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日本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正案
日本着作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奥[1](2019)在《论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着作权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熟,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作品的需求不断提升,随之涉及到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严苛的国家之一,也在18年放宽了着作权权利限制,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提交了《着作权法》修正案,新法案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不经过着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着作物,这代表着日本对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进行出版革新。通过分析此次日本着作权法修改利弊,以及纵观国际趋势,希望能在我国第叁次着作权法修改之际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杨舒婷[2](2018)在《日本电视节目音乐着作权保护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电视节目形态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多种多样的电视节目类型应潮流而生,音乐类节目也成为一类大热的节目类型。《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蒙面歌王》等节目受到了大众的追捧,在收视率和口碑上都曾取得过较好的成绩。然而,在这些节目利用音乐作品赚足热度、从中获益的同时,音乐着作权的问题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事实上,我国已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版权进行(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8年20期)
[3](2018)在《日本:“熊本熊”将收着作权使用费》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新闻网报道,为了让吉祥物"熊本熊"(又称"酷MA萌")在海外大显身手,日本熊本县已展开行动。熊本县将向海外企业解禁相关商品的制造和销售权限,收取着作权使用费,还将制作相关动画和视频。此举意在提升熊本在海外的知名度,吸引访日外国游客,增加当地产品的出口。2018年年初,熊本县提出的全球化举措将与广告商旭通广告公司、日本娱乐巨头吉本兴业株式会社及广播作家等合作。该县的"酷MA萌"团队表示"仅靠县的力量存(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8年08期)
高昊,陈佳沁,金莲姬[4](2016)在《基于版权保护的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的出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基于互联网传播的新媒体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发展,数字出版成为全球出版行业发展的重头戏。在数字出版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出版物盗版现象猖獗、着作者权利受到侵害等问题使得出版行业遭受损失。经过法律界、出版界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的提案,日本国会通过了"增设数字出版权"为核心内容的《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2015年正式实施。文章通过梳理《修正案》的出台过程,分析修订的主要方案和主要分歧点,比较修订前后着作权法相关内容的变化,总结着作权法修订的法律意义和媒介发展层面的意义,从而为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本文来源于《编辑之友》期刊2016年11期)
王本欣[5](2016)在《孤儿作品利用强制许可模式的通用性与差异性——以日本和加拿大着作权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日本着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状态、孤儿作品利用申请内容、孤儿作品裁定程序和补偿机制等进行了最新修订。文章以日本着作权法孤儿作品立法价值取向和运作机制为研究基础,采用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日本和加拿大孤儿作品立法在整体上的制度环境、现实背景的差异和内在关联为切入点,回归和考证孤儿作品利用强制许可模式的制度价值的出处与背景,从理论纬度分析它的义理,从制度纬度发掘它的机制,为构建中国本土化孤儿作品利用模式提供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图书馆论坛》期刊2016年06期)
何天翔,谢晴川[6](2015)在《日本打击侵犯着作权私人下载行为的罚则探析——兼评个人下载行为在中国入刑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新发布的TPP协议概要中,明确规定要强化对着作权的刑事保护。这一动向已由日本修改着作权法、加入对特定个人下载行为的刑事处罚充当先导和先行试验。然而,施行近叁年来的跟踪调查表明,虽然其威慑效果较为明显,但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未能达到。针对TPP协议提出的这一新动向,对我国而言,从刑法及着作权法理论和现实基础来看,将特定个人下载行为入刑在目前并不具有可行性。如果未来立法者认为某一类特定个人下载行为在我国严重侵犯了法益,未来努力的方向也应当是先将该类特定下载行为确定为着作权侵权,再转变我国着作权刑事法律保护模式,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方可讨论如何将特定下载行为正式纳入我国刑法打击范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12期)
刘佳[7](2015)在《论我国设立电子书出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出版时代的到来带来了一系列的电子出版权问题。作为应对,自2015年1月1日起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并予以实施,其中增设了电子书的出版权以明确电子书的版权归属,解决国内电子书侵权问题。在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设立电子书出版权,以弥补我国现行着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电子书出版权以及出版合同内容不确定性的不足。(本文来源于《科技与出版》期刊2015年11期)
黄钱欣[8](2015)在《日本应用美术品着作权法司法保护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应用美术品只有当其"可以视同纯粹美术品"时才可以纳入《日本着作权法》保护,具体而言就是要有独立的艺术部分,以及且该艺术部分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该高度的判断标准与纯粹美术品一致。而应用美术品与我国的实用艺术品大致相当,因此实用艺术品纳入《着作权法》保护也可以借鉴日本的标准,即艺术部分与实用部分实质分离,且艺术部分的独创性高度判断标准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9-19)
陈瑜[9](2014)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解决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几个重要项目的着作权解决方式,概括国会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时解决着作权的特点,指出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图书情报研究》期刊2014年04期)
刘斌斌[10](2014)在《日本着作权间接侵害之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着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着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着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然可以将侵权类型分为场所机会提供型、工具提供型、系统提供型叁种,但依然存在继续考察和讨论的余地。我国学术界提出的着作权间接侵权表现类型与日本间接侵权的叁大类型相比,稍显注重法条规定中出现词语的机械套用。此外,日本就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在法理上如何形成间接侵权的有效救济,特别是停止侵害救济的可行性等问题的提出,对我国在立法和学术研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借鉴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4年09期)
日本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的电视节目形态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多种多样的电视节目类型应潮流而生,音乐类节目也成为一类大热的节目类型。《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蒙面歌王》等节目受到了大众的追捧,在收视率和口碑上都曾取得过较好的成绩。然而,在这些节目利用音乐作品赚足热度、从中获益的同时,音乐着作权的问题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事实上,我国已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版权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日本着作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奥.论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着作权法为例[J].法制博览.2019
[2].杨舒婷.日本电视节目音乐着作权保护的发展[J].青年.2018
[3]..日本:“熊本熊”将收着作权使用费[J].法律与生活.2018
[4].高昊,陈佳沁,金莲姬.基于版权保护的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的出台[J].编辑之友.2016
[5].王本欣.孤儿作品利用强制许可模式的通用性与差异性——以日本和加拿大着作权法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6
[6].何天翔,谢晴川.日本打击侵犯着作权私人下载行为的罚则探析——兼评个人下载行为在中国入刑的可行性[J].知识产权.2015
[7].刘佳.论我国设立电子书出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日本《着作权法修正案》的思考[J].科技与出版.2015
[8].黄钱欣.日本应用美术品着作权法司法保护及其启示[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2015
[9].陈瑜.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解决及其启示[J].图书情报研究.2014
[10].刘斌斌.日本着作权间接侵害之考[J].法学杂志.2014