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迟延交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承运人,海商法,责任,货物运输,赔偿责任,海上,时间。
迟延交付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姜越[1](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一体化的变化趋势,在促进国际海运业繁荣的同时,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提出了更加快速和准时的要求。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赔偿责任制度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潮流。因此,研究迟延交付赔偿责任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文章结构方面,第一章讨论了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概述及赔偿责任评述。此部分重点选择《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叁大规则以及英美法中的海商法制度和我国《海商法》为例,详细解析迟延交付这一概念。同时分析了迟延交付时间的界定、迟延交付的原因和赔偿的原则,并研究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其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这一部分作为整篇论文的基础,为研究赔偿责任制度打下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关于“过失”规定存在的问题、迟延交付的界定及其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货方损失免责和责任限制规定存在的问题。第叁章根据第二章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将“承运人过失”改为“承运人过错”;二是在迟延交付的规定中加入“合理时间”的内容;叁是在货方损失的免责中加入“迟延”字眼和“经济损失”的内容;四是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比例修改为2.5倍。(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5-01)
王平川[2](2017)在《海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迟延交付损失并未纳入海运保险体系中,所有损失只能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如何合理分担赔偿责任,限定赔偿范围是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关注的重点。对不同海运规则中迟延交付认定方式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比,能够深入了解迟延交付的内涵。在《汉堡规则》、《CMI统一运输法》中,迟延交付定义围绕承运人展开,我国《海商法》第50条在参考《汉堡规则》的同时,并未明确规定迟延交付责任的承担主体,扩大了承担主体的范围。归责原则是海运规则中的重中之重,每一次海运规则革新,都与前规则的归责原则不当有关。除了主流海运规则中规定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近年来,学界对引进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展开了研究,希望均衡船货双方的风险承担。不同的迟延交付损害结果,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但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科技的进步与海商法理论研究的创新,为解决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带来了新方式。当下除了考虑如何修改、制定更有效的海运规则,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运用已有的法条与规定,来保障海运各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2-20)
杨燕琳[3](2016)在《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航海技术不断得以改善,商人和承运人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不再只是关注货物的安全,货物交付的时间也逐渐成为其关注的焦点,这一改变可从国际公约的变化中窥探。从《海牙规则》未提及迟延交付,到《汉堡规则》对迟延交付进行定义以及细化的责任基础、责任赔偿和赔偿限额规定,再到《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对迟延交付问题的进一步深入讨论,迟延交付在国际海上运输以及国际公约的地位愈加重要。在我国《海商法》制定时,立法机关着眼于长远的发展,借鉴了《汉堡规则》对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海商法》的颁布距今已20多年,而海上运输日渐繁荣,立法条文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逐渐显现。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的立法内容主要包含如下四项:迟延交付的定义、迟延交付的责任基础、迟延交付的救济以及责任限制。在综合学者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迟延交付定义只规定“明确约定的时间”不符合司法实践,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责任基础则指出我国举证责任规定的混乱,归责原则不一致、未规定免责事由等问题;对迟延交付救济指出明确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效力不高且其限制原则缺乏近因原则的规定,认为货物灭失规定中对货方是否需要对货物赎回进行规定存有争议以及认为从社会经济效益来讲需要规定货方协助承运人提供货物相关信息的义务;在责任限制方面则指出现行《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额过低等。针对上述四个问题,本文通过与现行海上运输国际公约以及部分国家海商法相比较,结合我国海运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寻找解决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立法问题的途径,以使其关于迟延交付的立法与实践更加协调发展。文章分为叁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认定、特征以及发生原因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承运人迟延交付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简要介绍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包括定义、责任基础、迟延交付救济以及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四方面的内容。对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采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指出我国迟延交付立法中关于迟延交付定义的概念不清;责任基础中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规定与当前趋势不相符合;迟延交付救济中法律未明确规定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相关赔偿限制原则的缺失,认为货物灭失中缺乏货方对承运人的信息协助义务规定;责任限额规定的过低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基于当前社会发展和国情,对前述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也是本文写作目的所在。(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常宽[4](2016)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海运占比至少80%以上,自古以来航运立法为各国所重视。从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发展来讲,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多样到统一的过程。纵观国际公约和各国海运立法的演进不难发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义务呈现出不断增加的态势,就本论题的研究对象而言,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问题也经历了由漠视到重视的演变过程。事实上,承运人迟延交付问题在国际海运立法上历来不为各国所重视。由于考虑到海运风险频繁、海运损失巨大且风险防控甚难,为平衡海运各方利益,迟延交付法律责任问题被立法割舍,成为海运立法对承运人的利益倾斜。显然,在立法者看来,货物毁损的责任远比迟延交付的责任重要。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很难受到法律规制,托运人也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赔偿。新世纪,随着船舶制造业的进步、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预警机制的不断成熟,海上风险的防控有了一定的进步。同时,托运人在保证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也越来越重视航运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为适应新的航运发展和市场需求,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各国重视,这也激发了我对此问题的研究热情。本选题及对此问题的研究,旨在完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解决承运人迟延交付引起的司法争端,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衡平海运各方的利益。通过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比较研究,综合论证分析,为中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路。