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阮健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阮健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相关利益主体面广,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因而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由此给承包人带来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对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施工阶段;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一、研究背景

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技术要求高、风险因素多、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风险作为多数工程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已成为阻碍我国施工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风险的识别、防范对施工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我国施工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法律风险防控概述

法律风险防控是风险防控者在对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事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应对的动态过程,是凭借合理的风险防控办法高效可靠地实现预定目标实践活动的总称。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特殊性,主要可表现为长期性、逻辑性、综合性、复杂性、利益性。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包括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与具体防控措施的实施三大步骤。识别阶段,笔者采用流程分析法,通过识别施工阶段实践中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从合同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三方面进行分析。风险控制阶段,笔者采用损失控制法和风险转移法对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有针对性地防控。

三、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施工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变更会引发法律风险。工程变更主要分为以下五类:条件变更、计划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程。

一般来讲,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实践中,工程变更会影响工程造价,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工程造价的分歧,对承包方而言存在着价款难以收回的法律风险。

施工合同终止和解除会带来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包人承包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将人力、物力等固化的过程,一般不可能恢复原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根据《解释》第3、10条的规定,法律后果为对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折价补偿,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建筑企业未对工期顺延及时办理签证,发包人以建筑企业延误工期为由解除合同,起诉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造成建筑企业损失。

(二)施工安全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截至2015年8月1日,全国9个地区共发生10起较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者可能会受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单处或并用的制裁。

第一,总承包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总承包关系下,总承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管理费用,分包人发生事故的,总承包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承包人对雇员人身安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承包人分包给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就对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风险源引发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集中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坠落事故、施工设备伤人事故。

(三)工程工期延误引发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延误的情况,一般而言,原因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其他原因。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顺延工期和(或)赔偿费用的法律后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弥补延误的工期。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延误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施工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防控

如果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价格谈判及工期谈判,有时很难达成一致。出于工程工期的考虑,承包人常常边施工,边与发包人进行沟通,试图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相关签证。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承包人应将实施工程变更的依据进行证据固定。也可以将实际费用支出作为工程变更费用补偿的依据,并应就工程变更及时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如果施工合同终止和解除,由于建筑企业未在约定竣工日期前完工,发包人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以建筑企业延误工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类案件的频发给建筑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承包人应熟知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有技巧地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另外,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范围以及固定价款的风险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签订的基础,标的的范围越明确,履行中双方的争议就会越少。应在合同中将图纸提供、设计修改等问题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发包人提供图纸问题是承包人争取工期顺延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合同履行中,适当分散自己工期风险,以此避免发包人单方解约的法律风险。

(二)施工安全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防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一,杜绝违法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第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内部各个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当针对风险源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触电、坠落、施工设备伤人事故等措施。

第四,承包人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首先向总承包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结语

本文从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风险管理的过程,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过程划分为风险识别、分析、防控三部分。从承包商的角度,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施工阶段承包商应对合同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进行预先有针对性地防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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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ldevBhinde.LegalinsightinformsriskallocationinFPSOconstructioncontracts.Productionoperations,2014:135

作者简介:

阮健(1994-),女,辽宁省鞍山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建筑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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