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钊:“以西释中”何以成为问题——中国哲学史现代诠释的可接受标准判定论文

匡钊:“以西释中”何以成为问题——中国哲学史现代诠释的可接受标准判定论文

回顾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成长历程,其百年来的道路,即是在不断反思自身“写法”的过程中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大体属于积累性的,但在这种积累性复杂的背后,或许还能感受到某种“重复性单调”,围绕构建学科基本形象的努力所展开的话题,多数讨论都停留在诸如“范式”、“合法性”、“以西释中”之类的宏大叙事层面。百年来汇聚在中国哲学史名义下的学术共同体,对自身地位的焦虑,恐怕不完全出于对类似“哲学”、“智慧”、“诠释”之类术语意义理解方面的困惑,而是更多觉察到在一种“大词滥用”的讨论环境中,使相关话题向更具有细节上的可分析性的方向转移的困难。

线索:以西释中

诚如诸多学者所言,迄今为止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实际上只有所谓“以西释中”一种解释模式,且对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发展持续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巨大正面作用。与此同时,反思现有成绩或重写哲学史的呼声亦不绝于耳,无论业内存在的这种普遍焦虑究竟指向何处,至少说明探索中国哲学史的写法、任务与目标的努力远未达成共识。如将“以西释中”作为中国哲学史研究历程的核心线索,那么这种诠释经典文本、建构现代学科的态度,同样几乎是所有反思的潜在中心对象。

今年春天宇晴师父迷上了种牡丹,魏紫姚黄,各种颜色与形态的牡丹花,挨挨挤挤站在她的院子后面,长安、洛阳的牡丹花种得最好的时候,也比不上宇晴的牡丹品类奇、花色好。星雨愿意捏着荆条,站在院子门口,由早到晚守着,不让那些讨厌的野鹿跑过来啃牡丹!

以不精确意义上的西方哲学作为默认的参照来考虑中国本土思想传统中的某些成分,是中国哲学史研究一贯秉承的出发点。胡适、冯友兰均沿着“以西释中”的方向前进。对这种呈现中国哲学史知识的方式所包含的潜在危险,任何对中西文明之间不可否认的巨大差异有所觉察的学者,都不可能不加以注意。事实上,对哲学领域内笼统的“以西释中”方式的质疑几乎从中国哲学史研究肇端即开始。梁启超对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的批评,矛头所指,实际就是“以西释中”的适用性。被认为开辟了另一种取向的“中国哲学史”撰述方式的钟泰,则在自己的《中国哲学史》当中以鲜明的批评态度表示:“中西学术,各有系统,强为比附,转失其真。”类似上述质疑的声音,在此后近百年中不绝如线,直至本世纪初发展为甚嚣尘上的“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与程度不同的对哲学作为一种现代学科在中国思想语境当中适应性的怀疑。

金岳霖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所写的著名的《审查报告》中,从“思想的架格”的角度肯定冯友兰的“哲学史”是在“讲道理”之后,他进而批评胡适讲中国哲学:“胡适之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就是根据一种哲学的主张而写出来的……胡先生于不知不觉间流露出来的成见,是多数美国人的成见。”这里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后来被众多论者所忽视的一个关键,所谓“以西释中”包含两种不同的操作:一是将中国哲学视为发现于中国的、“说出一种道理来的道理”意义上的“以西释中”——将中国的某些思想归于“普通哲学形式”之下,之所以被认为是“以西释中”,不外是由于上述形式由西方哲学的研究先行提炼出来,之后才转而成为规范中国哲学史书写的架构;一是从特定西方哲学的立场、系统或观点出发,对某种被认为可与之形成对比的特定中国思想的观点或理论的再诠释。后一种“以西释中”较容易识别,也因为被用以诠释的理论与被诠释对象之间在语境、语义和问题意识方面显而易见的差异,相对容易成为批评的直接对象。其中所包含的危险,无疑是出于特定西方哲学观点的对中国思想材料的扭曲,但对这种扭曲正确的警惕与拒斥,却往往被以误解的方式转移到笼统的对“以西释中”的批评上,并波及甚至混淆了上述第一种意义的“以西释中”。