本文分为四章,首先论证迟延交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对迟延交付的制度来源以及相关概念进行阐释;其次,重点论证迟延交付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限制因素,综合分析和解决迟延交付发生后责任认定和承担的问题;最后,对中国《海商法》在迟延交付法律责任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正意见。(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傅婧英[5](2015)在《中国《海商法》迟延交付责任制度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的概念入手,分析学界和实务界对迟延交付责任制度的不同认识,就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完善制度建构提出建议,如在《海商法》中完整地引入"合理期间"的概念、将承运人违反适航和直航义务的责任由货损扩大至经济利益损失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冯惠惠[6](2015)在《浅析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热点,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频繁化的出现,也使得这一问题变得复杂。由于这一问题的商业性特征,货物利益方对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性越来越重视。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的现状,最后借鉴国际上有关迟延交付的优势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的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对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1期)
汪洋,杨婵[7](2015)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海商法的立法本意,没有约定明确交付时间就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迟延交付。然而,现实中鲜见约定交付时间的运输,海商法下的狭义迟延交付责任极难成立。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基本义务或具有其他过失而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的,虽不构成海商法下规定的狭义迟延交付,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在对立法原意及相关司法实践梳理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介绍了主要国家在《鹿特丹规则》制定过程中对承运人迟延条款的态度以及迟延交付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修正案中的前景,并提出构建平衡船货利益的迟延交付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9期)
丁莲芝[8](2015)在《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之迟延交付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作为中国多式联运法律领域重要适用法,存在迟延交付问题的立法空白,而如果适用《合同法》则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解决多式联运迟延交付问题。在诸多迟延交付问题中,迟延交付责任限制问题是焦点。通过比较叁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不同立法路径,且详细分析了中国《海商法》对海运迟延交付问题的规制及其问题,发现中国多式联运领域内的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问题应当从补充完善迟延交付的概念、确立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及设立相应的责任限额等几方面妥善解决。(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刘斯妤[9](2015)在《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迟延交付存在两种判断标准,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但是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货方交付货物的情形;二是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但是超过应当运到交货港的合理时间仍然没有交付的情形。国际公约中的《海牙规则》没有对迟延交付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人对海牙规则中的loss和damage是否包括迟延损失产生了异议。《汉堡规则》第一次明确了迟延交付的概念,确立了“约定时间”和“合理时间”两个判断标准。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约定时间的标准。《鹿特丹规则》采纳了我国的观点,确立的也是约定时间标准。对于我国的迟延交付制度,存在这么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将损害结果分为叁类,一是灭失,二是损坏,叁是迟延交付,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灭失或损坏”仅指物质损失,而迟延损失只有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构成《海商法》第五十条迟延交付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合理时间内未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寻求救济呢?本文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第一是应当扩充迟延交付的认定情形,将“合理时间”纳入迟延交付的定义之中,对于合理时间的判定标准可以参考本文中提出的四个方面参考标准。第二是修改承运人因迟延交付行为向货方进行赔偿时的责任限额规定,《海商法》现有的赔偿数额很低,可以将赔偿责任限额以合理预见原则为标准进行范围界定。如何划定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呢?对此本文提出了合理预见原则、可以取得原则、减轻损失原则、近因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确定损失赔偿范围,经济损失中的以下损失是可以索赔的,包括市价损失、利润损失、利息损失、停工损失和责任损失。(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王蕾[10](2015)在《货物是否迟延交付?索赔是否合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在未约定交货时间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迟延交付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海商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更加合理地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5年01期)
迟延交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迟延交付损失并未纳入海运保险体系中,所有损失只能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如何合理分担赔偿责任,限定赔偿范围是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关注的重点。对不同海运规则中迟延交付认定方式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比,能够深入了解迟延交付的内涵。在《汉堡规则》、《CMI统一运输法》中,迟延交付定义围绕承运人展开,我国《海商法》第50条在参考《汉堡规则》的同时,并未明确规定迟延交付责任的承担主体,扩大了承担主体的范围。归责原则是海运规则中的重中之重,每一次海运规则革新,都与前规则的归责原则不当有关。除了主流海运规则中规定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近年来,学界对引进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展开了研究,希望均衡船货双方的风险承担。不同的迟延交付损害结果,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但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科技的进步与海商法理论研究的创新,为解决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带来了新方式。当下除了考虑如何修改、制定更有效的海运规则,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运用已有的法条与规定,来保障海运各方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迟延交付论文参考文献
[1].姜越.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赔偿责任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2].王平川.海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3].杨燕琳.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立法的完善[D].福州大学.2016
[4].常宽.国际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研究[D].辽宁大学.2016
[5].傅婧英.中国《海商法》迟延交付责任制度之检讨[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6].冯惠惠.浅析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J].法制博览.2015
[7].汪洋,杨婵.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J].人民司法.2015
[8].丁莲芝.论多式联运经营人之迟延交付责任[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刘斯妤.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王蕾.货物是否迟延交付?索赔是否合理?[J].航海.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