭幕。390名市八届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选举产生了我市出席陕西省第十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大会执行主席岳亮、马(本文来源于《咸阳日报》期刊2017-12-16)
傅敏[8](2017)在《1961年台湾“立法院”与当局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策》一文中研究指出1961年台湾当局面临否决蒙古入会,抑或确保继续把持联合国中国代表权的两难抉择。"立法院"作为代表岛内主流"民意"的重要机构,坚持所谓"汉贼不两立"立场,要求行政当局对蒙古入会案坚决投下反对票,使用否决权,决不以放弃否决蒙古入会换取法语非洲国家对中国代表权有关提案的投票支持。"立法院"的这一基本立场成为行政当局对外交涉的重要"民意"基础与谈判后盾,为行政当局多所借力。"立法院"也不全然为行政当局所左右,"立法院"的立场与决议对当局的决策发生了事实上的牵制与影响,无论是台湾当局最高决策者蒋介石,还是行政当局领导者陈诚,都不能全然无视"立法院"的立场与作用,并直接传导至一线对外交涉中。(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7年05期)
李朕[9](2017)在《公司代表权的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我国实体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经济主体的制度建设逐步推进,法人组织在目前来看无论选择上市还是新叁板挂牌,都对法人组织本身的分权自治、组织机构等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很高的要求的,大多数国企改制都已经结束,现代公司治理模式都已较为完善,但是很多法人组织虽然机构完善,经营过程中却无法阻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滥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历程较短,改革初期公司法律制度以牺牲企业的自治权力来保全交易安全和第叁人的信赖利益,大多数的市场主体不能自主决定代表人,只能由法律来决定,这样不能满足实体经济规模上升的要求,更无法有效控制法人代表的权力滥用。本文在法人代表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的侧面展开,对应对策略进行浅析。国外有关的经验为我国法定代表权的争夺与代表职权滥用提供了有力的借鉴,我们不仅要促使法定代表人合法合章程规定的去对外行使法人的意思表示,还要在一定情况下限制法定代表人手里的公司控制权。这是我国代表权模式是法定唯一性决定的。那么法定代表人的僵化性所带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是本文探讨的。虽然一方面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很多大中型企业、家族企业、集体企业都是不具有民主自治传统的,集权可以对抗风险,决策重大公司事务,以致企业听命于一人,受控于一方的现象已是由来已久了。建设和发展企业自治和民主的目的是不能于一朝一夕之间达成的。这要求公司的代表主体一定要做到合规的执行公司的意思表示,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通过完善公司自治设置相关机构,监督代表权的产生和使用。(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李萌[10](2017)在《新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研究(1949-1955)》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国际社会,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影响力举足轻重。然而回顾历史,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22年间,新中国政府争取联合国代表权的历程却是几经波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应取得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49年11月15日、1950年1月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多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联大主席罗慕洛,表明新中国政府要求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立场,并要求联合国立即将“国民党代表团”驱逐出去。起初,新中国的领导人并没有想到中国重返联合国的要求会遭遇诸多波折,因为在中国看来,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新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应该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但在当时美苏两大阵营冷战对峙的国际背景下,美国为维护其远东战略利益,依靠自身实力操纵联合国表决机器,极力阻挠新中国取得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继续支持“国民党代表团”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由此产生。从1950到1971年,美国先后抛出“延期讨论”提案、“重要问题”提案和“双重代表权”提案,为新中国重返联合国设置重重障碍,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被蒋介石集团占据长达22年。受到冷战背景和意识形态对立的影响,美国对于新中国取得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从一开始就持反对立场。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万隆会议召开前,由于朝鲜战争和第一次台海危机的爆发,中美矛盾日益尖锐,美国对中国的孤立和遏制越发严重。尽管苏联、印度等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新中国取得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但由于美国的顽固阻挠,这一时期新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发展几乎停滞不前,朝鲜战争的爆发更一度使这一问题陷入僵局。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倡导和平共处、独立自主的多边外交理念,积极同第叁世界国家交流联系,到1970年代,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逐渐增强,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第叁世界国家力量的崛起,美国的阻挠政策最终一一破产,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并将蒋介石集团“代表”从联合国驱逐出去的决议,中国从此正式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于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由来及相关各国对中国代表权问题所持立场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梳理,联系这一时期的国际背景,横向比较相关利益各方对于中国代表权的不同立场并深入探究其原因;其后,文章通过时间顺序对这一时期中国代表权问题经历的挫折和发展进行探究,分析得出这一时期各个历史事件对于中国代表权问题进程的影响;最后,文章通过对影响“中国代表权问题”诸多因素的剖析,得出这一时期新中国外交政策的经验与教训,进而结合当今世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得出对新时期中国外交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代表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弗雷泽在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视域中通过对女性遭受的性别不公现象进行批判与反思,将代表权引入正义的领域,赋予代表权以成员资格和政治决策规则的内涵,在"元"层面上探讨了正义的主体、实质和程序问题,企图突破正义的民族国家框架,建立全球性民主制度,从而形成了其原创性的正义理论,与时俱进地发展了社会批判理论。而作为一名女性主义者,弗雷泽又强调政治代表权、政治决策中的性别平等,这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女性谋求政治解放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表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周晓帆.论我国工会对会员的代表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9
[2].马素梅.南茜·弗雷泽的政治代表权正义理论及启示——以女性主义为视点[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金翌.佐藤荣作政府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1964-1971)[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4].齐鲁,白云涛.新中国成立初期美国对中国联合国代表权的态度[J].党史博览.2019
[5].白云涛.新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被搁置之原因[J].炎黄春秋.2018
[6].龚恒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8
[7].樊琼,马驰骋.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N].咸阳日报.2017
[8].傅敏.1961年台湾“立法院”与当局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策[J].江淮论坛.2017
[9].李朕.公司代表权的控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10].李萌.新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研究(1949-1955)[D].河南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