误解:合法性问题及其极端化

将单因素分析有统计学意义的指标赋值后纳入Cox回归分析模型,结果显示年龄、分化程度及切缘性质是影响肿瘤距肛缘≤8 cm的T1期直肠癌局部切除术患者预后的独立危险因素(P<0.05)(表4)。

“合法性”讨论的第一个误解,就是试图对哲学或中国哲学的讨论内容加以重新定义,并由此确定中国思想中是否存在对等于西方哲学的内容。从内容的角度定义哲学,实际上很容易发现在不同学者中间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在西方哲学家中间即是如此,更遑论中西间存在着明显的思想鸿沟。由于觉察到此种困难,“合法性”讨论的很多参与者,实际上都退回到了张岱年较早时提出的主张,将“哲学”视为类称。但此种态度实际上并无助于推进问题,中西哲学内容上的不同或中国哲学话题的特殊性是不言而喻的,从思想内容的角度来定义哲学最终会走向无标准的理论多元主义。

理论上的多元主义,并没有提供可以判断为什么利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思想或完全相反的操作亦可行的标准,借用冯友兰的话,我们实际上不能由此知晓为什么可以有“中国哲学”而不可以有“西方义理学”。于是,由此则引出第二个误解,即将对知识的追求置换为对价值信念的申明,理论上的多元也意味着价值选择的多元,而如果我们缺少前一层面的判断标准,那么直接调用后一层面的信念来断定哪些知识更可靠大概是无奈的决定。王国维尚能分开看理论上的“可爱者”与“可信者”,在众多当代学者那里,反而开始以“可爱者”取代对“可信者”的辨别了。强调价值信念的优先地位,很容易导致一种充满民族自豪感的、毋庸置疑的中国思想的精神价值的专断论,而“以西释中”的哲学化的讨论方式则被认为将对此种精神价值构成伤害。如不能将知识与价值加以区分,并在此立场上对前者进行独立研究,则希望以现代知识回应传统价值的努力必将落空,相反,将某种价值认定作为讨论的默认前提而非需要分析的对象,则此种实际上是复古的态度将对包括哲学在内的一切现代知识体系加以否定。这里出现了巨大的悖论,为了维护“中国哲学的精神”,似乎反而要以放弃西方哲学所代表的“现代性的知识体系”的“学科化”与“专业化”为代价,但在此种意义上,中国哲学或中国思想的独特之处怎样才能获得现代的、普遍的可理解性?上述悖论进一步引出了“合法性”讨论中的第三个误解,将古今问题转换成为所谓的“中西”问题。认为中西哲学之间是诠释者与被诠释对象的关系,很容易诱发一种无谓的对抗性态度,并试图以新的中国中心论的单边主义取代所谓的西方中心论,片面强调回归传统,这种传统反而会被“单调化和贫乏化”。

哲学史作为现代建构的专门研究角度,提供的是针对古代文本的一类无法替代的知识。如仍在现有的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学科背景下考虑问题,将“以中释中”的呼吁视为某些学者提出的与“以西释中”的取向针锋相对的研究方式,那么其是否有可能独立运作呢?如果“以中释中”意味着在进行中国古代思想诠释时需要将问题置于中国固有的文本语境和历史脉络中,这大概只能算是基本的学术常识,而如进一步认为,这种呼吁所希望的,是以某种特定的中国古人的立场、观点、思路或术语运用方式出发,对另外古人的思想加以再诠释以增进对后者的理解,那么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从操作层面上看,恰相当于我们前文指出的第二种“以西释中”的方式。在此意义上,调用特定观点或术语运用方式的“以中释中”,同样不免面对为何能在诠释中带入某种“成见”的批评。前文根据金岳霖的主张提出两种“以西释中”的操作时,未对两者间的关系加以交代,至此可以提出,后一种特定视角的“以西释中”之所以是可理解的,其根源实际上在于前一种由“普通哲学形式”出发的使中国思想再系统化的努力,为其提供了诠释的可理解性之成立的“前见”。再将目光转回所谓“以中释中”,那么将出现极为吊诡现象,从特定视角出发的“以中释中”的可理解性,仍然在于“普通哲学形式”为其提供的“前见”。典型如较早尝试“以中释中”的钟泰,在对老子思想的具体讨论中仍然采用了诸如“宇宙本体”、“心性本体”之类的术语,而这无疑是对现代西方哲学史研究中划分“宇宙论”、“本体论”之类的形式架构无意识的挪用。钟泰的哲学史书写,正是由于暗含了以上对普通哲学形式的“前见”,才使其具体的“以中释中”的操作显示出一般的可理解与可评估的意义。

