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身,关系,民法,民法典,夫妻,必要性,人格权。
人身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蒋月[1](2019)在《当代民法典中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百年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改革中,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19部民法典主要剔除了性别不平等内容或者元素,重构家庭组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共同生活或同居、忠实、扶养、扶助或协助等构成,但已改造为平等要求夫妻双方并确立婚姻住所权或家庭住所权为一项新权利。男女平等和人权保障是推进该领域法律变化的主因;保护家庭凝聚力是其不变的核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叁次审议稿)》有必要在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下,增设夫妻互负共同生活责任、婚姻住所商定权,赋予夫妻就人身性义务的履行而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促进夫妻共同维护婚姻,增进家庭和睦和文明。(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莫捷惠[2](2019)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夫妻人身关系立法若干内容比较与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婚姻家庭第一核心关系的夫妻关系,具有诸多复杂而丰富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交织的内容。尽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国情和法律发展的传统路径迥异,但在婚姻家庭立法中致力维护的亲属伦理性与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共享共益共治的家庭模式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本文从夫妻应当相互扶助、日常家事代理、保障夫妻就业权等叁个方面展开比较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朱泓宇[3](2018)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本质上来讲,民法就是把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本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探讨了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08期)
周湖勇[4](2016)在《人身关系法论纲——从人格权法到人身关系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6年05期)
赵严[5](2016)在《取得时效在财产法和人身关系法上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取得时效可以确定经过诉讼时效后的物权权属,因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本身属性不同,取得时效设置应区别对待,公示性和期间性是基础前提条件;不动产占有强调生活所需,动产要求主观诚信,财产权利中着作权、知识产权等不适用取得时效,票据等可以适用。事实婚姻的合法化,收养人父母身份取得皆为身份关系取得时效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陈亮宇[6](2016)在《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深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尽管我国现行民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将二者的地位由不对称变为平行,但仍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后。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不仅要调整人身关系,还要将其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认真地寻找丢失的人格"[1]。本文主要阐述的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及其特点,以便人们更好地了解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中的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戴攀瑜,郎燕玲,占雪薇[7](2015)在《人身关系的赔偿协议不能仅以经济利益为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人身关系性质的赔偿协议与一般追求经济利益的协议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衡量其有效性不能仅以经济利益为考量,必须考虑其协议的人身属性。 案情 2013年10月29日19时许,原告程冬芬的丈夫詹国明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汪新文驾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7-23)
董文贺[8](2014)在《浅析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婚同居所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纠纷和继承纠纷,非婚生子女的问题等等。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的前提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所以我国应该对非婚同居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用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才能完善民主立法,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来源于《品牌》期刊2014年09期)
李奇才[9](2014)在《夫妻人身关系缔结与维护的婚姻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缔结作为夫妻人身关系存续的起点,其进行方式或程序势必影响到夫妻人身关系的发展状况和结局。良好的婚姻开端不仅关系到和谐持久的夫妻关系存续,还有利于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的构建,这也是婚姻家庭领域人们不懈的追求。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单纯法律规范的事后约束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其只能在家庭纠纷出现后进行被动的适用和规制,而未能从婚姻关系的起点上通过仪式等文化因素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长久的目的。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对夫妻人身关系缔结的形式要件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缔结与维护立法修改建议的设想。(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S2期)
裴永展[10](2014)在《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人身关系上升为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并独立成编,其折射出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变化历程。本文试图分析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以期探讨将人身关系纳入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科学所在,以及对于完善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体例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人身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婚姻家庭第一核心关系的夫妻关系,具有诸多复杂而丰富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交织的内容。尽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国情和法律发展的传统路径迥异,但在婚姻家庭立法中致力维护的亲属伦理性与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共享共益共治的家庭模式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本文从夫妻应当相互扶助、日常家事代理、保障夫妻就业权等叁个方面展开比较和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蒋月.当代民法典中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选择[J].法商研究.2019
[2].莫捷惠.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夫妻人身关系立法若干内容比较与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朱泓宇.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探讨[J].长江丛刊.2018
[4].周湖勇.人身关系法论纲——从人格权法到人身关系法[J].社会科学研究.2016
[5].赵严.取得时效在财产法和人身关系法上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
[6].陈亮宇.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J].法制博览.2016
[7].戴攀瑜,郎燕玲,占雪薇.人身关系的赔偿协议不能仅以经济利益为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5
[8].董文贺.浅析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J].品牌.2014
[9].李奇才.夫妻人身关系缔结与维护的婚姻法规制[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10].裴永展.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