规范与标准:形式系统与逻辑分析

受困于以上三种误解的“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最终未能在研究界产生通过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促进学科成长的效果,对“以西释中”的笼统排斥,更是正在演化为对哲学本身的拒绝和以被认为承载中国价值的古代学问传统覆盖现代知识研究的极端倾向。近年来学界对被默认完全出于中国自身思想传统的“经学”的重新强调和一些号称提倡“以中释中”的论调,或许是上述思路的必然后果。中国哲学史是现代的系统化理论建构而非对古代思想的简单重述,是从普通的哲学形式出发将中国古代文本中的某些内容重新诠释为普遍可理解和检验的知识系统,对学科方法的反思应致力于增强对其自身传统的共识而非引发破坏性。如从以上建设性的角度看,中国古典学范围内除去语文学的知识之外的内容,多数难以履行此种任务,而欲完全脱离西方哲学,从“以中释中”的角度来对中国古代思想加以新诠释的呼吁,无论其所达成的诠释成果在何种意义上可或不可被视为“哲学的”,目前似乎也未能提供具有较高理论普遍性的、替代性的并被普遍接受的文本诠释方案。“合法性”讨论中对“以西释中”的批评,其盲区亦早已被学者们所感知。如论争的始作俑者后来所言,该问题的提出,并非意图消解中国哲学,反思的目的也不在于一般地划开“中西之间”的界限,而是反思其论述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这意味着,在中国哲学的现代学科形态中,对中国古代文本或思想的相关诠释应服从什么样的规范性要求,且据此要求开展的文本研究与诠释在何种意义上才是合理与适当的——即古代思想的现代哲学史诠释如何建立其可接受性的判定标准,才为方法反思的根本追求。

张岱年曾自陈其《中国哲学大纲》的研究方法,专门列出“析其辞命意谓”和“察其条理系统”两点,前者即“对于中国哲学之根本观念之意谓加以解析,这可以说是解析法(Analytic Method)在中国哲学上的应用”;后者则继承冯友兰较早的主张,以为“冯芝生先生谓中国哲学虽无形式上的系统,而有实质上的系统,实为不刊之至论”。作为中国哲学史书写“前见”的规范问题,即冯友兰从一开始即已经正确地提出的对中国哲学形式上的系统的探索,而如何使具体的文本诠释实践符合这种规范,显示出普遍的可理解与可接受性的判定标准,则可由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判定。中国哲学史的形式系统如何构成,早已是学界的通见。张岱年以“宇宙论”、“人生论”、“致知论”来组织中国哲学史话题,而此直接源于冯友兰的划分。上述构造至今并未得到实质性突破,甚至一些对中国哲学特性的有效判断,也仍然处于此基本工作架构之内,如以往认为中国哲学重在人生论而知识论较为薄弱云云。退后一步,上述形式构造从原则上讲或许并非绝对不能放弃,但在实际的哲学史诠释实践中,至今仍没有任何替代性的架构被提出,学界诸多对研究范式更新的困惑和近期的对于学术“碎片化”的批评,均与替代性架构的缺失直接相关。

混淆不同取向的“以西释中”并对其加以笼统反思的最重要后果,或许就是21世纪初登场的“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如果说方法论反思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学科构建自身传统的中心线索,那么对“合法性”的讨论,却更多让我们回到而非走出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哲学史研究。“以西释中”作为“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的主要反思对象,完全没有得到上文提出的那种操作类型方面的分析,学者们的反思在强度上比钟泰、梁启超走得更远,但在细节和深度上似乎多数并没有达到金岳霖的水平。

哲学史作为现代学科意义上的建构不能脱离对思想的架格或形式的把握,方可呈现为可被普遍地理解与评估的知识系统,这一点无论对中国还是西方均相同,而现代的哲学史书写对于古代文本的解释效力也均是回溯性的,需要受到诠释的可接受性标准判定,只是西方脉络中思想形式的线索比中国脉络中的更为清晰、更易于把握而已。由此可见,立足于先行的对思想形式的把握的“以西释中”实际上的确是中国哲学史研究无法摆脱的“前见”,而此“前见”对于具体的文本诠释实践,无疑具有规范性和标准性意义,对后者加以后设性的方法论研判,才是反思哲学史书写方式的真正价值所在。在“合法性”讨论的后期,已经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中包含的上述真实价值有所感知。如有论者指出,“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的重点,在于“如何使中国哲学这门学科在形式上规范化”,“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是从中国哲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的维度出发去询问它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我们在这里强调……从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形式的维度出发去询问它的合法性问题”。将反思的眼光从内容方面转向形式,从讨论什么转向如何进行讨论的规范,包含了突破“合法性”讨论之基本误解的洞见。此规范问题,首先关乎中国哲学史学科的存在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有关中国哲学史学科的思考,首先必须考虑‘学科’(discipline)或者说‘学科研究’(disciplinary studies)究竟是指什么。”而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必定涉及其形式规范:“一门‘学科’的成立包含了一组被学术界认可的写作‘规范’,一门‘学科’的效力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这些‘规范’的挑战。”对规范的讨论,进而必将涉及诠释的可接受性标准,或者说“恰当性”:“较有问题意识和诠释意味的中国哲学史写作……问题不在于‘格义’方法本身的‘合法性’,而在于它的‘恰当性’。”但上述学者们的对于规范与标准的思考,并未能结合中国哲学史研究的具体实践,给出其究竟是什么的内涵,而对后者的确定,实际上学科建设的先行者们早有明确答案。

体育课堂上“主动性”可以通过学生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注意观察你可以了解到:微笑、赞同、专注、兴奋、交流、接受等课堂表现是主动情绪的体现,热情、积极、投入是主动的态度,主动行为则表现出愿意交流、自愿讨论、接受评价、好问等等。缺少这些表情和情绪,缺乏这些态度和行为,可以说学生“主动性”没有被调动或没有调动起来。

必须通过逻辑分析的方式,方可判定具体的古代文本诠释是否符合规范、具有现代理解上的可接受性。劳思光对此的看法与张岱年类似,他说明自己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时,专门列出“解析研究法”,并对其进行了十分细致的说明,其即符号逻辑兴起后,与“语法解析”和“语意学”相关的解析技术,而“意义标准”的理论,可应用于对传统哲学的批评。工作重点不在哲学通史的牟宗三,在他的康德哲学“成见”之外,亦“对逻辑的兴趣保持终生,以逻辑方法来研究中国哲学的兴趣也保持终生。确实,在他的晚年,他关注道德甚于关注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忽视逻辑……从胡适到冯友兰,再到牟宗三,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逻辑方法越来越深入地运用于中国哲学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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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范与标准,本应是在冯友兰、金岳霖、张岱年等诸先行者之后所有中国哲学学科从业者的基本共识,但围绕反思“以西释中”而出现的研究方法或哲学史书写范式反思却向我们表明,上述共识似乎远未得到适当确立,而其晚近的负面影响,就是所谓“中国哲学合法性”讨论之后学界表现出的理论迷乱与复古倾向。任何有效的、合格的中国哲学研究,都应该首先接受以上规范与标准的检验——我们或许必须通过以上哲学史书写的“前见”,才有可能使中国哲学呈现为具有可公度性的世界性知识,进而将哲学史的学术任务从带有宗教色彩的信念宣告、文化普及意义的国学教育和起源于任意成见的对古人思想的扭曲解释当中清晰区分出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摘自《江海学刊》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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